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研究

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研究
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研究

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研究

[内容提要] 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是由两大阵营的股东所组成。公司法将公司51%或2/3的大股东的决议看作是公司的决议,对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司小股东应当遵守公司大股东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对公司大股东的决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大股东的决议无效或撤消公司大股东的决议。但是,公司小股东对公司大股东决议的服从以公司大股东的决议没有动摇公司组织的基础作为前提,如果公司大股东的决议动摇了公司组织的基础,严重违反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所具有的合理期待,则公司法应当对那些反对公司大股东决议的小股东提供法律救济,责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份。这就是公司小股东所享有的股份价值评估权。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此种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持异议股东、价值评估权、组织结构的变更、公平合理的价格

一、股份价值评估的意义

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他们在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表决时实行民主原则,只要大股东同意公司某一决议,公司小股东就应当承认大股东决议的有效性,不得对大股东的决议提出异议,这就是前面所论及的大股东规则。然而,如果严格适用公司大股东规则,则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严重威胁。为此,现代公司法均对小股东提供了多种法律保护途径。在现代公司法中,即便公司所进行的某些特别交易活动得到了公司股东会合法的授权并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司法也要求公司购买那些反对此种特别交易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公司有义务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这些小股东的股份,这就是所谓的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的评估权和买断权。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虽然是由两大阵营的股东所组成,虽然根据公司法所贯彻的大股东规则,小股东有遵守大股东决议的义务,但是,如果公司所进行的特别交易活动会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使小股东对公司的期待利益落空,则公司法认为,公司有义务以公平的价格购买反对公司进行此种特别交易的小股东的股份,使他们退出公司,因此,法律赋予持异议股东以价值评估权和买断权是为了平衡公司那些希望从事特别交易的大股东和那些不希望因为此种交易而使自己处于不同于购买公司股份时所处的位置上的小股东之间的利益。

二、股份价值评估权的适用范围

前面已经指出,持异议股东的价值评估权仅仅适用于公司所从事的某些特别交易行为,然而,这些特别交易行为有哪些?总的说来,持异议股东的价值评估

权主要发生在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方面。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内部变更和公司组织结构的外部变更,已如前述。由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使公司小股东所期待的公司已经不同于现实的公司,如果不允许持异议小股东享有其股份价值的评估权和买断权,则实际上是对公司小股东的一种强制,因此,作为民主组织的反映,现代公司法规定了持异议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即持异议股东的价值评估权。

(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的规定

根据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A)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下列五种特别交易,则公司必须以公平的价格购买反对这些特别交易的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1)公司因为与其他公司合并;(2)另一家公司通过公司股份交换计划而取得小股东所有的公司;(3)公司所为的所有财产或实际上是公司所有财产的出售或交换,而此种出售或出卖又不是在公司的正常商事活动中所为;(4)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公司持异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5)公司所采取的任何其它行动,如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细则或董事会决议,小股东有权对这些行动提出反对意见并因此而由公司购买他们的股份的话。除此以外,现代英美法律还认为,如果公司或公司大股东从事对小股东具有欺诈、压制或其他不公平性质的行为,并且此类行为使公司小股东遭受严重损害,公司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

在日本,商法也承认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认为,当公司大股东作出某种重大的决议时,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此种决议,则公司应当以公平的价格来购买该小股东的股份。根据日本商法的规定,导致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持异议小股东股份的事由众多,主要包括:(1)公司因为转让所从事的商事事业。根据日本商法第245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让自己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或者受让其他公司所从事的商事事业,则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些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2)公司因为合并。根据日本商法第408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作出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决议,则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那些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3)为限制公司的股份转让而变更公司章程。根据日本商法第348条和第34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作出决议,限制公司股份的转让,则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些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4)公司从公共持股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和第65条,如果公共持股公司决议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些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

在我国,公司法完全承认公司组织的合并、分立,承认公司组织形态的变更,也承认公司章程的变更。问题在于,如果公司从事这些活动,公司是否应当对那

些反对公司从事此类活动的股东提供法律保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些反对此类活动的小股东的股份。实际上我国公司法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公司股东会要就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仅仅需要出席会议的2/3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即便公司小股东不同意该种事项的变更,公司小股东也无权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同样,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公司章程的变更也仅仅要求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的2/3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至于公司那些反对该种决议的小股东,公司法没有规定他们可以退出公司的途径。本书认为,当公司通过特定的大股东规则作出了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组织章程的变更决议时,公司应当对那些反对大股东决议的小股东提供法律保护,允许他们以一定的方式退出公司组织,否则就是对公司小股东的压制。此种方式就是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所规定的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

(二)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确定的理论根据

为什么当公司通过某些重大决议的时候,公司应当对那些反对此类重大决议的小股东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为什么此种保护方法仅仅是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那些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本书认为,当公司进行重大的组织结构变更时,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那些反对此类变更行为的股东的股份,其原因有三:其一,这是公司小股东合理期待落空之补救的需要。公司股东投资设立某一公司,或者购买某一公司的股份,是因为他们了解所投资的公司,知道该种公司具有某种确定的身份,具备某些特殊的性质,而这些独特的身份和特殊的性质正是公司吸引小股东的原因,是公司小股东投资该种公司的原因或是公司小股东购买公司所发行的股份的原因。当公司小股东基于此种确定的身份和特殊原因成为公司的成员之后,他们仍然期待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继续保持自己所喜欢的身份,仍然期待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继续保留自己所喜欢的特性。如果公司大股东决议进行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同意该公司同其他公司合并、分立,则公司小股东所喜欢的公司身份即发生变化,公司小股东所喜欢的公司特性即消失,公司小股东所怀抱的合理期待即落空。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小股东退出他们已经对其失去兴趣和丧失吸引力的公司。由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这些小股东的股份,是确保该种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最好方式。Clark教授指出,“如果我购买了一家法律出版公司的股份,我可能不会希望在一天早晨醒来时发现该种公司已经被并入一家电视传播公司,该公司的收益不再是源于公司所出版的法律书籍,而是源于所播放的电视节目。此时,我的公司股份所代表的利益已经不是法律书籍的出版业务,而是完全不同的商事事业。”其二,这是公司小股东利益得到公平对待的需要。当公司从事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组织章

程的重大变更等特殊商事事业时,公司那些反对此类交易的小股东可能会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公司法责令公司在从事此类交易时承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些反对此类交易的小股东的股份,会使此种不公平的对待减缓。“公司所进行的组织结构的变更对公司的股东构成重大的威胁,因为,公司的管理者在发动、构造和执行此类组织结构的变更交易时,完全可以以损害公司非控制股东利益的方式来促进公司控制股东利益的实现。”其三,这是公司开展有效活动的必要。如果公司在从事合并、分立或公司组织章程的重大变更等特殊交易时,不承担购买公司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的责任,则公司所进行的这些交易势必会遭到公司小股东的反对,公司很难成功地进行这些交易。当公司大股东通过从事这些交易的决议后,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公司大股东所为的此类交易,他们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公司从事这些特殊性质的交易?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实际上,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小股东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大股东所从事的行为是欺诈性的、压制性的,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如果公司法不规定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则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仅仅能够撤消公司大股东所作出的决议,否认公司所为的组织结构的效力。此时,公司小股东对公司大股东的反对实际上使公司小股东处于绝对的地位,公司大股东如果不获得他们的支持,他们变更公司组织结构的权力将永远无法实现。而通过公司购买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公司大股东的决议即可获得维持,既防止了公司小股东利用自己的地位压迫公司大股东,也使公司组织能够获得稳定的发展。

(三)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适用范围

既然公司在从事某些特殊的、重大的交易时应当承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那么,公司那些交易的发生始产生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的效力?本书认为,参考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当公司从事下列特殊交易时,公司应当承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股东股份的责任:(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是公司基本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必须要由董事会批准,股东会批准,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公司所为的合并,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小股东的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本书将在后面的有关章节加以讨论。同样,当公司大股东决议分割公司时,此种分割也是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公司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持异议的小股东的股份。(2)一家公司通过股票交换而取得另一家公司。根据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一家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股份换取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如果此种股份交换获得两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的话。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所为的股票交换计划,则公司应当以

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3)公司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动中所为的财产出售。在现代社会,绝大部分非服务性公司每天都在出售自己的财产。此种财产的出售是否都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并且都要由公司购买反对公司出售财产行为的股东的股份?对此,美国法律认为,如果公司财产的出售行为是在公司正常的商事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则此种财产出售行为是公司董事的自由决定权范围内的交易,由他们自己自由决定,无须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因此,也就无所谓持异议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如果公司财产的出售是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为,则此种财产交易必须取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同意,并且公司应当购买那些反对此种财产出售行为的股东的股份.(4)公司所为的重大章程修改行为。根据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行为如果对反对此种修改行为的小股东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则公司必须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该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何为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公司股东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4)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理解为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的行为:公司章程的修改改变或取消了股东的股利优先分配权;公司章程的修改改变或取消了股东所享有的凭股票兑换现金的权利;公司章程的修改改变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的修改排除或限制了股东的表决权或累积表决权。(5)公司性质的转换。如果公司大股东决议将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成公共持股公司,或决议将公共持股公司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则该种交易行为也属于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它使公司股东所期待的基础动摇,因此,公司应当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司持异议的股东的股份。(6)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细则以及董事会决议所规定的行为。如果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细则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上述五种情况之外的任何公司行为的采取,均使反对公司这些行为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股份的权利的话,则在公司在采取这些行动之时,如果公司股东反对此类行动,公司即有义务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

三、股份价值评估权实现的程序

公司小股东在公司进行组织机构的重大变更时虽然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股份的权利,但是,此种权利的最终实现要求股东遵循一定的程序作为条件,这些程序包括:提前进行书面通知,反对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公司对持异议股东的通知,持异议股东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将股份寄存在公司,协议以及诉讼等。

(一)提前进行书面通知

当公司股东知悉公司股东会将要讨论上述六种情况下的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事项时,他们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公司进行正式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明确陈述这样的观点即当公司要采取上述某种行动时,他们作为公司的小

股东将要反对公司所进行的交易并且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规定,如果公司所决议通过的事项会产生持异议股东股份的价值评估权,则那些将要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反对公司此项决议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将他们反对此项决议的意图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的公司。日本商法第349条规定,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公司为了限制股份的转让而对公司章程所作的变更行为,则他们应当在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将自己反对该种变更行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之所以要求持异议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对公司给予提前通知,是为了让公司管理机关知道公司将要支付多少数目的现金给持异议的股东并因此而作好此种准备。

(二)投票反对公司所为的特别交易

持异议的公司股东不仅应当提前将自己反对公司所拟进行的特别交易行为的意图通知公司,而且还必须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且在该种会议上投票反对该种交易。因此,即便该股东事先将他们反对公司组织变更的通知交付给了公司,但他们在公司股东会具体就该种交易进行表决时仍然投票赞成公司所为的交易,他们也丧失了其股份价值的评估权,不得再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规定,如果公司所决议通过的事项会产生持异议股东股份的价值评估权,则那些已经将自己反对该项决议的意图通知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公司所为的该项决议。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日本商法第349条规定,如果公司小股东反对公司为了限制股份的转让而对公司章程所作的变更行为,则他们在将自己反对该种变更行为的决议通知公司之后还应当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阐述自己的反对意见,才能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

(三)公司对持异议股东的通知以及持异议股东对公司提出要求付款的请求如果公司大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决议后,公司应当通知持异议股东,告诉该小股东如何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规定,当公司通过了某种能够产生公司持异议股东的价值评估权的决议时,公司应当在其决议通过之后的10日内向那些反对该种决议的全体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他们应当向何处递交书面支付要求书等事项。持异议股东收到此种通知以后即应对公司提出正式的书面请求,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规定,当公司持异议的股东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之后,即应在30-60天之内将要求公司支付公平价格的请求交付公司。如果公司持异议的股东在该种期限内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的支付请求,则他们丧失所享有的价值评估权,不得要求公司购买他们的股份。

(四)持异议股东股份的寄存

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自己股份的股东应当将自己的股份寄存在公司。此种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小股东在提出要求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请求以后作出某些不应当作出的行为。如果没有寄存公司股份这一要件,则公司小股东在提出正式请求以后可能会持赌博的心态:公司组织机构的变更持续地不利于公司小股东,则小股东可能会继续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而如果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有利于公司小股东,则他可能会放弃此种价值评估权而将自己的股票拿到市场上出售。要求持异议股东在开始此种价值评估程序之时将自己的股份予以寄存,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司小股东的投机行为,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一旦股东的股份寄存在公司,则他们转让股份的权利即受到限制.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条规定,一旦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提出书面支付的请求后,他们必须根据公司对他们所作的书面通知的要求将自己的股份寄存在公司。如果他们不按照规定寄存自己的股份,则他们丧失所享有的价值评估权,不得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

(五)协议或诉讼

当公司股东对自己股份价值作出的评估不同于公司对该种股份价值所作的评估时,公司与股东可以就股价的价值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公司和股东均满意的购买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就此种公平的购买价格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由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股份的公平价值的意见常常存在分歧,一旦公司与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协议解决此种分歧,此种分歧即成为诉讼的论争点。在美国,有关此种诉讼的程序缓慢,代价高昂,因此,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意图提供程序更加简便、代价更加低廉的途径。例如,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节要求公司即刻将他们认为是公平的价值的价格支付给公司持异议的股东,而第节和第节强迫公司努力去解决那些因为持异议股东认为不足的部分而产生的纠纷。并且,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改变传统的规则,认为,除非持异议股东拒绝接受公司所支付的股份购买价的行为是武断的、令人烦恼的或者是非善意的,否则,因为股份的价值的评估而发生纠纷的诉讼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四、司法对股份价值的评估方法

在有关持异议股东的价值评估权的纠纷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决定该股东股份的“公平价值”。法律对此问题少有涉及,因此,此种问题通常由司法自由裁量。根据美国司法判例,司法确定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市场价值的方法、财产价值的方法以及收益价值的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

(一)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

当公司持异议股东反对公司所作出的组织机构的重大变更决议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法院在确定此种股东股份价值时往往根据该种公司的股票在公开的股票市场上的价格来责令公司购买股东的股份,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的优点在于其简捷性和确定性,它要求法院以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根据并责令公司以此种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但是,此种方法也存在着问题:其一,如果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并非公开挂牌交易的股份,此种方法如何适用?一般而言,虽然持异议股东股价的价值评估权在任何性质的公司中均存在,但此种价值评估权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而在此种公司中,股东的股份并无公平的交易市场,因此,也无明确的市场价值的存在。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假想的市场价值来确定持异议股东的股价价值,这就是,他们通过自己的理解并重构一个虚拟的市场,并设想该种市场中存在一个愿意购买所出售的股份的购买人。此时,此种购买人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即是持异议股东股份的价值。公司即应以此种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其二,即便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存在公开的股票市场并且其所持的股份也存在公开的上市交易价格,此种价格也可能严重偏离股东所持股份的真实价值。由于公司没有公开相关的信息,由于公司内幕交易的存在,公司在作出变更重大组织结构的决议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处于不稳定的状况,这就使公司的股票价格在此时可能严重偏离其真实的价值。在此种情况下,责令公司以这样的市场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可能会严重损害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二)财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所谓财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是指当法院在确定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时,将公司整个财产扣除公司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和责任之后,再除以公司的股份数.此种方法虽然也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但此种方法也存在着问题:其一,当司法责令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时,公司的财产包括那些范围,是否包括公司的无形财产,司法往往难于确定。在现代社会,财产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包括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而广义的财产则除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包括各种无形的经济利益诸如公司债权、商誉、机会和公司的顾客名单等等。司法在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时如果仅仅考虑公司的有形财产而将公司的无形财产排除,则公司财产的价值会大大减少,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将会被严重低估;如果司法在评估公司的财产范围时考虑公司的无形财产,则公司持异议股东股份的价值就会增加,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得到较好的保护。但是,司法对公司无形财产尤其是公司商誉的评估十分困难,即便司法作最大的努力,公司无形财产的评估价格也可能严重脱离其真实的价值,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也有遭受不公平损害的可能。其二,财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是仅仅考虑公司

过去所具有的财产还是要考虑公司未来的收益?根据美国判例法,司法在评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时,往往仅仅考虑公司过去的财产而很少考虑公司未来所有的财产,因此,公司小股东股份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没有反映其股份的真实价值,因为,在公司持异议股东要求公司购买自己所持股份时,公司经过过去的努力而获得的某些利益还仅仅表现为某种潜在的商业上的利益,还没有转化为现实的财产,而这些潜在的利益在公司小股东退出公司后可能就会转化为公司现实的财产。因此,根据此种方法评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将会使该小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

(三)收益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价值的方法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法官首先计算出在过去的五年中公司的每股所取得的收益(earnings per share),通常就是将过去五年的平均收益(average earnings)除以整个股份数所得的收益;其二,将此种收益乘以那些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价格或收益乘数(price/earnings multiplier)。例如,公司A的平均收益是每股5元。假定它的竞争对手公司B和公司C的每股收益分别是10元和20元,并且它

们的市场价分别为每股50元和每股100元。这些数字表明,公司B和公司C的收益乘数为5.根据收益价值的计算方法即平均收益乘收益乘数,A公司的每股收益价值应当是25元.收益价值的方法所存在的问题在于,法官在计算小股东的股份价值时仅仅考虑公司过去5年的收益,而不考虑该将来的潜在收益。如果公司刚好在过去的5年中处于发展时期,则公司的股份的平均收益不会太高。当公司经过5年的发展,公司在未来的潜在收益可能会有大的增加。此时,根据公司过去5年的收益来计算小股东的股份而不考虑公司未来潜在收益的增加,对公司小股东而言显然不适当。

(四)上述三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由于上述三种方法均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美国德拉瓦州的法院在评估公司小股东股份的公平价值时往往将这三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他们在小股东股份价值中所起的作用。法院在这样做的时候,首先分别计算好公司小股东的股份的市场价值、收益价值和财产价值;之后,再将该种价值在公司小股东的价值中分别占有的百分比确定下来并计算出他们的具体数额;最后,法院将这三个方面的具体数额加在一起,认为这一总额即是公司小股东股份的公平价值。例如,在Gibbons v. Schenley Industries一案中,法院对公司小股东股份公平价值的计算方法是:

-----------------------

| |价值因素(Value Factors)| 所占的百分比(weight)|得数(Assigned Value)|

--------------------------------------------------------------------------------------

| 市场价值| $ | 55% | $ |

--------------------------------------------------------------------------------------

| 收益价值| $ | 45% |

$ |

--------------------------------------------------------------------------------------

| 财产价值| $ | 0% | $ |

--------------------------------------------------------------------------------------

| 公平价值(Fair Value)=$

|

--------------------------------------------------------------------------------------

为什么法院不考虑财产价值在整个实际价值中的百分比?法院相信投资人将不会考虑此种因素,因为,它在该种中对决定公司未来的收益根本无法起到预见价值的作用。

在Bell v. Kirby Lumber Corp.一案中,法院对公司小股东股份公平价值的计算方法是:

---------------------------------------------------------------------------------------- | | 价值因素(Value Factors)| 所占的百分比(weight)|得数(Assigned Value)|

---------------------------

| 市场价值|?| 0% | $ |

----------------------------------------------------------------------------------------

| 收益价值| $120 | 60% | $ |

----------------------------------------------------------------------------------------

| 财产价值| $456 |40% | $

|

----------------------------------------------------------------------------------------

| 公平价值(Fair Value)=$ | ----------------------------------------------------------------------------------------

由于法院在此案中无法重构可信赖的市场价值,法院没有确定公司的市场价值在整个价值中所占的百分比。但是,在那些存在活跃的股份市场的案件中,法院会十分看重股东的股份的市场价值,并认为该种价值在整个价值中占很大的百分比。

五、股份价值评估方法的排它性适用

当公司作出重大组织结构的变更决议时,公司持异议股东除了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这种权利外,是否还可以在不行使此种权利时寻求其它法律救济?或者说,当公司作出重大组织结构的变更决议时,公司那些反对此种变更决议的小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阻却公司此种决议的通过并且撤销公司所作的决议?总的原则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司作出重大的组织结构变更决议时,司法应当将由公司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看作是对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不应允许小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阻却或撤销公司所作出

的决议。美国公司制定法大多反映了此种司法原则,认为由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是小股东所享有的唯一司法救济权利。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B)条规定,除非公司所采取的行动对公司或股东而言是不合法的、欺诈的,否则,对持异议股东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将是对小股东所提供的唯一救济。美国德拉瓦州法院对例外不适用价值评估这种救济的情况作了更广泛的规定,认为,如果公司作出的行为涉及到“欺诈,错误陈述,自我交易,公司财产的故意浪费或重大的不当获得,”则适用价值评估方法是不适当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颁发阻却令或撤销公司所作出的决议。在美国,包括德拉瓦州在内的近20个州的法律认为,如果公司是在公开的股票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股东超过20XX人,则当公司作出重大的组织结构变更决议时,公司反对此种变更决议的小股东不得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自己股份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坚持这样的理论,是因为它们认为,一旦公司持异议股东受到公司此种交易行为的影响,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率的股票市场出售自己的股份,并因此而可以获得公平的交易价格。

注释:

Robert Charles Clark,Corporate Law,Little,Brown an d Company,1986,p444.

Robert Charles Clark,Corporate Law,Little,Brown an d Company,1986,p444.

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第130 –131页。

See Robert Charles Clark,Corporate Law,Little,Brow n and Company,1986,p451.

See Robert A Prentice,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 nd Securities Regulations,second edition,Prentice Hall,p 422.

Robert A Prentice,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 ecurities Regulations,second edition,Prentice Hall,p422.

Robert A Prentice,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 ecurities Regulations,second edition,Prentice Hall,pp422-423.

3 460()。

Weinberger v. UOP,Inc 437A,2d 701. (Del. 1983)。

Robert A Prentice,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

ecurities Regulations,second edition,Prentice Hall,p421.

公司价值评估方法

公司价值评估方法 一、净现值法 净现值法是分别把各方案在研究期内不同时点上发生的所有现金流量按某一预定的折现率换算成等值的现值之和,然后比较各方案的现值和,其数值最大的方案就是最优方案,上述的现值和应是所有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和与所有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和之差。 使用净现值法应注意: 1、折现率的确定。净现值法虽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说明投资方案高于或低于某一特定的投资的报酬率,但没有揭示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多少。折现率的确定直接影响项目的选择。 2、用净现值法评价一个项目多个投资机会,虽反映了投资效果,但只适用于年限相等的互斥方案的评价。 3、净现值法是假定前后各期净现金流量均按最抵报酬率(基准报酬率)取得的。 4、若投资项目存在不同阶段有不同风险,那么最好分阶段采用不同折现率进行折现。 净现值法的优点 1、净现值对现金流量进行了合理折现,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增强了投资经济性的评价(有些方法在处理现金流量时往往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如回收期法、会计收益率法。) 2、考虑了项目计算期全部的现金流量,体现了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3、考虑了投资风险性,风险大则采用高折现率,风险小则采用低折现率。

4、净现值能够明确地反映出从事一项投资会使企业增值(或减值)数额大小,正的净现值即表示企业价值的增加值。 净现值法的缺点 1、净现值的计算较麻烦,难掌握 2、净现金流量的测量和折现率、贴现率较难确定 3、不能从动态角度直接反映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水平,不能反映出方案本身的报酬率。 4、项目投资额不等时,无法准确判断方案的优劣,不能用于独立方案之间的比较。 二、内部收益率法(IRR) 内部收益率又称为内部报酬率,是使项目从开始建设到寿命期(计算期)末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等于零(或者说总收益与总费用现值相等)时的折现率,即为内部收益率。以内部收益率作为评价和选择方案的指标,就是内部收益率法。内含报酬率法的优点 1、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2、从相对指标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内含报酬率法的优缺点: 内含报酬率法的缺点 1、内含报酬率中包含一个不现实的假设:假定投资每期收回的款项都可以再投资,而且再投资收到的利率与内含报酬率一致。 2、收益有限,但内含报酬率高的项目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目标。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发展滞后于社会需求,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如何评估、成本法的独立使用、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收益法中折现率参数的确定等。因此,我国评估界必须加紧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以此推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企业价值评估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 关键词:企业价值;价值评估;折现率;风险溢价 企业价值评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时刻在大量发生,各经济活动主体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势。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

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参数不合理、评估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借鉴国际评估理论和评估经验基础之上,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三年多来的实践结果表明,《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对提升我国评估行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国内企业价值评估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仍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制约着评估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 (一)企业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组织形式看,我国企业分为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为42.72%,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则高达57.28%。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是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而对于数量众多、影响广泛的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

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

线路经营权评估价值 (一)线路经营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是国际通行的资产评估的三大方法。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的成本越高,说明资产的投入越大,相应资产的价值也就越大。然而,诸如线路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与其投入的成本有着较大的不对称性,这使得应用传统的成本法难以准确估量这些资产的价值。 再者,对资产的购买者而言,更关注资产的获益状况,而不是这些资产的投入成本。尽管某些资产的构建成本不高,但收益很大,投资者也愿意付出高出资产构建成本的价格来购买这些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法评估产生的评估结果将与资产的市场价值相背离。 另外,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客流量等原因不同地区同样规模的客运公司所产生的客运净现金流量是有较大差异的,相同规模公司不同线路客运净现金流量收入相差也很大,例如在广东发达地区和西北落后地区投资相同的资金创办客运公司,由于客运线路区别,每年客运收入的净现金流量是有较大区别的。按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是一致的,而按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的评估价值将区别很大。如果进行国有客运公司改制拍卖其资产,显然,国内外经济组织更愿花相同的代价取得广东公路的客运线路经营权。 同时,国内同类无形资产案例很难寻找,不宜采用市场法。 线路经营权的价值确定应从资产的自身属性出发选择评估方法。因此,本文认为收益法是对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所有方法中最佳的方法。 (二)线路经营权评估公式的选择 资产评估的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或收益本金化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之一。它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对象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选择使用一定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一一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的评估可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当每年预期净现金流量相等时,也可采用公式: 其中:P━━线路经营权价值 R━━预期净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经营期限 显然地,资产评估的收益法涉及预期净现金流量、未来收益期、折现率这三个基本参数。也就是说收益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定预期净现金流量,经营期限和折现率。这三个参数的大小决定线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是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中讨论的焦点之一。 客运公司企业对某一特定线路的经营是垄断的,可以为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超额收益。因此,预期净现金流量可由预期该线路经营权带来的垄断超额净现金流量所确定。未来收益期可以通过线路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折现率则可由无风险报酬率和特有风险报酬率组成。在我国,国债是一种安全的投资, 故无风险报酬率可由国债利率来确定,而特有风险报酬率就包含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就比如近段时间燃油、汽配的价格猛涨,汽车客运行业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再者,公司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发生各种交通事故的可能,也大大增加了这个特殊行业风险。 在具体操作方面,由于各个客运公司有自己特殊情况和经营环境,故在此不予讨论。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运用的分析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运用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1-09-27T11:51:29.28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7月供稿作者:张来法[导读] 现金流量,大量实践表明,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决定企业的兴衰存亡,最能反映企业的本质。 张来法 (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洛阳 471000) 中图分类号:F0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1 摘要:本文结合EVA在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中的应用方式进行讨论,通过讨论EVA计算的方法,以及预期EVA(即MVA)的计算方法,来说明EVA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关键词:价值评估经济增加值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判断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和以信息数据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展。评估方法的选择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及市场交易的实现。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有三种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有三种:(1)市场法,其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2)成本法,其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3)收益法,其是从企业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 1.市场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时通过在市场上找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以参照企业的市场价格及其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出来的价值比率,通过分析、比较、修正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并通过这些价值比率得到被评估企业的初步评估价值,最后通过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评估价值。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一是被评估企业与参照企业直接的“可比性”问题。企业不同于普通的资产,企业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差异。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即使存在能与被评估企业直接进行比较的类似企业,要找到能与被评估企业的产权交易相比较的交易案例也相当困难。 2.成本法。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和加和法。具体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其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付出的价格都不会高于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有忽略企业获利能力的可能性,没有从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运行效率考虑,而且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中出现的项目。 3.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个必要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因此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选择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则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所得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持续的盈利能力。收益法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对于目标企业来说,若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有下述特点的企业不适合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等。 二、对EVA的模型分析 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我们将其译为经济价值增值,EVA是基于税后营业利润、产生此利润所需的实际投资额以及投资实际成本的一种绩效评价指标:EVA=税后净利润-资本成本=投资成本*(投资会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用EVA模型估算企业价值的基本原理与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相似,不同的是,在EVA模型中是对预期的EVA进行贴现并且需要加上企业的投资资本,而在现金流贴现模型中只需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就行了。在利用EVA指标评估企业价值时,企业价值应等于投资资本加上未来年份EVA的现值,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EVAt——第t期的经济增加值,R——贴现率在选择和采用经济增加值作为收益额,也有其独特优势:首先从股东角度定义企业利润。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企业的税后收益高于投资的机会成本时,该项投资才是真正盈利,这是EVA较其他会计指标具有的优势所在。其次与直接将股价作为业绩评价依据相比,EVA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市场上股价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除了经营者经营上的因素,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EVA不仅能给上市公司,也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业绩标准,并使得非上市公司具有能与上市公司进行业绩比较的共同基础。本文重点讨论收益法怎样应用EVA指标。收益法有3个基本前提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是能够完整、准确测算得到货币数据的;资产评估中需用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是能够完整、准确测算得到数据的;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持续的时间准确无误。 二、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方法探讨 1.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在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建议使用净现金流量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折现率的选取应与收益额的选取口径一致。企业在确定收益时还要考虑企业产品技术发展前景、市场发展前景、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以及地理环境等。总之,对企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对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从而使评估价值尽可能合理。 2.合理预测企业收益期限应将企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的收益期限作为整体企业的收益期限。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盈利状况,跟企业的生命周期较为一致,盈利状况良好且收益稳步上升,说明企业进入成长发展阶段;盈利状况趋于平稳,说明企业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状况日趋下降,说明企业开始步入进入衰退期。 3.科学选择折现率预期收益每年都发生变化,折现率也会因银行利率、社会经济的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金流与折现率的匹配原则为一定的现金流对应一定的折现率。利用变动的折现率对整体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变动和风险大小,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在进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时,必须承认和考虑风险报酬因素的存在。 三、收益指标的种类 1.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我国在收益法使用初期经常采用的指标,该指标获得方便,可以根据企业利润表经简单调整后获得。净利润指标的主要优点是获取容易,可以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得,对专业性要求不高,使用直观。

基于EVA的电力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研究

基于EVA的电力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研究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学界对企业本身这类“商品”的估值问题越来越关注。正确、合理地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无论对企业管理者还是投资机构抑或投资个人进行正确的决策都显得至关重要。历史原因使得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起步较晚,对相关理论方法的研究以及应用虽不及欧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 也取得了不少成就。日前,以EVA为基础的价值评估模型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采纳,尽管这一方法在国内尚未普及,但2010年继国资委在央企将经济增加值(EVA)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后,有关这一评价指标的研究日益增多。 文章第一部分全面评述了EVA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背景与研究意义,对企业价值理论、价值评估理论以及经济增加值理论分别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基于EVA的价值评估模型,并以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检验了EVA以及其 他指标对企业价值评估的不同影响与解释能力,并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显示:第一,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经济增加值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第二,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经济增加值指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是有效的:第三, 经济增加值的有效解释能力不低于其他相关财务指标。此外,还针对电力行业特点,论述了其采纳EVA指标的必要性,并对电力上市公司EVA计算中涉及的特殊调整事项和各类指标做出改进。最后,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5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改进前后EVA测算,继而采用两阶段模型进行了内在价值及股价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展开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以经济增加值为切入点,并以电力行业为例,采用先理论分析、再实证研究最后案例剖析的方法证明了EVA对于我国电力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 估的有效性,笔者相信这对于EVA评估模型在我国企业的推广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a7604724.html,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作者:赵凤莉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8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企业价值的评估随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之间 的收购、重组、合资、合并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都需要评估企业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准确性将决定着一个企业的成败。本文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角度探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论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间并购、重组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的准确性,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重视。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在2006年中国评估论坛中的演讲指出:一个企业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它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取决于它的财务风险,重要的是取决于它的成长性。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处在不同的生命期,这是不一样的。 本文就此展开探讨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国外起步较早。艾尔文·费雪在1930年提出,投资项目的价值在确定条件下就是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依照合理利率折现后的价值。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在1958年,在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增加了不确定性,形成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 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学术研究者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上也有一定成就。周宇等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实物期权定价理论的地位和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实物期权的基本理论;刘玉平对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分别阐述了三种方法的适用性和不足。国内鲜有文章是探讨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价值关系的,本文就此进行探讨性研究。 一、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点 产品的发展阶段以产品销售额增长曲线的拐点为标志,分为引人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如图1)。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市场份额、市场增长率和经营风险。 (一)引入期

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及评估方法探讨

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及评估方法探讨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有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臵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及其选择

\摘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于2005年4月起实施,打破了价值评估中单一使用成本法的局面,使得收益法、市场法的应用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对三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如何正确、合理的选择三种方法应用于评估实践这一问题。关键词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1 引言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简称“意见书”),从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书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单一使用成本法的局面,拟促成三足鼎立的评估方法格局。基于此,在具体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方法的选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2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现状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期权法较少采用。而在我国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和主要使用的方法,收益法、市场法很少采用,期权法几乎不用。赵邦宏博士对我国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方法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成本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达95%左右,而收益法一般作为成本法的验证方法,不单独使用,市场法很少使用,期权法一般无人采用,而且在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中也未涉及到期权法,基于此,本文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及选择研究中不考虑期权法,仅以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为研究对象。3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比较分析要选择适合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首先应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明确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异性,以下从方法原理、方法的前提条件、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对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比较分析。3.1 各方法的原理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这一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艾尔文·费雪,费雪认为,资本带来一系列的未来收入,因而资本的价值实质上是对未来收入的折现值,即未来收入的资本化。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基于一个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的原则,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该原则的一个假设条件为,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在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中,市场法充分利用市场及市场中参考企业的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和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价值。[!--empirenews.page--]3.2 各方法的前提条件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如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三是投资者购置一项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若选择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所得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的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的进行估算,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持续的盈利能力。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指的是有多个交易主体自愿参与且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这个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3.3 各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目录 (3) 1 绪论 (4)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4) 1.1.1选题背景 (4) 1.1.2研究意义 (5) 1.2文献综述 (5) 1.3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8) 2 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 (8) 2.1企业价值的基本概念 (8) 2.2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概念 (9) 2.3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评析 (10) 2.3.1成本法 (11) 2.3.2市场法 (11) 2.3.3收益法 (12) 3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价值评估分析 (15) 3.1我国医药行业现状分析 (15) 3.1.1行业现状 (15) 3.1.2我国医药行业特点 (16) 3.2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7) 3.3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评估方法的选择 (17) 3.3.1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法选择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17) 3.3.2评估方法的选择 (17) 3.3.3收益法基础下评估模型的选择 (18) 4 案例分析——以堂公司价值评估为例 (19)

4.1堂背景简介 (19) 4.2基于自由现金流量模型的价值评估 (19) 4.2.1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量 (20) 4.2.2折现率的确定 (22) 4.2.3估算企业价值如下表4.6所示 (26) 4.3案例评价 (26) 5 结论 (26) 5.1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26) 5.2评估该类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27) 5.3对未来研究方向感的建议 (27) 参考文献 (28) 附录 (30)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摘要《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于2005年4月起实施,打破了价值评估中单一使用成本法的局面,使得收益法、市场法的应用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对三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如何正确、合理的选择三种方法应用于评估实践这一问题。 关键词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1 引言 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简称“意见书”),从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书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单一使用成本法的局面,拟促成三足鼎立的评估方法格局。基于此,在具体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方法的选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2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现状 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期权法较少采用。而在我国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和主要使用的方法,收益法、市场法很少采用,期权法几乎不用。赵邦宏博士对我国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方法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成本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达95%左右,而收益法一般作为成本法的验证方法,不单独使用,市场法很少使用,期权法一般无人采用,而且在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中也未涉及到期权法,基于此,本文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及选择研究中不考虑期权法,仅以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为研究对象。 3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比较分析 要选择适合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首先应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明确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异性,以下从方法原理、方法的前提条件、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对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比较分析。 3.1 各方法的原理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这一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艾尔文·费雪,费雪认为,资本带来一系列的未来收入,因而资本的价值实质上是对未来收入的折现值,即未来收入的资本化。 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基于一个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的原则,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该原则的一个假设条件为,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在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中,市场法充分利用市场及市场中参考企业的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和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价值。 3.2 各方法的前提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 第二节以报告为主线表现的问题 第二节具体操作中表现的问题 第二部分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 1.1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 1.2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 1.3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作用 1.4 企业价值评估的突破点 1.5 相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不同之处 1.1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 为了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 2004年12月30日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04]134号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式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是中国资产评估的一场重大变革。 1.2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 1)《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突破了目前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开创了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局面。 2)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统一的执业规范开展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有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促进企业价值评估经验的交流,代表着企业价值评估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构成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的实施一方面标志着我国评估理论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国内和国际间评估经验的交流,提升了我国评估在国际评估行业中的地位和影

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

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及评估方法探讨 2002年8月19日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1.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 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要求。某些行业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既需要政策予以足够的扶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政府为避免

2017年第08章教材第八章企业价值评估

第八章企业价值评估 本章考情分析 从本章内容来看,属于财务管理比较重要的章节,而且客观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都 年度题型 2014年2015年2016年 试卷Ⅰ试卷Ⅱ试卷Ⅰ试卷Ⅱ试卷Ⅰ试卷Ⅱ 单项选择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 分 多项选择题1题2分1题2分计算分析题1题8分1题8分综合题 合计2题10分2题10 分 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1题1.5 分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与2016年的教材相比删除了判断企业进入稳定状态的标志,删除了预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简化了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运用例题。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和对象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 (一)含义 企业价值评估简称企业估值,目的是分析和衡量一个企业或一个经营单位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提供有关信息以帮助投资人和管理当局改善决策。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 1.价值评估可以用于投资分析 2.价值评估可以用于战略分析 3.价值评估可以用于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 价值区别 会计价值会计价值是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经济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现时市场价值现时市场价值可能是公平的,也可能是不公平的;而经济价值是公平的市场价值。 1.实体价值与股权价值 2.持续经营价值与清算价值 3.少数股权价值与控股权价值

理解: 股权价值在这里不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价值(账面价值),而是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值。 净债务价值也不是它们的会计价值(账面价值),而是债务的公平市场价值。 2.持续经营价值与清算价值 持续经营价值(简称续营价值):由营业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清算价值:停止经营,出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提示】 (1)一个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当是持续经营价值与清算价值中较高的一个。 (2)一个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已经低于其清算价值,本应当进行清算。但是若控制企业的人拒绝清算,企业就能得以持续经营。这种持续经营,摧毁了股东本来可以通过清算得到的价值。 3.少数股权价值与控股权价值 (1)所有权和控制权关系 (2)少数股权价值与控股权价值关系 少数股权价值[V(当前)]:是现有管理和战略条件下企业能够给股票投资人带来的现金流量现值。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增值情况研究.docx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增值情况研究 随着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益活跃,每年均有大量资产通过并购、置换等各种形式进入上市公司,这些资产大多参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定价。从2008-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来看,相关资产评估价值普遍高于账面价值,且增幅较大,这一现象有其客观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个别人为因素导致资产评估虚高的可能。 本文对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上市公司公告的250余项重大重组事项进行汇总,并结合资料齐备的547项企业价值评估样本,深入分析了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增值的原因,进而就部分案例中存在的估值虚高问题提出了监管建议。 一、评估增值率产生根源的理论分析 评估增值率产生的根源在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性质差异。 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方式,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权益价值的记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账面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目前应用最广泛的还是历史成本属性,即大部分企业账面价值更多的是从历史成本角度反映企业价值,是一种静态的价值衡量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价值反映的主要是资产的市场价值,是资产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的价格体现。关于市场价值,《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见,账面价值与资产评估价值是从不同的角度度量企业价值。 现实中,由于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引起资产价格的波动。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情况下,账面价值将很难及时地反映出这种变化。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和2006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调及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的重要原因。资产价格的波动越大或随市场变化越大,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间的差异就越大,愈发暴露出账面价值在反映企业价值方面的缺陷,此时,资产评估的结果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就越大。 此外,由于会计记账更为强调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通过传统的会计记账方式形成的账面价值仅是已有有形和部分无形资产的累积,缺少对包括因良好的商业经营、难以复制的客户关系等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反映。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价值显然不仅包括企业原有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资产,更应是考虑了各项可能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因素后的综合价值。显然,评估价值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大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 结合统计期间中国上市公司平均约5倍的市净率水平,可以看到账面价值在反映部分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毕业论文.x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以同仁堂公司为例 摘要 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关注,成为了财务管理、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为企业间的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等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估值依据。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在借鉴国外已有的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应该建立起自己的一套估值方法和理论体系。 医药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建设和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行业,对医药行业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分析比较现有的三大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适用性和不足点,提出适合一定评估目的下的所选企业——同仁堂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即现金流折现法,通过对现金流折现模型中各参数的预测和估算,最终得到同仁堂公司整体价值,并与公司账面价值相比较,找到运用该评估方法存在的不足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从总体上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综述了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相关文献;第二部分主要是全文的理论基础,解释了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基本概念以及现行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则是针对我国医药行业的行业分析,以及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评估方法的选择;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本文选择了同仁堂公司作为估值对象,假定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构建评估模型,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参数,估算企业整体价值,并对结果进行评价;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提出研究过程的不足之处,为未来的研究方向给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价值医药行业现金流折现法

Abstract Enterprise valuation has been tak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corporate managers and investors, also,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financial management, investment decisions, as well as activitie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equity trading and other enterprises to provide an effective basis for valuation. China's capital market has become more mature,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valuation from abroad theories and methods. We should establish a set of valuation methods and theories in China.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e study of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enterprise valuation summarized, analyzed and compared three methods available - cost approach, market approach and the income approach. And put forward the right approach for the specific purpose- TRT's valuation methods, namely discounted cash flows, discounted cash flow through the model prediction and estimation of the parameters, and ultimately get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company Tong Ren Tang, and compared with the company's book value, find the use of the assessment inadequate and should be noted methodological problems exist. The first part describes in general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reviewed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enterprise valuation methods; the second part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full text, explains the basic concepts related to business valuation and the current basic methods; the third part is for China'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dustry analysis, as well as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ompanies choose assessment method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case analysis, we selected the company as a valued object TRT, assuming evaluation purposes, select assessment methods, building evaluation model to predict the future free cash flows, discount rates and other parameters, the estimated overall value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results were evaluated; the last part of the article is a summary of the full text of the proposed inadequacies of the research process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re given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Enterprise Valu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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