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

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一.总则

总则中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与国际标准IEC60079等同)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这部分内容设计可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本标准在附录B中根据API 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

总则中增加了下列条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

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

1.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

(1)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及高温。

3.防止爆炸的措施:

为防止爆炸,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1 )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

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

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

措施。

4.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 换气6 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按以上规定

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实际中,应采取通风措施尽量减少1区,0区是极个别情况,例如密闭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一)释放速率:(单位时间从释放源中散发出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的数量)。释放速率越大,区域范围就越大。释

放速率与释放源的几何形状、释放速度、浓度、可燃液体的挥

发性、液体温度有关。

(二)可燃液体的沸点: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三)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源处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四)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五)闪点:闪点越低,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

(六)相对密度: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

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七)液体温度: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增加而升高,因此由于蒸发作用,释放速率增加,危险区域的范围将扩大。

(八)通风:随着通风量的加大,危险区域范围可以缩小。(九)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可能扩大危险区域范围,另一方面某些障碍物如堤坝、围墙或天花板都能限制危险区域

范围。

因此,在场所分类及范围确定时都应列出工厂用的所有加工材料的特性,包括闪点、沸点、引燃温度、蒸气压力、蒸气密度、爆炸极限、操作温度、爆炸性混合物级别和温度组别。

对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操作如果没有例图更加难以实施,为了便于执行规范,在规范中引用了一些典型例图,规范中大部分采用了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中的例图。由于实际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及布置等条件不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运行经验等综合判断,采取较大或较小的距离。在很多国家及IEC标准中,将一些危险区域范围例图放在标准的附录或图集中,不是硬性规定,仅是作为指导的范例。

对于各种行业的特殊性,往往在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上,可采用

与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如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见其它规范,例如《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T6671-2006(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对炼油装置、石油化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化工设备连续处理高速、高温、高压的液体或蒸气。则以释放源起15m划分范围。

(二)对高挥发性物质(具有低沸点,当散发到大气后,它们迅速地吸收热量,从而形成在一般情况下密度高于空气的大量冷气体,尤其是在地坪或地坪附近释放时,如果空气流动无助于扩散,这种较重的气体会沿地坪传播很远的距离)如乙烯、丙烯、乙烷、丙烷、丁烷等有可能大量释放处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即在2区外再划出15m,附加2区距离地面标高

0.6m。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四)对符合国标《GB3836.14》(等同IEC60079-10)附录C条件的内容,可按附录C危险场所划分举例进行划分。

(五)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尺寸,按4.5m 划分。

6.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分级分组

为了选择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将爆炸性气体温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分级,分为ⅡA、ⅡB、ⅡC,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是制造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的基础数据,在隔爆外壳中是以隔爆间隙喷射出的爆炸产物所具有的能量点燃周围爆炸性的气体温合物,因此隔爆型防爆结构的定义为当可燃气体或蒸气进入外壳内部发生爆炸时,该外壳能承受爆炸压力且爆炸的火焰不会引燃该外壳外部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全封闭结构。最小点燃电流比是设计本质安全型电路的依据,在本质安全电路中,是用电火花点燃爆炸性气体温合物。因此本安型防爆结构的定义为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不会引燃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结构。通过大量试验,通过两种标准装置分别测定的几种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及最小点燃电流比取得的分级数据相同,即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小的气体温合物,其最小点燃电流比小。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分级

注:①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②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可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爆炸性气体温合物按可燃物质的引燃温度分组,分为T1、T2、T3、T4、T5、T6,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引燃温度。

三.爆炸性粉尘环境

1.什么情况下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分为以下三级:

IIIA 级:可燃性飞絮(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IIIB 级:非导电性粉尘(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1 )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 )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

和积聚的措施:

5.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

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1)爆炸性粉尘环境由粉尘释放源而形成。粉尘释放源应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

连续级释放源: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例如:粉尘容器内部。

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地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例如:毗邻敞开式包装袋装卸点的周围。

二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例如:需要偶尔打开并且打开时间非常短的人孔,或者是其周围出现粉尘沉淀的粉尘处理设备。

一旦了解了工艺过程有释放的潜在可能,就应该鉴别每一释放源并确定其释放等级。

下列各项不应该被视为释放源:

――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包括它的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全部焊接的输送管。

――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2)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区:

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

――粉尘容器内部;

――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

――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

――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可能产生21区的场所示例:

――当粉尘容器内部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为了操作而需频繁移出或打开盖/隔膜阀时,粉尘容器外部靠近盖/隔膜阀周围的场所;

――当未采取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形成的措施时,在粉尘容器外部靠近装料点和卸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场所;

――如果粉尘堆积且由于工艺操作,粉尘层可能被扰动而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时,粉尘容器外部场所;

――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云(但既非持续地,也不长期,又不经常时)的粉尘容器内部场所,例如自清扫时间间隔长的筒仓(如果仅

偶尔装料和/或出料)和过滤器的积淀侧。

22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不太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可能产生22区的场所示例:

――袋式过滤器通风孔的排气口,一旦出现故障,可能逸散出爆炸性混合物;

――很少时间打开的设备附近场所,或根据经验由于高于环境压力粉尘喷出而易形成泄露的设备附近场所;气动设备,挠性连接可能会损坏等的附近场所;

――装有很多粉状产品的存储袋。在操作期间,存储袋可能出现故障,引起粉尘扩散;

――当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时,一般划分为21区的场所可以降为22区场所。这类措施包括排气通风。在(收尘袋)装料和出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等场所附近应采取措施;

――形成的可控制(清理)的粉尘层有可能被扰动而产生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只有在危险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前,通过清理的方式清除了该粉尘层,它才为非危险场所。

6.危险区域范围确定

(1)20区范围包括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长期持续地或者经常在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内存在的区域。

如果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则要求划分为20区。但在工作场所产生20区的情况是被禁止的。

(2)21区的范围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含有一级释放源的粉尘处理设备的内部;

一一由一级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一些粉尘参数的限制,如粉尘量,释放率,浓度,颗粒大小和产品湿度。通常为释放源周围1米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对于建筑物外部场所(敞开),21区范围会由于气候,例如风、雨等的影响而改变;

一一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物理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一一可以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粉尘参数,适当的考虑可将整个厂房划为21区。

(3)22区的范围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由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其区域的范围应受到一些粉尘参数的限制,如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和物料湿度,同时需要考虑引起释放的条件。对于建筑物外部场所(露天)、22 区范围由于气候,例如风、雨等的影响可以减小。在考虑22 区的范围时,通常超出21 区3m 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 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一一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一一可以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因素,适当的考

虑可将整个厂房划为22 区。。

规范中21 区为“一级释放源周围1m 的距离”,及22 区为“二级释放源周围3m 的距离”是IEC60079-10-2 推荐的。另外,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特别是厂房内多个释放源相距大于2m,其间的设备选择按非危险区设防其经济性不大时,释放源之间的区域一般也延伸相连起来。这种方法结合我国工业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做法,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不经常开启的门窗,可认为具有限制粉尘扩散的功能。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

三.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

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2.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择:

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2)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防爆电气结构的类型

注:

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X为不适用。

2. 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

1) 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

或“m”型,接线部分为“e”的电气产品。

2) 配置有合适热保护装置(GB3836.3-2010附录D)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

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

3)“e”型荧光灯。

4)“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增安型电气设备为正常情况下没有电弧、火花、危险温度,而不正常情况下有引爆的可能,故对在1 区使用的“e”类电气设备进行了限制。增安型电动机保护的热保护装置,目的是防止增安型电机突然

发生堵转、短路、断相而造成定子、转子温度迅速升高引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增安型电动机的热保护装置要求是在电动机发生故障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tE)内切断电动机电源,使电机停止运转,使其温升达不到极限温度。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新型的电子型综合保护器已大量投放市场,其工作误差和稳定性能够满足增安型电动机的保护要求,为增安型电动机的应用提供了必要条件。

无火花型电动机比较经济,但安全性不如增安型。选用该类型产品时,使用部门应有完善的维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tD为外壳保护型;iaD 、ibD为本质安全型;maD、mbD为浇封型:pD为正压型。

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是由相关粉尘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安全裕度确定的,当按照GB12476.8-1规定的方法对粉尘云和厚度不大于5mm的粉尘层中的“tD”防爆型式进行试验时,采用A型,对其他所有防爆型式和12.5mm厚度中的“tD”防爆型式采用B型。

i.A型和其他粉尘层用设备外壳

——厚度不大于5mm:

用IEC 61241-0中23.4.4.1规定的无尘试验方法试验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mm厚度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减75°C:T max = T5mm–

75 °C。

式中T5 mm是5mm厚度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ii.粉尘层厚度12.5mm以下B型设备专用外壳

当设备按照GB12476.5中8.2.2.2的规定试验时,对于12.5mm粉尘层厚度来说,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减25°C:T max = T12.5mm–25 °C。

式中T12.5 mm是12.5mm厚度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相关粉尘/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的2/3,T max≤2/3 T CL,单位:℃。

式中T CL为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

(1)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

设备保护级别(EPL)是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有如下级别:

EPL Ga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Gc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EPL Da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Db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Dc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注意设备保护级别(EPL)与外壳防护等级(IP)不要混淆。

(4)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GB50058-92部分内容解读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二章中,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在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指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爆炸性粉尘环境指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火灾危险环境: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 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1: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 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 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 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步骤二:对释放源级别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 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 2.1矿井井下。 1.0. 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 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 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技术讲述

爆炸危险环境(或场所) 电气防爆技术

爆炸危险场所定义: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或爆炸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场所。 防爆电气设备定义: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场所)爆炸的电气设备。

电气防爆技术目前我国尚存在一些误区 一.防火、防爆概念混淆 二.只要电气设备选用防爆就解决防爆问题 1.Ex标志:不是防爆标志是英文Explosion的简写,是一个“警示标志” 它包含①质量②安装③使用④维修保养⑤检修 2.防爆电气设备有各种型式,共11种型式 是根据不同的防爆原理决定,而适用于不同的爆炸危险场所区域。

3.防爆电气设备有不同的等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不同的易燃物质分19个等级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不同的易燃物质分6个等级4.爆炸危险场所有不同的区域等级 根据释放源和现场通风状况而决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三个区域 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二个区域

三.常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型式(如隔爆型)是不密封的。 一般不能在户外使用 四.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现场电气布线电缆或导线窜钢管保护。钢管不是防爆钢管,仅仅起机械损伤保护 五.爆炸危险场所电气一定要达到整体防爆概念

防火、防爆概念混淆 1.爆炸的种类很多,基本分三大类: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核爆炸。要防止爆炸的发生,都有相应的措施,称为防爆。因此防爆一定要讲清楚对象是什么爆炸。特别是化学反应引起爆炸的防爆措施和本讲义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防爆措施的混淆,甚至将二种爆炸也混淆。 化学反应引起爆炸指发生在化学反应釜、反应塔等装置里,而爆炸性环境指装置和管道里易燃物质泄漏到大气中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是环境空间的爆炸。 采取防爆的方法截然不同,前者用严格控制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手段和装置增加安全阀、爆破膜等,后者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防爆电气设备的选

浅谈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镇海炼化工程公司褚利平 [摘要]本文利用作者在设计中运用规范的一些体会和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介绍了石化企业中,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需遵照的规范要求和如何在不同的爆炸危险区域中选用不同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关键词]防爆区域划分防爆电气设备选型一、概述众所周知,易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就会被点燃,会形成燃烧或爆炸。石化和化工企业经济要加工和处理易燃性液体或气体,石化工业的原料中有相当多的品种是易燃性的,如常用的原料中的石油、天然气、氢气是易燃性物质;半成品中的烷类、烃灯化合物多数是易燃性物质;成品中的汽油、柴油等也是易燃性物质。这些易燃性物质在被加工、贮存的工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从管道、反应器、贮罐中逸出或漏出,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当时现场有点燃源,就会形成爆炸。爆炸产生高温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由于上述特点,石化企业的防爆安全就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为了防范这种工程爆炸,需在工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工程上采用的防爆安全措施一般分两类,第一类称为一次防爆措施,如建筑物的防爆设计,通风设施等。第二类称为二次防爆措施,如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等。这些措施都需要增加工程的投资,其设备费用、安装费用都高于普通电气产品,且平时的运行和维护都比普通电气设备难度大。如何在设计中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合理地按级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事关企业的安全和工程投资的合理。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果对于一个炼油厂或其中的一个装置,由于它的原料、产品有易燃性物质,就把整个厂区或装置都认定为爆炸危险场所,是极不经济的,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易燃性物质的出现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性环境。所谓潜在的,就意味着它们并不是时刻出现的,有的出现频率高,有的出现频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危险性小的场所。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场所进行的“场所分类”。分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统计学的原理,按照场所中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存在的时间的长短,将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类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我国从七十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对防爆危险环境出现的或然率进行分极。如:七十年代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八十年代的《爆炸危险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3年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和1992年发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这此规程、规范,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等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分类,应由懂得易燃性材料性能、设备工艺性能的技术人员提出易燃性介质及其释放源;由懂得安全、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范,来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分类对工程设计很重要,为了尽量准确地划分区域,在根据有关规范和规范划分的同时,还应参考以往的经济和行业的特点。既要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又要避免人为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一)查找和确定释放源在每个工程工程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入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该类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防爆

安全管理编号:LX-FS-A24857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防爆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防爆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安装位置的选择、敷设方式的选择、导体材质的选择、连接方法的选择等均应根据环境的危险等级进行。 1.位置选择 应当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敷设电气线路。 2.敷设方式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主要有防爆钢管配线和电缆配线。 3.隔离密封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以及保护管、电缆或钢管在

穿过爆炸危险环境等级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导线材料选择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1区的范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在有剧烈振动处应选用多股铜芯软线或多股铜芯电缆。煤矿井下不得采用铝芯电力电缆。 爆炸危险环境危险等级2区的范围内,电力线路应采用截面积4mm2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照明线路可采用截面积2.5 mm2。及以上的铝芯导线或电缆。 5)允许载流量 1区、2区绝缘导线截面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和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引向低压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域划分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1.危险环境 不同危险环境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并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因此,首先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门)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①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容器内部空间、固定顶液体贮罐内部空间等)以外,很少存在0区。 ②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③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

别高。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混合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10区和11区。 ①10区(1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②11区(1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的爆炸是与火灾有联系的,发生火灾的同时发生爆炸。因此,防爆安全除按防火安全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应当根据安装地点的危险等级、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选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所选用电气设备的组别和级别不应低于该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当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物质选用。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14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 划分(正式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

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 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 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关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 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条文说明 1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

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2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根据防爆电气设备的发展,产品国家标准中出现了新的防爆类型,已增加了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所以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防火、防爆对策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31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防火、防爆对策措施正式 样本

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防火、防爆 对策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危险环境的划分 为正确选用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各种防爆设 施,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1)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 间,可将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 通风状况是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重要因素。划分 危险区域时,应综合考虑释放源和通风条件,并应遵 循以下原则: ①对于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场所,连续级

释放源一般可使周围形成0区,第一级释放源可使周围形成0区,第二级释放源可使周围形成1区(包括局部通风),如没有通风,应提高区域危险等级,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形成1区,第二级释放源可能导致形成2区。但是,良好的通风可使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缩小或可忽略不计,或可使其等级降低,甚至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因此,释放源应尽量采用露天、开敞式布置,达到良好的自然通风,以减低危险性和节约投资。相反,若通风不良或通风方向不当,可使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扩大,或使危险等级提高。即使在只有一个级别释放源的情况下,不同的通风方式也可能把释放源周围的范围变成不同等级的区域。 ②局部通风在某些场合稀释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有效,因而可使爆炸危险区的区域范围缩小(有时可小到忽略不计),或使等级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选择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选择 爆炸危险区域类别及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温度组别以及危险物质的其他性质(引燃点、爆炸极限、闪点等)是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依据。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①选用原则 a.应掌握爆炸性气体的有关资料,选用相应级别和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当区域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组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适应的防爆类型。 b.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c.根据环境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d.便于维修和管理。选用的设备应具有以下优点:结构简单;管理方便;便于维修;备件易存。 e.注重效益。在考虑价格的同时,对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寿命、运行费用、耗能、维修周期等必须作全面的考虑,选择最合适最经济的防爆电气设备。 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要正确选型还必须正确理解和识别防爆性能标志的含义。如dⅡAT2。适用于有乙烷、丙烷、环己酮、氯乙烯、乙苯、乙醇等危险物质存在的场所。edⅡCT6是一种复合型防爆标志,适于有硝酸乙酯物质存在的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如表1所示。

表1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 适用的防护型式 电气设备类型 符号 O区 1.本质安全型(ia级) 1a 2.其他特别为O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1区 1.适用于O区的防护类型 - 2,膀爆型 a 3.增安型 e 4.本质安全型(ib级〉 ib 5.充油型 o

6.亚压型 p 7.充砂型- q 8.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2区 1.适用于O区或1区的防护类型 n 2.无火花型 - (2)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①选用原则 a.参考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选用原则。 b.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如必须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 c.电气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引燃温度组别 无过负荷的设备(℃) 有过负荷的设备(℃)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器设备安装施工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器设备安装施工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讲究细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要求,先向大家介绍一般要求,抛砖引玉,请高人一起来讨论 一、选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的级别、组别,不应该低于爆炸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二、防爆电器设备应该有标志Ex(EXPLOSION ),名牌上应该有防爆等级标志,防爆合格证书编号。 三、电气线路应尽量在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或者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内敷设。 四、铺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或楼板处的孔洞,应该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五、在爆炸危险场所选用导线或者电缆(单芯)的截面积: 0 区:本安用0.5mm2 ; 1 区:控制通讯、照明用1.5 mm 2 ,动力用2.5 mm2; 2 区:可用1.5 mm2 。 移动设备1、2区都要用2.5 mm2,且要用重型合成橡胶电缆。 六、电气线路敷设应该尽量避免有中间接头。必须分路或者接头,可以用防爆接线盒。 七、爆炸危险场所的配线方法: 在0 区,只允许本安设备配线。 在1 区,可用镀锌钢管配线或者用低压电缆配线,不准用高压输线; 在2 区,允许用低压电缆配线,低压可用钢管和电缆配线。 八、电缆敷设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分开,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分开。 九、输电架空线不允许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必须离开爆炸危险场所1.5 倍的电线杆高度。 十、本安电路用的电缆或导线需是蓝色;十一、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在同一接线箱内接线时,需要有绝缘隔板分隔,距离至少50mm ; 十二、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配线,不应该发生混触,要避免发生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现象。 十三、本安电路和非电路或其它电路不允许用同一根电缆,也不应在同一根钢管里铺设。 十四、接地 1 、凡在爆炸危险场所里的防爆电气设备、金属构架、金属配线钢管、电缆金属护套均应接地; 2、如果防爆电器设备是固定在金属构架上,电气设备仍然需要单独接地; 3、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相连; 4、接地线的截面积和绝缘等级应与相线相同; 5、接地线应与相线在同一钢管内放设; 6、接地电阻不大于4? ; 7、本安用电源的屏蔽层接地,应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一头接地。 8、防爆电器设备如有主腔和接线腔组成,需要内外接地; 9、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固定螺栓,不能认为是接地螺栓;

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用实用版

YF-ED-J848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用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 用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在石油化工企业,根据电气设备产生电火 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等特点,采取各种防爆措 施,以使各种电气设备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安 全使用。 (一)各种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主要性能 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 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 物的性能。满足要求的电气设备有隔爆型、增

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粉尘防爆型和防爆特殊型等。 1.隔爆型电气设备: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爆。 2.增安型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接地接零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接地接零要求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接零)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接零)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接零)。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中,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接零)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②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零)。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2区内除照明灯具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接零)线。该接地(接零)线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能力。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接零)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接零)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③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④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也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2)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①项、④项。 ②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零)。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TN-S制式,即应有专门的接地线(即保护零线,PE线)。该PE线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能力。电缆的金属外皮及金属管线等只作为辅助接地(接零)线。爆炸性粉尘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采用TN-C制式,即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或金属构件作为接地(接零)线(PE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③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线宜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3) IT接地制式(即系统不接地或经过高阻抗接地的供电方式)因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小,比较不容易引起爆炸,适合于爆炸危险环境使用,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如采用漏电保护器作为保护设备。IT 接地制式在第一次接地短路故障后,如再发生异相接地短路,即形成相间短路,其短路电流比TN系统(即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有保护接零线)的单相短路电流还大,容易引起爆炸。因此,必须在第一次接地短路后立即有音响报警装置,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异相接地短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