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赢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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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赢前景光明

——关于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本文分两期发表在《朝阳日报》2007年8月22日和9月5日的经济周刊上,并被国家网络期刊和报纸文摘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首先是农民和农村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它将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民提高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能力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国家机关的一件大事,因为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支持、扶持、服务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职责;还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一件大事,因为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提高全社会农产品特别是优质农产品的供应水平,甚至会引起农产品流通供给形式的变革,使之能够在更高的水平上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近而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立的目的、运作方式、扶持手段以及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使人们能够结合朝阳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实际,作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农民组织起来给自己做“经纪人”

农民组织起来给自己做“经纪人”,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立目的的最形象的描述。《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服务就是农民通过合作向自己提供产购销的服务,就是以农业生产环节为中心,向购进和售出的两端延伸接长产业链条,使农民

从简单买卖和单纯生产状态中解脱出来,增加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营内涵,通过获取规模效益和超值效益来实现帮助农民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设立合作社的形式给自己做“经纪人”,实现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是我国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的缺失需要农民通过合作予以弥补。目前,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的缺失在产购销三个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首先看农产品销售方面,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民具有了市场主体资格,可以自主进行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了。但事与愿违,农民在市场的“高天”和“阔海”中并没有飞越起来。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期,由于当时物资匮乏,市场紧缺,农民生产什么都不愁卖,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与卖方市场状况相遇,农民的收入迅速提高,显示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卖方市场全面变为买方市场,在农业方面,先是出现了农产品卖难问题,继而是农民的收入徘徊不前,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的情况。为促进农产品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国家开始鼓励人们从事农产品的经营和贩运,从农民中分离并产生了第一批以购销农产品为主业的农村“经纪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卖难的问题。逐步形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不再直接进入市场,其生产的农产品是通过“经纪人”甚至几位“经纪人”才能进入市场的格局,拉大了农产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的距离。出现了养鸡的不如倒蛋的,种菜的不如摆摊的,种粮的不如贩卖的情况。农产品销售好时,农民难以实现多收,销售不好时,市场风险则主要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担。由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

农民不能同消费者见面,也就失去了农产品供给市场的话语权,没有了话语权也就没了经营权。其次是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入方面,讲生产经营,就离不开原材料的采购,它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只有购进质优价廉的原材料,才能降低生产成本,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才能获得可观的利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社市场经济制度后,打破了农资统一调拨供给的局面,农资市场全面放开,经营农资的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农资市场繁荣了,但农资的流通渠道延长了,环节增多了,所增加的成本最终都要由农资的消费者一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承担。国家虽然采取了对农民直补和给大型化肥、农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促其降低价格等措施,但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收效甚微,不能不说农资流通渠道的延长和环节的增多使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有时个别的零售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用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使饱受农资价格居高不下之苦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消费者,面对诸多的农资零售商,没有同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也就失去了在农资购进方面的经营权。最后看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过程本身经营内容的缺失,则是社会化大市场需求和小生产供给的矛盾造成的,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难以体现经营的意图。对于生产什么,受生产者自身素质的限制和信息不畅的制约,只能是盲目的进行,不对路时,不仅白劳作一年,还要搭上生产资料的投入,落得个血本无归;对路时,社会化大市场对农产品有一定量的规模需求,如作为产地向异地市场供货,而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受量的限制只能通过“经纪人”收购再转运到异地市场。对于怎样生产,一家一户的生产形式,各行其事的生产方法,不能进行标准化生产,难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农民只有合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有能力实现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缺失的弥补。弥补的过程就是对农业生产领域及相关领域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调整的结果将使农民真正实现对农业生产的经营,并获得经营收益,提高整体收入。农民通过合作社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资的集约采购,为了追求农资的质优价廉,就会变零买为团购,直接同农资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行交易,就会引起农资交易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农民通过合作社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产品的集约销售,为了使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就会自己给自己做“经纪人”直接向市场供货,特别是当农民通过合作社可以实现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贮藏、贩运增值的情况下,会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也会引起农产品流通供给形式的变革和创新;当农民通过合作社提高了组织化水平后,以经营的眼光进行农业生产,就可以实现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通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使农民获得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超值效益。这一点尤为重要,随着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食品质量要从食品原料生产的源头,即从种植业和养殖业抓起,靠过去那种由“经纪人”或“经营户”将农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畜禽产品收购集中再向加工企业或市场提供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因为“经纪人”或“经营户”只能顾及到生产多少的数量却不能左右怎样生产的质量。这种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经营内容缺失弥补的作用不可低估,仅以我们朝阳为例,比如种植业,如果通过合作社集约进行农资采购,减少中间经营环节,全市每亩平均节约10元的农资投入,按580万亩耕地计算,就等于帮助农民增加5800万元的收入;再以玉米种植为例,如果组织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可比普通玉米价格高出5%以上,按现行玉米价每斤可达到0.03元左右,按平均每亩800斤的产量计算,每亩

可增收24元,全市300万亩玉米可实现增收7200万元。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国家,农民都是通过合作社同市场接轨的,对农产品深加工、贮藏、销售的经营,都是通过合作社实现的。有资料显示,日本几乎全部、美国、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的农产品、法国2/3的谷物和猪肉、荷兰90%的牛肉、丹麦90%左右的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市场经营的资质是“合作”

《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农民通过合作成立合作社,依法经过登记取得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法人资格,将同其它具有法人资格主体地位的企业法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具有与企业法人不同的特点。企业法人要以其资金、技术和营销服务水平来同合作伙伴建立业务关系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是同一性生产的合作,是合作基础上的经营,市场或合作伙伴更看重的不是其资金实力,而是其能否保质保量提供其所需的加工原料或农产品,要做到保质保量,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的合作”或“能够让人信服的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市场信誉,进行市场经营的资质;合作社的成立靠农民的“合作”,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则更要靠农民的“合作”才能实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首先是人的合作,是成员相互平等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作,体现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参加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要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要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服

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特点,强调的是成员思想行为的一致性并服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关系到全体成员利益的事情上,所有成员都要顾全大局,不为小利而动,才能保护全体成员的利益并使之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是需要形成合力的合作。这种合力来自于由“单”成“众”、积“少”成“多”、成员分散的生产属于合作社生产的单元并构成合作社生产的合作。合作并形成合力,才能使农民通过合作社真正实现对农业生产的经营,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比如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农资集约采购,就会成为农资消费大客户,就会变农民围绕零售商转为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围绕农民转,就有可能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资采购价格,减少生产投入,提高农产品的获利空间。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农产品销售经营,可以迅速实现量的累加适应市场的需要,如一个合作社所属农户成员生产玉米3000多亩,总产量达到360万斤,合作社通过内部记帐交易直接向客户供货,就等于拥有了超过200多万元的经营资金,如果扣除经营成本每斤比零卖高出0.02元,就可使合作社多获得72000元的规模效益。如果合作不能形成合力,将使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无法进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改变农民分散生产的方式,在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的条件下,使合作不能形成合力的因素很多。如某种子生产单位在一个村进行高梁杂交种的生产,收购时有几户农民将成熟度不好的种子用水泡涨再放在外面冷冻,然后混在好种子中销售给生产单位,结果使该批种子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芽率标准而作转商处理,这几户农民为了几百甚至几十元的小利,造成了生产单位几十万元的损失。再如,某村由几个人联系进行玉米杂交种生产,由于当年种子市场供大于求,秋收后种子生产者拒收,那几个联系人由于收了种子

生产者的好处,利益没有受损,不肯提供生产者的任何信息,千方百计阻止种植农户讨个说法的举动,这几个联系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使全村制种户蒙受了几十万元的损失。由此可见,合作并形成合力对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非常重要,因为个别人不守诚信或贪图小利的不利于形成合力的行为能够使多数人的合作行为归于失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是需要能够让人信服的合作。能够让人信服,分内外两个方面:对内来讲,就是合作社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能否让已经入社的农户享受到真真切切的利益,同时吸引更多的农户入社,使合作社不断发展和壮大;对外来讲,就是合作社的社会信誉如何,能否同市场建立稳定的生产经营关系,如吸引企业客户建立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争取政府安排进行农业生产项目的实施等。内外虽然有别,但又相辅相成,因为让人信服的基础只有一个,那就是合作社要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农村合作化运动及建立人民公社制度的过程中,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使农民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伤害,延误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上个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制度解体,设立乡村体制后,按照建立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以集体经营为辅,主要是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思路,各地农村在挂村民委员会牌子的同时还挂村经济联合社的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给予了村民委员会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由于村经济联合社是在原来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的,先天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约手段。在个别地方,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职能成了少数人侵占集体财产的手段。作为村集体经济的成员,了解所在集体经济运行状况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很多地方,经过村民的不断上访和争取,才有了后来在全国普遍实行的

“村务公开”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是彻底了,但统没了,在很多农村除了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外,已经没有任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甚至在一些村出现了负债维持的情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来自于村集体向农民提供的生产服务基本是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必须完全自主并且也不得不完全自主进行,又养成了缺少民主决策、集体意识、共同利益、长远利益观念的情况。如有一个种子生产单位在某村通过村委会组织农民合作进行玉米杂交种子生产,所有农户都领取了原种,等到出苗后,发现有四户种的是商品玉米,当生产单位找到他们问你们不想制种可以先说,到了现在为何要破坏制种生产时,他说就想多要点陪偿款,只要给钱,立马翻种,气得生产单位说,我就是不赔,如果种子出问题,我要让你们全村赔偿我几百万元的损失。最后生产单位明知村里没有能力赔偿几百万元的损失,只好认帐,按高额给付了赔偿款。第二年该村多数农户因为生产种子效益高,还想制种,但遭到生产单位的拒绝。长期同农民打交道的企业人员说,同单个的农民打交道容易,仍不乏朴实忠厚的特点,但同多个农民打交道就难了,完全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或少数为了多数的概念,在农村做一件事,只要有少数人不同意或个别人不同意,就很难实施。因此,成立合作社并使之发展,就必须重建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组织之信誉,让农民信赖它,让社会接受它。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是重建合作组织内部信誉的基础。《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员出资和量化到社员名下的公积金、分配后盈余、接受捐赠和国家资助等组成。这与以往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质的不同,说是集体所有,但任何成员都不能或难以独立提出财产权益的诉求。而合作社全部资产都记录在社

员的名下,财产权益明析,利于社员实施有效监督。因为社员最终还可以通过行使退社自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被他人浪费和侵犯。《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运行管理的规范则是重建合作组织信誉的法律保证。对内来讲,《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特别是对合作社管理者有可能发生的损害合作社及全体成员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如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等。如违反规定,需归还所得或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合作社的管理者与普通社员能够齐心协力为了合作社和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而努力奋斗。对社会来讲,《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管理的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和章程决议的执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使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以一个整体的形象面对市场或合作伙伴,能够有效避免因少数或个别人的不当行为使合作或交易功亏一溃现象的发生。这是合作社引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走向市场的保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合作和交易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扶持”

《合作社法》作为市场主体法,对本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立法内容上强调要加以扶持,不仅在总则中提出,还设专章“扶持政策”,这是在其它市场主体立法中所没有的。扶持手段包括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科技支持、人才扶持等方面,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农业生产同国际接轨并进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需要。为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向农业生产提供农业补贴是各国政府通行的作法,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农业生产的公平竞争,WTO《农业协议》对成员国农业补贴的内容、范围、形式、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对农业领域的补贴支持必须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进行。按照WTO《农业协议》规定,农业补贴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如对农业科技、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投资,由于这些投资或支持不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格局产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故被称为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WTO农业协议不限制“绿箱政策”。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绿箱表示可以放在削减范围外,绿箱的国内支持指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的退休、农地的转用及投资补助的机构调整方面的支持政策。”另一种是狭义补贴,指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支持、直接支付以及其他形式的保护,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它形式补贴,这类补贴通常会对农产品的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格局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故又被称为“黄箱政策”,WTO农业协议不赞同“黄箱政策”,并试图通过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以限制和削弱。“绿箱政策”补贴多为能够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补贴,如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推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产装备的改进和提高、生态农业工程建设、开展农业保险等,为保证补贴的实际效果,都需要以产业化项目或农户集约的方式进行,要有合适的补贴承受主体。为了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形象,遵守WTO协议义务,我国的农业补贴将在用好“黄箱政策”补贴的基

础上,加大实施“绿箱政策”补贴的力度,着眼于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经营能力,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绿箱政策”农业补贴承受的主体之一,其在国家进行农业补贴政策调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实现增产增收,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无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还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都需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这种投入、反哺和支持,如果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载,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最近几年实行的粮食直补、良种直补,平均到每户不过几十元,不够一个好劳力在外一天打工的收入,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作用不明显。如果通过合作社能够把这种直补集中使用,设立适宜并能帮助社员增收的生产经营项目,效果就会截然不同。假设一个合作社所属社员种植3000亩玉米,就可获得粮食和良种直补资金6万元,用这笔资金可以建成班产10吨以上的中型秸杆饲料加工厂,工厂归合作社所有并记载在社员名下,实现玉米及秸杆就地转化,在带动合作社畜牧业的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同时,还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联结起来,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就会真正参加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来,从自觉或不自觉中接受现代思想的熏陶,如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团队意识、诚实守信、全局观念、平等互利等,当这些思想带入农村社区,就会提高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最终促进全面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关于我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和设想

我市近几年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在全省的位次不断前移。但就总量而言仍处于落后状态。另外,我市长期是一个农业大市,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历程中,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大,农业越是积累不足,欠帐越多。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市农业产业的发展,将长期处于发展的投入需求大幅增长与投入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之中。因此,在发展农业产业的过程中,为了用好有限的资金和财力,要坚持普遍投入与重点投入相结合,以重点投入为主,尽量提高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抓住国家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的争取省和国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一、要树立这样的思想和意识,并使之统一:在《合作社法》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各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将表现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竞争。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质量,符合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更多的承担省和国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带动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坚决摒弃那种主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过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却看不到它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联系,而放任其自由发展的思想。要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同抓好农业生产、重视农村建设和帮助解决农民问题结合起来。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关于我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执行。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大力引导、支持、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政

治氛围。

二、协调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原则。要把支持农民合作办社的行为作为考核基层组织的重要内容。鼓励群众基础好、威信高的村干部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可能引起现有农资和农产品流通及相关利益格局的调整,要注意防止少数人或个别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阻挠和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现象的发生。

三、受农民文化素质和传统习惯的制约,从农民合作意愿的形成到形成合作是合作社建设的基础和难点。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支持。1、提供无偿的咨询和顾问服务。《合作社法》作为一部法律,就是对有一定文化素养的人来讲,作到融会贯通也不是一件易事。要让农民自发的去理解并成立合作社是难以想象的。可以采用由政府出资为农民的合作行为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专兼职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机构。做到普遍宣传和重点服务相结合,通过办班对农村基层人员进行合作社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有合作意愿的农民群体可以电话预约,上门提供法律知识讲解并协助完成章程起草、规章制定、召开设立大会、机构人员选举、注册申请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咨询和顾问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重点,要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进行调整,并逐步实现有偿服务。2、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财政补贴力度,通过调整补贴利益分配格局,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如变平均直补为差别直补,从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出发,对能够通过合作社集约使用补贴资金的农户,要提高其补贴幅度20%到30%。提高补贴幅度的资金,如果政策允许可直接在国家直补资金中按比例划分,或由地方财

政提供捆绑划拨。在实行这一作法时,要注意防止个别人利用合作社的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进行私分现象的发生。3、指导和帮助解决合作社建社初期,积累发展与管理和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的矛盾。要尽可能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积累和发展水平。农民对通过集体事务获取高额报酬,与集体中成员收入形成巨大反差的现象非常反感,如果处理不当,合作社就会因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而难以运行。因此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经选举担任管理职责的社员,其报酬标准要同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而提高的机制。为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对于需要外聘的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等,可以采用由政府按照合作社业务特点集中进行培训,然后由多个合作社聘任并提供兼职服务的方式处理,以减少工资性支出,降低经营成本。

四、从最简单易行的农资合作采购入手成立专业合作社,使农民迅速感受到合作所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通过积蓄力量逐步向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加工、贮藏、销售过程的更复杂的合作发展。采购农资的合作,形成了团购需求,可以通过同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直接贸易,降低采购价格,还可以争取到送货进村入户、质量保证以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有利于显现合作效益使合作取得成功。因此要引导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思路和理念,提高服务水平,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资市场提出的新的供给形式的要求,做到按照合作社和所属农户的意愿,提供团供直销、送货进村入户的服务。

五、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种养农户建立一体化的利益关系,实现我市农业产业的升级,全面提高我市优质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的市

场竞争力。一是鼓励和引导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同以种植业为主的合作社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或直接成为合作社的团体成员,使企业成为合作社所需农资的供给部,提高合作社向所属社员农户提供生产服务的水平。二是鼓励和引导以种植业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加工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建立加工原料生产基地,通过具有市场法人地位的合作社实现对原料生产过程的控制,为提高食品加工质量,实现品牌经营战略奠定基础。三是结合我市大力发展畜牧业的实际,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吸取以往畜牧小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养殖户位置集中但生产经营不集约,养殖户仍各自为战,抗击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低的现象发生。鼓励和引导肉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直接发起成立并引导养殖户参加的养殖业合作社。具体模式为由龙头企业担保并以建成的小区作抵押,引进金融投资,按照统一规划建成标准的养殖业小区,小区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养殖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养殖户,其大小因不同的养殖而不同,但应当以满足一般养殖户的养殖能力为准。每个养殖单元能够独立的进行市场转让。养殖小区建成后,按单元成本价以按竭的形式出售给养殖户。养殖小区的饲料供给、畜禽防疫、技术指导和市场销售由龙头企业负责。养殖小区的管理交给由养殖户组成的合作社负责。对于养殖户来讲,以较小的首付款投入就可以获得较大规模的养殖条件,所欠贷款可以通过养殖收入逐年偿还,以后想撤出养殖场业,还可以将养殖单元进行转让;对于金融部门来讲,即支持了畜牧业的发展,又可保证资金的安全;对于养殖业龙头企业来讲,在以较小投入的情况下,就能建成自己可以控制并能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肉食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有利于迅速实现养殖和生产加工规模的扩张。三者各得其所,有利于从养殖业的整体上迅速提高我市的畜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农民合作社对于年纪较大的人来讲并不陌生,因为在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它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存在过。但我们今天所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对年纪较大的人来说,还是对年纪较小的年轻一代人来说,都是十分陌生的,因为与那个时代相比有了质的不同,已经成为国际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将成为引发我国农村进行新一轮社会变革的里程碑。它将引领千千万万农民以合作者的姿态走向市场,走向世界。受益的不仅仅包括我们朝阳的农民,当然还包括我们这些需要吃饭吃肉的芸芸众生。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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