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业务国税局、地税局、企业解读上并不统一,认识上有差距。本文笔者将通过通过举证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甲公司2012年建立,当时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给与了很多优惠政策。当时政府委托当地A建筑公司建设厂房,并移交给甲使用,故厂房并未在甲公司账面上。2016年5月,甲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甲占75%,以甲现有土地厂房出资,政府占25%,以现金出资。那么问题来了。第一,甲出资的厂房中,厂房没有原始入账凭证,能对外投资吗?其二,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如何缴纳税收呢?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涉税焦点在于增值税如何处理。那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相关的涉税问题应该怎样来进行解决处理呢?根据国家相关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一、预缴税款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非自建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差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

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自建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自建的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三,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销售额应以获取的销售额(包含所有价款和价外相关费用)来进行计算。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主管地税机关依据5%的预征率来进行预缴税款,并向相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

税人转让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还是以本文开篇例子,问题来了: 1.选择简易办法还是一般办法征税? 2.全额还是差额?也就是说,甲的厂房算自建还是非自建呢?甲公司的厂房为政府代建交给甲使用,如何界定是自建还是非自建呢?税收政策中对单位自建自用的不动产,指的是那些拥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相关建筑企业,自己来进行建筑房产的施工,使用权归属本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营业税的法律法规规定,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征营业税劳务,其中并不包含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对于自建而言,由企业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以个人的名义,来为其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那些具有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其自建自用的建筑房屋就不会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三、在此情况之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持有相关的建筑施工建设资质,那也就没有了自建自用这一说法。那如何理解进一步“自建自用”纳税的行为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什么叫自建自用呢,容易导致其把握不太准确。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对营业税的有关新的规则方面进行培训时有过解释,自建行为并不包含“自已进行投资,并请其他建筑施工单位来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投资与自建时不包含让其他建筑施工单位来进行建设,不然就不会再出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这一情况。但是,笔者认为当时区分自建和非自建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对于没有建筑资质的非房地产企业不具有效力。甲企业作为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委托他方建设的厂房应按自建对待。一般纳税人在对其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的自建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确定为自建、简易办法全额征收的前提下,问题又回到开篇第一问题,甲的厂房为政府代建,划拨给甲使用,没有原始入账凭据怎么确定原值呢?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该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能进行扣除。何为有效凭证?指的是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相关凭证所以甲企业如果正常评估后,且投资转让厂房的话,还必须取得为政府代建厂房的建筑公司A的发票。甲公司于5月份对土地、房产进行了评估。如表1:甲公司确定按评估值全额简易办法征税,又协调联系原建筑公司,将厂房发票开全,具备了原始凭证,可以正常投资转让了。缴纳税款如下:土地、建筑物评估原值:14700万元。不含税价:14000万元。国税部门:增值税70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入当期企业所得额中。地税部门:土

地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万元;水利建设基金7万元;契税420万元(被投资方承担);印花税14万元(投资、被投资公司各一半)。国地税预征税款合计1225万元。以上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四、结语本文通过这样一个案例,首先确定了营改增后投资转让不动产是不免征增值税的;其次是土地增值税是免征的;再次是一般纳税人投资转让时可以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再有是投资转让的不动产必须取得原始入账凭证;还有就是如何区分自建和非自建行为。参考文献:[1]盛立中.房地产业营改增下的利好和风险预防[J].城市开发,2016,10.(作者单位:德州合信会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涉税问题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涉税问题 以不动产投资设立新公司和以不动产做为投资入股原公司除工商办理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在税务问题中所涉及税费一致,也有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动产投资,如果一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考虑到增值税款的抵扣,都会选择投资入股原公司。现将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公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人得税? 个人将不动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达成以房产投资入股,则在发生转让时,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房产转让收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该房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王达成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公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的,按下列情况特殊处理: 1、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1、2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3、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三、土地增值税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作价,投资入股到公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定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湖北国税: “零 “预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房地产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房地产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第一节:房地产行业涉税“重点问题”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收入常见涉税“重点问题” 1.营业税、增值税收入涉税“重点问题” 2.企业所得税收入涉税“重点问题” 3.土地增值税收入涉税“重点问题” 二.房地产行业成本费用涉税“重点问题” 1.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涉税“重点问题” ⑴虚增开发成本 ⑵混淆开发成本 ⑶成本计算错误 2.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涉税“重点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重点问题” 1.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2.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利息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3.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4.企业实施有奖销售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涉税“重点问题” 1.企业自用、出租开发产品房产税涉税计算缴纳问题 2.企业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涉税纳税义务起始、终止及税款计算问题 3.以不同形式取得的开发用地的契税纳税义务起始及计税依据问题 第二节:会计资料自身的“重大隐患”排查 一.税务稽查的指导思想和一般思路 1.税务稽查部门检查的“重点”是什么? 2.税务稽查部门检查的“焦点”是什么? 3.税务稽查部门检查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4.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时一般从哪里入手,税务检查工作思路与会计核算工作思路有什么不同。 二.企业日常的会计报表会存在哪些潜在隐患? 1.《资产负债表》是如何把企业的财务状况暴露出去的? 2.《损益表》是如何将企业的财务成果暴露出去的? 3.《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数据失调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不可估量的损失4.如何让企业老板和相关人员看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更好回避涉税风险。 三.企业日常的的账簿资料会存在哪些潜在隐患? 1.企业的账簿资料是怎样把自己的信息暴露出去的? 2.企业的账簿资料及相关账户是如何将自己的“收入信息”暴露出去的? ⑴收入检查的目标 ⑵收入检查的注意事项(五个区别) ⑶收入检查关注账户 3.企业的账簿资料及相关账户是如何将自己的“成本费用信息”暴露出去的⑴成本费用检查的目标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 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2、房地产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省局答疑八) 3、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房产怎么开具发票?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4、房地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复习过程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 一、增值税 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尽管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没有家电、礼品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兼营行为处理。此种情况可以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实行的买房送家电、礼品的活动,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目的是售房,赠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购房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家电的价

值,因此,可以参照混合销售原则按照主业(销售房地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1: 山东国税局政策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2: 湖北政策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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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房地产投资分析报告 一.总论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时光街东,工农路南,项目地块呈狭 长的F型,南北最长距离约1075米,东西最长距离约 470米,总面积4.71公顷,绿化率为3505%,地面条件 较为平整。 2 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

总投资20000万元(不含带款利息) 其中自有资金:4000万元 高层住宅开发成本:1643元/平方米;超高层住宅开发 成本:1777元/平方米 税后利润:4332.87万元 全部投资利率:32.6%:全部有资金内部收益率30.6% 总投资利润率:161.7%;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128.5% 二.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1、项目工程计划说明 项目总工期为一年零四个月(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当完成地下工程后开展预售工作(2006.5.1—2007.5.1)总项目进度分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四个月。 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见附表 三.项目投资估算与投资筹措计划 (一)开发成本 1. 土地成本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2年出台的11号令和有关规定,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 式获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土地以50万元/公顷取得,共4.71公顷,总价合计 235.5万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合计11736.53万元 3.前期工程费 4.基础设施配套费(参见附表3) 附表3 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表4 公共配套设施经社

给用估算表 6.不可预见的费用 (250.3+11736.51+929.87+564.56+1130.44)×5%=498.04 7.开发期间税费(参见附表5) 附表5 开发期间税费 8.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为以上7项之和,共计17868.09万元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以万科集团为例

编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毕业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 题目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尽本人所知, 除了毕业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摘要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开始

“营改增”试点,意味着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所有涉及营业税的行业都已完成从税制转变,加 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准备不够充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不降反升的突 出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是税收大户,“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能否发挥预期 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因而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概念、必要性、意义、理论依据几个方面对“营改增”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 后,本文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企业经营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再 次,本文以万科集团为例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情况;最后据上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万科集团 i 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 a case study of Vanke Group Abstract In May 1, 2016,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egan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mark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however, as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kes many of its costs can not be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

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5大涉税问题分析

1、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项目是否能合并清算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A项目”,有四个立项,两张土地证,两个总包,分两期开发,在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是按四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清算?还是按两个?或者是否可以合并清算? 根据《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数量为单位清算。 在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可上会有差异,就上述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认可时,可能会有多种认可方式,一种可能性是按立项单位,来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另一种可能性按分期数量,来确定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无论是哪种方式,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进行多口径的测算,寻找对企业最有利的清算方式。 2、可售的地下车库怎么分摊土地成本对土增税负会最优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售的地下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怎么分摊对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会最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会存在可售地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问题,根据最新的土增清算操作办法,可售的地下

车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但分摊方式的差异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影响。 目前,就上海,可售的地下车位成本分摊方式,税务局已明确四种方法可供选择:(1)占地面积法(2)建筑面积占比法(3)据实扣除法,(4)市场价值系数法。市场价值系数法是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将地下车位的市场价值占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作为地下车位的成本费用分摊系数,以此分摊总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地下车位成本分摊方式上有差异,除了上述四种方法外,企业可以将可售而未售的车库出售,待出售完毕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视同销售条件的,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可通过测算选择最优的成本分摊方式。 3、配建的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后,收入如何确认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上海政府要求该项目需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5%以上面积保障性住房,项目完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这5%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目前上海是视同销售处理,然而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了解到有如下几种确认收入的方式:(1)按市场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价格; (2)按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加计10%利润确认销售价格; (3)按开发成本确认销售价格。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

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税务比较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税务比较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 案例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 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 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 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 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 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 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 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 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 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 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 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 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

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 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 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pc实力老群VQ同号3082273】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

【Abstract】Since May 1st,2016,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whil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ife service industry have all been included in the pilot program. It not only marks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sales tax has been formally withdrawn from China's tax system,and makes our country's financial tax system more specification. 【Key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real estate development;influences on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293.3;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87-02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 案例:房开企业甲2016年3月获取天津市J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1100万元,大配套费1500万元。2016年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取得含税预售销售额11100万元。当年支付工程价款含税11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2017年1-6月,取得预售收入22200万元并销售完毕。2017年10月,该项目项目交付入住并向业主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 会计核算示例: 1、房开企业获取土地,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大配套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土地出让金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1100 贷:银行存 款 11100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红线外市政设施配套费1500 贷:银行存 款 1500 2、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 款 11100 贷:预收账 款 111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11100/1.11*0.03)300 贷:银行存 款 300 3、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建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 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100贷:银行存 款 11000

4、2017年1-6月,房开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 款 22200 贷:预收账 款 22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22200/1.11*0.03)600 贷:银行存 款 600 5、2017年10月,房开企业交付房屋并向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 款 33300 贷:主营业务收 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金)3300 借:主营业务成 本:21500贷:开发成本-结转开发成 本 21500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并交纳增值税,按销售面积比例抵扣土地差额计征销项税(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红字)-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红 字)-1100 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预缴=(3300-1100)-1100-900=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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