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

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119

【发文字号】十政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各级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现就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的重大决策,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以制度创

新为核心,以实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为突破口,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为目标,解放思想,大胆试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准入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目标

重点在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制等三个方面突破,促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市场监管法治化和市场规则国际化,努力创造开放、稳定、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努力形成公开、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努力构建投资贸易便利化和鼓励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最大限度地释放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新和创业活力。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服务

以促进投资自由化为重点,创新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1、组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除公安、国土、规划、消防、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实行派驻外,通过“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方式,将市直其他部门相关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确认,确保具有法律法规效力。

2、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相悖或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进行分类并编制内外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探索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

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建立“负面清单”动态修订机制,根据国家、省改革进程,逐步扩大“负面清单”对贸易(商品、技术)、金融领域的覆盖范围。

3、试行承诺审批制。对负面清单外工业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要办理的项目备案、人防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消防设计、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在项目法人承诺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承诺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行“一口受理、先批后审、一次送达、事中事后监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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