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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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

(2016-5-17)

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

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

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

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废止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之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1法规名称: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1年10月9

日劳动部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3法规名称: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法规名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序号:5法规名称: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6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

序号:7法规名称: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铁道部制定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8法规名称: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9法规名称: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64年9

月17日文化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0法规名称:无线电管理规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11法规名称: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12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代替。

序号:13法规名称: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说明: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

序号:14法规名称: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代替。

序号:15法规名称:矿山安全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6法规名称: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7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序号:1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代替。

序号:19法规名称: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5年7月22日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代替。

序号:20法规名称: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序号:21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代替。

序号:22法规名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997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

理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24法规名称:人民防空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7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序号:25法规名称: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代替。序号:26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27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2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29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序号:30法规名称: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已被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31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

序号:32法规名称: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已被1992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代替。

序号:33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4法规名称: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5法规名称: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代替。

序号:36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37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代替。

序号:38法规名称: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

序号:39法规名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序号:40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代替。

序号:41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42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7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序号:43法规名称: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六十四条内容的批复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4月5日

说明:已被200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代替。

序号:44法规名称: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

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代替。

序号:45法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46法规名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47法规名称: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6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公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8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7月29日

说明:已被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

序号:49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机关及日期: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5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序号:1法规名称: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0年8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法规名称: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2年10月1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法规名称: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法规名称: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法规名称: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法规名称: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1980年7月1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法规名称: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财政部制定1980年7月2日国务院批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法规名称: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法规名称: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4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法规名称: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教育部制定1982年9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法规名称: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教育部制定1982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法规名称: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法规名称: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6法规名称: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法规名称: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水利电力部制定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法规名称: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法规名称: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法规名称: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法规名称: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4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2日财政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法规名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法规名称: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法规名称: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法规名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法规名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

总署、中国银行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法规名称:企业财务通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4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法规名称:企业会计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法规名称: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法规名称: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法规名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5日冶金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法规名称: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法规名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法规名称: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法规名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法规名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法规名称: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0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法规名称: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7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令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近一段时间,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工作当中就是例如公司财务要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国企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谋福利的理念,要把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为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企业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俞宏雷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立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此处所规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内,还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导致许多合同因此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产品宣传法律法规汇总及指导建议0316说课材料

产品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本汇总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罗列,如有新增法律法规还应按新增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五、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七、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九、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十、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十二、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十三、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四、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

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29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 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 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 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 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 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审计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知识点: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 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 详细描述: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以下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 1.第一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 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和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2.第二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不同类型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一、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期望其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 (1)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一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二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意: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考虑思路: 例题: 1.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是()。 A.《注册会计师法》 B.《证券法》 C.《公司法》 D.《民法》 正确答案:B 解析:《证券法》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 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财务报表应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更新的法律法规清单

更新的法律法规清单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定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令)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1号令) 2011年11月6日

相关法律法规极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四、评价结论: 根据表格形式的符合性评价,我公司引用的以上法律法规中条款选择,比较精华又好学易懂易记,都能适用于各个部门的工作中,各项安全工作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我公司的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比较顺手,并得到了上级的好评。 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 2011年2月28日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1、为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应结合新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评审,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2、企业每3年应当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3、总经理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进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和评审,成立评审和修订组织。 组长:吴士峰 组员:杨正于学荣刘士柱高爱英 4、评审和修订小组应确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法律发规文件标准的要求和全厂安全生产活动的适用性。 5.在发生下列有关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评审。 ①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 布时。 ②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③当生产设施进行“新,改,扩”时。 ④当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发生变更时。 ⑤当上级安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时。 ⑥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不合理时。6、评审修订过后管理制度由安全教育科长负责编制,由生产经理负责审核,由总经理负责批准然后发布实施。 7、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由生产经理负责审核,由总经理负责批准然后发布实施。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_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学习体会 炕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

外贸涉及的法规及相关规定

外贸涉及的法规及相关规定 利比亚贸易法规简介 利比亚在2003年国际社会解除对其制裁后,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起步阶段, 目前仍不是WTO成员,其很多贸易法规与国际惯例尚不接轨。为帮助我企业更好地开展对 利贸易活动,现将其贸易法规简要介绍如下。 一、利比亚贸易法规的特点。 1、高度集权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利比亚经济性质更多成分还是计划经济色彩,政府 限制因素多,干预程度大,并把这些干预内容渗透到法律法规中。 2、独特性。利比亚目前仍不是WTO成员,其很多贸易法规具有独特性。如目前利比亚强 行推行的代理制、禁止外商在利比亚从事商业活动、利比亚关税名目设置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3、随意性。 1)立法形式的随意性。 2)法规内容的随意性。从2002年以来,政府关于贸易进口操作方式、实行法定代理商品 名单、禁止进口商品名单、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等反复更改了很多次,有的甚至还没来及执行就被废除。 3)法规执行的随意性。利比亚政府官僚作风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如 在进口商品报关方面,当地代理、进口商与海关勾结,以各种形式逃避法定税费。 二、利比亚贸易法规的主要规定。 1、贸易代理制度。 利比亚为保证进口商品质量,一直实施贸易代理制,由代理商保证进口产品质量和提供售后 服务。目前关于代理制的最新规定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利比亚经贸部决定部分商品 进口必须由利比亚注册代理从事,明确规定代理商的代理品种和代理范围。对一般商品,一种商品只能在利比亚有一个代理,一个代理商最多只能代理三家外国公司的产品;而对汽车等部分重要商品,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家外国公司的产品。2008年4月,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代理制加剧了商业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造成了目前利比亚市场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因此,利比亚经贸部正在研究取消代理制。关于《经贸总人委关于非授权贸易机构禁止 进口部分商品的决定》,详见(附件一)。 3、公司进口资质制度。根据经贸总人委2004年第52号《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 决定》,利比亚对允许进口的商品分为9组,每个公司只能在自己注册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商 品。同时规定一个公司只能经营一组商品。根据近两年中利贸易实践看,该制度执行的并不十分严格,但为保持法规的完整性,一并予以介绍。关于《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

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得方式,学习领会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深感收获颇丰,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自己政治理论水平,加深了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论述的认识和理解。我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医疗卫生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履行挽救生命、保障健康的神圣使命,充分领会“发展为第一要务,稳定为第一责任”的重大意义,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作风建设,赢得病家信任。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是市委的英明决策,是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党的形象的重要内容,是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事关党的兴衰和事业成败。作风建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关系到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医疗卫生行业,在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群众对医疗卫生机构有怨气和情绪,尤其是在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好,部分患者负担过重方面。“11.7”医患纠纷引发的群聚事件,充分暴露了我院的医德医风,工作作风建设方存在严重不足。这次在全市开展为期2月的作风

院班子应发扬“民主集中,敢干负责”的求实作风和“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务实精神,以“坚持原则,团结务实,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为班子进行指导思想,强化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和谐意识,以病人为中心,尽职尽责,精益求精。加强和改进学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发扬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用正确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畅通信息渠道,简化就医流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改 善医德医风,最大限度地减轻病人痛苦,最大限度地减轻病 人负担,最大限度地提高诊疗技术水平。把医院建设成为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群众满意的优秀医院。 段琴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公司生产车间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以及生产车间识别、获取、更新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适用性确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门 (一)生产技术部门是公司车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汇总编制公司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附件1); (三)负责将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后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各生产车间、作业区(库房)。 (四)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管

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五)负责生产车间节能减排、工艺技术进步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一炼厂区设备设施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五条各部门应跟踪、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将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报生产技术部门汇总。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厂区(库房)应及时将公司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从业人员,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第七条厂安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7篇) 我们从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能感染读者呢?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要有高涨的工作热情。许许多多成功人士的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取决于积极主动的心态。而教师的积极情绪、主动心态更是身心健康的一种内驱力,能促使我们积极向上,不断进取。不仅如此,教师

的良好心态还能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影响,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最终达成教育教学目标,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教师做事懒散,处世消极,那么,势必会使祖国的花朵耷拉着脑袋,打不起精神,自然也不能很好地茁壮成长。 二要有养成宽容公正的爱心,这是教师对待学生的核心原则。教师必须学会宽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我们所面对的是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孩子呢?严是一种爱,宽容也是一种爱。宽容是一种信任,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仁慈。它能温暖滋润学生的心田,开启学生的心灵,给学生以安慰和力量,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接受所有的学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学生,注意时时处处在细节中体现出公正的意识。 三要能无私奉献,关心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一名教师应该对学生无私奉献。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

超载等常见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超载等常见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发现有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后,应该怎么对他们处罚?法律快直通车的编辑提醒您切莫超载超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超载、超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的; (七)违反规定掉头的; (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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