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名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济增长 ,扩大企业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对品牌和商标的认知和保护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商标是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掌握在注册人手中,而品牌植根在消费者心智中。

商标作为商标具有合法性、区别性和显著性;其价值和功能是实施企业CI (Corporation Identity System)战略的核心;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便于记忆商品;便于消费商品;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信誉、权利以及艺术等方面的价值上。

其功能包括: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

商标与品牌,都有自己的识别系统,都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图像等,注册后的品牌,商标与品牌的标志是基本一致的;两者都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或叫专用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都可

以转让或出卖;两者都需要在市场及社会中不断地被保护、经营和塑造,才能提高它们专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两者都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商标,谁先注册谁先拥有,商标是品牌的重要部分,注册了商标也就拥有了这个品牌。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要了解商标权,首先得了解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

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今天,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国际商业贸易的发展,随着商品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通,商标的使用早已跨越了国家的界限,商标的使用也在寻求更广泛的法律保护。一些以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继订立。商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二、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

2、续展权

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期限的一种的权利。

3、禁止权

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4、转让权

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权利。

5、使用许可权

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权利。

6、“即发侵权”的申请制止权

指商标权人对即将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制止的一种权利。

7出质权

指将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8、继承权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商标不被侵权呢?

现在有许多企业被人控告商标侵权,其中有许多并非出自侵权人故意,往往是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或产品别名、装潢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被处罚者总觉得冤。但法不容情,违法必究。如何避免这种非故意的侵权行为发生呢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提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

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

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

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

商标唯有注册企业享有专用权。保护其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上边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

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

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

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

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

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

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第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对市场上或广告中出现的涉嫌侵犯自己注册商标(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

1、进行必要的合法的调查和法律咨询,搜集证据。

2、向涉嫌侵权人提出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4、向人民法院起诉。

5、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6、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

7、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要请求海关扣押。

7、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罪);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13、214、215条)

第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前面所说的商标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前提条件下,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则一般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但驰名商标突破了“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个界限。

首先是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即是指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但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它的特别表现在某商标在其注册或使用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成员国也要受到保护,即使在其他成员国该驰名商标并未进行注册。1994年4 月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把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1996年8 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扩大到企业名称上的保护,即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请求撤销。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沿袭了过去的规定。尤其是,将驰名商标的

保护纳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上。

只有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品牌和商标,才能保证企业产品的高质量、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特征 ,开拓占领销售市场 ,提高营销利润 ,同时树立企业形象 ,最终达到持久、不断的畅销 ,使企业获得巨大经济效益。

商标保护的目的

一、市场竞争呼唤实施名牌战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名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济增长 ,扩大我国企业的影响 ,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

1 .名牌成为人们消费追崇的商品 ,名品消费日趋旺盛。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人们对物质产品的追求 ,已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 ,沿海发达地区向富裕型挺进。对名牌商品的消费 ,已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物质需求 ,增加了精神享受的成分。名牌 ,是高质量、高信任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集中表现。使用名牌商品 ,消费者不但称心满意 ,而且会身价倍增 ; 同时是消费者地位、形象、富有的体现。因此 ,名牌商品代表了时代商品的新潮流 ,代表着商品发展的方向。从消费结构分析 ,由于人们追崇名牌的心理趋势 ,名品销售日趋兴旺 ,已在诸多商品消费结构中占相当的比重。据对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 31个大中城市“居民消费趋向”调查表明 ,

我国城市居民品牌意识明显增强 ,消费者心目中的最佳品牌与市场占有率居第一位的品牌的吻合率达 90 %以上 ,耐用消费品在市场上知名度居前三位的品牌 ,市场占有率均在 6 0 %以上 2 。由此可见 ,名品正在担起市场与消费的主流与导向作用 ,前景广阔。

2.国际名牌涌入 ,人们企求中国名牌与之竞争。近几年来 ,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 ,国际名牌商品乘机大量涌入国内 ,冲击着市场 ,也冲击人们的消费观念。不可否认 ,不少国际名牌其质量确实优于其它同类产品 ,这就使众多消费者宁愿多花钱 ,也为拥有国际名品而自豪。比如 ,日本松下、日立、索尼电器、金利来系列产品 ,德国奔驰轿车等一大批名牌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商品。一方面 ,国际名牌商品进入国内市场 ,使得人们大开眼界 ,获得享受 ;另一方面 ,国内市场受到国外知名品牌的严重冲击 ,民族工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 ,人们呼唤企业创出更多名牌 ,树立信誉 ,与外国名品竞争 ,占领国内市场 ;国际市场也在呼唤中国名牌 ,参与竞争。

3.名牌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法宝。无论从消费趋势还是从市场竞争角度 ,都明确提出了实施名牌战略问题 ,名牌战略的根本问题是产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源配置主要是靠市场调节 ,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 ,提倡平等竞争 ,优胜劣汰。市场竞争就是产品的竞争 , 产品竞争就是质量的竞争 ,而质量竞争又常常是通过“品牌”竞争来实现的。社会的发展 ,科学的进步 ,使这种“品牌”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想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取胜 ,就要争创名牌。众多

企业走向成功的实践已证明 :没有名牌 ,就没有消费者 ,就没有市场 ,也就没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果日本企业不在电器产品上推出名牌 ,就不可能使其产品遍及世界 ;如果不在汽车上争创名牌 ,就不会赶上并超过美国 ,使日本汽车跑遍全球。在我国 ,名牌战略愈来愈被企业家所认识和采用 ,名品逐年增多。“长虹”、“长城”、“海尔”等一批知名商标 ,已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一个名牌能带动一个企业 ,一大批名品能振兴国家经济。因此 ,企业要走向成功 ,就要在诸多战略中 ,首先重视名牌战略 ,在竞争中走出一条取胜的坦途。

二、实施名牌战略存在的问题

名牌战略就是企业根据名牌产品的高质量、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特征 ,开拓、占领销售市场 ,提高营销利润 ,同时树立企业形象 ,最终达到持久、不断的畅销 ,使企业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策略。它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且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都具有一定的影响。然而 ,我国企业在实施名牌战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使名牌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

1 .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名牌战略的基础条件是产品和商标。在国际上 ,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 ,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而令人不安的是 ,我国企业对名牌商标的重视却不够强烈。据有关资料 ,自 1 983年 3月我国颁布《商标法》以来 ,各级外贸

企业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仅为 50 0 0多件 , 在国外注册的约 70 0件 ,仅占全部商标的 1 . 2 %左右 ,与产品商标国际化要求相距甚远。而反观美国 ,在我国大陆注册商标就多达 1 2 50 0多件 ,占全美产品商标的 6 0 %以上 3 。正因为我国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国内许多名牌产品的著名商标成为国外一些心存不良之徒觊觎对象和掠夺目标。如“同仁堂”、“九芝堂”等被日本抢先注册 ;“青岛”啤酒则被美国抢先注册等。面对这种情况 ,我们的企业要么退出这些国际市场 ,拱手让给对方 ;要么改换名不见经传的新商标 ;要么花重金购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无论作何种选择 ,企业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损失难以弥补。

2 .企业引进外资 ,国内名牌纷纷“外嫁”,争披“洋装”。以名牌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分割世界资源 ,形成垄断局面后独占市场 ,这是当今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特点。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外国企业为了能够在世界最大、最具潜力的中国市场上站稳脚根 , 纷纷采取先输出产品 ,尔后输出资本 ,最后输出品牌等无形资产的手段抢滩登陆 ,而实施这一策略的步骤就是“吃掉”中国有竞争力的商标 ,“吃掉”的方式又以购买为多 ,或者在合作中挂上外国的牌子 ,从而使中国不少著名商标在市场上消失了。如“洁花”牌洗发香波曾是风靡全国的名品 ,该厂与“宝洁”合资后 ,投入巨额宣传广告费用推销美国“P&G”公司提供的商标 ,把原来在中国毫不知名的美国商标宣传成了名牌 ,而“洁花”却反而无人知晓了。

3.假冒横行 ,名牌受扰。近几年来 ,假冒名牌源源不断 ,冲击着正宗产品 ,令名牌企业叫苦不迭。虽经有关部门轮番扫打 ,但在“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等内外因素作祟下 ,却是打不胜打。就拿“红塔山”香烟来说 ,据有关资料 ,市场上的冒牌货已占销售量的30 %~ 50 %,而“红塔山”的主要销售地 ,假货已占红塔山总销量的 70 %。玉溪卷烟厂为保护自己的名牌已付出亿元以上的代价。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名牌企业的声誉 ,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4.包装落后 ,无法适应市场需要。在出口的商品中 ,“一等产品 ,二等包装 ,三等价格”的现象存在已久 ,改进不大。以罐头食品为例 ,在国外大部分采用易拉罐式包装的时候 ,我国仍有不少企业采用马口铁全封闭包装 ,使消费者倍感罐头好吃但口难开 ,因而失去了不少消费者。三、实施名牌战略的途径创名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需要企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代人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实施名牌战略更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企业以质量为基础 ,以科技为保障 ,以广告为手段等多方面的综合努力 ,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只有激发企业内在的争创名牌的动力 ,同时发挥政府、中介组织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才能使名牌战略的实施有坚实的基础。

1 .树立名牌意识 ,这是创名牌的关键。名牌意识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竞争意识。一个国家没有一批国际知名的企业 ,一个企业没有在国际、国内市场打得响的牌子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 ,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永远落在别人的后面。因此 ,正确的名牌意识 ,可以指导企业实施有效的名牌战略 ,制订正确的名牌发展规划 ,生产出真正适销对路的名牌产品 , 从而夺取市场、获得效益。我国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从一个不占天时地利优势的内地军工企业 , 迅速成长成为我国最大的彩电生产基地 ,跻身于世界为数不多的彩电大规模生产企业之列 ,其中一条最为成功的经验 ,就是具有强烈的名牌意识 ,主动实施名牌战略。面对包括日本松下、索尼、法国汤姆逊等跨国公司 1 3次合资要求 ,无论对方提出何种条件 ,中方始终坚持一点 ,使用“长虹”品牌 ,否则一概不谈。这种名牌意识和爱国忧患意识是多么可贵 !要让中国名品走向世界 ,必须像长虹集团那样 ,高举品牌旗帜。

2 .以质量创名牌。质量是产品和企业的生命。没有可靠的质量 ,产品就失去了市场生存的基础 ,名牌就无从谈起。综观国外的一些名牌 ,无一不是质量一流的产品 ,我国的产品要走向世界 ,就要靠过硬的质量。企业要提高产品的质量 ,首先要强化质量管理 ,使质量第一的思想在全体员工头脑中深深扎根。其次是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而管理技术又必须超前到位 ,事前控制为主。要使产品的每一个部件都高质量 ,从而保证整体质量的提高。要采用国际标准 ,与外国名牌在同等标准下竞争。同时还要把质量标准转向用户 ,生产符合消费需求的高质量标准产品 ,取得生产效益。因为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所要求的 ,是创名牌的根本目的。

3.依靠科技创名牌。要坚持科技开路 ,以技术进步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这是创名牌的动力和根本途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重要内涵之一是科技能提高产品质量。因此 ,只有在生产过程中 ,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才能创出一流的产品。日本丰田汽车技术日新月异 ,其发动机与 2 0年前相比 ,重量减轻 4公斤 ,最高功率反而提高 2 5马力 ,并大力采用最新电子科学技术 ,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骄子。所以 ,企业在创名牌活动中 ,一定要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 ,不失时机地做到有计划、有要求地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使生产上主要工艺装备的工序环节、技术和自动化程度 ,不断地赶超国际当代先进水平。这样 ,才能有把握地生产出更多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名牌产品。创名牌需要科研投入 ,甚至是巨额投入。德国奔驰汽车公司为使质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 每年用于科研开发的费用要占销售额的 8%~ 1 0 %。我国企业为确保名牌战略的有效实施 ,也必须增加名牌产品的开发经费。政府要加强基础研究 ,加大资本投入。企业靠产品 ,产品靠创新 ,创新靠科技。

4.以规模创名牌。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量 ,才能相应扩大知名度 ;另一方面 ,注重规模亦能相应改善生产条件 ,有利于推行现代生产技术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 ,以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产品设计 ,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 ,创名牌与上规模是密不可分的。事实证明 ,企业取得成功 ,是创名牌与上规模同步 ,以名牌促规模 ,以规模扩展名牌影响中实现的。实施

名牌战略 ,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力杠杆。

5.以广告宣传创名牌。现代市场竞争的成功事实已充分证明 ,广告宣传是推动企业与产品成名的必要手段。过去那种“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的竞争要求。把企业的名牌产品 ,科技含量和审美价值的内涵具体转化为市场视觉符号 ,形成对社会公众的直观与理念的诱导力 ,产生现实的市场效应和久远的企业形象 ,推动企业名牌的建立与发展 ,这种方式在名牌形成中屡试不败。“蓝色巨人”的形象是美国 IBM公司的化身 ,该公司在 1 988年率先引入 CI(企业形象设计 ),希望通过企业识别 ,确立 IBM公司的企业精神及时代感 ,最终取得了成功。

6 .以培养管理人才 ,提高员工素质实现名牌。要生产一流的产品 ,就必须有一流素质的人才。在现代企业管理中 ,人已成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实施名牌战略中 ,人的作用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 ,要提高全体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使员工具有强烈的名牌意识 ,对创名牌抱有执著的追求 ;对名牌要力求完美 ,追求卓越 ,不断创新 ,永不满足。近几年来 ,彩虹、康佳等品牌仅仅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就迅速驰名 ,赢得了广大的消费者。这其中 ,高素质员工起了不可缺少的推动作用。因此 ,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 ,是实现名牌战略的根本保证。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夏雪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商标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现阶段我国企业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创新方向。在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财产,也是经济主体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商标(品牌)尤其是品牌战略带动经济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欧美等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若将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只有短短的不到30年历史,相应的,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践领域,国内部分具有前瞻性发展思路的地区和企业率先开展了初步工作:在1995年、1998年,深圳市、广州省先后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普遍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贵州省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于2005年启动了

“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改革”的新一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2家试点示范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保证了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1 与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相反,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相对还显单薄,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对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理解还欠深度,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常常难以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企业只有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企业选择的商标显著性不高。虽然现在企业大多使用的借用商标,显著性不高,易被淡化。但在我国的知名品牌中,使用借用商标的却不少。⑵企业新产品的注册商标未能与该产品的名称区分使用,导致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能用名称而被撤销。⑶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许可人不具备有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资格。三是,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注册商 1邓佳丽:《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以贵州为例》,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1页。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摘要: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 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 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引言 当代社会,商标的功能已经由最基本的识别、区分商品转化为创造财富。广大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熟悉商标开始,是否“有名”已经成为群众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产品有了注册商标就更容易进入这些大商场或超市销售。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大多数消费者购物都是认牌购物,商品有了品牌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它的品质,更容易记住。“好酒也怕巷子深,皇帝女儿也愁嫁”,多渠道宣传自己的商标,创建产品品牌形象是拓展市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因此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对企业“金字招牌”的打造和保护。 商标权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开始通过另一种合法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和宣传,将无形财产以一种有形的方式来确定下来,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不管是从本体论意义、认识论意义还是发展论意义来看,商标权都成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中的必然要求。① 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商标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这些事件中,“商标权”在发挥其公正审判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种种的纠纷,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的不足,商标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的课题。 一、商标权的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①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lawyers/article/d5599.htm l

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樺龍”的外延与内涵均无法将“中華龍”外延与内涵涵括其内。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中華龍”与“中樺龍”也容易区分开来,两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華龍”字样,将使“中華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使用“中華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含有法律所禁用的元素,不应纳入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非例外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元素的标识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并非所有含有“中国”文字元素的商标一律不得使用或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qq/860310.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97149.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怎样保护商标权

怎样保护商标权? 答: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又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起着区别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及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的生产工艺及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以下介绍如何保护商标权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1)及时注册 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商标为强制注册原则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商标注册还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该商标的专用权。 “抢注商标”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的产品适销对路,但其实践中, 所使用的商标尚未注册时,就抢先申请注册,然后向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企业索要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或者“商标使用费”,为此,一些企业不得不花费大笔金钱赎回自己原来使用的商标。 (2)按期续展 商标注册之后,有效期为十年。如果有效期满,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所有者就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人没有提出申请,原注册商标就要被主管机关撤销。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企业如果不在合理期限内(到期前六个月至到期后六个月,前后共一年时间)进行续展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这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3)依法变更和转让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的一时疏忽或嫌麻烦,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恶果。 企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予以公告。企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4)谨慎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名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济增长 ,扩大企业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对品牌和商标的认知和保护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商标是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掌握在注册人手中,而品牌植根在消费者心智中。 商标作为商标具有合法性、区别性和显著性;其价值和功能是实施企业CI (Corporation Identity System)战略的核心;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便于记忆商品;便于消费商品;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信誉、权利以及艺术等方面的价值上。 其功能包括: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 商标与品牌,都有自己的识别系统,都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图像等,注册后的品牌,商标与品牌的标志是基本一致的;两者都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或叫专用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都可

以转让或出卖;两者都需要在市场及社会中不断地被保护、经营和塑造,才能提高它们专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两者都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商标,谁先注册谁先拥有,商标是品牌的重要部分,注册了商标也就拥有了这个品牌。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要了解商标权,首先得了解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统称,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标权当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商标权本身就是企业或个人靠自己的智力而创造出来的,商标对当事人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另外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和要求也非常的严格,这些都符合知识产权的特点,所以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2、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怎么走? 1、注册准备 选择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 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 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

2019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满分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a)年10月1日生效。 A、2001 B、2002 C、2003 2、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的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c)以上。 A、0.8 B、0.9 C、0.98 3、所谓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a)。 A、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4、工程师甲根据其单位指派开发出某种碳酸饮料配方后,单位对该配方采取了全面的保密措施。乙公司利用高薪聘请甲到本公司工作,甲便携带该碳酸饮料配方到乙公司 受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d) A、甲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B、乙应承担侵权责任,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C、甲、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乙都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a) A、甲公司的名称 B、乙或者丙的姓名 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 D、乙和丙的姓名 6、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下列哪个时间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b) A、申请日起15日内 B、申请日起3个月内

C、申请日起6个月内 D、申请日起12个月内 7、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就下列哪些(种)专利,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诉?(c)。 A、发明 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被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b)。 A、新颖性 B、独创性 C、显著性 9、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c),即行公布。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10、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c) A、未公开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保密性 1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c),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12、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a) A、自始即不存在 B、自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C、自申请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D、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即不存在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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