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 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注解法典

第18号罪行以及刑事诉讼

第一部分罪行

第121章访问保存的无线或电信通讯和处理记录

第2701条. 非法访问保存的通讯

(a)入侵,——除非满足本条(c)部分的规定——任何人——

(1)有意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设备;或者

(2)有意越权访问设备;并因此获得或改变以电子方式储存于该系统中的无线或电信通讯,或阻止获得授权的他人访问以电子方式储存于该系统中的无线或电信通讯,应被处以(b)部分所规定的惩罚。

(b)惩罚——

针对(a)部分中规定的入侵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如入侵行为是出于获取商业利益、进行恶意破坏或损坏、个人商业目的、或者进行任何违反美国宪法和美国或各州法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目的——(A)对于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B)对于非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A)对于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1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B)对于非初次触犯本条法律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进行;并且

(C)例外情况。——第(a)条规定并不适用于以下对象的行为——

(1)提供无线或电信通讯服务的个人或者实体;

(2)使用以上服务进行通讯的用户或者试图进行通讯的用户;或者

(3)本节第2703、2704或者2518条中规定的内容。

第2702条.用户的通讯或者记录的自愿透露

(a)禁止——除了第(b)条中规定的内容——

(1)向公众提供电子通讯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在使用该服务进行电子存储时,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通讯的内容;并且

(2)向公众提供远程计算机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应故意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泄漏服务所传递或包含的通讯的内容;并且该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

(B)仅出于向这样的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如果提供商没有经过授权,不应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之外的服务的目的进入任何通讯内容;以及

(3)面对公众的远程电脑服务或者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应故意向任何政府实体泄漏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相关信息(不包括第(1) 段或第(2)段中提到的通讯的内容)。

(b)泄漏通讯的特例——第(a)条中包括的服务提供商应向以下对象或在以下情形下提供通讯的内容——

(1)向此类通讯的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发出者和指定接受者的代理机构;(2)本部分规定的第2517、2511(2)(a)或2703条中的授权对象;

(3)经过这些通讯的创作者、发出者或指定接受者,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合法同意;

(4)为了传递这些通讯而被雇用、授权或者提供设备的人员;

(5)为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6)对于执法机构——

(A)如果内容——

(i)为服务提供商无意中得到;并

(ii)显示与犯罪行为有关;或者

(B)为1990年的犯罪控制法令第227章所要求的;

(7)对于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出于善意,相信对任何人员

可能造成包括死亡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揭露与该紧急情况相关的通讯。

(c) 公开用户记录的特例——第(a)小条中规定的提供商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供与这种服务的订户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第(a)(1) 或(a)(2)条中规定的通讯的内容)

(1)得到第2703章中的授权;

(2)得到用户或者订户的合法同意;

(3)为了保证服务的开展,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以及资产而必须的情形下;

(4)对于政府实体,如果提供商有理由相信对任何人员可能造成包括立即死亡

或严重的身体损害在内的紧急情况,必须公开信息;

(5)向除了政府实体在内的个人提供。

第2703条获得用户通讯或者记录

(a) 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政府实体可以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无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仅仅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政府实体可以通过本章(b)部分规定的方法获得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已经以电子方式储存于电子通讯系统中180天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b) 远程计算服务中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的内容——

(1) 政府实体可以要求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提供本节第(2)段所规定的任何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则不被要求告知订户或者用户;或者

(B)政府实体事先通知订户或用户,如果政府实体——

(i)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或者

(ii)获得第(d)节中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信息;

除非根据本条法律第2705章,政府实体应发出延迟通知。

(2)第(1)段适用于任何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这种服务——

(A)代表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利益,通过电子传输(或者依靠电脑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的来自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的通讯进行处理而生成)从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处得到;并且

(B)如果提供商没有得到可出于提供储存或者电脑处理服务之外的目的而获得任何此类通讯的内容的授权,则仅向这些订阅者或用户提供存储或者电脑处理服务。

(c) 与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相关的记录——(1) 政府实体可以要求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公开与该服务的订阅者或用户有关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不包括通讯的内容),仅当政府实体——

(A)如果政府实体持有通过联邦犯罪程序法令规定的程序得到可以授权的法院颁发的调查或同等的许可证;

(B)获得本章第(d)节规定的法院命令以公开;

(C)得到订户或者用户的合法的同意以公开;或者

(D)提交正式的执法调查的书面请求,当订户或者用户涉足电话销售行为,调查内容为电话销售者滥用订户或者用户的名字、地址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条法律第2325章的规定);或者

(E)搜寻第(2)段规定的信息。

(2) 当政府实体使用联邦或州法令或者联邦或州的大陪审团授权的行政传票或审讯传票或其他第(1)段规定的方式时,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应该向政府实体公开——

(A)姓名;

(B)地址;

(C)本地或者长途电话联系记录,或者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的记录;

(D) 持续时间(包括开始日期)及使用服务的类型;

(E)电话或使用的工具的号码或其他订户的号码或身份,包括任何临时分配的网络地址;以及

(F)订户或者用户为此类服务付费的方式或者来源(包括任何信用卡或银行帐号)。

(3)政府实体获得本节规定的记录或者信息并不必须通知订户或者用户。

(d) 要求法院命令——第(b) 或(c)节中规定的要求公开信息的法院命令必须由管辖法院发出,并且仅当政府实体提供特殊和清晰的事实,以证明具有足够理由可以相信无线或电子通讯的内容,或者任何被搜寻的内容与正在进行的犯罪调查相关并且成为其材料时,才能发出。对于联邦政府的授权,如果该行为为州法律所禁止,则不应发出法院命令。如果法院由于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章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e) 不应对本章中规定的公开信息的提供商采取任何不利行动——不应在法院上对任何无线电或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其官员、工作人员、刑侦人员,及其他提供信息和设备的人员,或者对于法院命令、许可证、传票、法定授权或者证明进行协助工作的人员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f)保存证据的要求——

(1)总则——无线或电子通讯服务或者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在政府实体的要求下,应采取任何必须的步骤保存与法院命令发布或其他程序相关的处理过程的记录或者其他证据。

(2)保存期限——第(1)段中指的记录应被保存90天,如果政府实体重新发出要求,则应再被保存90天。

第2704条备份保存

(a) 备份保存——(1)第一部分第2703条第(b)节(2)款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在发出的传票或法院命令中,包括要求服务提供商所对要求的电子通讯内容建立备份,以利于保存这些通讯。如果没有向订户或用户通报这些传票或法院命令,这些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其日常商业经验尽快建立备份,并向政府实体确认已经建立备份。这样的备份应该在接到传票或法院命令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建立。

(2)除了第2705条(a)节中规定的延迟通知的情况外,政府实体应在收到确

认之后的3天内,通知订户或者客户。

(3)除非在以下情况之后服务提供商不应摧毁备份——

(A)信息已经传递;或者

(B) 已经得出与政府的传票或法院命令相关的任何决议(包括提交得出决议的申请)。

(4) 服务提供商应在政府实体通知订户或者客户的14天期满后,立即向政府实体提供备份,如果——

(A)未接到订户或者客户关于其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通知;

(B)未采取质疑政府实体的要求的行为。

(5)政府实体可要求获得本章第(a)节第(1)条中要求的备份,如果出于判断,该实体认为有理由相信第2703章中规定的对于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摧毁或者篡改证据的行为。这个决定与订户或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的质疑无关。

(b) 用户质疑——(1)在政府实体根据本章第(a)节第(2)款向用户或订户发出通知之后的14天内,订户或用户可以持政府实体的复印件和对服务提供商的书面质疑,取消或者拒绝传票或法院命令。拒绝法院命令必须在发出该传票的法院上进行。取消传票必须在相应的美国区法院或者国家法院进行。这些行为中都应包括宣誓书或者宣誓证明——

(A)说明申请者是发出电子通讯内容的服务的订户或者用户;并且

(B)说明申请的原因在于相信记录与合法的执法机构的要求无关或者在其它方面不完全符合本章规定。

(2)本部分中规定的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传送或者邮寄,向通知中所涉及人员及指定的办公室或者公寓地点,送出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出于本部分规定的目的,“传送”的概念应符合联邦国内程序法典的规定。

(3)假如法院发现用户遵守本节第(1)和第(2)段的规定,法院应要求政府实体签署宣誓答复文件,如果政府实体在答复文件中说明照片的必要性,则应该建立宣誓文件的照片文档。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最初的主张和回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和实施的法律,法院应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这样的额外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应该在政府实体签署回应文件之后尽快完成,并且决定应采取的举动

和实施的法律。

(4)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不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的对象,或者存在相信执法调查是合法的理由且所调查的通讯与质询有关,则应该否决申请者要采取的举动并强制执行调查。如果法院发现申请者是政府实体所调查的通讯对象,并且不存在相信所调查的通讯执法调查与合法的执法调查相关的理由,或者与本章规定严重不符合,应该要求取消调查。

(5)本部分规定的否决申请的命令不应做为最终决定,并且客户不能对此进行上诉。

第2705条. 延迟通知

(a)延迟通知——本号令第2703条第(b)节中的政府实体的行为应——

(A)当用户提出质疑申请并需要查询法院命令等情况时,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第2703条第(b)节在9 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或者

(B)当收到联邦或者州法律授权的法令,或者联邦或州大陪审团发出的审讯传票时,如果执行监察官员认为有理由相信对法院传票的通知将导致本节第(2)段中所提到的负面作用,则要根据执行监察官员的书面命令依照第2703条第(b)节中规定在9 0天内发出对法院命令的延迟通知。

(2)第一段中涉及的负面作用为——

(A)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B)逃避检举;

(C)破坏或篡改证据;

(D) 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或者

(E)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3)政府实体应持有第(1)段(B)部分中规定的证明的真实复印件。

(4)第2704条中规定的通知如延迟超过90天,每天应得到法院的许可,或者得到政府实体的证明,但仅需符合本条第(b)节的规定。

(5)当本条第(1)和(4)节中通知延迟期限终止时,政府实体应给予或者通过挂号或最快的邮件邮寄给订户或用户关于进展与要求的复印件,并包括以下内容——

(A)专门地、合理地说明执法机构调查的合法性;并且

(B)告知用户或订户——

(i)相关程序或要求中涉及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该用户或订户的信息是应政府机构的要求而向其提供的,以及提供和要求行为是何时发生的;

(ii)对该用户或订户的通知被延迟;

(iii)何政府实体或法院为该延迟出示证明或做出决定;并且

(iv)本章规定的何部分允许延迟。

(6)在本节中,“监察官员”包括管理或者协助主管调查机构的调查机构、调查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主要检察官、第一助理检察官、检察机构的总部或地区分部的相应机构。

(b) 阻止政府进入的通知——当第2703条中规定的政府实体根据第2703条中第(b)部分第(1)节的规定,不被要求通知订户或用户,或者根据该条第(a)部分的规定延迟发出通知,应该向法院申请为法院认为恰当的延迟向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提供商发出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而不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如果法院决定有理由相信向其他任何个人发出关于许可证、传票或法院命令的通知将导致以下行为,则法院应发出命令——

(1)危害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安全;

(2)逃避检举;

(3)破坏或篡改证据;;

(4) 胁迫可能的目击证人;或者

(5)严重危害调查或过度推迟审判。

第2706条费用偿还

(a)付费——除非出现第(C)条规定的情况,政府实体获得第2702章中规定

的通讯、记录或者第2702、2703、2704章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应向收集信息

的实体或者个人支付在搜集、复制或者其他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发生的必需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任何必须的中断、可能储存所需信息的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的正常运作而产生的费用。

(b) 数额——第(a)界中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应得到政府实体和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实体的一致同意,或者,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该由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的法院(如果没有法院发出搜集这些信息的命令,则应由应对此类信息相关的罪行的执行进行裁决的法院)决定。.

(c)特例——本章第(a)节中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章2703条得到的普通通讯进行者持有的与电话收费记录、电话通讯记录,或者其他有关信息。但是,如果法院决定获得的信息数量非同寻常地庞大或者导致提供上的额外负担,法院应下令进行第(a)节中规定的付费行为。

第2707条公民行动

(a) 行动的原因——除了第2703条(e)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电子通讯服务的提供者、订户或者其他被任何已知或蓄意进行的违反该章规定的行为所侵犯,可采取公民行动,重新从涉及侵犯行为的人员或者实体处(但不包括美国)获得适当的赔偿。

(b) 赔偿——本条规定的公民行动中,适当的赔偿指——

(1)初步的以及其他公正的或适当的声明性赔偿

(2)第(c)节中规定的损失;以及

(3)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法律费用。

(c) 损失——法院应对本条规定中的公民行动中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犯者所得到的利益,但是补助总量不应超过1000美元。如果侵犯行为是蓄意的或者故意的,法院应对惩戒性损失进行评估。在根据本条规定成功执行罚款后,法院应评估花费的费用,并决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d) 行政准则——如果法院或者适当的部门或机构决定美国或者任何部门或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并且发现违法行为的背景显示可能有美国官员或政府

工作人员蓄意参与违法行为,该部门或机构应该在收到法院或适当部门或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和发出的复印件后,尽快启动程序决定是否应对所涉及的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纪律检查。如果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纪律检查,则应向总检察官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e) 防卫——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的行为——

(1)法院许可证或者命令、大陪审团发出的传票、立法授权部门或者法定授权部门(包括第2703条第(f)节中规定的政府实体的要求);

(2)第2518条第(7)节中规定的调查或者执法机构;或者

(3)本部分第2511条第(3)节允许采取的控告行动;

都构成根据本章或者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犯罪行为的防卫行为。

(f) 限制——本条中的公民行为应在提出控诉者第一次发现或者第一次有充分机会发现违法行为的2年内进行。

(g) 不适当的公开——根据美国法典中第552a条第(a)节的规定,任何调查或执法官员或者政府实体得到与本章第2703条相关的故意公开的“记录”,或者从根据第3123和3125条安装的设备处得到,而不是通过发挥该官员或者政府实体的适当职能而得到记录,构成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该规定不适用于先前由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实体或公民行动的原告合法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在本章规定的任何公民或者行政行为开始之前)

第2708条救助的独家经营权.

本章中规定的救助或认可是违反本章规定的无组织行为的唯一的合法救助和认可。

第2709条得到电话收费和交易记录的反情报工作

(a)提供的职责——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应该根据本条(b)节的规定,满足联邦调查局局长得到订户信息和付费记录,或者电子通讯交易记录的要求。(b)必须的证明——联邦调查局局长、联邦调查局总部或者地方分部的特殊主管机构职位不低于副助理局长的副手,应该

(1)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

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要求其提供的姓名、地址、服务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本地或长途电话付费记录等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合法调查行为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并且

(2)要求得到关于个人或者实体的姓名、地址、对个人或实体的服务持续时间长短等信息,如果局长(或其副手)向有线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出具书面证明,说明这些信息与防御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有关,如果对美国公民的调查不仅仅建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的基础上;

(c)禁止公开特定的信息——任何有线电或者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官员、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联邦调查局搜索或者获得本条规定中的信息或者记录。

(d) 联邦调查局传播信息——只有根据司法部长批准联邦调查局进行外国情报搜集和外国反情报调查的指导原则,联邦调查局才可以传播根据本条得到的信息和记录,并且,仅仅当此类信息与美国某机构的法定责任密切相关时,才能够向该机构传播。

(e) 要求通知特定的会议成员——在半年一次的联邦调查属主任会议上,联邦调查局局长应该通报常设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依据本条第(b)节的规定进行的所有请求。

第2710条泄漏录像带租用或者出售记录的失当行为

(a) 定义——出于本条的目的——

(1)“顾客”指任何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租用、购买或订购货品或者服务的人员;

(2)“正常的商业行为”指收取租金、签订定单、处理请求以及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3)“个人身份资料”指能够识别某人曾向录像带服务提供者要求或者获得了特殊录像资料或服务的个人信息。

(4)“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指任何从事事先录音的录像带或类似视频资料的出

租、出售和运输等属于或对跨州或对外贸易业务产生影响的个人,或者其他导致第(b)条第(2)款中(D)或(E)段中规定的泄漏信息的个人或实体,但仅包括泄漏的内容。.

(b) 录像带租赁和销售记录。——(1)录像带服务提供者故意向任何个人泄漏任何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应根据第(d)节的规定,向被泄漏资料的对象给予赔偿。

(2) 录像带服务提供者应向以下对象提供顾客的私人身份资料

(A)顾客本人;

(B)任何得到顾客的口头或书面同意的人员;

(C)持有刑事诉讼程序法规中规定的许可证、相应的国家许可证、大陪审团的传票或者法院命令的执法机构;

(D)如果泄漏的内容仅仅包括顾客的姓名和地址,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应向任何人提供——

(i)录像带服务提供者以清晰和明确的方式,向顾客提供禁止泄漏信息的权利;并且

(ii)泄漏的内容不能表明任何录像带或其他视音频资料的标题、内容或者主题;然而如果出于进一步使用与顾客直接相关的货品和服务的目的,应透露材料的主题。

(E)如果与录像带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有关,应向任何人提供;或者

(F)在民事案件中,显示急需的信息不能够从其他途径得到,并根据由此发出的法院命令,如果——

(i)想得到信息的人合理告知顾客,该行为与执行法院命令相关;并且

(ii)顾客具有当面与想得到信息的人进行争辩的权力。

如果根据第(C) 或(F)节发出命令,法院应对非法的泄漏行为采取必需的防范措施。

(3)法院根据第(C) 节授权泄漏信息的行为应事先告知顾客,并仅当执法机构说明有很大理由相信想得到的记录或其它信息与执法机构的调查相关。在州政府授

权的情况下,如果为该州的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法院命令不能发出。如果法院由于录像带服务提供商而迅速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命令,当发现信息或者记录数量不同寻常地庞大或者服从该命令将为提供商带来不恰当的负担时,应对这样的法院命令予以取消或修改。

(c) 公民行动(1)被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的行为侵犯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公民行动。

(2)法院应该判给——

(A)实际发生的不少于2500美元的净损失;

(B) 惩戒性损失;

(C)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

(D)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初步和公平的赔偿。

(3)本节中的行动只能在命令宣布或者被发现的2年内进行。

(4)本条规定允许的泄漏信息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d) 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本条规定之外的任何方法得到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审判、听讼、仲裁或其他法院、大陪审团、政府、官员、机构、监管机构、法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美国各州或政治分部等权利组织。

(e) 摧毁旧的记录——服从本条规定的个人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尽快摧毁个人身份资料,但应在信息所搜集的目的已经满足后的1年之后再进行,并且不存在根据第(b)节第(2)款或第(c)节第(3)款的规定或者法院命令提出的其他得到该信息的要求。

(f) 优先权——本条规定仅优先于要求得到本条所禁止泄漏的信息的各州或地方法律。

第2711条本章的相关定义

本章中的——

(1)第2510条定义的内容使用于本条规定的所有内容的定义;

(2)“远程计算服务”指使用电子通讯系统,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存储或者处理服务;

(3)“管辖法院”的定义为第3127条中规定的任何联邦法院,而不存在地理

上的限制。

第2712条. 对于美国采取的公民行动

(a)总则——任何被违反本章或者第119章、或者1978年制定的《国外情报监

督法》第106条(a)节、第305条(a)节或者第405条(a)节规定的行为的受害者,可向美国地区法院状告美国政府以获得金钱赔偿。在这样的行动中,如果被侵权者成功证明侵权行为违反了本章或者第119章或者《国外情报监督法》的以上特定条款,法院应估量其所受的损失——

(1)实际损失,但不应低于10000美元;以及

(2)合理发生的起诉费用。

(b) 程序——(1)本条规定中的任何状告美国政府的行动应在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向适当的政府或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后进行,正如美国联邦法典第28条所规定。

(2)本条规定中的任何状告美国政府的行动应在两年内向适当的联邦机构提出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该机构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否则该行动将被永久性禁止。提出申请应在申请者最初有适当的机会发现侵权行为的当天进行。

(3)违反本条的任何行为应交由不设陪审团的法庭处理。

(4)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制约,1978年制定的《国外情报监督法》的第106条(f)节、第305条(g)节、第405条(f)节规定的程序应为得到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材料的其他方法。

(5)本条规定中的美国政府应赔付的补偿金应由美国法典第31章第1304条中规定的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从维持该部门或机构的运作的拨款、资金或者其他账目(包括执行任何联邦法律可用的拨款、资金或账目的任何部分)中偿还。(c) 行政准则——如果法院或者适当的部门或机构决定美国或者任何部门或机构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并且发现违法行为的背景显示可能有美国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蓄意参与的违法行为,该部门或机构应该在收到法院或适当的部门或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和发出的复印件后,尽快启动程序决是否应对所涉及的美国官员

或政府工作人员采取纪律检查。如果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任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纪律检查,则应向总检察官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d) 唯一的处理方法——本节规定的任何针对美国的行为应为本条范围内针对美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的控诉的唯一处理方法。

(e) 暂停行动——(1)对于美国所采取的行动,如果法庭认为公民的发现将对政府执行相关调查行动或者相关犯罪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庭应暂停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这样的暂停应该在第(b)节第(2)段中的期限之内。(2)在本节中,“相关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调查行动”指当暂停或者任何相关行动的要求提出时,正在进行的实际执行或者调查行动。为决定调查或者犯罪案件是否与本条中规定的行动有关,法庭应考虑犯罪案件与调查行动的当事人、目击者、事实以及环境之间的相似程度,而不要求其他相同的因素。

(3)当要求第(1)段中规定的暂停时,政府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交必要的证据以避免泄漏任何可能对相关的调查或罪案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如果政府提交了必要的证据,原告应有机会向法庭全面提交证据,法庭根据判断,向其中某方要求更多的信息。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

最新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精品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应该如何写呢?今天,lw54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1篇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施xx,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程度,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 申请人:金兴菊,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申请人:王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新疆精河县哈热切恩格勒乡,奎屯铁路大酒店职工,住址:奎屯市南环路恒乐园28幢26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妻。 申请人:施润,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子。 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俊杰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3102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张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现已生效,但两次判决均未将死亡赔偿金计入,申请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恳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说明以往发布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与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人身损害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第二项第( 五)条第 4 款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博主:自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

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子部分A—概述 192.1 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 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 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192.3 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229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XXXX元(暂计算 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第4单元练习题姓名: 一、直接写出得数。 32÷8 = 54+26 = 3×7 = 83-60 = 63÷9 =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作者:苏义飞时间:2014-03-25浏览量 7167评论00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8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 +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概述 周强刘晓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联邦颁布的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因而常常引起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美国一些非官方机构在致力于统一美国各州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迄今为止,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律规范供名洲采角或立法参考,其中有些法律规范已为各州采用或修改采用,‘发生法律效力。一九六八年八月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就是在统一美国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典。该法典的特点是:内容详尽,立法精巧,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结合,法典既保留了各州原来实行的普通法中的一些继承制度,又兼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所以,自该法典获批准以来,巳有十几个州采用或在不同程度上修改后采用。 法典共有三百零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无遗嘱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依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转移给无遗嘱继承人。 l、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无遗嘱法定继承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定义,法典又作了特殊的规定。对配偶的规定中指出,凡与被继承人离婚或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宣告无效的人,得到或同意在本州尚未被承认有效的与被继承人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的人,同意法院依被继承人提议作出的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处取得遗产的一切子女。但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内。父母是指在子女无遗嘱死亡时,有权根据无遗嘱继承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已亡子女处取得财产的人。但继父母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法典真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比原来各州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由此法典规定,无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1)子女、(2)父毋、(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列入任何具体的顺序,由法律另行单独规定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法典采用法定份额和同一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混合制度。所谓法定应继份额,是指法律对某些继承人的应继遗产份额直接作出规定。相同顺序继承人均分制,是指享有法定份额以外的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分配遗产。 享有法定份额的人,包括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法定遗产份额,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第二顺序无遗嘱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全部遗产,如在被继承人留有父母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如在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先继承五万美元的遗产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二分之一卜在被继承人留有亲生子女,但该子女并非与生存配偶所生的子女时,则生存配偶只能继承遗产 的二分之一。此外,法典还废除了某些州实行的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赋予生存配偶选择权和取得宅园特留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2013年的一些具体判决书分析 摘要: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以至于不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有很大的分歧。这样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明确立法 一、案例回顾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了不少分歧,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例。现在我想以以下具体的判决书开始论述这个问题:(2013)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茂君和与其有男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某在仁寿县富加镇富中路187号陈某某的租住房内,因琐事发生抓扯、扭打,杨茂君掐陈某某脖子,捂其面部,致其昏迷,并点燃陈某某的衣物后逃离现场。大火将陈某某烧死,并蔓延至相邻的房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杨茂君赔偿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制

同)17936元、死亡赔偿金140028元、被扶养人黄佳星生活费40250.25元,被扶养人陈双南、王南英生活费107334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3000元,共计315548.25元。最后法院的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结果为:被告人杨茂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 936元,其中丧葬费17 936元,交通费5 000、误工费2 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判例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判决以及(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梁程故意杀人案、(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刘玉亮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看出,同为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例和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广东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因此就是认可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陆明挺等3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陈毅海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87号张元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黄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王友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为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判佛山中院和海口中院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余的都没有支持:(2013)临刑初字第44号张守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阳少刑初字第3号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 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制定) 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 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 第一节政策与目标 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 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 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 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 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 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 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第4332条机构合作报告;提供资讯;建议;国际与国内的合作国会授权并命令国家机构,应当尽一切可能实现: 1.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释与执行均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所有联邦政府的机关均应当: (1)在进行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采用足以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性和多学科的方法。 (2)与依本法第二节规定而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开发各种方法与程序,确保在做出决定时使得当前尚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舒适和环境价值。能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 (3)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由负责经办的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事项的详细说明: ①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②提案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 ③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 ④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加强长期生命力之间的关系; ⑤提案行为付诸实施时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耗损。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如何写?以下是分享给大伙儿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需要了解起诉书书写方法的同学们,欢迎阅读以下范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预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钞票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因此原告按家人的意思预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钞票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钞票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讲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因此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预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钞票包的女子走过来,讲钞票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钞票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钞票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钞票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钞票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我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丽霞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11年六月以来,被告人XXX出资三万五千元指使被告人XXX为其非法制造雷管,被告人胡彦明将被告人XXX的住处作为非法制造雷管的场所,并通过被告人XXX介绍聘用XXX作为制造雷管的技术顾问,并通过被告人XXX购买制造雷管的空雷管、炸药及电雷管导线,为制造雷管做准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2011年6月5日15点左右,在为刚生产出的8000根雷管烘干时,雷管发生爆炸,造成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四人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XXX死因系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五被告人非法开办工厂,以欺骗手段雇佣工人,非法占有并且制造爆炸物,导致爆炸物爆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多人当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详见公诉机关的指控,这里不再赘述。公诉人的指控足以证明: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XXX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应当支持原告物质损失赔偿请求。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

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经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2010年9月7日 附:1.诉讼原告人夏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胡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陈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告人借款续3张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具体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具体格式? 来源:作者:日期:2007-02-14 我来说两句(0条) 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刑事诉讼法法规刑事文书刑事知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职责是就刑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代理,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时还可能包括以下人员: 1.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刑事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该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三、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 2.基本的事实与理由,尤其是原告人请求赔偿的事由与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间接因果关系; 3.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姓名和地址等目录。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名称和时间。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具体格式? 来源:作者:日期:2007-02-14 我来说两句(0条) 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刑事诉讼法法规刑事文书刑事知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自诉人:_____ 被告人:_____ 案由:_____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

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 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被上诉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西安市北大街209号。 法定代理人: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杨某之母亲 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已经收到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并详细阅读,为了澄清本案件的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特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从刑事与民事两方面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刑事方面: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答辩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头部的伤情不是答辩人故意伤害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所造成的。本案件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杨某的陈述均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伤情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而是其意外摔倒所致。 1、证人胡某的第一次证言:“两个年轻人在撕扯着,其中一个小伙把另一个小伙踢了一脚,这个小伙就倒地了”。 2、证人胡某的第二次证言:“其中一名穿浅色T恤穿牛仔裤(浅兰色)的青年,抬起右脚踢在了另一个青年的左脸部,后脑勺摔在地上,那个青年头在地上摔的时候“通”的响了一声,我都听见了。” 3、证人丘某证言:“杨某急了过去对那个男孩的腿上踢了一脚,那个男孩就摔倒在地面的斜坡上了”(见笔录第2页第10行) 4、一审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网上搜索及斗殴地张贴广告寻找的目击证人花某的证言:均证明被上诉人仅仅是踢了上诉人一脚,而没有击打其头部。 5、被上诉人的在公安机关的三次笔录中均陈述:仅仅踢了上诉人一脚,并且根本没有踢在其头部,与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相吻合。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答辩人对上诉人头部摔伤后果,主观方面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即答辩人既不希望上诉人头部受伤也不存在放任其结果发生的情形。 1、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对双方争执过程的描述都是完全吻合的:答辩人仅仅是还击了上诉人一脚,而且没有踢在上诉人的后脑勺部位,也就是说上诉人头部的摔伤与答辩人踢的一脚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