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外聘管理办法

2011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外聘管理办法
2011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外聘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

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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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2 —

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人事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录用方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科研等岗位需要,编制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

第九条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主要包括:申报理由、录用计划、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各省(区、市)气象局人事部门统筹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所辖气象部门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经各省(区、市)气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需对年度录用计划进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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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录用条件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全体编外用工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应当面向京内单位的全体编外用工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第十三条编外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本单位业务、科研等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表扬或奖励,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录用单位所在城市有户籍要求的,被录用者需具有单位所在城市的户口;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时,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录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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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录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并上报录用方案。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拟定并上报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

(二)发布公告。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核准的编外用工人员录用方案及录用计划,各省(区、市)气象局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录用公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需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发布录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受理报考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考试需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工作小组组织对其思想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人选。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七)公示结果。各省(区、市)气象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单位网站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示,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单位网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上报拟录用人员有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将拟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

(九)根据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审批意见,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不同意录用的,用人单位需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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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人员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录用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京内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录用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等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编外用工人员被录用后,必须在气象部门继续工作5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录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编外用工人员,不得录用到与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录用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编外用工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录用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录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录用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录用工作的—6 —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严格录用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申报资格的,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情形的编外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二)对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或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情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录用过程中的有关投诉或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试点艰苦气象台站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相关办法,由试点省(区、市)气象局按照《关于印发〈艰苦气象台站人员补充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气发〔2008〕36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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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录用试行事业人员气象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1年1月10日印发

外聘业务员管理办法

外聘业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壮大销售队伍力量,努力开拓省外市场,现就外聘业务员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聘用条件: (1)立足本土化,均在当地聘用,食宿、差旅费自理。 (2)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40周岁,身高:男1.65米、女1.55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记 录。 (3)具备一定的市场调研能力、促销能力、服务能力。 二、聘用方法 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市场及本部业务开展情况,申报聘用人数,报市场部,经分管领导审批执行。由各业务部根据报名人数择优聘用业务人员。《外聘业务员求职表》由各业务部门登记造册、汇总给市场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启用。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外聘业务员由各业务部负责管理。由当地业务片区负 责人下达外聘业务员的每月工作计划,并报市场部存 档,以便跟踪检查。 2、各片区负责人应切实抓好外聘业务员的使用和管理工 作。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疏于对外聘业务员的管理, 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我厂利益的,参照《销售奖考核办 法》扣罚片区负责人的奖金系数。

3、各业务部负责对外聘业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服 从指挥、劳动纪律、出勤率、完成任务、服务质量。 考核频次:每月一次。评价为好的按劳务报酬标准的 100%发给,较好的按95%发给,一般的按90%发给,差 的按80%发给。 4、根据制定的各地区劳务报酬标准和每月考核结果,各 业务部给外聘业务员造册发放劳务报酬。每月10日前 将上月应发工资报市场部审核,经厂领导批准后,由 市场部统一开取劳务发票,并通知各业务部领取发 放。 5、各地劳务报酬标准(含交通费、电话费、加班费、各种 社会保障费等) 四、要求

公司专家管理制度(试行)-2(2)

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 专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既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又切实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金隅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家的选拔、聘用、抽取及使用、激励与约束,规范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各企业均应按本制度规定,配合公司完成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第四条公司专家由管理范围内相关专业人员或外聘专家组成,原则上以选拔公司及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外聘专家作为补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便于统筹管理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的专家,组建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由设在技术质量部的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专家的选拔(推荐)、审定、发布; 2.负责组建、更新专家库; 1/ 6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指导活动的实施、跟踪、评价。 第六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应了解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和发展动向、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掌握公司和企业技术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政策要求,并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在保持技术领先的前提下,协助公司制订产业相关标准、政策、管理规定; (二)深入开展技术研究和项目开发调研,为公司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中; (三)为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帮助其在生产、质量、设备、能源、环境等方面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评价,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推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在公司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技术质量评价、基础管理评价、招议标评标等工作,协助企业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 第八条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工作计划和企业提出的专业技术需求,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适宜的专家,组成项 2/ 6

集团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

作。. .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讲课讲稿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意义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解决某一学科业务发展急需、并且医院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或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专家;临时邀请来院进行会诊、手术、学术交流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人才;薄弱专业或我院重点发展专业紧缺人才;业务性较强的职能科室的紧缺人才。 3、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业务拓展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打好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夯实基础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坚强后盾。 二、外聘专家的类型 外聘专家分为两类:第一类外聘专家,担任科室负责人或每周固定时间带教查房,组织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参与手术及危重患者抢救,定期专家门诊;第二类外聘专家,不固定工作时间,根据相关科室工作需要随请随到,并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技术指导、查房、手术、疑难危重病人会诊、业务培训等。 三、外聘专家的条件 1、拟聘请的专家所在的单位或原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整,实力雄厚的我院协作医院或医联体医院。 2、拟聘请专家在本省或本市某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名望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3、拟聘请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 4、拟聘请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我院相应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较快发展和长足进步。 5、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或由这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四、外聘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2、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中、省、市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中、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获奖。 3、定期为我院医师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外聘专家的程序 1、科室提出外聘专家申请,填写《中心医院外聘专家审批表》(附后)并签署意见,连同拟聘专家个人资质材料报医务科。 2、医务科与符合条件的专家取得联系,审核并留存拟聘专家的资质材料,了解拟聘专家个人的详细情况。 3、医务科报请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初步确定拟聘专家。

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各基层单位为弥补暂时人才短缺,都不同程度在外聘用管理人员。这部分外聘人员在公司做强做大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引进其中优秀人才已成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发展战略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招聘原则 岗位亟需,专业对口,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基层单位根据各自当年在建项目及下年度计划,运用公司《项目管理手册》中项目定员标准对照本单位人才状况,确定引进外聘人员的岗位及专业。 第二条招聘条件 1、外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与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第一学历须是国家统招毕业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的毕业学历证书及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2、外聘人员应具备在基层项目上相关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及相关业绩证明,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工作能力。 3、外聘人员身体健康,品貌端庄,无重大疾病病史,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4、具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5、热爱建筑行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安排,能到外地工作。 第三条招聘程序

1、应聘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个人工作简历和技术工作业绩总结(不少于2000字)、学历证书及国家学信网打印的学籍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近期彩色2寸免冠照片1张。 2、基层用人单位推荐意见,填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审批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表。 3、基层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分析。 4、初审: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5、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考核评审。 6、面试考核评审合格者,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持原单位调动介绍信及本人人事档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四条录用待遇 1、外聘人员一经录用,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从正式录用后开始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户口问题具备迁转条件的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工龄问题以能证明参加工作的原始档案资料记录为准。 2、外聘人员一经录用,基层用人单位五年内不得以任务不足和本人自身原因将其退回人才中心;如需调配,须经基层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后方可。如果用人单位将录用人员放假或解聘,公司有权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录用人员的损失由基层用人单位承担。

安龙县人民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安龙县人民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为做好我院外聘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医院发展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解决业务急需、加强学科建设,并且医院在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和顾问。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一般限于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薄弱或重点发展的专业。 3、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拓展业务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和为“二甲”创建做准备、打基础。 二、被聘请的专家条件 1、在州内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名望,如州级医院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2、拟聘用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三、聘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聘用专家的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整,实

力雄厚的医院; 2、拟聘用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的专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本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四、聘用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州内一流水平; 2、帮助我院顺利通过“二级甲等”医院的评审; 3、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省、州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省州级的科研奖励; 4、定期为我院医师和实习生作学术报告或举办专题讲座(一年不少于一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聘用专家的程序 1、医院填写《聘请专家审批表》,将拟聘专家的个人情况、聘请理由报院长; 2、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送州卫生局; 3、我院、聘用专家及其所在的单位签定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发放正式聘书。 六、聘用专家的待遇 1、聘用专家履行协议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发给一定津贴,具体以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准; 2、专家津贴由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签订合同。 3.3.7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技能、劳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之欧阳家百创编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意义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解决某一学科业务发展急需、并且医院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或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专家;临时邀请来院进行会诊、手术、学术交流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人才;薄弱专业或我院重点发展专业紧缺人才;业务性较强的职能科室的紧缺人才。 3、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业务拓展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打好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夯实基础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坚强后盾。 二、外聘专家的类型 外聘专家分为两类:第一类外聘专家,担任科室负责人或每周固定时间带教查房,组织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参与手术及危重患者抢救,定期专家门诊;第二类外聘专家,不固定工作时间,根据相关科室工作需要随请随到,并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技术指导、查房、手术、疑难危重病人会诊、业务培训等。 三、外聘专家的条件 1、拟聘请的专家所在的单位或原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

整,实力雄厚的我院协作医院或医联体医院。 2、拟聘请专家在本省或本市某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名望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3、拟聘请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 4、拟聘请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我院相应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较快发展和长足进步。 5、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或由这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四、外聘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2、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中、省、市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中、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获奖。 3、定期为我院医师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外聘专家的程序 1、科室提出外聘专家申请,填写《中心医院外聘专家审批表》(附后)并签署意见,连同拟聘专家个人资质材料报医务科。 2、医务科与符合条件的专家取得联系,审核并留存拟聘专家的资质材料,了解拟聘专家个人的详细情况。 3、医务科报请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初步确定拟聘专家。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与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得经营与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就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得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得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得业务素质与良好得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得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就是所在领域得资深专家,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与威望;?(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得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得主要职责如下:?本着科学、客观、中立得原则,参与公司组织得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得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得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得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得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 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得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得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得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六)可协助公司承接或依托公司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 (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与资源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协助公司领导开展其她临时性任务、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外聘专家在接受公司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承担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得工作;?(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与对外活动得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公司召开得有关会议;

(管理制度)渤海大学临时岗位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壹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联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壹、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于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于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于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

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之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于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之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于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和所聘岗位专业壹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壹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壹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

医院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管理制度 为做好我院外请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医院发展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请专家的目的 1、外请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解决业务急需、加强学科建设,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和顾问。临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请专家的范围一般限于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薄弱或重点发展的专业。 3、充分发挥外请专家在学科建设、拓展业务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和为“三级医院”创建做准备、打基础。 二、被请的专家条件 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名望,如省级医院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2、拟请用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请学科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三、聘用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挺高一定质量水平; 2、定期为我院医师和实习生举办专题讲座,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四、聘用专家的待遇 1、聘用专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发给一定津贴,具体以双方洽谈数目为准; 2、专家津贴由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情况决定。 3、聘用专家由医院提供住宿,并配备生活用品; 4、外请专家来我院往返旅差费等费用均由我院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聘用专家的管理

1、聘用专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未经科教科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许诺请用条件和待遇; 2、聘用专家由科教科和科室共同负责管理,我院对所请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保留备案。我院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请。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朝山水电厂检修部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管理职能、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雇用程序和手续等内容。 1.2本标准中临时外聘人员特指检修部在设备大、小修及日常工作中聘请的人员。 2.总则 2.1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我厂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用人部门与临时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2.2 雇用临时人员必须以《劳动法》为基本指导原则,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双效”为目的。 3.内容与要求 3.1管理职能 3.1.1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 3.1.2用人分部为临时外聘人员在合同期间的直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由用人班组全面负责。 3.2临时外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3.2.1应聘临时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根据岗位工种对知识水平的要求,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3.2.2应聘临时人员为城镇待业人员,需持有《待业证》。 3.2.3应聘临时人员为退休人员的,需凭《退休证》办理应聘手续。 3.2.4 应聘临时人员为农村或外来零散劳动力,需持有当地乡(街道)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3.2.5凡不出具有关证明的应聘人员,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聘请。 3.3临时人员聘用程序和手续 3.3.1部门各分部因生产工作需要,具备聘用临时人员条件的,必须在聘用前有计划地把聘用人员的情况,包括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职责、人数、期限等报厂主管部门审核。严禁任何班组私自聘用和安排未经审批的人员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3.3.2用人分部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在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工人,并由用工分部与受聘人员一起核实相关证明、证件,报送厂主管部门审查。 3.3.3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书。 3.3.4填写临时应聘人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备查。 3.3.5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电厂办公室与临时外聘人员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3.3.6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临时外聘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合格证书,并经过考

专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A 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

4 重要风险 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总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 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一、外聘专家的目的意义 1、外聘专家是医院为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解决某一学科业务发展急需、并且医院短期内又无法培养而聘请的各学科专家或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专家;临时邀请来院进行会诊、手术、学术交流和举办各类讲座的专家不在其列。 2、外聘专家的范围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中业务技术紧缺人才;薄弱专业或我院重点发展专业紧缺人才;业务性较强的职能科室的紧缺人才。 3、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业务拓展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重点学科、培养年轻医师打好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夯实基础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坚强后盾。 二、外聘专家的类型 外聘专家分为两类:第一类外聘专家,担任科室负责人或每周固定时间带教查房,组织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参与手术及危重患者抢救,定期专家门诊;第二类外聘专家,不固定工作时间,根据相关科室工作需要随请随到,并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技术指导、查房、手术、疑难危重病人会诊、业务培训等。 三、外聘专家的条件 1、拟聘请的专家所在的单位或原单位,一般应为学科梯队完整,实力雄厚的我院协作医院或医联体医院。 2、拟聘请专家在本省或本市某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名望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3、拟聘请专家的专业必须与所聘学科的专业相同。

4、拟聘请专家的学科发展前景良好,聘请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我院相应专业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较快发展和长足进步。 5、每个学科原则上可聘请一名专家或由这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指导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优先考虑重点学科的专业。 四、外聘专家的任务 1、指导学科建设,使所在学科尽快达到市内一流水平。 2、指导科研工作,带领中青年医师申报中、省、市级科研项目,完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争取获得中、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获奖。 3、定期为我院医师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具体指导。 五、外聘专家的程序 1、科室提出外聘专家申请,填写《中心医院外聘专家审批表》(附后)并签署意见,连同拟聘专家个人资质材料报医务科。 2、医务科与符合条件的专家取得联系,审核并留存拟聘专家的资质材料,了解拟聘专家个人的详细情况。 3、医务科报请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初步确定拟聘专家。 4、医务科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科室拟聘专家事宜,汇报拟聘专家的个人情况及聘请理由。 5、院长办公会研究是否聘用,如同意聘用,研究确定拟聘专家待遇及聘用后的工作安排。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调试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调试公司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三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公司人事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第四条调试公司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七条聘用人员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的对应的奖励、惩罚、假别等准则,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考勤,由考勤员统一负责划制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考勤表审批月工资。 第十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调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事域具有较强影

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 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外聘专家管理工作, 发挥专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中的作用,快速提高医院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专家、教授。 (二)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三)在国际学术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能对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等方面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围绕医疗、教学、科研,提出工作思路、引进工作方法、开展学术讲座并进行有效实施。 (二)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申报合作科学研究和课题。 (三)研究生培养和青年骨干培养。 (四)协议约定的相关工作内容。 三、聘请程序 (一)拟聘专家科室填写《外聘专家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对象背景、研究方向、工作内容、年度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报医务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分管人事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批准后签订《外聘专家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发放聘书。 (四)报经管办备案。

四、聘期内管理 (一)外聘专家聘期原则上1-3年,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二)外聘专家由医院和科室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专家所在科室根据《外聘专家协议书》条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详细的考核报告递交医务部。医务部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形成考核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聘期届满,引进科室提交聘期评价报告,报医务部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外聘专家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所在科室应即时报医务部、人力资源部、经分管院长审核,院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办理外聘专家的解聘手续。 五、待遇 外聘专家待遇按协议确定金额及发放形式,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8年5月15日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校内聘任用人机制,统一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和加强聘用人员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用人“效率”和“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人员的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聘用人员,是指学校各部门经批准在正式职工范围以外所聘用的从事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领导岗位等工作人员,包括外聘兼职教师、保洁员、公寓管理员、驾驶员、水电工、维修工、后勤勤杂服务人员等。 兼职教师(包括骨干教师、“一体化”指导教师),是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聘请的来自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骨干等。 二、聘用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从严设岗、以岗定薪”原则。 3、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4、坚持“依法聘用”原则。 三、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外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兼职教师,其中:聘用兼职骨干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工作,具有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和核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以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技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聘用“一体化”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具有高级工以上专业资格证书(主要侧重技师、高级技师)。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满五年者,原则上不具备学校兼职教师聘用资格。 3、其他岗位的聘用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应技能和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身体健康。 四、聘用程序

单位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院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及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科技研发和公益服务能力,特就规范我院外聘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是指我院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影响广泛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高级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外聘专家分为名誉专家、顾问专家和专(兼)职专家三种。 第二章外聘专家条件 第四条名誉专家是我院授予的名誉称号,分为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名誉研究员。名誉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水平、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为国家两院院士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能够在我院确立科研方向、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方面,提出关键性指导意见和给予支持、帮助,能够为我院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第五条顾问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指导和促进我院引进重要人才、开展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专(兼)职专家应当是在某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或是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专(兼)职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担当我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或指导具体科研及业务工作,并为我院科技研发、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和开展学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外聘专家待遇 第七条名誉专家受我院邀请前来指导工作以及受我院委托在外联络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为我院建设发展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报酬。 第八条顾问专家来我院参加专家组讨论、评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具体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专(兼)职专家来我院工作,与我院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也可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我院协定报酬。工作期间由我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设备、材料等),一般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四章外聘专家聘任程序 第十条外聘专家一般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拟聘专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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