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重点

电子商务法重点
电子商务法重点

一章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数据电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2证据平等3中立4消费者权益保护5安全性

《示范法》无法律效力

三大电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了解)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2科学技术顺利发展的需要3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4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不少但是内容比较分散,散见在其他法律方面,法律法规层级较低。

电子商务特征:1主体表现为虚拟性2主体属性的不易判断性

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要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可分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电商企业及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在线个人用户:通过向网站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付费或免费获得网站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传输服务的个人。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从事电商。在线个人用户是构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领有网络信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如新浪,网易。其中一些服务即内容服务。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为个人或组织进入并使用网络提供服务的组织,尤其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域名:唯一性

域名命名规则:单位名称、商标等并不当然地能够注册为域名;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 不能;公众知晓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地名不能;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不能;已注册过不行;对国家、社会或社会公益有害的不能。

域名申请:1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委托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注册国际通用域名2中国政府指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范围程度不明确。

网络服务供应商违反义务的责任:共同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

1如果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参与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2 主机服务提供商在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接到权利人发出的确有证据的通知后,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飞范围内不采取措施阻止传播,主观上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

3章电子合同

合同:大陆法系:一种协议或合意,即“协议说”;英美法系:一种允诺,即“允诺说”。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不适用于: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内容具体确定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是生效。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法律的规定2交易习惯3当事人的提议内容(最大区别)

电子合同生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4经过要约和承诺

抗变权

四章

电子签名: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数据电文: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电子签名法》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广义概念中包含的狭义概念,指以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PKI产生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是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

可信赖的第三方在多数技术标准中,被称为认证机构、证书服务提供者或供给者。

认证:广义即鉴别。狭义是特指由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所进行的鉴别。

电子认证: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相同点: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不同点:具体功能和应用范围。前者是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侧重对交易人品行的考察。后者是技术手段上的保证,对符合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认定,从而确立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服务的受信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数字凭证的申请、签发数字证书,以及对数字证书进行管理。

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1官方集中管理型2民间合同约束型3行业自律型。我国采取政府强制许可的官方集中管理模式。

5章

电子支付: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具体说,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收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

安全交易标准:SSL协议SET协议

电子货币: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

现阶段我国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电子货币。

指令人、接受银行、收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电子支付的合同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其他补救措施。

心得体会-《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由自学辅导上的题目整理而成)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次重点)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卑鄙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1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2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3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是间接电子商务,二是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EDI商务,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中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

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85 课程代码:0266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电子商务;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50%);终考(纸考、比例50%) 一、单项选择 1.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这是电子商务立法的(B)原则。 A.中立原则 B.自治原则 C.安全原则 D.功能等同原则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的人是(A)。 A.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B.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C.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D.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网站的设立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对设立(B)网站,实行备案制度。 A.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B.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C.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D.特殊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4.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有多种类型,当交易一方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的,而另一方不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时,是(B)。 A.社区认证服务型B.单方证书用户型 C.交叉认证关系、 D.混合认证关系 5.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A)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A.信息的发送者 B.信息的接收者 C.认证机构 D.服务器的经营者 6.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之外,一般还有两项特别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A)。 A.法律规定的“冷却期”内可以解除合同 B.产品包修包退包换权利 C.产品检验期内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D.产品试用权利 7.个人信息应该与它们将要被使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需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该准确、完整,并得到及时更新。这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哪个基本原则:(A)。 1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考试试题

电子商务法考试试题判断题 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1 ) 2、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 ) 3、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2)4 、为了确保认证证 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2 )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2 )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2)7 、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 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1)8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2 ) 10 、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 ) 11 、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 ) 12 、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 )

13 、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 、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 15 、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 侵犯隐私权。( 1 ) 16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 体系。( 1 ) 17 、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 18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 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1) 19 、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1) 20 、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象洗钱 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1 ) 21 、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 (1) 22 、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2 ) 23 、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应用于商业领域时,法律上才产生了对于电子通讯记录的法 律效力的确认问题。( 2 ) 24 、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2) 2)

电子商务概论期末考试测试卷带答案(A、B卷,含2套试卷1套复习资料)

试卷代号:必填 五年制高职 2019–2020 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 电子商务概论》试题(A 卷) 专业 级第 学期 出卷人: 系主任审核签字: 2020年6月 一、单选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 1.进入21世纪,我国大量需要一种既懂现代信息技术又懂得商务管理的( )人才。 A. 专门型 B. 综合型 C. 复合型 D. 理想型 2.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历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 )。 A. 基于EDI 的电子商务 B. 基于企业内联网的电子商务 C. 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 D. 以上答案都不对 3.电子商务催生了一个( )。 A.实体市场 B. 虚拟市场 C. 商品交换市场 D. 服务交换市场 4.企业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 )基本形式。 A. G2B B. G2C C. B2C D. B2B 学校 学院

5.下面关于EDI的说法,()最准确。 A.EDI就是无纸贸易 B.EDI和E-mail都是通信双方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传递方法,所有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 C.EDI是一种采用计算机通过数据通信网络,将标准化文件在通信双方之间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的工作方式 D.以上说法都不对 6.公钥密码体系中,加密和解密使用()的密钥。 A.不同 B.相同 C.公开 D.私人 7.( )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 A.电子货币 B.电子支票 C.电子现金 D.电子汇票 8.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以()为宜。 A.国有银行 B.商业银行 C.各种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 9.利用移动支付,发生在两个移动用户之间,资金从一个用户的帐户转到另一个用户的帐户的业务是()。 A.端到端业务 B.缴费业务 C.小商品交易业务 D.电子内容支付 10.企业资源计划是指() A.ERP B.MRP C.MRPII D.EOS 11.网络营销产生的现实基础是()竞争的日益激烈化 A.商业 B.人才 C.国家 D.实力 12.在网络营销中,()是沟通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整个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网络营销市场调研定量分析工作的基础。 A.数据 B.信息 C.数据库 D.数据库系统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 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解读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

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解读一:如何从我国电商环境看待电商法的出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电商问题,比较显著的或者说大家第一印象比较严重的就是假货,包括国际上也认为中国是假货泛滥国之一。 阿里巴巴从恶名市场退出之后,在年初又被划进20xx年的恶名市场名单,这件事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应当引起重视。阿里发布的文件强调其打击假货力度之大、重视知识产权态度之诚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假货、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有文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内,阿里的种种手段不能说不有效,但也应当辩证来看,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这与法律的缺失是有关系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重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①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③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①间接电子商务,②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

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①形式规范,②技术规范,③开放规范,④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①中立原则,②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 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10.简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

电子商务法期末考试卷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进修学院 《电子商务法概论》期末试卷 姓名班级学号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 )首次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A.《电子签名法》 B.《合同法》 C.《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D.《电子签章条例》 2.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 )制定的 A.中国 B.日本 C.新加坡 D.马来西亚 3.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 ) A.市场开放制度 B.市场竞争制度 C.市场备案制度 D.市场准入制度 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采用的模式是( ) A.强制性许可制度 B.非强制性许可制度 C.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制度 D.行业自律制度 5.在ICP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的原则是( ) A.无过错原则 B.过错原则 C.部分过错原则 D.主观过错原则 6.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 )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7. 我国网络域名的系统的管理机构是() A、信息产业部 B、国家工商局 C、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D、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8.我国域名注册实行( )的原则 A.优先注册 B.商标注册 C.自动注册 D.先申请注册 9.下列不属于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的是( ) A.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 B.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 C.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 D.人员的跨国流动性 10.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是一种( ) A.基于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B.主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C.客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D.基于误解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1.CA认证机构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为是( ) 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B.电子认证中介 C.第三方认证机构 D.电子签名人 12.下列不属于 ...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定原则 B.公平原则 C.强制原则 D.效率原则 13.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规制的对象是( ) A.所有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 B.联邦各州内的电子商业信息发送 C.网络电子邮件问题 D.州际之间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复习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七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第八章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P7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第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第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第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2.P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了解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字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我国目前总体上遵循此种模式。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3.P18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一)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二)技术中立原则 (三)促进交易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1.P23主体的分类 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优的,将其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8分) 1.按照( )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A.商务在网上实现程度 B.辐射范围 C.适用的网络类型 D.商务活动的内容 2. 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 ),在其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A.《电子签名示范法》 B.《电子商务示范法》 C.《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D.《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A.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B.到达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C.进入该特定系统 D.到达该特定系统 4.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认证服务功能?( ) A.担保功能 B.防止欺诈功能 C.防止否认功能 D.防止违约功能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的解释。 A.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B.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C.最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D.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6.所谓电子控制权,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 )。 A.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B.鼓励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C.许可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D.禁止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7.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控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这是( )原则。 A.信息质量 B.使用限制 C.限制收集 D.个人参与 8.所得的来源地国对取得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税收管辖权,这是( )。 A.属人税收管辖权 B.公民税收管辖权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 (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6、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 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1)、网络服务提供商 (2)、电子认证服务商 (3)、在线金融服务商 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4)、跨地域性 9、隐私权 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

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1)、软件嵌入 (2)、搜索引擎 (3)、木马、黑客程序 (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 (5)、博客、播客 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 (1)、存储形式 (2)、效用形式 (3)、感知形式 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企业登记 (3)、网站名称的注册 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

最新十次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

最新十次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2185 课程代码:0266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电子商务;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50%);终考(纸考、比例5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错) 18.电子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主体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最重要的因素。(对) 19.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仅指以《电子商务法》为名称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错) 20.电子商务主体是企业和其他组织,不能是个人。(错) 21.投资设立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的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程序之前,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 ) 22.数字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对) 2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应当视为是发件人发送的。(对) 24.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对)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 17.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要求企业、银行、物流、通讯部门、技术部门、最终用户等的通力合作。(对) 18.根据电子支付服务对象的不同和支付金额的大小,可以将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对) 19.媒介中立是指法律平等地对待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媒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特定的媒介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错) 20.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没有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 21.企业自主开展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交易活动,也可以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对) 1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调查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判断题) 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①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 ②意思自治原则 ③功能等同原则 ④安全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 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i,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上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含义:(简答题)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5、电子商务销售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②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③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6、电子商务消费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①消费者应承担按照网上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消费者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③消费者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单选题) 8、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方式和内容,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意思 自治原则。(单选题) 9、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单选题) 10、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多选题)

电子商务法解读

《电子商务法》解读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法》出台过程中特别受到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 1 ———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 近年来,微商、网络直播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其经营形态与传统电商风格迥异,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范畴也自始存在争议。从一审稿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到二审稿的“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再到三审稿加入“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除了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排除的主体外,已基本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关系到主体对应的 权利义务。按照上述定义,通过微信、论坛社区、直播平台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社交媒体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所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等社交媒体虽然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立,也并未对发布的

商品内容进行实质管理,但事实上为部分电子商务行为提供了平台和服务,例如部分平台可以通过小程序等方式直接接入商品销售的界面。我们认为,此类社交平台显然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不应该简单适用其是否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和信息发布的标准。在判断平台是否介入或者为具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时,至少应当从平台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情况、平台对卖家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的接触和控制程度、消费者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是否足以产生对平台服务的合理信赖等因素 进行考虑。随着电商的发展,需要关注后续的执法和司法部门对该类争议的处理实践。 ——— 2 ——— 跨境电商是否适用该法 关于跨境电商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的问题,该法在四审后增加了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境内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同样适用该法,而且与跨境相关的经营行为应当同时遵守海关法等进出口监管法律法规。另外在“电子商务促进”一章,该法专门强调了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将建立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配套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我们认为,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不断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过渡政策稳定实施,预计国家将根据过渡期政策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