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体范围: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审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一)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银保监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

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信托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4)拟设信托公司在注册资本、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5)主要管理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介绍。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图。

(9)从业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及职务、人员姓

名、年龄、学历、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通

知书复印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5)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

(三)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

(5)申请人充分评估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自身资质条

件。

(6)申请人最近2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声明.

(7)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境外机构为银保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务经营机构。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

构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决议。

(4)申请人关于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说明,以及海外派驻人员的简历或工作背景、职位及职责描述。

(5)申请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说明。

(7)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

(8)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名称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10. 审批时限

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受理机构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4.决定机构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4)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应有利于信托公司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6)出资人基本情况。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11)信托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受理机构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4.决定机构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由上

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方案审批由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监管要求。

(4)变更注册资本方案涉及新出资人且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信托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可行性报告。

(5)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

(6)涉及新入股股东的,应同时提供新入股股东符合信托公司出资人条件的说明文件。

(7)未来3-5 年内资本规划。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七)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根据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由银保监会或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监管要求;

(4)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单独持有或关联方共同持有上市信托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总股份5%的除外);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5)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有利于信托公司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信托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

册资本的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5)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以及未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声明。

(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八)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方案审批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及盈利预期,并作出充分的评估。

(4)申请人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符合国务院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方案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行方案。

(4)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的合法性及完整性法律意见书。

(6)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

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

告。

9.办理方式

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九)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同城迁址审批)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同城迁址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10. 审批时限

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变更住所(异地迁址筹建审批)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信托公司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和人员应得到妥善处置、无风险隐患。

(4)信托公司就迁址事项事先向迁出地和拟迁入地地方政府报告,两地政府对迁址事项无异议。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12种: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二0 — 0年一月

—、刖旨 二、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1、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三、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1、不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2、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3、夕卜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四、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五、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流程 六、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及发放证照时限 七、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咨询联系电话及对外服务网站 八、《海淀区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方案》(全文)

冃!J 5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提出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综合环境,建设首都政府公共服务与政策创新试验区,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区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大力精简审批事项,不断深化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推动作用。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我们将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精简、优化改革审批成果进行梳理并制作了《北京市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精简、优化改 革审批成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一.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3、工商登记部门企业设立登记审批; 4、公安部门刻章审批; 5、公安刻童审批通过后可同时办理①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②市政市容委户外广告(牌匾标示设置)建议 ③市软件协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 6、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可同时办理①统计局统计证审批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登记审批 ③地税局税务登记审批; 7、取得地税登记证后可办理国税登记审批;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登记后可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商务委员会(海淀园产业规划发展处)夕卜资企业审批; 3、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

【精编_推荐】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文件)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图:

(四)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徐州市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情况

中国12类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

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 【业务概述】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 1.登记 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 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

某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X 47页)

某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X 47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行政审批存在问题.docx

行政审批存有问题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主要问题;“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对策和 建议,对行政审批存有问题实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当前我县行 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 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 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 较大、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 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 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有,严重弱化了中 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为有效解决好我县行政审批中存有的一些 问题,切实推动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实行深入思考,现 借鉴先进发达地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等。具体 材料详见: 一、主要问题当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虽然运行 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有较大差别,致 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市民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wenmi.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单位理 解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 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相关审批项目 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仅仅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 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使用到位。 二“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有。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实行集 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 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有“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 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

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 五、行政审批流程: 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a8270757.html,“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 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电子报件1份(https://www.360docs.net/doc/6a8270757.html,“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 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 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7、申报项目规划用地及道路红线图(规划部门审批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8、通过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排水接口方案图(须用1:500地形图,由排水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和项目庭院排水总平面图(原件各1套)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节选)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范文

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及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2、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红线图、市政府相关文件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等) (五)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经批准的1∶500规划总平面图; ③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园林景观设计要点等); ④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线控制图,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重要地段景观效果图; ⑤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六)申请表格:

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园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准许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发生即收。 未达到《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成[1993]784号)要求的项目,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4号)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3004 免税商店设立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8年7月 实施日期:2018年7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附件1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 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统计表部门简称部门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建设部门姓 名 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负 责 人 联 络 人 技 术 员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 部门(盖章):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事项是否 属于并联 审批类: □是□否 是否即来即办事项(即当天办结的事项)□是 □否 是否需要 收费 □是 □否 是否出证 办结 □是 □否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 个人类□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审批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规定办理时限()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或 ()个自然日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 导)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承办人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受理地点受理 人员 受理人办 公电话及 手机 审批环节 (如受理-承办-审核- 批准-办结)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审批最终决定 机关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 称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 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梳理表》填写说明 1、此表主要了解审批部门每项行政审批的情况。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参照最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每一审批事项小项填一份表格。 2、审批事项中如有子项的,请在“审批事项子项名称”一栏填写相应的业务子项。如:企业核准登记这一许可项目中含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5个业务子项,就拆分为5个事项分别填写表格。 3、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如该审批事项属于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则填写“是”。 4、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属于个人还是企业,如果两者都有就全勾选上,如有其他类别请注明。 5、审批事项类别: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类别为准。 6、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指有权批准该审批事项的领导。 7、审核业务科室:指审核该业务的主要科室。 8、承办人:指承办该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承办人员都可以填上去。 9、受理地点:指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地点。 10、审批程序:指完成该项审批业务需经历的所有环节过程描述(如受理、初审、复审、检验检疫、验收、听证、培训、考试、公示、收费、发证等环节)。 11、规定办理时限:指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一、实施依据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粤地税发[2004]2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示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各单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与通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一同公示。 三、受理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 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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