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经济法学

1984年,当我国经济法学姗姗学步的初期,刘瑞复在是年《哲学研究》第3期上发表《哲学方法论与经济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认为经济法学的核心在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行最优法律调整,以达到以最少的经济耗费和其他社会耗费,获得最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并明确提出:“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不仅是突破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也是衡量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哲学研究》编辑部也发表编者按,提倡哲学、法学、经济学界要关心“左邻右舍”的情况并建立广泛的联盟,共同展开对边缘科学和横断科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10年之后,刘士俊又在1994年《法学杂志》第4期上发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辩证思维方式》,指出:在经济法理论研究过程中,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肃清形而上学的影响,才能少走弯路,取得更大的成绩。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的研究几乎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一论域堪称人迹罕见的理论荒原。1966年,福柯在那部佶屈聱牙但畅销火爆的哲学著作《词与物》中又提出了“知识型”这一著名概念。“知识型”是《词与物》的核心术语;《词与物》实际上可以说是“知识型史”或“知识型考古学”。福柯的知识型并不局限于某个固定学科之内,它在表面上互不联系的,不同学科底层往来

穿梭并挖掘它们共同的话语语法构型规则。语言学、政治经济学、生物学等学科在主题上尽管相距甚远,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各说各的,按照库恩的观点是具不同“范式”的,但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内在构成、组织形式、表意法则却是暗通窥曲的,在一个既定时空内具有不易看见的高度的相似性,在知识型的理论透视下,人们熟悉的范畴、类属开始分崩离析,学科、知识、事物的关联得以重新组合,知识话语的疆界被予以重绘。哲学和经济法学都浸淫于时代精神之中,虽然表面名目疆域划然清楚,但井水不犯河水表象的底层,却是浑然一体地下水径流潜伏贯注于焉,其间存在学科话语底层共同的语法规则,即知识型。勒内?达维德说:“法学常常只是把先在哲学或政治等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观念或趋向在法的方向反映出来……各国都依靠法学家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尽管研究经济法学的哲学理论基础犹如从平地登上海拔极高的山巅因空气稀薄而呼吸困难,但在这种高度抽象的学术研究领域作业的心悸气短也不能使我们踯躅不前,因为任何学科研究到一定高度都会趋向于形而上,何况外国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都Ph?D相称,所以我们不得冒险犯难而履雪冲霜,以求从理论的抽象上升为理念的抽象。

一、经济法学产生的哲学理论基础

德国是经济法学的母国,而近代德国哲学的先驱首推莱

布尼茨。揆诸史料,莱布尼茨本是学法律的,其早年的学位论文《试论法学之艰难》,即阐述法学研究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不过,康德这位被称为“哥白尼式”的哲学家则皎月既升,群星黯然,以致后人可以超越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康德在生前就享有盛誉,而自以后,费希特、谢林直到黑格尔,德国哲学的发展可谓一个盛大的胜利游行。

法哲学一直是德国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德国古典哲学家大都有专门的法哲学著作,如康德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原始基础》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后来自19世纪末起,德国许多大哲学家就不再撰写专业的法哲学著作,如尼采、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代之而起的则是由专业法学家转而研究法哲学的学者,这种现象一直到最近才稍有改变。康德被尼采称为编织抽象概念的哲学体系之网的“大蜘蛛”。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说:“黑格尔的体系作为体系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流产,但也是这类流产中的最后一次。”到19世纪末,哲学被有的学者称为落到了莎士比亚著作中的李尔王的地位,即只剩下一个乞丐的讨饭袋了。哲学家们不再企图像黑格尔那样建立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法学家出身的法哲学家龙象辈出。

黑格尔的法哲学,虽也系属于“历史的”范畴,而其与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并不有其理论上的共同之点。德国历史法学的形成标志是萨维尼发表《论现代对立法及法学的任

务》,与蒂鲍的《论德国编纂法典之重要性》进行论战。历史法学派只是在一些理论观点和主张上与自然法学说相左,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仅仅在自然法的内容上加上了人文主义、国民意识等内容,使其更为丰富,更加适应社会的现实。尤其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孕育下诞生的“潘德克顿法学”,其体系和概念,大都属于自然法学。尽管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为康德的爱子,但胡果等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的保守性也是毋庸讳言的。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普赫塔认为法律之出自民族精神,犹如植物之出自种子。他称法律为民族精神的器官。可见,历史法学派是一种“法律发现论”,与自然法学的“法律创设论”不同。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了“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中发现法的真谛,这本身便与后来利益法学、自由法学运动等社会法学相通,为后来社会法学的兴起埋下了伏笔,而并非简单地像我国学者通常所说历史法学的极端乃是概念法学。

社会学法学的兴起是经济法学产生的法哲学基础。社会学法学的初期理论形态固然可以追溯到法国孔德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英国斯宾塞的有机体的生物学法学理论,但它的正式开端应该说自耶林和祁克。再者,斯宾塞被

人们称为一个“粗鲁而朴实的个人主义”哲学家不过,确如马克思所说“,要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ancienregime的德国理论。”,在美国的法律达尔文主义就与他有很大关系。据《美国思想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一书中说“,南北战争后的六十年间,要从事任何一种知识性的工作,都必须先精通斯宾塞。”几乎每一位美国的哲学思想家,第一流的或第二流的,包括著名的詹姆斯、杜威等,当时都必须随时考虑斯宾塞。但建立在这种法律达尔文主义的思想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作为德国社会学法学的先驱耶林本是历史法学派嫡系,早期著有《罗马法的精神》,在19世纪70年以后观念幡然改变,发表《法之目的》,创建目的法学。日本经济法学家峰村光郎是典型的受德国法学影响的学者,他还著有《法哲学》一书,对耶林的学说进行了浓墨重笔的分析。根据峰村光郎的研究,耶林所谓法律的创造者——目的,并非超经验的目的理想,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原因”。而且法律并非像数学般地逻辑产生,法律系因应现实生活要求所产生,且系基于追求利益所产生耶林批评当时的法学生活在“概念的天国”,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系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指导未来法学的“导引之星”,必然是

法之目的,其地位犹若北极星之于航海者然。其实,正如梅仲协在《欧陆法律思想之演进》一文中所说“,在法律思想史上,曾经支配着亘希腊以至中古之世历时悠久的团体主义之法律观,而一度被十

七、十八世纪之个人主义的法律观所摈弃者,直至黑格尔出,始重予以有力的基础。”耶林对康德法哲学中蕴含的个人主义亦加以批判,认为法学的重心应该转移于社会、社会目的及达成这些目的方法,不应过分注重个人权利及利益。“我们一切文化及历史,均系为了总体目的而以利用个人生存为基础,任何的人类生活,不单是为自己存在,同时亦为世界存在。一切人类,不论其立场是如何狭小,站在每个人的立场上,均应为人类文化之目的共同努力。”不难看出,耶林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法学的先驱,而日本经济法学家峰村光郎之所以十分关注耶林的法学思想,不仅是其经济法思想受耶林的法学思想影响,而且显然把肇端于耶林的法学新思潮作为经济法的思想根源加以探究。

耶林之后,一些年轻的学者翕然从风,集中火力对概念法学加以创深痛剧的抨击,掀起一场巨大的社会法学运动。西方学术界评论说:“耶林死后,世界法学界尚健在的最伟大的学者就是祁克。”祁克对于法学及政治学理论的影响,是由于他对于“协会”所进行的历史性及有系统性的分析。祁克的法学理论与他在《德意志协会法》中的协会理论相呼

应的。他在《人类协会的本质》中认为,法律的基本两大类不是“私法”及“公法”,而是“个人法”及“社会法”。所谓个人法,即国家管理个人及团体的彼此私人间的关系。而社会法则管理团体中内在的活动及全体的关系。祁克的社会法理论,对于狄骥及克莱布等影响颇大。诚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祁克首次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现代法学的最大功绩。”由此可见,我们今天通常说经济法是社会法即源自于祁克对社会法概念的创新。正是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德国经济法学中早期的“方法论说”即是这种法哲学领域中社会法学运动兴起的反映。例如,德国经济法学家盖勒和韦斯特霍夫的“社会学方法”理论,就在于当时应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将法学视为直接对经济原始资料进行区分和探究其间关系的工具,认为法社会学是在从潜藏于复杂事实加以再度抽象的作业,其事实和规范的结合是从实然到应然。

我国法学界在研究耶林以后的法哲学思潮时见树木而不见森林,似乎有耶林的目的法学、艾尔利希和康特洛维奇的自由法学、赫克的利益法学等诸说纷然杂陈,使人恍如行山阴道上应接不暇。其实,自由法学运动之所以不称为“学派”是有道理的。的确,自由法学的两位代表人物艾尔利希和康特洛维奇分别于经济法学产生的前三年和同年发表了《法之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和《为法学而战》,这可谓自

由法学的代表作。如果像我国法学界仅仅将这种自由法学的主张视为法律有漏洞需要突破概念法学的法律解释论,那么自然很难明这种主张对经济法学产生的推进作用。不过,据笔者所见“,自由法学运动”是康特洛维奇最早在1906年的《为法学而斗争》中提出来的概念,该书仍效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而得名。康特洛维奇之所以称“自由法学运动”是为了将各分散的势力和学说统合起来追求法律学方向的转换,他自己表明有两点理由:其一,“国家法”和另外存在的“自由法”的关系考察为中心;其二,“我们的运动,效仿自由宗教运动,取名为自由法运动。”康特洛维奇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表现出的神学的近代主义和文学、美术的未来派、表现主义、超现实主义等动向结合起来考察,认为法学中也存在这种与传统的反叛和批判的自由法运动。可见,康特洛维奇所说的“自由法学运动”其实是一种法哲学范式的转变,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社会法学运动。因此,我们说自由法学运动的概念虽然由康特洛维奇所创,但这一运动自耶林倡目的法学就已开始。自由法学运动,虽仍属实证法藩篱之内的产物,在法律思想上,未曾创树若何卓绝的理论,但如自由派学派的硕彦福克斯所言,自由法学的运动堪称为一场对抗罗马教会式的“法律文化斗争”,激起法学界的一种启蒙运动,促进实用法学的学术研究风气,使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连接成为文化现象中的一环。我们应该看到,

与此同时,英美等国为反对与概念法学如出一辙的分析法学则有唯实主义运动的兴起,与德国的自由法学运动在本质上颇为类似。如果用黑格尔的语式来说,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是“正”,那么自由法学运动和唯实主义运动是“反”,至于欧美的社会法学就是“合”。

笔者同意李国海在《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一文中的观点:“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30年代这一时期,西方法哲学高扬‘社会化’的旗帜,从观念上实现了对传统法观念的超越,从技术上力图打破公法和私法之间原本不可逾越的隔阂,论证了公法私法化的可能性,法哲学的变迁目标与现代经济法的性质及精神是十分吻合的。这不仅证明了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都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支配的,而且表现出法哲学的发展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间接的铺垫作用。”李国海的这篇论文是笔者所见国内研究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寥寥无几的著述之一。笔者认为上述问题还可以从下两方面来深入分析:

1.西方哲学当时的发展趋势是从理性主义到非理性主义

当时的西方哲学家认为,西方的理性病了,只有对理性本身进行治疗,才能给西方文化提供真正有效的免疫力,在可靠的人性基础上重建西方人的精神力量。正如胡塞尔所说,西方的一切非理性主义归根结底归然是理性的,只是未

达到某种理性的自觉而已,问题是理性要突破科学的狭隘视野,扩展其地盘,深化其根基,提高其层次,在非理性和科学理性两方面都重新获得理性的自我意识。在德国一度“哲学是一种已经灭绝了的生活方式”结束后,德国法哲学的自由法学运动思潮从现实主义的角度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和改良主义要求。“信奉自由主义的德国法学家为了将形式主义逐出法庭,曾推动了‘不受拘束地发现法律’方法的采用。”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这样写道:“20世纪的法律,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越来越不被看做是一个严密结合的整体、体系、法令大全了,它越来越多地被看做是一个大杂烩,一个仅仅借助于共同的‘技巧’才得以统一起来的、由特定的判决和相互冲突的规则所组成的一堆零七八碎的东西。古老的实在法之上的东西被打碎并为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所取而代之。……16世纪形成的把所有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作法不得不让位给罗斯柯?庞德在30年代中期所说的那种‘新的封建主义’”。当时的法学界认识到了这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并且越来越明白“由空洞的外表的概念而构成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法的严格性——它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法的理想之一即‘法律安全’的原则——成为恶意的人的盾牌”。在穿越了概念法学的沼泽地后,由于自由法学运动的影响,德国法学家在1906年发现了如狄骥所说“自拿破仑第一法典以来私法之重大变迁”的公私法

融合的经济法。笔者认为,如果借用马克斯?韦伯的术语,经济法在民法、商法等传统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到“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的转变。韦伯生活的年代正是经济法学产生的年代,他虽然在众多领域成为后学所关注的焦点人物,但正如他所说,他的老本行是法学,他的《经济与社会》《施塔姆勒的批判论文》等著作都可以说是经济法学产生时代法哲学思想的体现。韦伯以理性的表现形式为基础,把法律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即:形式非理性的法律;实质非理性的法律;形式理性的法律;实质理性的法律。在韦伯的理论中,“形式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基本是同义的。如果要进一步区别它们之间的细微含义的差别,那么可以勉强地说,韦伯在一般哲学高度论述合理性时,按照康德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把合理性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当论述这两种合理性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表现时,韦伯称之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又分别与康德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类同”。按照韦伯的理论,形式合理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前者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属于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后者则基本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两者的二难推理使韦伯长期感

到痛苦和困扰,他看到了形式理性化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带来了实体非理性化的后果。的确,韦伯关于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论述促使了法律的经济解释学派的产生,但正如有些西方学者所言,韦伯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实际上持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不可知论,再加上未能天假其年于1920年患急性肺炎溘然长逝,因此没有能在经济法学勃然兴起的年代对经济法留下相关的论述,但经济法的产生确实可以用他的“形式合理性法律”与“实质合理性法律”的概念加以解释。这点也可以从韦伯身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得到证明。有学者称,如果马克斯?韦伯被看做是资产阶级化的马克思,那么哈贝马斯就可以被看做马克思化的韦伯。哈贝马斯借用了韦伯的“合理化”概念阐述自己的观点,他称现代社会进入了由“国家管理的晚期资本主义阶段”,而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定措施进行行政干预,这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鼓吹的自然理性主义相矛盾,这样最终给合法性造成更多难题。战后德国法哲学中,合理性与合法性成为讨论的重要主题话语。可见,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和韦伯的思想有密切关系,分别是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和现代对经济法现象的法哲学反思。无怪乎德国经济法学家的经济法学说是一种“世界观说”。比利时的杰奎明也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系,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法。持类似观点的实繁有徒,显然是以哲学思想为支柱的

产物。例如,邓尼斯特央斯基的关于法和经济关系的观念就是以黑格尔哲学为指南。

2.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潮的浸润

《现代德国法哲学》一书的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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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 时效基本理论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诉讼时效制度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基本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特点 ①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③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提示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

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提示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民法总则》关于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的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重点与难点】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法律)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 各类法律关系(法律) 概念: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概念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能独立的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经济管理主体:例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比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 2、社会组织 ?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包括经济组织的职能机构(科室)和下属单位(车间、班组、商店)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综上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原因出生的人。 ?组织体: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三)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是法律拟制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经济法 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目(本科)

经济法本科生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刘文华徐孟洲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刘大洪主编:《经济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吕忠梅陈红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乃新:《经济法精神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冯玉军:《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艳芳编:《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徐孟洲著:《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占荣等:《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反思整合与发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经济法本质及其与WTO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史晋川:《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王晓晔主编:《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王晓晔丘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张世明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肖江平编:《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07944 经济法学原理 复习资料1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法基本理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经济关系 B.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C.经营协调关系 D.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A.德萨米 B.摩莱里 C.圣西门 D.傅立叶 3、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这被视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A.《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全国产业复兴法》 C.《农业调整法》 D.《紧急银行法》 4、1919年()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5、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经济宪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公司法 6、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关键在于明确()。 A.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B.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C.经济法的主体 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7、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 8、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干预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A.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B.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市场监督关系 9、税法属于()。 A.市场主体法 B.市场活动与规范法 C.宏观调控与管理法 D.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0、中国经济法的真正产生和发展是从()开始的。 A.新中国成立后 B.文革后 C.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D.1993年后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重点

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3.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法律上、经济上的正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导致企业经济实体的解散和法人资格的消失。 8.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乡镇企业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1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2.个人独资企业法,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5.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1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1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20.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21.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2.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一种制度。 2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4.贷款,是商业银行将货币在一定期限内借出,借以获得利息的业务。 25.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6.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7.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议机构、会议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办理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一种监督。 29.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环境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32.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33.信贷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将金钱出惜给借款人使用,在合同期满后由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力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5.诋毁商誉,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36.采取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7.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38.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销售者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 39.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0.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6.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判断正误 1.错2.错3.错4.错5.对6.对7.对8.错9.错10.错 三、单项选择题 1. B 2. D 3.A4.D5. A6. D7.C8.B9.B10.C 四、多项选择题 1. A B C2.A C3.B C D4.A B C D 5. A B C D6. A B C D 7.A B D8. A B C D9.A C D10.A B C D 五、填空题 1.民法 2.市场自主国家干预 3.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4.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商品经济关系经济关系 6.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7.市场中的经济规律法律财政 8.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绝对性 10.非财产所有者 六、简答题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民法出现在前,经济法出现在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基于经济的社会化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后者以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出发点。 民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目的不同。经济法对其对象进行调整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民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3)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体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4)调整原则、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原则是,既要体现经济法主体平等的一面,这与民法调整原则是一致的,又要服从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现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经济法则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等。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不同,尽管在行政法中也包括经济行政行为,但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要比行政管理关系广泛、深入得多。至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协调关系,行政法更不能企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经济法的主体不同,前者不包括经济组织内

经济法学原理

经济法学原理 单选择 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 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 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 在德国流行起来。 5、主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分支。代表人物是哥尔德斯密特。 6、方法论说是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其代表人物卡伊拉。 7、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 8、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 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10、个人和国家是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的两块主要领域。这也构成了法律包括经济法的社会基础。 11、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 12、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 13、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必要性。他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初步思想。 14、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15、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伦理。 16、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 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 17、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18、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 正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19、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 20、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 21、人权按人分配。 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 23、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 24、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25、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 26、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 27、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28、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表现为个别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造成遗漏,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盲目无序地发展。 29、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30、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31、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3、所谓法的普遍性意义: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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