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

陈媛媛

摘要:对友爱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亚里士多德把友爱看作是人们“生活所必须的东西”。他区分了友爱和爱,把友爱划分为有用的友爱、快乐的友爱和德性的友爱三种不同的类型,并阐述了它们各自的特点。他的友爱观对古代希腊城邦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建设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陈媛媛(1985-),女,河南周口人,西南大学(重庆北碚400715)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8 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09-12-12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有两卷是专门论述友爱的,可见亚里士多德对友爱问题之重视。他之所以如此关注友爱的问题,是和他所生活的时代密切相关的。在他生活的时代,希腊城邦民主制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这种政体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参与到共同的政治生活中来,除共同的政治、军事事务外,每个公民还得参加城邦共同的祭祀和庆典活动,这就使得与他人的交往和共同生活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事务。在希腊人的生活中,与朋友的关系是除了家庭关系之外最重要的关系。正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交往德性,即友爱。因此,友爱成为古希腊社会一个流行的话题。在荷马时代已经有许多关于诸神之间以及英雄人物之间的友爱事迹的记载。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讨论过友爱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友爱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和论述。

一、友爱与爱之区分

友爱和爱,就其作为人的情感而言,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以致于柏拉图常把友爱的意义和爱等同起来。亚里士多德对友爱和爱做了严格区分,这反映在他对柏拉图友爱观(或者爱情观)的批判中。柏拉图认为爱(友爱)是一种自身不美不善而又追求美善的欲,这种欲常常绕开理性,沉溺于美的形体而不能自拔。爱之产生也就在于这种欲的存在,人是因欲才爱的。这种欲因自身是不美不善的,因此它企图通过追求和占有美和善的形体来弥补自身在美善方面的匮乏。爱是迷狂的,它对美的形体的欲求是那么的强烈和固执,以致于它不顾一切地追求美的形体。在这种爱欲的驱动下,爱者对被爱者的爱是极端自私的,他总是试图把被爱者占为己有,独享被爱者的全部感情,而绝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来分享。一旦这种爱得不到被爱者的回报,他就会陷入极大的恐慌和痛苦之中。

对柏拉图的这种友爱观,亚里士多德是持批评态度的。他指出,柏拉图简单地把友爱和爱等同起来是不恰当的。友爱和爱作为人的情感虽然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却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爱是单方面的,而友爱是相互的。在柏拉图那里,爱被描述为爱者的单方面的感情。在这种爱中,爱者对被爱者的爱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被爱者的回报。由于爱是极端狭隘的,双方往往会限制对方与他人的友谊,因此这种爱一旦失败,极易造成身心的苦痛。与爱不同,友爱只是在被爱者对爱者的爱感到愉悦并作出相应回报时才存在,也就是说友爱是相互的。第二,爱仅仅是一种情感(或者感受),而友爱更多的是一种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把爱界定为不善不美的欲是不恰当的,因为欲通常是追求肉体快乐的,且常常跟理性相冲突。友爱不是不善不美的欲,它本身就是一种德性,是使人追求人生的最大幸福—理智的思辨活动—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爱只不过是友爱中的一个特例。爱作为一种感受,是不可选择的,它不具有道德价值。而“德性则是某种选择,至少离不开选择”。“对于感受我们既不称赞,也不责备”。“只有德性和邪恶才受到称赞和责备”[1]32。爱虽然在本性上听从实践的吩咐,追求美善,而友爱本身就是爱智,它比爱更高级、更优越,它是处置着爱的那个命令者[2]98。

二、友爱的内涵及其特性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谓友爱,“就是某种德性,或者是赋有德性的事情,或者说是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谁也不愿意去过那种应有尽有而独缺朋友的生活”[1]163。在他看来,友爱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富人、穷人,或者老年人、青年人都离不开朋友。穷人,需要朋友的救济;富人,需要朋友来承受其恩惠以满足其行善的需要;老年人,需要朋友的照顾;年轻人,则需要朋友来帮他少犯错误。然而,是不是在任何两个人之间都能产生友爱呢?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只有在弄清楚了什么东西可爱之后,才会更清楚些。“并非所有的东西都为人所喜爱。只有可爱的东西才为人所喜爱。”[1]165 那么,什么是可爱的东西呢?亚里士多德认为,可爱的东西有三种:一是有用的,二是使人快乐的,三是有德性的。可爱的东西对人产生了吸引的力量,使一个人对他人产生了善意。然而,对人有善意,是不是马上就可以与对方做朋友呢?当然不是。仅仅有善意是不够的,善意只是友爱的起点,只有“相互之间的善意才是友爱”[1]165。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对另一方有善意,并且自愿地以实际行动去为对方做有善意的事情,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方式回报这种善意时,我们才说他们之间有了相互的善意,这样友爱才会在两个人之间产生。“相互爱着的人们都希望对方过得好,他们也正是因此而成为朋友。”[1]166 这就是说,相

互性是友爱的特性之一。共同的生活,是友爱的另一个特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共同生活是产生友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成为朋友的最主要的标志”[1]171。朋友,就应该经常生活在一起,相互鼓励、相互帮助。不能在一起生活的人,是不能成为朋友的。就算是已经成为朋友的两个人,如果他们身处异地,相互远隔,那么分离的时间久了,他们之间的友谊也会慢慢淡忘。这就是希腊诗句所说的,“久别古人疏”[1]170。朋友之所以要共同生活,是因为朋友之间的亲密感情是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朋友之间要相知相识也离不开共同生活。正如希腊谚语说的,“只有吃尽了咸盐,人们才能相知”[1]168。在共同生活中久经考验的朋友,才是真正的朋友。

友爱还有一个特性,即相似性。这是就友爱发生的原因于双方相同而言的。有用的友爱和快乐的友爱,因双方都期望从友爱中获得好处或者快乐而相似。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两种友爱的相似性,只是在某些特定方面的相似性。只有德性的友爱(善良者之间的友爱)才具有最大的相似性,因为善良的人们彼此都是有德性的,而德性在本性上就是相似的。亚里士多德说:“善良者的友爱是完美的,而且在德性方面相类似。他们互相希望在善上相类似。”“善良的人们既有总体的快乐,也有相互间的快乐。每个人都要做一些己所固有的快乐的事情,其行为也是这样,善良的人们的行为都是相似的。”[1]167 当然,上述的相似性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具体来说,友爱发生的原因于双方可以是相似的,也可以是不相似的。有用的和快乐的友爱,可能存在于一个好人与一个坏人之间,或一个好人与一个不好不坏的人之间,或两个坏人之间,或一个坏人与一个不好不坏的人之间,或两个不好不坏的人之间,而德性的友爱,只存在于两个善良的人(好人)之间。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似乎可以把友爱看作是,人们为了某种善(有用的、快乐的或德性的)在与他人交往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伦理德性。

三、友爱的三种类型

根据人身上三种可爱的性质,亚里士多德把友爱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有用的友爱、快乐的友爱和德性的友爱。有用的友爱,是相互因对方对自己有用处而发生的,双方并不是为了对方的善,而只是为了从对方得到好处才成为朋友的。一旦他们觉得对方不能再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时,他们的友爱很快也就消失了。这种以实用为目的的友爱,多见于老年人中,因为老年人所追求的不是快乐,而是好处。当然,它也存在于那些爱占便宜的年轻人和壮年人之中。快乐的友爱,则是因双方能够从友爱中感受到快乐而产生,双方是为了得到快乐而交朋友的。这种友爱,多见于青年人之中。“这些人是凭感情而生活的,特别追求那些使他们

快乐而当下存在的东西。他们会很快地成为朋友,也会很快地断绝往来。快乐改变了,友爱也随着改变了。而青年的爱是改变很快的。”[1]167 只有德性的友爱,才是最完美的,它只存在于两个有德性的人即好人之中。德性的友爱,是双方彼此为了对方的善而产生的。只有好人才能够做到因对方之故而真心希望对方好,他们相信,“爱着朋友的人就是爱着自身的善、自身的好。因为一个好人在成为朋友时,也就是成为朋友的善。每一方都是对自身的善,并且都以同样的愿望和快乐回报对方。”[1]171 所以,只有这种友爱才最能体现出友爱的实质,才最有资格被视为友爱自身。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那种为了有用和快乐的友爱,都是偶性的友爱。在偶性的友爱中,“一个朋友之所以被爱,并非由于他是个朋友,而由于他们有的能提供好处,有的能提供快乐。所以,这样的朋友很容易散伙,难于长久维持。因为,他们如不再是令人快乐和对人有用,友爱也就此终止了。”[1]166 德性的友爱则不同于偶性的友爱。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那些为了朋友自身而希望朋友为善才最是朋友,因为,他们是为了朋友的自身,而不是出于偶性。只要善不变其为善,这种友谊就永远维持。只有德性才是恒常如一的。”[1]167— 30 —德性的友爱之所以能够恒常如一,根本就在于友爱的双方都是有德性的人,而德性在本性上是相似的。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的友爱是最高级的友爱。当然,德性的友爱与有用的和快乐的友爱并非没有关系,德性的友爱本身就包含着有用的友爱和快乐的友爱中相互愉悦和相互助益的属性。一个好人必定是能够使他的朋友感到愉快、对他的朋友有所助益的人。有用的友爱和快乐的友爱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快乐的友爱比有用的友爱要更高尚一些,它更接近德性的友爱。因为,因快乐而形成的友爱是非功利的,而有用的友爱则是功利的。“在快乐中有着更大的慷慨,因有用而形成的友谊则处处充满着斤斤计较。”[1]172 因此,快乐的友爱相对于有用的友爱而言,更容易维系。而且,快乐的友爱的双方如果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了深厚的感情,那么这种友爱是可以从快乐的友爱上升为德性的友爱的。

四、友爱在伦理学中的意义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友爱不仅是希腊人“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而且是维系城邦共同体的纽带。城邦的治理离不开正义,但也需要友爱来维系,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城邦立法者来说,友爱甚至比正义更重要。“友爱把城邦联系起来,与公正相比,立法者更重视友爱。他们的目的就是加强类似于友爱的团结,另一方面则是致力于仇恨的消除。”[1]164 两个人一旦成为了朋友,就不必再讲公正,因为朋友彼此不会做于对方不公正的事情。而公正的人要成为朋友,就需要一些

友爱了。倘若人人都相互友爱,那么城邦的纷争自然就会减少,凝聚力就会增强。城邦公民间的友爱固然少不了有用的友爱和快乐的友爱,但这两种友爱是不稳定的和易变的【实际还是普遍的自由】。因此,出于城邦长治久安的考虑,统治者们就需要引导人们形成德性的友爱。只有善良的人之间的友爱(即德性的友爱),才能最大地增进城邦的团结,减少纷争。“事实上善良的人,总是为了朋友,为了母邦而尽心尽力,必要时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他鄙弃金钱、荣誉,总之,那些人们竞相争夺的东西,为自己他只求得高尚。”[1]201 因此,一个好的城邦就有必要对其公民的德性操心,通过造就有德性的公民来形成德性的友爱,这样才能实现城邦的最大善。

另外,友爱对于个人的幸福是不可或缺的。所谓幸福,“就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1]21。有人说,幸福之人(高尚的人或善良的人)自身就具备了一切善,因此他是自足的,就不再需要朋友了。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因为在外在的善中,朋友正是最大的善”[1]202。一个高尚的人,虽然他也许对别人无所求,但是作为高尚的人,他有做好事的需要,否则他的高尚无法体现出来,然而做好事是需要人来接受其恩惠的,“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需要一个承受其好处的人”[1]202。所以,他需要和朋友在一起,通过与别人来分享自己的善来感受幸福。而且,人作为“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生活”[1]202。独单一人是难以生活的。幸福之人虽然其自身就是快乐的,但是幸福作为一种现实活动,只靠自身是很难不间断地进行下去的,只有在他人的帮助下、与别人的协同中,现实活动才能持续地进行。高尚的人出于本性是喜欢高尚的朋友和高尚的行为的,这些高尚的东西能给他带来快乐。对于善良的人来说,“朋友就是另一个自己”,朋友的存在对于他而言就是善和快乐的,因此是可贵的。“凡是对于自身可贵的东西,自身就该拥有它,不然就有所缺乏。对于一个幸福之人,当然要有高尚的朋友。”[1]205 只有在与高尚的朋友的友爱中,并通过朋友这一“外在的最大善”,人们才能不断地增进自身的幸福。

五、结语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切伦理德性的本质在于实践,对于友爱也不例外。我们讨论友爱的问题,并不在于获得关于友爱的知识,而在于通过友爱的行为形成友爱的德性。亚里士多德说:“在实践的事务中,目的并不在于对每一个课题的理论和知识,而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实践。对德性只知道是不够的,而要力求应用或者以什么办法使我们变好。”[1]229 因此,只有把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才能显示出它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他的友爱的外延太过广泛,不仅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朋友关系,而且包括任

何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吸引关系。他把夫妇、父母与子女之类的亲情关系也纳入了友爱的范畴。但是,他对友爱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解决当代的友爱问题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不仅是因为,友爱问题在古今中外始终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主题的今天,友爱的问题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息息相关。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许多不和谐因素都与人有关。人与人之间不够友爱,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缺乏友爱精神是导致人际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有一项就是“诚信友爱”。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友爱的意义,增强友爱意识,培养友爱精神,协调人际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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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申白.亚里士多德友爱论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

[3] 廖申白.友爱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地位[J].哲学研究,

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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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及其现代思考 摘要:幸福一直是我们永恒关注的话题,由于每个人所处的时代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导致我们对幸福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当今现实社会中,金钱,利益,享乐思想也异化着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使人们蒙蔽了对幸福的真正认知。当一些人以金钱和财富作为幸福的最终目标时,也有一些获得充足财富的人并非感到快乐幸福,而是空虚迷茫。因此,我们有必要去了解幸福的内容是什么,幸福的真谛,以及真正的幸福能使我们本身内在价值获得怎样的提升。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幸福;现代思考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以人的本质为起点,认为幸福是至善,是人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来阐述幸福要在现实活动中以中道为原则来实现。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之所以有价值有意义,是因为它是几千年的产物,是经得住时间检验的,我们有必要通过认真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来使我们今天的生活得以借鉴。 一、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产生的背景 一方面,希腊社会城邦国家在经济上都一个独立的个体,公民在城邦中拥有奴隶和一定的财产。奴隶作为组成家庭的财产要素之一,在城邦中有着许多生产生活活动,这使

人们在满足生活活动需要的同时,还有够多的时间去从事其它的社会活动。①另一方面“任何民族的道德传统根源都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看法。”②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上提出的。人是理性的动物”和“人是政治的动物”是亚里士多德两个重要的论断。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幸福的生活便是理性的生活。“人是理性的动物”告诉人们幸福生活的生活方式,“人是政治的动物”是告诉人们哪种政治制度更适合这样的生活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幸福的内涵 首先,幸福即至善。亚里士多德是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是为某种目的,这种活动的目的就是善,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说明幸福,因而他认为幸福就是善,至善就是最高的幸福。虽然我们都有自己内心所追求的目标,在我们的行动中也体现着善,但是我们应该通过具体的实践性活动去追求一个最终的、完满的善来实现真正的内在幸福。而善是人们的各种现实活动所追求的目的。③简言之,幸福就是至善。其次,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幸福在于他是有没有在善的指导下去进行实践,而不在于他对某种德性的思考。幸福的获得在于通过自己努力实践来使自身价值得以很好地实现。幸福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人们需要通过理论的学习和实践的获得实现真正的幸福,而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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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尽的解释了他关于幸福的定义,以及怎样才能称得上幸福。本文将先对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进行总结阐述,并具体就思辨这种幸福进行探讨。?幸福是至善,是一种终极目标。 “根据我们的看法,政治学的目标善究竟是什么?在实践中所能实现的至善又是什么?在名称上,大多数人在这里诚然是一致的,一般大众和有教养的人都把它称之为幸福。”然而亚翁不同于一般大众把“好生活、好品行”这种“抓得着、看的见的东西”作为幸福1,他采用柏拉图的理解2,加以阐释,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幸福是至善,是一种终极目标。 怎样理解这一定义呢,首先关于善的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在不同的具体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但可以概括为行动的目标3,而有的目标,比如赚钱,是为了享乐,那么赚钱就不是终极目标,同样的,享乐也可能不是终极目标,“而最高的善必定是一个终极目标和某种完善的东西”。4 那么为什么说幸福是终极的呢?亚里士多德对于终极的解释极为恰当:“作为绝对完善的、永恒地因其自身之故而绝不因他物之故被欲求的东西”5。依前所论,假若某个行动的目标在于赚钱,而赚钱是为了享乐,而为什么要享乐呢?为了快乐,为什么要快乐呢?为了幸福。为什么要幸福呢?没有为什么了,或者说,为了幸福。就是这样,幸福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一种终极的概念,或者说,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里,幸福是一种终极的目标。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幸福是至善,是一种终极目标。 ?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 然而以上仅仅是对“幸福”这个概念进行了一个定义,这样一个定义于实际生活并无指指导意义,亚里士多德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幸福究竟是什么? 既然“幸福=至善”,而善就于不同的行为活动有着不同的表现(不同的行动有着不同的目的)。于是,亚里士多德尝试从最普遍,最基本的行动来讨论最原点的善。那最基本的行1P43 1095a15-1095a25 《尼各马可伦理学》[注释译读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邓安庆译.人民出版 社,2010.9 2P45 1095a25-1095a30 “它既是独立的善,同时又是所有的其他善物之为善的原因。”(引用书名及版本同上,若无例外情况,以下不再注明。) 3P52 1097a15-1097a25 “这种善在每一个行为和每一种技艺中永远都是不同的;”“所以,如果对于所有行为一般地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的话,那么这个目标就是通过行动可以达到的善。” 4P52 1097a25-1097a30 5P53 1097a30-1097b

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

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 摘要: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幸福观进行了思考,分析了亚氏幸福观的理论基础、亚氏幸福观的内容。试图对亚氏的幸福观做一个立体的审视,并通过再次解读亚氏的幸福观,以期对现今深受多元价值观冲击的人们从本质上把握和理解幸福有所启迪,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善幸福观德性 对于幸福,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有很多先哲做了详细的论述,而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必定会为自己的幸福观的理论的存在需求理论支撑,以便使自己的幸福观得以成立,并拥有存在的根基。对于幸福的含义,众所周知,它具有很强的感受性,而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人们对于生活的感受,总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标准之上。人们对衡量幸福的标准在潜意识里也总是有着自己的理性的理解。但除非我们通过特别的研究才能真正的了解到人们的这些理性标准。正因为这些理性深深地隐藏于人们的意识深处,所以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只是感性的直觉,这也正是快乐主义幸福观的错误之处。 而从苏格拉底到斯多亚学派,先哲们已经认识到了人们意识中的这种理性标准的存在,并认为这种理性就是善。苏格拉底认为:“一切的存在都是在追求其完美性,以‘善’为目标是其存在的根本理由。”1,并且指出:“追求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是人获得真正幸福的保证”,善作为一种德性知识是人们理解幸福,继而完成善实现幸福的前提。把善作为幸福观的基础,苏格拉底的思想奠定了这种理论路径的最初基础。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完成了最初的理论构架。2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著作中,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为他的幸福观找到了善的基础。他指出,人的每种技艺与研究、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善是这些活动所追求的目的。而人的目的,即人可以实践的最高善,就是幸福。由此可见,善是幸福的一个深层的根据是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的基础。 三、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内容 古希腊时期先哲们有关幸福观的论述,为后人对幸福有更深更准确的把握打下基础。亚里士多德正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集所有伦理思想之大成,综合分析与研究,经过自己不懈的思考与论证,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思想体系。同时 1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28页,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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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思考 作者:王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刊名: 学理论 英文刊名:THEORY RESEARCH 年,卷(期):2009,""(16)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6条) 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 2002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964 3.亚里士多德.廖申白尼各马可伦理学 2003 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 2004 5.加勒特·汤姆森.马歇尔·米斯纳.张晓林亚里士多德 2002 6.布伦诺·S 费雷.阿洛伊斯·斯塔特勒.静也幸福与经济学--经济和制度对人类福祉的影响 2006 相似文献(8条) 1.期刊论文陈天梅.CHEN Tian-mei略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5) 本文主要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名著--<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关于幸福、最高善、德性和中道的内在联系的分析和阐述,对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作了一次梳理,以期亚氏的德性幸福观能够对人们有所启迪. 2.期刊论文杨光试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之意蕴-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4) 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是人之功能的最大实现;幸福本身即是完满的、自足的、固有的、本己的,且难于被剥夺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本质在于德性,而有德的实践活动是通达幸福之途.围绕着幸福,亚里士多德着重论述了它与善、最高善、外在善、德性、思辩、中道、快乐等的相互关联与有机作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过于理想化,过于"圣化",过分被渲染成难以达至,有了些许"阳春白雪"的味道;但对于我们而言,其仍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客观的且有益的人生感悟与幸福感言,是可以触及的. 3.期刊论文丰建华.张洪江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示-商场现代化2009,""(34) 我们把幸福看作人生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幸福在于合德性的实现活动.要使人的行为符合德性,即是人的行为适度和以善为目的,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义利关系,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公正,进而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亚里士多德把幸福作为最高善的幸福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4.期刊论文韩升.HAN Sheng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政治"——解读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奠定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基调.他在前人理论基础上,立足于希腊城邦的现实来阐发其政治理论.作为天生政治动物的人,就是指一个城邦当中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城邦自然生成的过程,贯穿着人的对作为最高善的幸福的追求的天性;只有在城邦当中,人的许多本质属性才能真正得到展现,城邦是人之为人的前提.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奠定了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之作. 5.期刊论文刘芳红试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现实意义-世纪桥2008,""(2)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他认为幸福既是一种好的生活状态,又是一种现实的活动,是人们追求的最高善.他的幸福观以完整的人性为基点,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它把人的理性和快乐生活有机统一了起来;把个体幸福和整体幸福有机统一了起来;强调幸福是通过人的现实的活动实现的,从而肯定了现世幸福.亚里士多德的幸福现的社会化不但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愿望,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而且还有利于落实集体主义原则. 6.期刊论文罗婧奇亚里士多德双重意义的幸福观-群文天地2010,""(2) "幸福"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一个崇高、完满的概念,位居其伦理学概念体系的顶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等著作中都论述了"幸福",亚里士多德主要采取关联论述的方式谈"幸福",譬如谈善的概念时涉及到了作为最高善的幸福,对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的区分与幸福的定义有一定关联.所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对于深入了解他的伦理学很有意义. 7.期刊论文韩升.HAN Sheng生活在政治之中——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本真含义的揭示-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24(4)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里的"人"是作为城邦主体的公民的伦理存在;政治是人类的基本生活方式之一,其最高的主题是美好的生活,即幸福: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主旨所在.他在前人理论基础上,立足于希腊城邦的现实来阐发其政治哲学.作为天生政治动物的人,就是指一个城邦当中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城邦自然生成的过程,贯穿着人的对作为最高善的幸福的追求的天性;只有在城邦当中,人的许多本质属性才能真正得到展现,城邦是人之为人的前提. 8.学位论文王涛朝向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目的论的研究2006 本文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试图把他的政治思想置入其目的论的宇宙观和自然观之中,对之加以重新解释。 在对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的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自然赋予了人和城邦以目的,目的就是善。人的自然(人性)决定了人的目的。人的终极善(即终极目的),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即幸福。人追求幸福的过程就是人获得德性、完善人的自然的过程。城邦由于自然而存在,它的终极善也是幸福,城邦的幸福源于人的幸福。就人的自然而言,它是政治动物,只有在城邦中,通过政体和法律才能获得德性,进而实现完善和幸福。然而,只有那些拥有优良政体的城邦才能为人提供健全的德性教育,为公民实现完善和幸福提供机会。接受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教诲的立法者和政治家们,就以城邦和公民的最高善为目的,意在通过创建优良政体、制定优良法律,或者通过改良变态政体,促进人的完善和幸福的实现。 本文明确了支撑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三个理论基石:其一,人的终极善是自我完善和幸福;其二,城邦的终极善是公民的完善和幸福;其三,立

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论述了对幸福的观点。从理性的角度认为,在善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追求幸福的生活体现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这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他认为思辨的人生是最幸福的人生。从感性的角度认为,幸福的生活必然是快乐,这样他把人的心理体验、情感体现拉入到幸福中来,力图克服把幸福空洞化,体现了其理论的调和主义色彩。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理性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是人生最咼的目标,并且他将幸福规定为最咼的善,将幸福和至善作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和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他一方面强调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另一方面强调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故他的伦理学通常被称为幸福论。亚里士多德通过“什么是幸福?” “怎样达到幸福?”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最终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化的幸福论体系。 一、幸福是最高的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著作的开头,亚里士多德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1]1这样,他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运动都以向善为自己的目标。对于人来说,因 为活动的多样性,所以善的界定也因此多种多样。例如,各种技术所追

求的目的或善就有以下不同的含义: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在这里,他把人的各种活动目的都统辖在善的概念之下,在多样的目的(善)中,有的目的或者善是用来实现另一目的或者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善叫外在善;以这种目的或者善为手段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或者善叫做内在善。这样追究下去,就构成了一个相互为目的的善的概念等级体系,在这个善的概念的等级体系中,作为最终目的的善也就是内在善,处于主要的、首要的位置,统辖着其他的众多善,其他一切善都以它为目的。这样在具体的、多样的、层次不一的善的体系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它而作出,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1]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一最高的善即“至善”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它是最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所以,城邦的善为“至善”,实现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同时这种善对于个体和城邦来说是统一的。个体善的实现与城邦善是统一的,体现了整体主义价值观念。这种最高的善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行为所能达到的一切善的顶点。” [1]4 在什么是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分析了当时人们的幸福观念。如有人认为,幸福是“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快乐就是幸福;财富、荣誉的满足是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观点表明,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幸福的具体意义因为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因人而异,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中对幸福的感受和理解也不一样。

哲学史上的幸福观

哲学史上的幸福观 在西方哲学史上,幸福问题是讨论得很多的一个问题,大致分两派。 一派叫快乐主义,认为幸福就是快乐,快乐本身就是好的,是人生的目的。这一派的创始人是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到了近代,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经验论者,比如休谟、亚当·斯密、约翰·穆勒。谈到什么是快乐,这一派强调的是生命本身的快乐和精神的快乐,比如伊壁鸠鲁说:快乐就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烦恼。你身体健康,灵魂安宁,这就是快乐,就是幸福。约翰·穆勒更加强调精神的快乐,认为它是比身体的快乐层次更高的快乐。 另一派叫完善主义,认为人身上最高贵部分的满足才是幸福,那就是精神上或道德上的完善。不过,他们一般并不排斥快乐,承认完善亦伴随着精神上的快乐。这一派的创始人是苏格拉底,他的学生柏拉图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的观点,在他之后还有犬儒学派和斯多葛派,近代以来主要是德国理性论者为代表,尤其是康德。 苏格拉底提出一个公式:智慧=美德=幸福。在他看来,一个人如果想明白了人生的道理,懂得灵魂远比肉体重要,好好照料灵魂,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他就是一个幸福的人。 从中国哲学史来说,幸福这个词是现代汉语词汇,古代汉语里幸和福这两个字是单独使用的,没有幸福这个词,要了解中国哲学家对幸福的看法,主要依据他们谈论人生境界的那些内容。 我觉得道家比较接近快乐主义,认为人生的理想境界是保护好生命的本真状态,庄子在这同时还强调精神的自由,崇尚那种与造物者游、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境界。儒家比较接近完善主义,认为人生的理想境界是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安贫乐道就是幸福。在精神生活上是乐道,在物质生活上就是安贫。 孔子说: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又说: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你看他也很强调简朴状态中生命的快乐。 所以,比较两派的观点,我们会发现它们的差异其实并不大,两派的共同点是重生命、轻功利,重精神、轻物质。 完善主义重视精神生活,快乐主义也认为精神的快乐更有品位。快乐主义重视享受生命的本真状态,完善主义也认为简朴生活才能使人真正享受生命。历史上没有一个哲学家主张物质欲望的无穷尽满足就是快乐,不会有的,否则怎么叫哲学家呢。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探析

法律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法正义观解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对不妥协的。”—罗尔斯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柏拉图的学生。他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无人可比,他甚至被黑格尔称之为“人类的导师”。也正是因为他的博学,所以他的思想充满了睿智,他的洞见一直影响到现在。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就是这样的课题之 一。"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不倦探求的话题,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于是人们对“正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人们在探讨正义之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多数时侯仍是其探讨的逻辑起点。无疑,在人们探索正义的征途上,亚里士多德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一项宏大的,贯穿于其整个政治、经济、法律思想的逻辑体系,本文仅试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来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界定 亚里士多德是在雅典柏拉图的学园中接受哲学教育的,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的影响,但是他自己的哲学却在很多方面背离了他的老师。与其老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②也正是由于亚里士多德这一立场,他认识到按照柏拉图式组织的国家必在人性的现实面前分崩离析。于是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作者:大学吴火伟 幸福的辨析——财富 幸福是个亘古不衰的话题。对幸福的度量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他在经过一番独特的计算后得出结论:王者的生活比独裁者的生活快乐729倍1。伯利克里说:“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2先贤圣人和普通百姓都有对与幸福的理解,虽然从来没有形成一致认同,但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一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它们或者在某一点上站得住脚,或者在大部分都能得到认同”。3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中就指出,“关于幸福是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人和哲人们所提出的看法并不一样。一般人把幸福看作某种实在的显而易见的东西,例如,快乐、财富、荣誉等等。不同的人认为幸福是不同的东西,同一个人也经常把不同的东西当作幸福。”4的确,因个人的需要不同,对幸福的理解见人见智,但是快乐、财富、荣誉等等是不是就等同于幸福呢?而且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不一样,不同的人把不同的东西当作幸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为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幸福问题。然而,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今天,许多人在享受着生产力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依然感觉不快乐、不幸福。财富与幸福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又该如何去追寻财富、追寻幸福?如何处理财富与幸福的矛盾? 今日,探寻和学习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可以让物质富裕而精神空虚的人们明白什么是幸福的真谛,如何才能获得幸福。“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繁荣以及外来先进文化的影响,为人们进行崭新的思考奠定了充实的物质基础。而逐步形成的城邦公民自由、自立与自律的人文现象,也为他们重新审视世界提供了开放性的精神基础。”5在古希腊城邦统治时期,追求城邦和谐,成为优秀公民,实现幸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说:“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论者一般都公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79.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4. 3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苗力田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6. 4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苗力田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6. 5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 [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

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 【摘要】幸福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现实活动和理想追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问题是主体性的问题,并且与善、德性等问题有紧密的逻辑关系。他认为最高的善就是幸福,幸福是灵魂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德性原则即中道,思辨活动是至上的幸福。他在其伦理学代表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告诉人们,只有按照德性生活,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他的德性幸福观启示我们在追求幸福时应当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个体幸福与集体幸福的关系,重视理智德性,提高实践智慧。 【关键词】尼各马科伦理学;幸福;德性;思辨 一、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渊源及基本思想 1.幸福是最高的善。《尼各马科伦理学》开篇就说:“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因为人们都有个美好的想法,即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1】。善被合理地认为是世界万物追求的目的。由于实践形式的丰富性和科学技术的多样性,所以目的也不尽相同。例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在于取胜,理财术的目的在于发财”【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至善”是一种生活的完满和自我的完善,包括人的才德潜能的充分实现和身体的健康。在这一层面幸福倾向于一种描述状态的称之为“活得好”的幸福。 2.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德性和德性活动是不同的,他在文中讨论的德性是作为行动的主体的运用,并强调幸福在于做德性而非拥有德性。“因为一种东西,你可以拥有而不产生任何结果,就如一个人睡着了或因为其他某种原因而不去运用他的能力一样。但是活动是不可能不行动,有活动的人必定是要去做,并且要做得好。”【1】从这方面我们把幸福理解为德性的实践活动,称之为“做得好”的幸福。 3.思辨活动是最高的幸福。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生活分为三种: 享乐生活、政治生活和思辨活动。享乐生活其实是一种奴性的生活,而那些看重名声的人认为幸福是一种荣誉、威望,他们追求的就是政治生活。他认为这两种生活都

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什么是幸福,如何获得幸福,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而幸福也自然成为人们一生奋斗的目标。不同伦理学家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在西方,幸福观按时代划分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古希腊时期,这时的幸福观以德性幸福论为导。第二个时期是中世纪时期,此时的幸福观贬斥人世间的现实的幸福,将人们祈求幸福的目光转向灵和来世。到了近代,人们又将感觉上的快乐视为幸福。从一定意义上说,西方中世纪和近代对幸福论述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对古希腊幸福观的发挥。而在古希腊伦理思想中,最具代表的便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说。 那么,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一切选择所趋向的最高目的的完满实现。所以他把幸福界定为:“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这一界定?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为人生最高的目标,但他将幸福规定为“至善”,强调幸福是一种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于是,对于幸福的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幸福是至善。亚里士多德把善分为三类,一类是外在的善,另一类是身体的善,还有一类是灵魂的善。相比于其他两类善,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在他看来,外在的善并不是幸福,尽管幸福本身也需要外在的善作为补充。因为赤手空拳不可能或者难于做到好事情。真正的幸福在于灵魂的善。因此,作为最高的善的幸福就是灵魂的合乎理性的现实活动。由于幸福是内在的善,是最高的善,所以它是完美的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这就使他将幸福与感官快乐等同的快乐论观点区别开来,并使他的思想学说具有德性论的特征。就幸福与快乐的关系来说,外在的物质条件仅仅是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心灵的安宁和自足才是真正的充分条件。快乐就是要发挥理智德性,把灵魂的痛苦驱赶出去,让灵魂获得宁静、快乐,不受侵扰。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快乐是灵魂的习惯,许多人的快乐相互冲突,因为那些快乐不是本性上令人愉悦的。幸福应伴随着快乐,但是快乐就不一定幸福,幸福不是脸上的笑容,喜剧越来越多,越来越别出心裁但是换来的是大家越来越多的赞扬吗?答案是否定的。用理性找到本性上令我们愉悦的东西,发自内心的快乐才是幸福。 其次,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幸福是和德性紧密相连的。一个人生活的幸福与否,就要看他的生活或行为是否合乎德性。因为德性是善,只有善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第二,幸福还在于某种实现的活动。幸福不是静态的,它是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于是亚里士多德说: 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 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 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

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p166)。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p172) 第三,法律有好有坏。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标准,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 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p202) 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

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摘要:幸福这个话题并没有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被淘汰,它仍然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亚里士多德在综合前人关于幸福的论断后,面对他所处的城邦生活提出了他自己的幸福观。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以人的两个本质——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政治的动物——为逻辑基础,得出关于幸福的两个定义——幸福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是至善,并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指出如何才能获得幸福。针对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我们要做出公正的评论,既要看到亚里士多德幸福观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也要把它区别于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看到其局限性。 关键词:幸福观德性至善评价 Abstract: Happiness this topic is not being eliminated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istory and it is our eternal pursuit. Aristotle put forward his own Happiness according to his life after synthesizing judgment about previous. The logical foundation of Aristotle Happiness is that people are rational animals and people are political animals.We can draw two definitions about happiness that happiness is an activity in line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soul and happiness is goodness.We point out how to get happiness from the aspects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ccording to Aristotle Happiness, we want to make a fair comment, should not only see Aristotle Happiness significance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s also different from him to the Marxism Happiness, see its limitations. Keywords: happiness virtue goods evalu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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