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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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制度概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邦联制国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联邦和州,货币、海关、铁路、航空、优点、国防以及外交属于联邦管理,其余由联邦和州共同管理或州自治。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利。
一、德国公务员制度历史发展概述
(一)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
德国公务员制度起源于19世纪晚期,稍晚于英国和法国。其经历颇为曲折。从总体上看,德国公务员制度对于德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德国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叫官员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历史上,德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局面,在官员的任用上也长期保持着“恩赐官职”制的传统。
在第一帝国时期,普鲁士政权刚刚巩固,过去的各诸侯国急需管理人才,于是形成了原始的行政管理。行政长官由皇帝任命,他们就是刚开始的官员,分为文官和武官,只要他们为国家效忠尽义务,就可以从国家得到俸禄。
然而,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到19世纪晚期,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改制度已经暴露出不适应时代的诸多缺点:
1.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内容日趋复杂,而呆板迟缓的文官制度已经难以胜任
2.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占领莱因地区后,法国人权平等的思想波及德国,因而,当时的文官制度渐渐遭到批评和怀疑。
3.当时德国公务员的考试重视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但是在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重视为民众服务的年代,其知识与能力逐渐感到不足。
由于德国文官制度的缺点,因此,当时社会有志之士如政治学家斯坦因等人则明确提出政府的责任,不在于消极的统治民众而在于积极地为民众社会服务,提倡专家政治,主张行政人员应该健全,工作应该有效率。由于斯坦因的倡导以及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大力推行,终于使得吏治改革向前进步。威廉二世与1873年颁布了德国历史上的第一步《官员法》和《资历条例》,这标志着德国官僚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魏玛宪法》明确规定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平等、竞争录用人员,全心全意服务于公众。”这位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但到了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实行专制和独裁统治,德国的文官制度毁于一旦。
(二)德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前者沿用并发展了原有的公务员制度。但是并无统一的集中公务员管理机构,直到1953年颁布的《德国联邦公务员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体系后,才成立联邦文官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1990年,两德在分裂了45年之后实现了统一。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承认联邦宪法《基本法》并实行联邦德国的
公务员制度。
(三)德国公务员制度的系统结构
德国公务员系统属于有共同管等职务的品味分类系统,公务员的分类既考虑职务的俸给等级,又反映工作于职务的特点。它在传统品味分类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职位分类的长处,因而其系统结构是兼顾品味分类与职位分类的混合型态。德国现行的公务员职位分为两大类,每一大类再依据使用的法律与教育程度的不同,又分为若干小职类。
1.依据适用的法律不同,可分为特别类和一般类。前者不适用《德国联邦公务员法》,后者适用。
2.依据所需要的资格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职等。如高级职,上级职,中级职,初级职。
(四)德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如前所述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没有统一而集中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不过就其传统而言,在公务员规章制度方面归内政部管理,在工资预算方面归财政部管。二者各就其主管职权范围内实施对公务员的管理。二战后,联邦共和国制定《联邦文官法》,设立联邦委员会,从此有了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而负责的行使职权。属于部内制的管理体制。(三)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运作机制
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运作机制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是:重视人才主义及考试用人;重视人事管理运作机制的立法;强调统一的法制,实行分权管理;重视协商机制。这些特点,与其公务员制度的传有关,也是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变革中逐步积淀下来的
1.德国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
(1)公务员的录用。即“非公务员”录用为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身份;而是给公务员授予某种职位。录用方式有选任制、考任职、聘任制以及委任制
(2)公务员的任用资格与试用。德国对公务员的任用资格要求很严格。一般来说,公务员的任用资格有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没有积极资格就不能充任公务员,有了消极资格就要被取消公务员资格
(3)公务员的任免
(4)公务员的调动。公务员的调动指公务员职级的单位或地点,或者狼这兼有的跨职系、不跨职系的横向变动。这种变动遵循三项原则:保证工作需要、尊重个人的意愿、不降低公务员的职级和收入。
(5)公务员的退休和福利
2.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培训机制
公务员的培训属于素质更新的重要机制。而素质更新机制的通畅与否直接决定着行政管理的质量。为此,德国历来高度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培训体系,形成了自己的培训特点即致力于把培训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3.德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机制
(1)公务员的考核。德国公务员的考核采用“臆断考绩法”有主管行政长官给下属写鉴定。联邦政府认为这种考级方法比其他国家的因素分析法更为可靠。(2)公务员的晋升。德国公务员晋升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择优原则和资历原则。前者是功绩原则的核心,根据公务员的能力、业务水平、工作成绩来决定晋升。资历原则主要体现为根据有没有在职服务的资历、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晋升。德国公务员的晋升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a)职等内的晋级。德国公务员呢为为16个职等,每一职等内有设置9-15级的俸级。公务员在一般情况下每两年晋升一级
(b)同级职内升职等。如前所述德国公务员分为四个职级,每个职级内部都有若干职等
(c)级职间的升职级。这个过程必须经过专门学校的教育,再经过升级考试,方有升职级的资格。
(d)高级职公务员的晋升。高级职公务员不但在同级职内晋升职等,而且可以晋升到政务性职位或专任公营企业的高级主管职位。
(3)公务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其他津贴组成。
4.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调控机制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呢的权利和义务
(2)公务员的惩戒
(3)公务员的申诉途径和法律保障
(4)公职人员委员会的监控机制。其监控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参与决策和参与人事管理
(五) 德国20世纪90年代公务员制度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掀起了新一轮的行政现代化改革浪潮,主要目的是为了削减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核心之一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精简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其具体策略是从政府职能范围调整、压缩公务员规模、改善绩效、选择评估等几方面着手。德国行政改革最大的特色就是能够按照本国实际“量体裁衣”。例如西方单一制国家改革的重点是分权与中央各部权利的非集中化,然而,这两点对于联邦政府而言早就是其政治与行政的基本特点。因此,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中,除东部地区需要进行这种体制结构的变革外,中央政府和其他地区只是根据国家所面临的新状况,在保存传统结构的基础上,作出适应性调整。所以,有人认为,想对英国和其他但一直国家来说,德国走了一条更具有选择性的发展路径。其公务员改革也是遵循这一思路展开的。
1.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压缩公共事业服务中的人事开支和人员规模。其途径是把许多公共事业项目分给自治实体或者是交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解决。这一改革举措在德国东部地区的力度特别大,到1993年,东德的政府职员从210万降至130万,减少了37%。
2.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与技术,改善绩效评估以及重估工资等级和工作需求之间的合适程度。各部门根据既定的目标配置财力资源,即所有的行政活动的目标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