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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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我司医疗费用管理,规范我司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标准和流程,参照《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修订《XXXX公司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 《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 定义

医疗费:本规定所述“医疗费”,一是指职工和退休职工门诊、住院时,用社保卡结算后的个人缴费部分;二是指供养直系亲属按照本管理规定在医院诊治疾病后开具的收据的医疗费。

4 职责

4.1 工会:负责职工、退休职工和供养亲属医疗费的审核、审批,并实行有效的监管。

4.2 财务部:负责职工、退休职工和供养亲属医疗费的报销支付。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职工、退休职工诊治疾病,按《XX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不用社保卡结算的医疗费收费收据不予报销)。

5.2职工的医疗费,门诊按60%、住院按70%报销。退休职工门诊按70%、住院按80%报销。

5.3 各类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四种特殊病种在享受社保局规定的待遇后,门诊医疗费按80%报销,住院医疗费按90%报销,上述病种如治愈后,其医疗费则恢复按本规定5.2条的标准报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二期以上、冠心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友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癫痫、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等19种特殊病种在享受社保局规定的待遇后,再按本规定5.2条的标准报销。

5.4 供养直系亲属的药费、治疗费(包括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注射费、材料费等,其中正畸及镶牙费不报)按50%报销。已参加XX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供养亲属,门诊自付部分扣除检查费及化验费后按50%报销,住院现金自付部分按

50%报销。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供养亲属,凭医疗费收费收据(原件)按本规定报销。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收费收据必须是XX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上网查询,社保局网站:)开具的正式收据。临时外出及生活在外地的供养亲属所报销的医疗费必须是当地镇级及以上公办医院开具的收费收据。供养子女的医疗费报销,一般情况下报销到16周岁,但属高中在校学生,其医疗费可报销到高中毕业时止。

5.5 所有零售药店购药的收费收据不予报销。

5.6 出差、探亲、休假等临时外出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因急、危病症异地就医的,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办医院就诊,其所就诊的医疗费收费收据,先由本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再交医疗室及工会主席审核;如因急、危病症需在外市住院的,应在入院后3天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向XX市社保局医保科备案(医保科电话:88334392,传真:88330558,XX市社保局咨询热线:12333)。

5.7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5.8 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费按100%报销;市劳模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

费按90%报销。

5.9 职工工伤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5.10 女职工孕期检查、流产、引产、结扎、上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因XX市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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