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

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

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

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同时,安全监控中心还可以配合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向职工安全培训、组织救助行动并组织紧急计划方案等相关安全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最终以最优质资源保障大众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各方面分工促进、实行有序并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与执法质量,以场景化和策略性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经济上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9 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监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监科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 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 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 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同时,安全监控中心还可以配合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向职工安全培训、组织救助行动并组织紧急计划方案等相关安全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最终以最优质资源保障大众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各方面分工促进、实行有序并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与执法质量,以场景化和策略性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经济上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2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1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____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严肃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其中,生产企业负有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主要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矿长、主任、安全总监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当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责任人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切断电源,封锁流斗等。此后,应迅速启动事故调查机制,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人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群众。最后,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台帐,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

1. 舆论警示。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及时公布事故情况,警示全社会,引导舆论关注,通过社会声势促进责任人的自查自纠和改进。 2.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执照、证书等等。 3. 民事赔偿。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并修理或重建受损的设施、建筑,以减轻事故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刑事责任。应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死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 1.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可以引发责任人的认真反思,自我检查,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责任感强烈、安全意识深刻的企业文化氛围,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 2.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责任人的严格追究,不仅可以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3. 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煤炭产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____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____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单位30—____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____元罚款。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

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塌方事故等。由于煤矿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各种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机构。我国的煤矿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报告与调查:煤矿事故发生后,矿方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 2.伤亡赔偿与救助: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伤亡赔偿主要由矿方负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会提供相应的救助。 3.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4.矿井停产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停产整顿,直到矿井的安全问题解决并通过评估合格为止。 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制度。我国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责任认定:煤矿事故发生后,专家调查组会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主要包括矿方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2.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4.责任追究方式:在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中,可以采取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究。行政处理主要针对矿方违法违规行为,仲裁和诉讼主要用于处理劳工权益和赔偿纠纷等。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尽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1.监管力度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煤矿事故频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引言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 产安全。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以确保各级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1.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个人 责任。各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2 追究责任的原则 在发生事故或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事故责任人优先追究原则:对直接 负责的责任人进行首要追究。 - 主观故意和严重过失追究原则:对有故意或严重过 失行为的责任人加大追究力度。 - 线索导向追究原则:根据线索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1.3 追究责任的方式 追究责任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等方式。具体的追究方式需 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2.1 主体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应首先对煤矿企业进 行追究。对于存在安全管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生产等。 2.2 领导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在安全生产中担负重要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对 领导人进行追究。对于导致事故的领导人,可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3 监管责任追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对相关监管人员进行追究。对于监管失职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3.1 考核指标与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指标与标准是对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情况的量化评估,从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事故发生率、管理制度完善程度、救援能力等。标准则是对各个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 3.2 考核方式与频次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可以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 期考核可以按照年度、季度等时间段进行,不定期考核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随机考核。 3.3 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给予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予以惩罚。奖励可以包括财政补贴、荣誉证书等,惩罚可以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结论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是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和持续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可以促使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而有效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煤矿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随着社会发展,煤矿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 了巨大威胁。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问题的管理,保护 矿工的生命安全,煤矿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 从几个方面深入探讨煤矿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定义与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现 场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承担煤矿生产安 全责任的制度。它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煤矿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于维护矿工生命安全、保护煤矿 企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能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高 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 之一。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将责任划分为各个层级,明 确各级人员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一般而言,煤矿安全生产 责任可以划分为企业级责任、部门级责任、班组级责任以及个人责任。

2.煤矿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与考核 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全面贯彻。 3.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责任界定 煤矿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高效进行。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与改进 为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实施,还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增强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 要及时识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以防止事故发生。 3.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煤炭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在煤矿生产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事故,其中不乏因为违规操作、低效管理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此时,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就成为了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体系之一。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主要分为三类,即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对于煤矿事故,必须实行立案调查、责任追究、处理和公告的程序。在处理煤矿事故时,首先要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事故的有关证据,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如果事故责任人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救援和处理,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减轻。 二、煤矿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追究。责任追究主要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安全,防止类似事件重演,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对于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首先要明确责任人的身份,对于属于主要责任人的,尤其要进行依法追究。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证明责任人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等程序,以及依据事故责任的大

小、性质和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但随着我国煤炭资源的短缺问题不断凸现,煤炭市场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难免采取一些不法行为,从中获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维护公共安全、稳定生产秩序、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完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具体来说,应该完善如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落实生产责任,倡导营造安全生产 文化,引导各方单位依法承担强有力的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安全出口管理和(或)秩序监管各级政府部门,严 格安全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时公布安全责任清单,并定期进行公开宣传。 3.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流程,及时发现祸国恶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 4.加强煤矿重大事故调查的咨询、交流和评审,形成高效 的制度和模式,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使事故处理更加公开、公正、合理。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充分发挥着其重要 的作用。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国的煤矿企业发生,严重威胁到了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承受的损失。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集团公 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定义和适用范围 1.1 定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针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的责任追究情况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1.2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处 罚等方面。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2.1 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必须放在第一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 的运行安全。 2.2 责任倒查的原则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倒查。在追究事故责任时,从事故的结果出发逐步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环节及对应的责任人,并全面查找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2.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好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因此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

2.4 处理必要的罪行和先动手利民的原则 在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处理必要 的罪行和先动手利民的原则,严格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 3.1 事故报告 在煤矿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立即向安全 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现场抢救。 3.2 事故调查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对应的责任人等。 3.3 事故追责 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立即查清事故责任人,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 3.4 外部通报 在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外部公布相关信息,做好社会公众的舆情 工作。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 4.1 工资禁止发放 对于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当限制工资和福利待遇, 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2 行政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对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 暂扣生产许可证等。 4.3 法律追究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规章 制度。本文通过介绍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定义、原则、程序和处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引言 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推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其中,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广泛关注和采纳。本文将介绍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并探讨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和挑战。 二、背景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矿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煤矿事故频发,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改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等。 然而,由于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生产等问题,煤矿隐患仍然存在。这些隐患可能是生产设备的老化、维护不及时,也可能是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引入。 三、目的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倒查追究责任,可以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隐患进行治理,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具体来说,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包括: 1.明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得责任方更加明确,不论是企业、管理人 员还是相关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包 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3.预防事故:通过对煤矿隐患的倒查追究,可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 隐患,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过程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视情节给予科区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2)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矿长、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免职处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5000元。 (3)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同一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2.地面厂(处)、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车间)现场跟班干部、科区(车间)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视情节给予科区(车间)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告处分;协管领导罚款5000元。 (2)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协管领导罚款10000元。 3.矿(处)带班领导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

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问责 1.发生瓦斯低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记过处分。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责任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矿长记过处分并罚款2万元,经追查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责任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三、公司机关部门问责 1.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记大过处分。 四、其他问责及规定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1人重伤事故进行责任追究,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界定标准附

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有效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矿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副矿长是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技术负总责;分管副总工程师是分管专业安全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管专业安全技术负责;各部门部长、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单位工程师(技术员)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负责;班组长是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划分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及矿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第五条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矿班子成员责任由上级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

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单位跟班负责人、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视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对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大型工程、重点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设计审查、技术、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直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分管经理、单位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单位工程师(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 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 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____生产。

第七条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____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 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 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班组长要____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 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

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 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 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 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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