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秦法家文本《商君书》《韩非子》的治安学解读 (3)

对先秦法家文本《商君书》《韩非子》的治安学解读 (3)
对先秦法家文本《商君书》《韩非子》的治安学解读 (3)

对先秦法家文本《商君书》《韩非子》的治安学解读

春秋战国时期(前8-3世纪),是我国古代治安的草创期,治安领域充满着活力。其突出表现一是各项治安管理业务如户籍登录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危险违禁品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特种行业(旅店、医巫、兵器等)管理、消防管理、王室禁卫、间谍特务活动等都已纷纷展开,并初具规模,积累了丰富多样的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二是诸子百家尤其是政治革新家、法家理论家们对古代治安作了深入而系统的论理性思考与探索。他们关于国家治安职能、治安法理的论述,关于国家治安模式、治安体制的构想,关于国家治安对策、治安手段的叙述,无不显示出高度的政治智慧,奠定了我国古代社会管理思想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商鞅、韩非等人,提出了法术势并用、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提出了创建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制政权、组建覆盖全社会的治安网络的可行性方案,阐发了“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的治安方略,商鞅还直接领导了秦国的治安改革。他们的治安思想,指导并制约了我国两千余年的封建治安,深刻而久远地影响了我国古代的社会形态,其正面和负面的作用都不可低估。可以说,先秦法家的治安思想与实践,对于我国治安学的理论构建,具有独特的学理价值,应该得到警界学人的高度重视.

(一)“治安”概念的提出及其学理界定

治安,作为一个专用的政治术语,在我国思想文化史上,是由先秦法家理论集大成者韩非率先提出来的。他曾明确指出:“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修刑重罚以为禁邪”;“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而备军旅”;“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战斗以擒虏”:“此四者所以治安也!”(引自《韩非子?显学》篇,下引本书简称"韩")很明显,他在这里所说的“治安”,涵盖了国家机器的多种重要职能: 1.发展生产首先是农业生产,从而增殖民众财富,这是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2.推行法制特别是严刑重罚,禁止奸邪罪恶,这是国家治安的基本任务。3.征收赋税充实国家府库,备战备荒,这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4.举国上下并力对敌,消解、防遏民间私仇私斗,维持良性社会生活秩序,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看来,韩非子所论述的治安,是从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加以考察的,这是一种“大治安”的理念。这就使他的思想不仅有宏阔的实践视野,又能获得深广的理论支撑。在我国几千年文化史上,它一直得到人们的认同。如西汉文帝初年,讨论设立太子的问题,就有“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的说法。( 参见《史记? 文帝本纪》)思想家贾谊上书汉文帝,“因陈治安之策”,纵论国家政治、经济、文教、外交、军事等各方面的当务之急,他论的便是大治安。明代名臣海瑞上《治安疏》,清人陆寿铭作《治安文献序》,都直接承续了韩非的“大治安”理念。其实,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人所说的“警察”概念,其本义既涵盖了城邦国家的一切世俗政治又包括了宗教管理,直到中世纪政教分离之后,才把宗教管理分离出去,这与中国古代对“治安”的理解大体等值。

我们今天研究古代治安(或曰古代警察),在注重传统理解的基础上,当然应该予以学理性的界定。我们认为:治安,是国家政权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过程中,运用警治禁卫力量,对社会依法实施的权威管理。它要维护社会安全有序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保证国家的良性政治秩序,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

安宁有序。这样的界定有五层要义:一、它是国家意志,国家职能;二、它是通过警治禁卫力量来实施的;三、要依法进行;四、其目的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要实现国家的治安,首先,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必需提出国家治安理论,制定国家治安方略、治安决策、治安法规;其次,历代政府必需采用相应的治安体制、治安模式,配置一定的治安机构、治安力量及治安设施;从而有效地开展各项治安管理业务,如户口管理、交通管理、危险违禁品管理、皇室等要害部门的安全禁卫、消防管理、监狱管理、边防管理、间谍特务活动,救灾拯恤工作。我们研究先秦法家治安思想也就在这个框架内进行了。我国先秦国家建设史、社会管理史的文献资料汗牛充栋,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浩如烟海,还有极其丰富的地下与地上历史文物、历史遗迹可供考察、可供印证。这为研究先秦治安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治安是社会的需要、国家的职能

治安,从语义学的角度去看,是由治而安,为安而治。治即治理、整治,安即安全、安宁。合起来说,是“通过治理而实现安全”。它既是一个动态过程又涵盖其运作结果。

韩非说:“民之政计,皆就安利,如避危穷。”(《韩?五蠹》)就安趋利、避危去穷,这是人的本能需要。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也认为:人,有五大基本需要,居于前三位的便是饮食、男女和安全。(参见《人的潜能》一书)而安全则是其他各项追求的保障和前提。中国人自古就把“福寿康宁”视为终身生活目标,安宁同样是追求的重要目标。但是,安全并不是人类天然具备、与生俱来的东西,它要通过人们的管理、护卫和治理来实现。为着抵御以至消除来自大自然或人类自身的危害性因素,保证社会能安宁有序地生存和发展,甚至在原始社会也需要自上而下的权威管理。这便是先秦治安思想的逻辑起点。商鞅说:上古之时,“民丛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见《商君书?开塞》)韩非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 他又说:上古人民吃的是腥臊恶臭损害身体的东西,于是“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云云。这就说明,人类从原始社会起,在和大自然的斗争中,已经学会了有组织有领导地捍卫自己的安全和福利了。韩非认为这个时期“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韩?五蠹》)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机器,群体安全通过“自治”来实现。正是这种“自治”,开启了后世国家安全管理的先声。“自治”的具体措施,在考古发掘中有十分真切的显示:比如陕西西安半坡村遗址、河南淮阳平粮台遗址、湖南澧阳城头山遗址……那里的寨栅、民居、城墙、壕堑、通道、城门……无不标示出远古社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实际存在,是当时“全民自治”的物化表现。待到国家产生之后,这种群体“自治”式的安全管理也就转化为国家职能了。韩非子说:“上古兢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他认为,当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以“力”相“争”,即到了作生死存亡的较量之时,“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同上)这时,国家机器的权威管理就是绝对必要的了。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使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参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当社会矛盾激化到“以力相争”的地步时,国家就必须缓和冲突、维持秩序,一旦失控,不堪设想。我国古代的哲人们对此有明晰的认识。先秦典籍《周礼》中就

有记载:政府设司民一职,主管人口的登录汇总;司救一职,负责救治有过失之人,或受伤害之人;司暴一职,负责惩治杀伤斗殴、滋事扰民之徒;司市一职,负责市场政教禁令的执行,比如划分摊位、查验衡器、禁止哄抬物价、禁止强买强卖之类;司门一职,负责宫门府门都门城门的守卫禁卫;调人一职,负责调解民间争斗纠纷;至若司寤氏、司煊氏、野庐氏等职,则负责宵禁、火禁、疏理舟车交通等。这类职务的设置,就明确地标志着先秦时期国家对社会安全管理职能的认定。相比之下,在西方,英国到十三世纪以后,曼彻斯特市政府才率先开始将民间“守夜人”的活动纳入国家管理事务的范围。他们对政府管理职能的自觉比中国人晚了十几个世纪。正是这种认识上的自觉,促成了中国古代治安体制、治安模式的早期成

型。

(三)统一行政机构布建治安网络

我们国家幅员广袤,而又被高山巨川分隔着,沟通困难;加上居住在这里的人民又族类繁多,难以融和;再处于春秋战国那种纷争战乱的历史时期,要想求得社会的安全稳定,民族的统一融和,谈何容易!而先秦政治改革家、法家思想家们则勇于面对挑战,作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历史性回答。他们提出了创建中央集权制一统王朝的建国蓝图,提出了稳定社会基层、强化基层管理的治安方案,使普天之下都处在行政网络的有效管理之中。这样,社会的沟通一致、融和统一便有了基础,其安全存在和发展也就有了保障。早在春秋初年,管仲就提出:“士、农、工、商,国之石民也。”(《管子?大匡》)国家以士农工商为基石,国家稳定,首先就在于他们的稳定。因此,管仲首先致力于“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齐国都城临淄划分为三部分:辟出三个工乡,集中居住手工业工人,办手工工场,并且“世守其业”;三个商乡,集中居住商贾,也让他们“世守其业”,“不见异物而迁”;十五个士乡,又分为三个片,供“士”与“国人”居住,他们是城市居民的主体部分,被严格地编制在闾里之中,进行多层次的有序管理。临淄以外的广大国土,则分为五大政区,让“野人”(农民、农奴)居住,不得私自迁徙,命令他们“各保治尔所,毋或淫怠而不听治者”。(同上) 同时,管仲又“作内政而寄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编制统一起来,每户抽一丁为甲士,一乡共有甲士二千人,组成一旅,五旅成一军。临淄有三军,上军、中军、下军,中军由齐桓公直接统帅。在管仲这一“三其国而五其鄙”“寓兵于农”的规划下,齐国全境每一个人户都处于一个统一有效的行政网络之中,得到了权威而有序的管理。这个体制,可视为后世郡县制的前身。他还进一步在基层推行闾伍制:每25户为一闾,闾设闾墙、闾门,按时启闭,由闾有司主管。凡出入不时,行不由径,衣服不正,所携非物,或圈属群徒,歌呼呜叹于道,哄抢强卖于市者,都要受到闾有司的严格惩处。管仲认为,凡扰乱治安的攘夺、盗窃、攻击、残贼、奸非等情,都滋生于“州里不隔,闾门不设,出入无时,早暗不禁”的管理不力上。因此,他每到一地,必询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国子弟之无上事、衣食不节、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男女不整齐,乱乡子弟者有乎?”等等,调查题目有七八十个之多。(见《管子? 问篇》及《八观》等) 他还亲自布署筑城郭、修墙垣、绝通道、扼门关、深沟防、捕盗贼、除人害,强化基层治安设施与治安活动。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国家行政

管理能直达每一人户,至少可从齐国实行闾伍制的春秋初年( 公元前8世纪中叶 )算起。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郡县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上设郡,县下设乡、里、什、伍。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命,乡里什伍的头目由地方聘选。这就是“郡县制”。在乡里基层,每5户为一伍,10户为一什,实行“什伍制”,“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居民之间,推行“联保联防连坐制”:一户失窃、失火,四邻都有责任救助;一家违禁犯法,四邻与地方均负连带责任。商鞅还严厉控制流动人口、非农业人口即“言说者”、“工商游食之民”等,其措施包括旅馆的投宿登记,旅客“无传”没有通行凭证不许投宿,否则旅客和店主一体治罪。这个措施连边境私人旅舍都执行了。(参见《秦律问答》等)在这种强化管理下,动荡社会的基层也获得了相对的安稳。“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见《史记?秦本纪》等)为使下情上达,上令下传,秦国还实行了一套“上计制度”:要求郡县政府定期向朝廷汇报本地粮食丰歉、土地开辟、人口增殖、治安良否等四项指标的现实状况。政府机构的上下通连, 社会基层的稳定有序,是整个社会机体稳定的根本。从管仲到商鞅,其定民之居、什伍联防等措施,对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形成具有多么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到秦国统一中国以后,这覆盖全国的行政网络与治安网络,便十分有效地确立起来并一直延续下去,成为我国社会机体千年稳定而不解体的重要粘固因素。

从此,我国古代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治安模式、治安体制便确立下来了。各级政府自觉承担治安管理职能,将国家管理一直延伸到社会底层,是我国古代治安的一大特

色。

(四)“三纲”与法禁:法家的治安法理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一是靠法律规范,二是靠伦理调节。中国古人十分着重视纲常伦理。一般说来,人们总觉得“三纲五常”是儒家提倡的;殊不知法家更重视它。在法家调节人际关系的理论中,“三纲”思想下的君权至上论尤为突出。商鞅说:“天地设而民生之”,但民会因“众”、因“亲”、因“私”而生“争”生“讼”生“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主持) 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 (统一) 不可,故立君。”( 《商? 开塞》)又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别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明君臣上下之义。”(《商? 君臣》)他把“君”(国家) 的产生摆到止乱禁讼防私防亲的角度来论证,开启了韩非的“君权至上论”。韩非认为:君主权威是绝对的,它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全国臣民都必须服从于他,不得有任何侵害与动摇。“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韩? 忠孝》)他说:“尧为人君而君其臣,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都是“犯上作乱”,应该绝对禁止。他要求“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他试图通过强调君权,来确立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状态;同时以君权为样本,推及整个社会生活,建立社会生活的有序状态:“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忠孝》)他甚至讥讽“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顺之道也”。因为儒家的“忠”是有条件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 先秦儒家还没有将忠君推到绝对化的地步,韩非则把“三

纲”提到了吓人的高度。为了确保这种绝对权威,韩非主张君主用权术威势去驾驭人、控制人、直至消灭人,包括兄弟、妻妾和子女,更不必说大大小小的文臣、武将、说客、侠士,及那些主张礼乐、诗书、孝弟、仁义、非兵、贞廉的“六虱”“五蠹”们了。他把这些措施叫做“备内”!(参见其《人主》《八奸》《备内》《奸劫试臣》等篇)对于一般老百姓,他们则要求实行“愚民政策”,认为老百姓“朴则愚,愚则轨”。其目的在于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永久地安“分”守“常”,那么整个社会机体也就可以永久太平了----这当然是商韩们的一厢情愿。

那么,君主又如何施展其权威呢?靠刑法。如果说儒家的“三纲五常”主要靠舆论说教来鼓吹的话,那么,法家则是靠严刑峻法来强制推行。法家历来主张“治民无常,为治唯法”。(《韩?心度》)他们认为道德仁义之类对于治国都是无益甚而有害的,只有“法”才“通乎人情、关乎治理”。(《韩?制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 定分》)他们所说的“法”,指的是严刑峻法。商君就主张“王者刑用于将过”,“赏施于告奸”。通过“将过用刑、告奸受赏”来确立治安,是法家“用刑峻急”的突出表现。“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 开塞》)一句话,维护绝对君权的“三纲”和严惩臣下“犯上”的法禁,是法家治国的“法宝”,是法家治安法理、治安思想的要害与核心。后世统治者口头上很少赤裸裸地宣扬这一套,但实践上却是切切实实地施行着、发展着这一切的。

(五)治安管理的多层面展开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治安管理业务也开展起来了。对此,法家著述中有多方面的记述。下面略加论列,以窥一斑。

无功不赏,小过必究,是法家治安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韩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韩? 难二》)又说:“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此乱之本也。" 因此他要求赏功诛过。这里有一个“诛过”的实例:据说商代有一则“刑弃灰于道”的条令,规定要严厉惩罚那些抛弃垃圾灰土于公用大道的人。有人觉得这样做太严厉了。韩非借孔子的口说:“不!弃灰也应该严加惩罚。因为公共场所,风起灰扬,必将污人而引起纠纷,妨害治安。况且,不弃灰是人人可以做到的,受惩罚是人人所不愿意的;用人人可以做到的事去避免人人不愿受到的罚,有什么不好呢?再说,只要这样坚持罚下去,人们就不犯轻罪了,也就不犯重罪了。”(《韩?七术》)韩非以此说明,“轻罪重罚”的结果是“重罪不至”,他把这叫“以刑去刑”。商鞅甚至提出:“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至;赏用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商?开塞》)这里还有一个“不赏无功”的实例:当年,秦国发生了饥荒,大臣请求开放国有园圃,让老百姓自取菜果充饥。秦王不答应,说:我们秦国的法令,有功才能受赏,无功不得受赐。此园一旦开放的话,就等于让有功无功者都能受赏,都去争抢,这是取乱之道。(《韩?外储说右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某种形态的“警察政治”,那么,在“轻罪重罚”“告奸受赏”政策下实现的“治安”,便只能是那种高压恐怖的治安了。同时,法家主张,赏功责过,也要严格按现行法令条规办事,不能按个人是否受益来决定,即所谓“法不容情”。有这么一件事:一次,韩王午休,被主管饮食的侍者发现了。他连忙给盖上一条被单。韩王醒后查问此事,主管衣服的侍者未及发言,前一侍者便争先回话:“大王,是我给您盖的被子!”韩王当即下令将二人各打五十大板!理由是:前者越权,后者失职。按职务条例二人均应受到处罚。

社会层面控制,是法家治安管理的基本目标。“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商? 画策》)在法家心目中,君主是唯一的治安主体,政府不过是其任意取用的治安工具;广大臣民都是治安客体、控制对象。“权制独断于君”,君把臣民视同强敌,要施行愚民、制民、胜民政策。在商韩看来,“六虱”“五蠹”都是要严加控制的层面。他们是危害君权稳固、国家安宁的祸害:一是“儒以文乱法” ,他们惑乱舆论,动摇人心,妨害法制的贯彻。要管制这些人。二是“侠以武犯禁”,他们带私剑、聚徒属,犯五官之禁,和政府作对,当然要控制起来。三是“游说之士”,他们纵横驰说,朝秦暮楚,往往借外力以成其私。应予打击。四是“宦御亲近之人”,他们狐假虎威,招权纳贿,结党营私,淆乱纲纪。因其在君主身边,危害尤烈,更应控制,更应打击。五是“工商游食之民”,这些人造假售劣,囤积居奇,奸利欺农,游走生事,因而也应列入严控范围。法家人物认为,只要使儒(知识分子) 、侠(游侠刺客) 、宦(宫廷亲信) 、士(政府吏员) 与工商,都处于皇帝的高压控制之下.社会也就安宁了。实际恰好相反。当秦始皇“焚书坑儒”之时,他的天下也就不稳了。当商君限制工商之时,他本人也“作法自毙”了。

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此,商鞅有一套配套措施。首先,“令民为户籍相伍”,搞好户籍登录。“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不分男女,出生后一律“着籍”,男子成丁要“傅籍”,死亡逃亡要“削籍”,人户迁徙要“更籍”,身份财产赋税徭役功罪都要“记籍”。凡户籍登录不实、或不及时的,本户受惩,四邻、乡里均负连带责任。其次,统一法定的立户标准,规定一丁一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一家有两名成年男子(秦尺身高六尺以上为成丁,约合一米四左右、年龄16岁以上。) 就得分户,无论父子兄弟叔侄舅甥都得分户。有了法定标准,人户管理就方便了。第三,实行联保联防连坐,提倡检举告奸,又不许擅自迁徙。这样,各级政府就能准确及时地掌握“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商? 去强》)由此,国家一切政务的开展便有了基础。

在治安立法方面,韩非子的贡献是提出了“法与时移,禁与能变”的口号。(《韩? 有度》)他认为“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 随着时势的发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百姓的针对性活动必然增多。于是,“上”就必须用新的手段来对付“下”。新的生活现象层出不穷,那就必须有新的法规禁令来加以规范。法家的社会管理主张最贴近现实政治的需要,因而主张随时修订颁布新的法律和禁令。当时所说的“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禁约、禁令,规章、条例。比如“宫禁”,就是关于宫殿门的启闭放行、证件查验的规定;“国禁”就是关于都市宵禁防火防盗的规定;“野禁”就是关于农田山林的禁令,如关于非时烧荒、非时捕猎之类的禁令。这些方面的禁约,大体相当于后世的“治安条例”“违警令”之类。韩非子主张“禁与能变”,显然是切合时宜的。在《说疑》篇中他又提出:“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要求从思想、言论、行为上对人民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实现统治者所需要的秩序。

韩非子总结“明君”治国的成功经验是:“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韩?功名》)他这里讲的实际上是:一要把握机遇,二要抓住人心,三要业务过硬,四要用足权势。他的这四条,比人们常说的天时地利人和更贴近更实用更具法家色彩。各级治安管理人员若能做到这四条,当然也会成功。(六)结语

先秦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给人们的理论思考提供了充足的思想资料。代表不同阶级、不同集团的思想家、理论家、革新家们,适应新的经济基础、新的生产关系呼唤新的政治秩序、新的生活秩序的历史性要求,作出了各有特色的回答。这个时期,争鸣中的诸子百家都发表了各自的治国理论,其学说无不包含着对治安问题的探讨。儒家关于世界大同、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秩序的憧憬,墨家对于“强欺弱、众暴寡、诈欺愚、贵傲贱”以及“执其兵刃、毒药、水火相戕害”的社会祸害的抨击,道家对于“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和谐的向往,都在我国政治文化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迹。他们的理论建树,甚至表现出对于实践的超前状态,指导并制约了我国两千余年的封建治安。其中尤以法家的治安理论最贴近社会生活实际,最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时的政治需要,其方略对策也最具可操作性,因而首先在秦国、后来在统一了中国的秦代,获得了历史性成功。研究他们的思想和实践,剔除其专制性糟粕,继承这一份历史遗产,对构建当代治安学理论体系,推进当代的治安建设,无疑是有其独特作用的。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政法系1103班 郭佳宝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是战国时韩国的贵族,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各国都进行过变法,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制制度都已经初具规模。韩非的老师是儒学大师荀子。韩非口吃,不善于言谈,在游说之风盛行的时代这是制约个人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阻力。韩非忧国忧民,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屡次向韩王上书,要求改革,但意见均未被采纳,于是他发奋写作,写出了《孤愤》、《说难》、《五蠹》、《内外储》、《说林》等几十万字的文章。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后来秦王嬴政读到了韩非的文章,非常赞赏,为了得到韩非就发兵攻韩,于是韩王就派韩非出使秦国,这样韩非到了秦国。在秦国韩非不但向秦王讲解自己的学说,还劝秦国攻打赵国保存韩国。这一观点为李斯、姚贾等人陷害韩非提供了口实,使得很敬重韩非的秦王也产生了疑心,于是把韩非投入狱中,不久韩非就在狱中被毒死了。

韩非认为,儒家推崇的仁义道德已经过时了,统治者要从人自私的本性出发寻求新的治国方法。 春秋战国时期,在新兴地主阶级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当中,法家学说逐渐成熟起来。其中的代表人物有三位:商鞅重“法”,主张用法作为富国强兵的工具;申不害重“术”,推崇循名责实,以各种秘密的手段驾驭群臣,达到统治的目的;而慎到重“势”,主张君尊臣卑,上下有别,令行禁止。韩非将这三人的学说融合在一起,又参考了儒、道的主张,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 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法与术相结合。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术”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说依据下属的能力授给人官职。 二是“循名责实”(《定法》),这是术的要点。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非常注重实物,循名责实是法家考察干部的一个基本原则,强调表面情况和实质要互相加以验证,综合来考察一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形名之术”。韩非子说君主要驾驭约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说的话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叁五之道”(《八经》),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个具体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以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不分析成功的原因,臣下就会轻慢君主,不严厉追究过失,臣下就会相互勾结。 四是在领导谋略上,要使用“七术”,也就是说七种策略(《内储说·七术》)。这七种策略是:(1)众端参照,也就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来验证臣下的言行;(2)必

最新版三年级上语文 《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

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綮。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

法家社会思想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主张法治。他认为儒家的德治和礼治不可能克服当时战国时期的混乱,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治才能制混乱的局面,秦国采用他的法治思想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虽然由于秦朝严刑峻法过重成为导致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之一,也使法家思想逐渐走向衰落,但是各朝还是运用了外儒内法的治国思想来进行统治,可见法家思想虽然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其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 意义。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是继承了法家的法、术、势三种政治思想,他在之前法家论述法、术、势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韩非看到了法、术、势之间的互补关系,认为“徒法不足与自行”,三者必须结合,“不可一无”,因而在坚持“以法为本”的基础上主张“抱法处势而用术”。 首先,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特别强调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提出的“以法为本、刑赏二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执法公平”等原则,已初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以法治政的体系。在法、术、势关系中,法处于最基础的根本地位。其次,韩非指出了势的重要性。法、术、势相较,势处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势”是君主治世的首要工具,贯彻法令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没有势便没有了一切;权力和地位具有至高无上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其一,“势”在政治中表现为“势位”。“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可以发号施令。他分析说“人臣之于君主,非骨肉至亲,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至于普通平民百姓则更不要说了,“民故服于势”。其二,“势”在执法中表现为“威势”。“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只要掌握了权势就能“令则行、禁则止”。他指出君主与民众不同之处就在于他具有权势,所以他认为“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势”。他告诫统治者一定要“法势合一”,明白“抱法处势则治”的道理,自觉将法和势结合起来并牢牢集权于手中,运用必要的“术”以使自己拥有最大的权威。再次,韩非强调治国一定要讲究用“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以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认为,术就是君主任免、考核、奖惩各级官员的手段、方法、政治技巧与政治策略,作为最高统治者“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主张君主要巩固自己的权势,要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基于《韩非子》的分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治国要崇尚法治 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 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 (二)、“法治”之立法 1.原则: (1)遵循自然顺天道 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因道全法,君子乐而止大奸”(P314《大体》)这就是说,立法遵循自然的法则就能除暴安良。 (1)因时制宜应时势 韩非子认为,立法也要因时制宜:“论世之事,因为之备”。(P698《五蠹》)这就是说,治国要研究当代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P700《五蠹》)这就是说,政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措施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政事。“古今易俗,新故异备”。(P704《五蠹》)这就是说,古今的社会情况不同,因此新旧时代的政治措施也不一样。“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P759《心度》)这就是说,法律能随着时代而变化,国家就会治理好;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 (2)权衡利弊讲实效 韩非子强调,立法也要权衡利弊讲实效:“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P673《八说》)这就是说,法制的设立若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事情能办成,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弱爆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 [1] P763 [2] P741 [3] P759 [4] P516 [5] [6]

(完整版)韩非子生平简介及故事

韩非子生平简介 韩非子原名韩非,韩非身世显赫,是韩国的贵族,当时六国战乱纷飞,为了躲避霍乱,他们一家只好逃到了驻马店的一个村落中。作为贵族子弟的韩非从小立志要干一番大事业,振兴家族,富强韩国,因此,小小年纪就单独一人周游列国,一路上努力的学习各家的思想。 因为韩非特殊的身世以及经历,使得韩非无法继承孔子这样大仁大义的儒家思想,相反的,与以儒家学说继承者自居的荀子的思想中“人性本恶”论不谋而合,所以,拜入荀子门下。 我们研究韩非子的思想,不难发现韩非子所有的理论都建立在“人是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充满利益”这一前提和基础上。韩非子认为,治理国家不用讲太多的仁义礼,建立一个国家的秩序要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 韩非的思想与秦王嬴政不谋而合,李斯告诉秦王,韩非子乃是自己昔日同窗,韩国贵公子。秦王为了得到韩非子这个人才,出兵攻打韩国,韩王无能无远见,为保残国,交出韩非。然而韩非没有纵横捭阖的口才,无法讨得秦王的开心。李斯害怕秦王终有一天看到韩非的才华而重用他,怕韩非威胁到自己的地位,毫不犹豫的设计陷害了韩非子,又用毒药害死了韩非子。纵观韩非子一生,只能用坎坷一词形容。 不过韩非子的依法治国,虽然不完善,但是却是有一定的依据,其中精华是可借鉴的。 韩非子的思想主张 法家的代表人韩非子主张的思想就是“依法治国”,这也成为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独霸中原的一个关键点,自秦国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唯一的君王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民主社会体系,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他认为推广仁义都是在空谈,他的“法治思想”反对着“儒家思想”,君主应该采用手段统一自己的权利,将所有的权利统一起来,治理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也因为他的轻罪重罚思想,导致了后来因为滥用权利的暴政,秦始皇在政时非常的重视并且重用韩非子的思想主张,并且推广实施韩非子的政治政策,不幸的是,韩非子在收到重用后,也遭到了同门师兄弟李斯的嫉妒羡慕,李斯与韩非子出师同门,因此密谋毒死了韩非子。 但是也不得不说韩非子的“法治”也成就了现在我们的中国,法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起源点,它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国家政权,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追求利益的社会中是没有道德可言的,两千年的法治社会也和我们现在追求的法治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刚建立起的法律下还不是很成熟,很难做到人人平等,虽然说法治的思想跟本是“公平公正”。 因此,韩非子的思想主张有利也有弊!法律成为了当时统治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不过秦国虽然因统一六国而强大,也因为了他的暴政走向了改朝换代。 韩非子的著作 韩非子最大的成就就是《韩非子》,其中包括了著名的《韩非子·说难》、《韩非子·五蠹》、《韩非子·物权》等等。 他的著作多以寓言故事为主,其形象生动的表述了社会人生的道理,有些寓言故事非常的诙谐幽默,但却真实客观。 韩非子出生于战国末时期,他是当时势力最弱的韩国的贵族,从小口吃,但是天资却非常的聪慧,虽然不善于语言表达,但是他的著作可谓是一个大手笔,非常的有才华,再加上他的见解也十分的深刻;他目睹着自己的国家一步步走入灭亡,于是向韩王说了自己关于治国的意见,但是韩王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韩非子非常的失望,不过却斌没

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08-12-05 12:39:37| 分类:本科论文|字号大中小订阅 王颖 【内容提要】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本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术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0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

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 “守自然之道”、[1]508 “因道全法” [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 “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10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1]508。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的确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基础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则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巩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论析商鞅、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摘要:本文主要探究法家商鞅、韩非两位代表人物的政治思想,就体现其主要观点态度的代表《商君书》及《韩非子》等进行了着重分析,并对其理论价值,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进步的探讨。文章主要运用定性研究的方式结合历史文献进行探究。 关键字:法家政治思想商鞅、韩非子 法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其它古代文成果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积极的和消极的作用,同时,法家法律思想作为在我古代历史上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的思想文化成果, 具有一定理论系统思想,又有其特殊的价值。法家的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鸣中所创造的辉煌成果的一部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重视。梁启超、胡适、章太炎等先生都对法家思想,包括法家的法律思想投入了研究的心力,他们在研究作为百家之一的法家及其思想理论时,都程度不同地论及法家的思想理论。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产生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大变革时期。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普遍使用铁工具。《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銚,女工必须有会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具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 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

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卖买,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 “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 ;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在政治上,随着西周统治集团的日益退变,旧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步瓦解,国家陷入“礼崩乐坏”的恶性循环。各诸侯国也乘其最大宗主国腐败衰落之际,;以挽救周王室统治危机的名义暗中充实自己的国家实力。此时,人才、先进的治国理念便成为各诸侯国迫切需要的财富。而有着不同政治理想,不同政治主张的才学之士也纷纷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出谋划策。由此有着相似或相同主张的学者便自发或人为地形成许多不同的政治派系,如儒家、法家、道家、兵家等。 先秦法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共同派别概念,而因其自称“法术之士”、“法士”、“耕战之士”等而在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中作为法家学派被提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对法家的理论体系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贡献。代表作《商君书》是其政治思想的最集中体现。现有《垦令》、《外内》、《开塞》、《耕战》等二十四篇。下文主要就其历史进化论、耕战、法治思想进行分析。 二、《商君书》与历史进化论 关于人类起源问题,当时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商君书》中提到的历史进化

法家与韩非子的思想

法家与韩非子的思想 2011级汉语国际教育 A班王彦钧学号20111203982 序号 41 说起法家大家一定会想到韩非子,的确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前475-前221)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我认为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所以说法家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及其法制的集大成者。而韩非子作为法家的创始人就更是不能忽视的了。他提出了众多的思想如:“计算社会”论,法、术、势等一些观点,当中提到人人都有“欲利之心”: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解老》) “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奸劫弑臣》) 君臣关系: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难一》 “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饰邪》) 劳动雇佣关系: “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外储说左上》)

法治的根据: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说》) 法的执行: “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有度》“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问辩》 “去私曲,就公法”。(《有度》)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 法与术的关系:法和术必须相结合 法与势的关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 术与势的关系:“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外储说右下》) 等这无不体现了他的思想。 从他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他重视法律而反对礼制。认为法律主要有“定分止争”和“定分止争”这两个作用。强调明确物的所有权并且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而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在他的思想中,我个人认为最为值得一提的是“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在这一方略中他将三者紧密结合指出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这与我们现在的民主法治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他极力主张君主集权并且是绝对的。这点我认为我们有些可以借鉴,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政法系1103班 郭佳宝

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韩非是战国时韩国的贵族,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各国都进行过变法,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制制度都已经初具规模。韩非的老师是儒学大师荀子。韩非口吃,不善于言谈,在游说之风盛行的时代这是制约个人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阻力。韩非忧国忧民,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民族危机感,屡次向韩王上书,要求改革,但意见均未被采纳,于是他发奋写作,写出了《孤愤》、《说难》、《五蠹》、《内外储》、《说林》等几十万字的文章。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后来秦王嬴政读到了韩非的文章,非常赞赏,为了得到韩非就发兵攻韩,于是韩王就派韩非出使秦国,这样韩非到了秦国。在秦国韩非不但向秦王讲解自己的学说,还劝秦国攻打赵国保存韩国。这一观点为李斯、姚贾等人陷害韩非提供了口实,使得很敬重韩非的秦王也产生了疑心,于是把韩非投入狱中,不久韩非就在狱中被毒死了。 韩非认为,儒家推崇的仁义道德已经过时了,统治者要从人自私的本性出发寻求新的治国方法。 春秋战国时期,在新兴地主阶级的争权夺利的斗争当中,法家学说逐渐成熟起来。其中的代表人物有三位:商鞅重“法”,主张用法作为富国强兵的工具;申不害重“术”,推崇循名责实,以各种秘密的手段驾驭群臣,达到统治的目的;而慎到重“势”,主张君尊臣卑,上下有别,令行禁止。韩非将这三人的学说融合在一起,又参考了儒、道的主张,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的理论:韩非子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法与术相结合。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三》),“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术”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说依据下属的能力授给人官职。 二是“循名责实”(《定法》),这是术的要点。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非常注重实物,循名责实是法家考察干部的一个基本原则,强调表面情况和实质要互相加以验证,综合来考察一个人,这就是所谓的“形名之术”。韩非子说君主要驾驭约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说的话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叁五之道”(《八经》),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个具体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以追究责任人的过失,利用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不分析成功的原因,臣下就会轻慢君主,不严厉追究过失,臣下就会相互勾结。 四是在领导谋略上,要使用“七术”,也就是说七种策略(《内储说·七术》)。这七种策略是:(1)众端参照,也就是通过多方面的观察来验证臣下的言行;(2)必罚明威,就是一定要惩罚那些犯错误的人来树立威信;(3)信赏尽能,在奖励方面一定要守信用,鼓励那些有才能和取得成果的人;(4)一听责下,就是一一听取臣下的意见然后进行评判;(5)疑诏诡使,就是指君主表面上和一些人亲近,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 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

部编版三年级下册语文《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 煌固中心小学陈道元 田墩中心小学何龙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韩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门师兄。 韩非子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深爱自己的祖国,但他并不被韩王所重视,而秦王却为了得到韩非而出兵攻打韩国。韩非入秦后陈书秦王弱秦保韩之策,终不能为秦王所用。韩非因弹劾上卿姚贾,而招致姚贾报复,遂入狱。后李斯入狱毒之。韩非人虽死,但是其法家思想却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奉《韩非子》为秦国治国经要。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著有《韩非子》,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史记》载: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得恨矣!”可知当时秦王的重视。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法家韩非的著作总集。《韩非子》是在韩非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非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著作中许多当时的民间传说和寓言故事也成为成语典故的出处。 《韩非子·五蠹》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创作的一篇散文。《五蠹》全文近四千七百字,是先秦说理文进一步发展的作品,可以反映出韩非文章的一般特点。作者举出了大量的事实,于对比中指出古今社会的巨大差异,论据充分,词锋锐利,推理事实切中肯。

韩非子

《韩非子》中“分明”正诂 [摘要]:对于形容词“分明”最初例证,历来学者都认为出自《韩非子》。《汉语大词典》《辞海》等大型辞书同样收入“分明”一词,释义为:明白、清楚,并以《韩非子·守道》为首例。文章通过分析词汇意义与语法结构,并结合语言环境与同时代其他文献的考察,认为:《守道》篇的“分明”并不是一个复合词,而是“名+形”结构的主谓短语,“分”读去声,当视为“界限、本分”之意;“明”表示“明白、清楚”的意思。 [关键词]:《韩非子》;分明;考证 关于古汉语中“分明”一词的出处,学者们都一致认为来自《韩非子·守道》“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认同这是形容词“分明”的始见书例。《韩非子》各注译本或校注本,大都着重于前半句“立法度量”的注释与校勘,对“分明”采取意译的方式,未明确说明该词的用法。如邵增桦《韩非子今译今释》(1983:104)中认为:龍宇纯韩非子集解补正:“量字衍,下量字当作谅,声同而误,谅亦信也。后人不知谅信当连读,改谅为量,又于上文度下增量字”尚有见地。 关于《守道篇》中“则贞士不失分”,邵增桦则认为: 贞士,正直的人。分,读第四声,指应有的职位权利等。 在《汉语大词典》《辞源》《古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中,也将《韩非子·守道》中的“分明”视为一个复合词。如《汉语大词典》:“明确;清楚。”《辞源》:“明确,明了。”并且都以“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该句为首例。 当今学者对《韩非子》语言研究的论述中,也把《守道》篇中的“分明”定性为一个复合词。如廖集玲在<论《韩非子》复音词>(1991),将该例中的“分明”归为动补式复音词,与“戮死、挠乱”并列。车淑娅(2004)、张岱松(2008)都认同廖集玲的这一看法。 关于邵增桦《韩非子今译今释》(1983:104)的分析,笔者以为还值得考虑。“度”与“量”原指用以计量长短和容积的标准,后意义泛化表示一切的标准。《韩非子》极力推崇“法”的思想,讲究法的原则,文中有许多与“法”同义的词,其中“度量”就是代表。用“度量”表示法度,又见于《荀子》与《管子》。如: (1)循法則、度量 ..、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荀子·荣辱第四》) (2)志意定乎內,禮節脩乎朝,法則度量 ..正乎官,忠信愛利形乎下。(《荀子·儒效

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理论来源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韩非子与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法家的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靠这两条原则而运转,因为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天子、诸侯、大夫之间,有血缘关系和联姻关系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理论上,每一个侯国都从属于周天子,在侯国里,小贵族又从属于王侯大贵族。但实际上,大小诸侯从祖先那裹继承领土和贵族特权,年代已久,并不觉得周天子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因此,周天子只有名义,并无实权,各侯国事实上处于半独立状态;在这些侯国里的大夫(统率的范围称“家”)也是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些王侯彼此都是亲戚,按照大家的不成文法,保持着私人关系、外交关系、以至商业往来。这种“君子协定”式的关系便是“礼”。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上,和庶民大众没有直接的交道,如果需要打交道,也是由下级诸侯、小贵族去做。王公贵族各有自己的封地,由于这些封地都不大、人口也不多,因此,贵族通常可以实行个人统治,靠刑罚来迫使庶民服从。可以看出,在西周封建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的。 这种关系在此后若干世纪里逐渐削弱,社会的瓦解带来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变化。公侯君子和庶民小人的社会分野,逐渐模糊。孔子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有的贵族失去封地和称号,有才能或运气好的庶民百姓,也有的上升到显贵的地位。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与此同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在这形势下,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集中权力。这就使政府的结构和行使职权都日益复杂化了。 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对各国都一样。面对这样的形势,从孔子起的各派思想家都力求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他们建议的解决办法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所爱听的不是劝他们怎样谋求民众的福祉,而是要能应付眼前难题的灵机妙策。 在谋士中也有少数是懂得现实政治的。各国君王通常也愿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国王就待如上宾,甚至委以高位。这些谋士就是被称为“方术之士”的一班人。 他们以此得名,是因为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鼓吹,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套方略,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的井井有条。还有一些方术之士,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出理论根据,这便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 因此,如果对“法家”望文生义,以为法家便是主张法学,这便错了。法家的主张,用现代语言来说,乃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走极权主义道路,组织大众,充当领袖,就会认为法家的理论和方法颇有一点道理。 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本章里,便以韩非子作为法家的思想代表。他是韩国(今河南西部)皇室后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时在公元前二三三年。

韩非的思想

浅析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大变革的局面。各个诸侯国为在斗争中取得霸权地位而林立纷争,各国国君竞相招贤纳士,运用不同的政治思想学说武装自己,努力使自己的国家国富兵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封建经济的极大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文化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思想混乱的局面,各种不同的政治团体产生并得到发展。这些不同的政治思想团体与当时的政治权势是相对立的,他们从不同的社会集团利益出发,纷纷著书立说,阐发各自的哲学与政治思想,各成一家之言,这样,便形成了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的历史现象。 可以说,战国时期出现的“百家争鸣”的局面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积累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化成熟的标志。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进程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差不多都受到了诸子百家思想的影响。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是诸子百家中的重要的一支,它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主导文化形态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法家思想萌芽于春秋时期,发展和形成于战国时期。在其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中,发家思想因为曾经指导了秦国的极端的政治实践而风靡一时。 韩非是发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批判吸收了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基础上,将法家的治国思想融会成了以“法、术、势”为基本核心的系统思想体系。他的治国思想体系是建立在深刻的哲学基础上的,论证了其治国理念的现实可能性。相对于儒家思想的突出强调相关政治价值、政治理想的理想主义而言,法家思想则更倾向于关注如何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将政治正义贯彻落实。因此,韩非的政治思想带有明显的现实主义风格。 “法、术、势”是韩非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部分。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因此,在他的思想中大多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 首先,韩非的“法”是建立在荀子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继承了荀子的“以法制之”的思想主张,强调统治者应该以一种主动的姿态,以“法”“术”“势”相结合的“王者之道”来控制被统治者。他认为:“民之故及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并不主张“性”,只是主张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禁令则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容易得到注重实践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种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由此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他在法律的理论中最为强调的就是“法”的地位。他提出“以法为本”、“以法为教”。他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该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法权的集中。此外,韩非还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了“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与法家

姓名:乌兰 学号:01106092 韩非与法家 [摘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著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甚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对于后世,包括当今,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 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的法治的可行性。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要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陷。法治的功能就是指法治所能发挥的有益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具有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控制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等等。既然韩非如此极力地鼓吹法治,那么在他看来,法治又具有哪些功能呢? 韩非认为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禁奸”。作为一个极端君主集权统治的支持者,韩非将法治的禁奸功能看得尤为重要是很自然。既然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有的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意志与臣子,百姓的利益不相符合时,他们就很可能做出一些奸邪的事情从未威胁君王的统治秩序。而对于臣子来说,“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法治可以防止臣子胡作非为;对于百姓来说,“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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