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中国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

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紧急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卫生局(处),铁路分局,交通局(处),民航甘肃省管理局各航站,公安局(处):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和蔓延,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月23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在我省境内铁路、交通、民航等人流密集站点设立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要求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我省境内设立的站点有:

(一)铁路:兰州、天水、武威南、嘉峪关4个站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设立检疫站、留验站,留验站均设在铁路医院。定西、张掖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检疫站,并确定医院设立留验站;陇西、武山、甘谷、酒泉、敦煌、白银、白银西、长征等车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检疫站。

(二)公路:公路沿线各检疫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1、省际间公路检疫站在主要公路通道上设置8个,分别为:国道310线天水东岔站、国道316线陇南杨店站、国道212线陇南罐子沟站、国道312线酒泉猩猩峡站、省道201线白银白墩子站、国道109线白银刘寨柯站、国道309线庆阳太白站、国道312线平凉凤翔路口站。

2、各市、州、地公路检疫站设在

甘肃省兰州市卫生厅文件

附件1 甘肃省农村卫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名额调整表 单位 总 数 ( 名) 理事数 (名) 常务 理事 数 (名) 增加常务 理事数 (名) 减少常务理 事数(名)备注 兰州市48 43 5 1 酒泉市47 43 4 嘉峪关市8 6 2 1 张掖市40 37 3 金昌市14 12 2 武威市28 23 5 1 白银市27 25 2 1 平凉市44 41 3 1 庆阳市51 47 4 天水市47 43 4 定西市46 42 4 陇南市58 56 2 1 临夏州43 40 3 甘南州51 48 3 1 省级64 22 42 3 2 合计616 528 88 6 6 说明:1.调整过程中全省理事总数不增加。2.除表中所列的地区(单位)共增减6名常务理事外,其他市州常务理事数量不再调整。3.原有乡镇卫生院常务理事应尽可能不做变动。

附件2—1 甘肃省农村卫生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兰州市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姓名市州工作单位职务 理事/常务 理事 薛开华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局长常务理事 杨继良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常务理事 滕永福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处长常务理事 把多赟兰州市永登县红城中心卫生院院长常务理事 宋宝瑞兰州市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务理事 马正生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卫生院副院长理事 马国勇兰州市榆中县高崖镇卫生院院长理事 马金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卫生院院长理事 王彬兰州市兰州七言志教育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 王国强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局副局长 兼院长 理事 巨刘家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卫生院河咀分院助理医 师 理事 汉玉玺兰州市榆中县卫生局股长理事甘怀忠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卫生院中医师理事 刘东兰州市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贡井门诊部主治医 师 理事 闫自瑜兰州市永登县河桥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理事何得荣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科员理事张共全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卫生院院长理事张成慰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卫生院院长理事张学祯兰州市皋兰县水阜中心卫生院院长理事张复昌兰州市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乡卫生院院长理事把奉明兰州市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卫生院院长理事李延兰州市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局副局长理事李萍兰州市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局科长理事 李玉勤兰州市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主任理事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甘职改办[20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看、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意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

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一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取得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5年; ( 二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5 年; ( 三 ) 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 ( 管 ) 医(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5 年; ( 四 ) 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2 年。 ( 五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 不含市、区 )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 ( 管 ) 医(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索取号】GS0002-D01000-2011-039 【文件编号】甘发改收费〔2011〕389号 【产生日期】2011-04-06 【发布机构】甘肃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试行期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要求,根据试行情况并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65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48项,对国家新增的38项医疗服务项目今后视各医疗机构开展

情况适时制定。 四、附件1、2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及在手术中确需使用的各种特殊刀的收费,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并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及特殊刀的费用,不得诱导、强制患者使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省级各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自2011年4月1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甘价费[2009]63号自行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卫党发[2014]1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卫党发[2014]109号) 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党总支: 自双联行动开展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委系统广大双联干部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投入到双联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踊跃参与,倾心投入,在落实“六项任务”中攻坚克难,在打造“三大工程”中务求实效,做了大量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办了一批得民心、惠民生、顺民意的实事好事,有效地改善了联系村生产生活条件,拓展了群众致富增收门路,增强了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三年来,委系统共有21名厅级干部、462名处级及以下干部联系9个县17个贫困村612户贫困户;共为联系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5680.04万元;共选派近300名双联干部驻村蹲点开展双联工作。广大双联干部与村社干部、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强基固本的作用,因地制宜地为联系村联系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双联村群众的信任和广泛赞誉,树立了卫生计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真情为民富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深化和拓展双联行动,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省妇幼保健院等13个先进集体、胡原生等5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在双联行动中创造出新的业绩。希望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向先进典型学习,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深化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细化实化“六项任务”,着力打造“三大工程”,继续推动双联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贡献。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双联行动先进个人名单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卫生厅文件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文件 甘卫办发〔2008〕20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属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纠风办反映。 附件:1.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2.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二○○八年十月六日 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基本原则: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及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二、考评范围与时限 从2008年,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甘肃省卫生厅22项制度

甘肃省22项工作制度 这22项制度措施主要着眼于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即: 1.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通过开展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督促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医疗服务水平。 2.建立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制度。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者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的自觉性。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建立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召开医疗事故分析会,查找医疗事故原因,研究规避对策,减少医疗纠纷。 5.强化院长、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将大查房与现场办公相结合,随时解决的遇到的问题。 6.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监管。 7.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建立“四个排队”制度。开展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治理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 9.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工作制度。为西医科室制定中药消耗量、介绍病人到中医科康复治疗指标,推动中医工作。 10.加强落实院务、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1.建立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12.建立全省统一门诊病历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 2008年11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doc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甘肃省交通厅制

填报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二、申请书为A4纸张,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一式四份,报送甘肃省交通厅科教处。

简表表一

简表填写说明 简表的内容以后要输入电子计算机,务必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汉字,并严格按规定填写。凡选择性栏目,请在提示字符A、B、C……上打“ ”;其余栏目按如下说明填写: 项目名称──要确切反映申请资助期内的研究内容,字数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 起止年月──申请资助年限最长不要超过三年,起始年月从提出申请的次年一月算起。 申请者──如系两个以上联合申请的项目,只填第一申请者的情况;其它申请者可在表三中“在本项目中的分工”栏内注明。 申请金额──系指申请省厅补助经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小数点后取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待聘职务),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填写技术职称。 专业──指所学所业或长期从事研究的专业 所在单位名称──须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合作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

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表表二 申请资助总金额(万元) 其中 年年年年年 其它经费来源 及金额(万元) 预算支出科目(1.仪器设 备费2.实验材料费3.科研业务费4.实验室改装费5.协作费 6.管理费的顺序填列) 金额 (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肃省民政厅 甘卫应急发[2009]207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的问题》(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应急甲型H1N1流感经费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

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2665,基础层),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2016年7月25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8年3月15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李俊升,控股股东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申请人主营业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2月20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并于2月28日发出反馈意见,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于4月1日就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二、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本次发行对象是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81元/股,确定依据是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其经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为195,932.04万元,相当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13.06元。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相较于申请人财务经营状况和新三板股票交易情况,本次发行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确定发行价格方法是否合法合规。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关于定价合理合法性的说明;(2)确定发行对象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62010124号)《审计报告》,申请人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3.81元作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价格向交建集团定向发行股票。 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2019年1月15日一直处于停牌状态,2019年1月16日正式开始交

2020年(岗位职责)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19〕168号)有关要求,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厅组织对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0年4月15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18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8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北江航道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05】500号)

文件处理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 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

粤交基〔2015〕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1—

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 —2—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 —3—

甘肃省卫生厅22项制度

这22项制度措施主要着眼于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即: 1.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通过开展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督促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医疗服务水平。 2.建立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制度。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者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的自觉性。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建立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召开医疗事故分析会,查找医疗事故原因,研究规避对策,减少医疗纠纷。 5.强化院长、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将大查房与现场办公相结合,随时解决的遇到的问题。 6.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监管。 7.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建立“四个排队”制度。开展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治理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 9.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工作制度。为西医科室制定中药消耗量、介绍病人到中医科康复治疗指标,推动中医工作。 10.加强落实院务、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1.建立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12.建立全省统一门诊病历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

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13.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医疗机构发展盲目攀比、定位不准的问题。 14.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制度。建立内引外联培训机制,每年组织1000名卫生人员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进修、500名人员到省外进修、300名人员到境外研修,缓解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与卫生人才总量不足的矛盾。 15.建立创建“百姓放心医院”制度。加强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办院方向,服务于民、让利于民,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率。 16.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定期对厅机关处级及以下所有干部和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党办、财务、基建、药剂等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轮岗交流,推动廉政勤政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 17.建立预约看病制度。在三级医院逐步推行电话、网络预约挂号,方便群众就医,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 18.建立医学健康咨询制度。在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健康咨询室,在村卫生室设立健康咨询点,开展健康咨询,提高居民健康意识。 19.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保障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业绩记录制度提供真实数据。 20.建立医务人员执业记录备案制度。将记录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职称评定挂钩。 21.建立护士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同工统筹,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稳定护理人员队伍。 22.建立重点工作月通报制度。通过每月印发面向市州和厅直单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中国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 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紧急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卫生局(处),铁路分局,交通局(处),民航甘肃省管理局各航站,公安局(处):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和蔓延,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月23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在我省境内铁路、交通、民航等人流密集站点设立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要求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我省境内设立的站点有: (一)铁路:兰州、天水、武威南、嘉峪关4个站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设立检疫站、留验站,留验站均设在铁路医院。定西、张掖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检疫站,并确定医院设立留验站;陇西、武山、甘谷、酒泉、敦煌、白银、白银西、长征等车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检疫站。 (二)公路:公路沿线各检疫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1、省际间公路检疫站在主要公路通道上设置8个,分别为:国道310线天水东岔站、国道316线陇南杨店站、国道212线陇南罐子沟站、国道312线酒泉猩猩峡站、省道201线白银白墩子站、国道109线白银刘寨柯站、国道309线庆阳太白站、国道312线平凉凤翔路口站。 2、各市、州、地公路检疫站设在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2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人便函〔2011〕50号 关于号召全省卫生系统医疗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进一步开设个人微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大卫生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健康知识普及传播,提高全省居民健康素养,促进卫生系统与社会公众的交流,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利用微博开展健康传播的通知》(甘卫中发…2011?326号),号召全省卫生系统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在新浪和腾讯等网站开设个人微博。一个阶段以来,全省卫生系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卫生人员积极响应,纷纷开设微博,及时传播卫生政策,普及健康知识,答复民众咨询,浏览人次和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良好反响。省卫生厅专门成立了全省卫生系统专家微博服务站,分3批公布了卫生人员个人微博名录。据统计,经各市州卫生局和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和推荐,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093名五级中医药师承指导老师、1762名医疗机构执业医师、461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在新

浪网或腾讯网开设了个人微博。共计开设个人微博5877个。 为巩固前期成果,激励先进,调动人人参与微博问诊的热情,现对全省卫生系统微博开通及维护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市(州)排名前3名的单位是:定西市、兰州市、武威市;县(市、区)排名前10名的单位是:凉州区、民勤县、天祝县、岷县、渭源县、两当县、西峰区、环县、碌区县、临夏市;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排名前4名的个人是:武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关钊钰,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薛尚才,天祝县藏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桂梅,天祝县藏医院藏医主治医师张学文;五级中医药师承指导老师排名前10名的个人是: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主任中医师王世彪,甘肃省肿瘤医院主任医师裴正学,甘肃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王晋平、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刘东汉、平凉市名中医李思东、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李应东、民勤县乡镇卫生院韦炳刚、庆阳市名中医杨学景、平凉市中医院名中医于成林、合水县河家畔乡卫生院张志民;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排名前10名的个人是:省卫生厅疾控处王之虎、平凉市卫生局副局长戴其勇、省卫生厅食品处副处长苏平、平凉市卫生局周琳、省中医药局张红伟、省卫生厅医管处副处长白飞、岷县卫生局林晓东、省卫生厅机关党委张云、省卫生厅厅机关党委专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