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饮用水源现状调查分析与保护对策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而饮用性水资源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温州市位于浙江省的东南部,属中度缺水城市。近年来,随着温州地区经济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饮用的水污染逐步走进我们视野,如水源地附近农业生产中化肥的不合理的使用,饮用水源地上游集聚了超规模的畜禽养殖业,工业废水、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未达标或未经处理排放等等,这都造成水环境日益恶化,部分水源地水质变差,严重威胁到该市广大市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影响到该市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控制水源地的污染源,保护饮用水安全已经成为该市迫在眉睫的问题。

针对温州市饮用水源实际状况,本论文以该市饮用水水源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调查、文献资料和分析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的自然环境、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污染因素和原因等等相关基础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得出主要结论有:

1、温州市水资源及基础设施较其经济的发展存在滞后现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我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明显偏低。

2、水库型、地下型与河流型的水资源利用与分配有待进一步科学合理化。

3、该市多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少数水源地水质不合标准,合标准占90%左右。

4、水源地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工业污染相对较少。

在此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源控制为着眼点,进行水污染的防治对策分析;探索了水源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模式;提出了水源地污染源防治措施;也从政策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本研究对促进温州市或类似城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温州市;饮用水源;调查分析;保护对策

Abstract

Water resource is the most basic ele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water resource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However, Wenzhou city, in the southeast of Zhejiang province, belongs to a moderate water shortage cit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advancement of urbaniz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 the unreasonable use of pesticides, fertilizers, upstream water source sites offering the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storage of super scale industrial wastewater, urban an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lls below or untreated emission and so on, all which caused the deterioration of water environment. Part of the water quality variation was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city citizens’ lives and health. Besides, it also affect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city. Therefore, how to control the pollution sources and the protect drinking water have become an immediate problem for the city.

This paper’s research object is Wenzhou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t directly against its drinking water source actual situation. After making on site research, refer to documents, we research into natural environment, protecting area status, environmental quality, source of pollution, pollution factors, we get conclusion below:

1. Wenzhou’s water resource a nd its base installation can not catch up it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average per capita water availability in Wenzhou is obviously low than it in China.

2. we need to take full advantage of reservoir, underground water and rivers..

3. Majority of water source are in good quality, minority are not up to the standard.

4. Primary pollution source are domestic pollution and agriculture pollution, industrial pollution relatively less. So we make pollution source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explore eco-compensation model, raise prevent measures, and also give some policy suggestion. The research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and drinking water sourcing protection of Wenzhou or other cities.

Keywords: Wenzhou city;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vestigation; Protection Measures

温州市饮用水源现状调查分析与保护对策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中国的水资源十分丰富,水资源的总量排名世界第六,但是人均水资源总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1]。据相关资料统计,在全国的660多个城市,约有80%以上的城市饮用水的供水不足,处于严重缺水状态的城市更是高达17%,而这种严重缺水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

目前,水资源的严重短缺,已经引起国内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之相关的科研课题研究也在逐年铺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水源地的保护措施用以遏制饮用水水源污染,改善水体的基本功能[2]。

温州市位于浙江省的东南部,是温州模式的发祥地。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温州模式的独特的发展方式为我市经济腾飞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曾经独领全国,但是这种特殊的发展模式的持续同时也导致了水资源的紧缺情况更为突出;人们不仅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大量水,同时将工业生产的废水、居民生活的污水、农业回流用水及其它固体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导致水体底泥的生物群体组成和物理化学性质出现变化,从而无法循环再利用,这使得水资源更趋于紧张,也使保护水资源的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紧迫,这种状况的持续极大限制了温州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也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近年来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开展大规模的水源地的污染源整治,但是畜禽散养、库区的“农家乐”产生的生活污水及附近农业生产产生的污染等因素都严重威胁着水源的水质质量,温州市多个水库在常年监测显示:水质富营养化水平处于中营养水平,氨氮、总磷与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达标,水质不能达到II类等。因此,本论文选取温州市的饮用水源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分析,从温州自然环境和社会概况着手,开展饮用水资源一系列调查工作,如水资源利用调查、水质调查、水源地调查、污染源调查等,探讨水源地的管理与保护对策。

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国外目前研究进展

国外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研究由来已久,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更是重视,其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更为完善。

1.2.1.1饮用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以美国为例,饮用水源地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很早就开始了。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引入的“多重屏障”的法律体系,使得饮用水水源免遭微生物的污染[3]。在1974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该法律不仅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以确保公共卫生,保障公众的健康,同时成立了专门的区域制度保护水资源并授权美国环保局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职能。在接下里的1977年,美国在《水污染控制法案》的基础上出台《美国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它主要涉及污水排放内容,强调了拥有水源地的各州的水体环境应达到的相关要求的最低标准[4]。两部不同的法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与此同时,各州按照该两个法律法规,进行本州水源地情况现状评估,使水源地保护法规和水源保护区计划得以实施。

在加拿大,主要按照《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Sustainable Water and Sewage Systems Act)和《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两部法律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两者区别在于,《安全饮用水法》具体是供水保证率的安全标准,要求饮用水的水质方面、饮用水系统方面、水质检测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标准;而《水与污水系统可持续发展法》则要求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进行综合评价,使水价能够充分反映供水方面的成本,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5]。

日本主要通过《河川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等[9]来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它在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保护体系比较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1.2.1.2 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的管理体制

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其水源地管理体制是强调每个州在本州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圈内开展水源地的评估和管理,同时要求各州制定水源保护区规划。同时,美国通过明确的部门分工,对联邦、州政府和管委会等相关各部门进行体制性管理。体制性的管理主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水源地全过程规划管理、非盈利性组织管理、监督实施的管理模式进行实施[10]。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还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如评价、生态补偿及严格追责制度,从各方面较好的完善和补充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

日本也有其特别的水源地管理模式,明确集中协调制度和分部门管理制度,同时它还明确了饮用水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强调饮用水水源地的集中管理和保护也属于国家。在立法之初,总理直接对国家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点项目负责,国家级水资源部对饮用水日常管理负责,在21世纪初期,日本为加强饮用水的水源地进一步的保护和监控,专门成立环境省,同时下设水质保护局。成立的环境省对国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政府需在中央政府的调配和指导下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同时日本还专门制定了针对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经济补偿政策,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常年的监测模式和饮用水源发生突发事故时的紧急处置等制度[11],这都

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

而德国通过不断建设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来完善水源地管理体制,不仅详细规定了水源保护地的新建程序、划分区域、保护措施等;还针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强调水源保护区能否成功的首要条件是能否做好全流域生态系统保护[12];截止目前,德国已有近两万个饮用水源保护地。其在水源地保护多年累积的经验和独创的管理方式,还被欧洲等发达国家所借鉴。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水源地保护区在科隆建立;在19世纪五十年代《联邦德国水法》的颁布实施,强调各地都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之后德国加快了水源地建设的步伐,迎来水源地保护区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仅仅在30年间,德国水源地保护区面积迅速扩张,就占到本土面积13%以上。久负盛名的莱茵河流域重现昔日环境也有德国水源地保护的成功的经验,德国利用本国经验带动周边荷兰、瑞士等国家共同参与,重修整条河网的生态状况,重构灾害预警系统,严格排入河网的物化指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使得消失半世纪的生物种群重现莱茵河畔,甚至部分的流域的断面指标还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这也充分说明整体流域的生态修复对于水源地保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外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度建设和管理体系总体上是比较完善,创新的亮点也比较多,如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强调公众参与[13];加拿大水源地保护属于各个地方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要求各方分担决策和合作并存,适当引进第三方等措施用以保障各方的权利和均衡利益[14];新加坡水源污染有专门的管理制度[15]等等,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牵涉的单位有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市政部门诸多单位,并且没有一部统领和囊括责任部门的法律,致使饮用水源地保护无法形成真正的统一。这些为我国在建设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的立法保护和制度建设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借鉴。

1.2.1.3 创新的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促进的目的,依靠生态系统利益价值和保护最低投入,充分利用政府强制手段、市场推动两种调节方式,进行处于生态环境主体之间发生的利益之间的制度安排和调整。

为提高农民对水土保护和水源涵养性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实行了保护性退耕政策,对水源地的集水范围实行水土保持。同时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重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也就是设法满足上下游之间的利益诉求从而建立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的产权交易模式 [16]。而德国生态补偿模式主要是利用大量的补偿资金用于平衡各地区间的生态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生态服务和享受的均等化,其补偿资金模式的来源主要从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支出,采用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方式来实现的 [17]。巴西在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方面利用公用资金实现再分配方式,作为对环境保护成本的一种机制补偿。比利时等诸多西方国家采取征收来用以保护环境的绿色税的形式,给水源地保护提供生态补偿的资金支持[18];以色列比较缺水的国家为水源地保护煞费苦心,其生态补偿采用水循环利用方式[19],不仅限制用水,更为水资源循环利用找到了突破口;澳大利亚则投入大量的

政府补贴资金,用以促进澳境内全流域水源地的生态保护[2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对周围的生活环境日益也越发关注,尤其对环境诉求方面尤为突出。我国也逐步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生态保护的思路上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解决,也就是利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地方政府或当地群众开展饮用水的水源地的保护[21]。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期,我国的生态补偿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加害者索取赔偿方面。到了90年代末期,生态补偿才逐步倾向水源地的保护者和建设者[22]。水源地上游的人们有可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是财力,通过一系列的水环境保护和水土涵养手段使得整条流域地区受益,反之,如果上游地区不重视生态环保建设和水土保护,则会使得整条流域遭受环境损失,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上游地区的人们对下游地区更拥有控制权,也更需要得到保护和支持,从而上下游之间的时常存在利益冲突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发现,直接由下游受益方向上游投入方直接支付费用和成本往往是行不通的。因此通过政府手段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补贴或者直接支付更能收到成效。纵观我国法律,其实在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就已明确有了规定“国家通过转移财政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将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各省市也不断探索生态补偿模式,出台了相关的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走在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前列当属浙江省,浙江省于2005年首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从省级的层面尝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从实践中摸索生态补偿发展模式,并结合我省省情规范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近十年间,我国投入高达7000余亿,用于如退耕还林、黄河长江流域的防护林建设、陕甘宁石漠化沙土治理工程、三江源生态恢复等等大批重点具有生态补偿建设项目,其中仅仅用于生态补偿就达到3000亿元。但是国内生态补偿依然并不成熟,生态补偿机制还是以各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主,在补偿机制的各个环节,补偿主体、标准、形式的明确,现行的财政支付结构、源头地区的生态补偿估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核算等方面依旧存在许多制度性缺陷。为此,如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是政府和学者面临的研究难题。

1.2.2 国内研究动态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牵涉到人口密集、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不仅需要全系统筹,还需全民参与,更需持之以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都给当地的饮用水水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研究也逐步引起社会各方的重视。在我国,牵涉水源地保护的实践经验并不丰富,相应的研究基础还是相当单薄,存在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水源地其主要污染源调查很

难常年检测,并且难以进行判断;第二,在长期的实践中对以氮、磷为主要富营养化保护机理的深入研究依然处于空白,如何处理水质富营养化还没有十分有效的办法;第三,我国特有的人口分布稠密程度、河网工业企业发达,、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等状况,也注定我国水源地保护具有难以克服的难度。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中央进一步强调“切实保护饮用水源,把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李克强总理承诺“继续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经过今明两年努力,要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

但是,据2008年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显示,国内大多数地表饮用水源水质堪忧,尤其以农村地区更为严峻,其中有16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不达标,占重点城市的14%;有74个饮用水水源地不达标,占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20.1%;有5.127亿吨水量不达标,占重点城市总取水量的32.3%[23]。其中TN、TP、COD、Mn、挥发酚等指标己经成为地表水源的主要超标项目。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水源地的区域污染主要来自工业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和农业污染或多污染源的交叉污染。例如福建省的敖江流域水源保护地、四川省长江部分流域水源保护地等,大都进行划分多层多级保护区、重点区域建设水源保护林等措施控制交叉污染和主要污染物,但还不能缓解水源地所承受的环境压力和生态恢复能力,未达到保护饮用水源的最终目的。针对相异的区域资源环境特点,进行环境基础环境排查、摸底,开展因地制宜的探索水源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源的保护已经跟不上现实的步伐。并且我国在水源地方面的保护具体实践比较少,不论是法律体系和学术研究还十分薄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内容比较零散的分布在各部的法律法规中(具体见表 1.1)。1988年我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8年6月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它是基于661个城市及城镇,分析4.18亿人口的饮用水安全状况的基础上开展全面调查、分析与评估所产生的第一部饮用水水源地方面的保护规划。该《规划》的实施意义在于指导各地逐步解决水质达标率偏低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和保护区域划分,提高检测水平和应急水平等等。同时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划要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的建设项目、大型湖库生态修复工程和面源控制试点工程项目都是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一部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并且不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进行分工与管理,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与整体性。饮用水源地源头的生态保护、监测源、污染防治体系、应急方案机制等方面都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呼吁要求制定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制定一部专属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既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环境诉求,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希望。

类别法规名称相关条款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机关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2002.08.29 2002.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1996.05.15 1996.05.15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实施条例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2000.03.30 2000.03.20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

水条例

第二章1994.07.19 1994.10.01 国务院

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

障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2005.08.17 2005.08.17 国务院

1.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温州市水资源更加趋于恶化,畜禽散养、库区的“农家乐”产生的生活污水及附近农业生产产生的污染等因素都严重威胁着水源水质质量,温州市多个水库在常年监测显示水质富营养化水平处于中营养水平,氨氮、总磷与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达标,水质不能达到II类等。因此保护水环境和饮用水源地已成为当今温州市面临的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本论文的调查和分析,选取了温州市的饮用水源的实际情况,从温州特有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概况着手,开展饮用水资源一系列调查工作,如水资源利用调查、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水质调查、水源地调查、污染源调查等,摸清现有温州市水源与水源地现有情况,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探讨水源地保护的管理与对策分析,这对温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长远意义。

2温州自然环境和社会概况

2.1自然地理概述

(1)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温州市处于中国大陆环太平洋海岸线的中端,浙江省的东南部,位于北纬27.03'-28.36'、东经119.37'-121.18'。温州市三面环山,一面临海,东濒临东海,南与福建省福鼎、寿宁两县毗邻,西连缙云、青田、景宁三县,北与仙居、黄岩、温岭、玉环四县市接壤[24]。温州市素以“七山二水一分田”著称,全市拥有陆地11784平方千米,海域约11000平方千米。

温州市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中生代时期,由于太平洋板块的挤压作用,产生强烈的火山喷发和岩浆溢流,从而造成凝灰岩、流纹岩、火山碎屑岩大量附着于山体,往往覆盖面高达84%以上。该类岩体抗风化能力较强,在新构造运动中,形成陡峭的峡谷与断崖。同时期的岩浆逐步侵入未能喷发的地层,长年累月就形成花岗石岩体[25]。温州市全境土壤多属于红壤,该红壤经雨水易渗透,形成地下径流,从而增加水源地的存水量。

(2)气候特征

温州市地处中亚热带,属季风气候,降雨充沛,但是年际变化比较大。常年的降水量空间上分布较为不均,沿海少于山区,年均降水为1818.0毫米,约为212.46亿立方米;汛期降水量一般占全年的2/3左右。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7、8月份,该三个月主要为梅汛降水和台风影响降水。据统计,2012年温州市年均降水为2259.6毫米(约为266.27亿立方米),较前几年的降水量均值偏多25.3%,该年降雨持续时间跨度较大,集中在4到9月份,约占全年的67.0%[26]。

(3)区域矿产资源状况

温州市目前已经探明的矿产资源有38种,其中有一定资源储备量的固体矿产有18种,集中矿产地有32点,其中有基础储量的矿产11种。本地矿产资源特点是非金属矿产为主,其中明矾石、叶蜡石的储量居浙江省首位;金属矿产中永嘉石染钼矿有少量开发使用[27],但是其开采方式主要以露天开采为主,该开采的方式易影响环境,也会使水源地遭到一定污染。虽然这些矿石的开采和使用促使温州市工业一定发展,同时也成了污染源。

(4)水文特征

温州市的河流流域均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各区域的植被覆盖比较好,其水文性质也较好。主要反映有三个特征:一是河流的涨落非常迅速。遭受暴雨袭击时,水位涨落迅速,但洪峰滞留时间短。二是径流量季节分配不均和径流量变化较大。雨季主要集中在4月、5月、6月,该三个月的径流量约占径流总量的50%。同时温州市每年的丰水期径流量是枯水期径流量3到4倍。三是含沙量比较小,相应水质较好。江河水清澈见底,但暴雨期间输沙量较大[28]。

3、温州市饮用水水资源的利用

2.2社会经济概况

2.2.1 行政区域划分

温州市下设3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和6个县,其中共有60个街道、64个镇、6个乡(其中5个民族乡),324个社区、208个居民区、789个农村新社区[16]。温州几个大型的水源地,如泽雅库区的水源地、珊溪库区的水源地以及永强平原地下水源地主要集中在永嘉、瑞安等县市区域内。

2.2.2人口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温州市是浙江省人口最多、最密集的地区之一,全市常住人口约为912.21万人。城镇人口约为602.20万人,占66.02%;乡村人口为310.01万人,占33.98%[29]。

2010年的《温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显示,温州市近期城镇人口规模为830万人,远期为890万人,温州人口规模和城市化水平见下表。

表2.1 温州人口规模和城市化水平预测

2010年2020年市域人口规模(万人)830 890

城镇人口(万人)500 655

城市化水平(%)60 75.5

2.2.3产业类型与布局

根据温州市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公报》显示,在2012年里,全市生产总值3650.0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12.9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843.0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694.10亿元。温州产业布局比较有特色,总体体现为“中心鼎盛、南部弱化”、“平原集聚、山区分散”,其中高达达到75%以上的GDP、工业总产值和服务业增加值集中在在瓯江附近、飞云江和鳌江的河口三角洲地区沿海平原产业带上;种植业则分布在相对落后的内陆山区;养殖业在东南部沿海(海岛)和平原水网(如乐清蒲岐地区)较为集中;现代服务业大多集中在温州市区等;特色产业主要集中于乐清的电子电器、瑞安的汽摩配、苍南的包装印刷、平阳的塑编等县市,形成块状经济。正是这种布局也存在诸多问题产业分布“宏观集聚、微观分散”、城乡空间及其内部住、产、销等功能区存在交错情况,温州特色的“家庭式小作坊”助力工业小区“遍地开花”,产生较大环境污染且不利于管理[30]

3温州市饮用水水资源的利用

3.1饮用水资源利用情况

]全市水资源总量为183.9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81.3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2.61亿立方米)。全市人均水资源量1764立方米,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19立方米),全市水资源利用率为11.1%。虽然温州市平均水资源总量大,但由于人口密度高,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为2009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2300立方米。温州市地表水年径流深为793.4毫米,折合水量为87.13亿立方米[31。

温州市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类型中,主要有河流型、地下型和湖库型三种模式。其中,河流型共94个但一般不直接提供日常的饮用水等;水库型有64个,几乎提供全市92%以上的饮用水;地下型主要有3个,提供7%左右。

(1)河流型

温州市境内拥有150余条的大小河流,河网长度18708千米, 622平方千米水域面积。浙江省省八大江河其中有三条贯穿我市入海,即瓯江、飞云江、鳌江。沿海平原河网主要是温瑞塘河、瑞平塘河、平苍河道、柳乐虹平原河道等内河水网。该类河流型直接提供饮用水源比较少。

(2)水库型

温州市目前在册的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共278座,容量总和高达25亿立方米。

其中,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和小(二))共260座,中型水库17座,大型1座。

这些水库不仅解决了全市的最基本的吃水用水问题,而且发挥了防洪、蓄水灌溉、电力供应、平衡生态、调节气候等方面特殊的作用,尤其对当地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和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情况见表3.1。

(3)地下水型

温州市地下水型最重要的是永强平原深层地下水,它是永强片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永中、海滨等几个较大水厂的的供水水源,随着温州地下水的限采令开始,目前已逐步实施限采。

3.2供水与用水情况

(1)供水情况

根据温州市供水规划2012年度的各主要水厂供水统计,全市2011的用水情况见表3.3。

表3.2 2011年温州市用水情况

供水量(亿立方米/年)

用水水价

用水人口(万人)

(元/立方米)供水总量集中式供水量集中式生活供水量

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地下水工业生活

22.32 0.34 11.32 0 11 0 912 0 4.1 2.4

(2)用水类别

温州市近年来工农业等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用水也持续增长,2010年全市总用水量为20.41亿立方米,用水类别见表3.4;2011年温州全市总用水量是20.41亿立方米,用水类别见表3.5;2012年温州全市总用水量是20.50亿立方米,用水类别见表3.6。

表3.3 2010年温州市用水类别

水量/亿 6.300.28 5.93 1.78 3.378 3.48

表3.4 2011年温州市用水类别

水量/亿 6.520.27 6.46 1.68 3.46 2.02

通过2010-2012年三年的温州市用水类别对比可知:近三年,温州经济发展逐步放缓,同样农田灌溉、林牧渔畜用、工业用水、城镇公共用水在内的生产用水逐年虽有所增长但增幅不大;居民生活用水量变化不大,但占比却逐年降低;生态与环境用水变化幅度最大,占比逐年下降,反映生态与环境该方面逐步控制用水,用水量大幅下降。总体来看温州市用水主要还是分布在农田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用水三方面。因此,保障饮用供水和保护、节约用水主要还是从这三方面着手来抓。

3.3 饮用水源供水组成

饮用水源主要以水库型和地下型,河流型水源形式存在。其中温州市水库型有64个,河流型94个,地下型3个。

珊溪库区水源地附近存在温州最大的畜禽养殖规模——黄坦镇,也是水源地富营养化的重灾区,畜禽养殖是当地的传统的农业产业。仅黄坦镇一个镇就占了整个库区养殖数量的一半以上。根据2012年8月的调查数据,珊溪水库现有的规模型养猪场100多个,畜禽养殖实际养殖达到5万头,年出栏17万头,并且该地的养殖户大多数是散养,规模型的集约化养殖比较少,饲养的种类多为猪、牛、鸡、鸭等家禽,大部分畜禽为散养模式,像猪、鸡、鸭的小型规模养殖场基本上集中分布在库区水源地附近,其产生的粪尿只有小部分被用作肥料,大部分都堆积在自家门口自然干化或以回收等方式进行简单处理,同时珊溪整个库区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排泄物经简易的沼气池处理或不加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附近库区水体,导致入库口的水体成劣Ⅴ类。在走访其他县市的库区,也存在类似情况,如乐清市最大的取水点黄金溪上游的雁湖乡分布着50余家养殖户,其中达到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户仅有3家,该3家执有工商执照、动物防疫许可证,具备禽畜粪便简单处理设施——干湿分离器。其余的都是家庭式养殖户,这些养殖场大多位于山边或山脚水源地附近,少数在村里或田里直接养殖。这些养殖场均无独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虽然部分养殖场采用种养结合的处理模式,但其处理能力与污染物消纳能力严重不配套,仍需进一步科学认证,在水源地上游区域建设养殖场与当前法律存在很大的冲突。冲洗动物圈舍时产生的污水随意排放,动物粪便除部分直接做肥料用外,其余大多露天堆放,长期积存。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最终为直接或间接排放水体中,成为现在和将来严重的污染隐患。此外,处于水源上游的养殖场如果随意排放污水,常会祸及下游,从而造成整个水源段的污染。由于以上诸多原因,造成了养殖场周围环境卫生比较差,对周围水源和地表水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与此同时,近年来各水源型库区的集中养殖畜禽的规模有逐年扩大之势,污染情况令人担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X〕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认真梳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X源地

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违法环境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媒体进行公开(问题清单见附件1)。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X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按照整改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各市(州)政府负责总结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X年1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X年10月底前,上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按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三、主要任务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xx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1993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文件 穗府环字[1993]10号公布)1992年9月2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和根据《决定》修改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 1992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依照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规定,特制定《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代替 1987年4月9日颁布的《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区划的目的,是保护广州市的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划定区域范围的具体界线的依据,主要是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还依据: (一)各饮用水厂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以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执行原《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实践经验,以及1987年至1990年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市水环境容量背景特征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 (三)水流走向、距离水厂吸水点的远近、水污染物削减距离、感潮状况、水体自净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等。

(四)具体界限的划分,尽量利用分水岭、公路、铁路、排灌渠等。 二、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1.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1)西村水厂的硬颈海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及卫生河(含硬颈海引河)的水域;吸水点东岸和卫生河两岸各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石门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3)江村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西门、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1)水域: 流溪河从李溪坝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 33.4公里;白坭河从五和的新街河与白泥河汇合处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11公里;西航道从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至白鹅潭,18公里;前航道从白鹅潭至广州大桥下水面, 7.8公里;后航道从白鹅潭至珠海涌西口对开水面,1公里。共 71.2公里。 (2)陆域区界(顺时针方向,下同): 从流溪河的李溪坝南端起,沿堤坝向东,经49米高地向南至米岗; 从米岗向东经新兴xx至xx; 从蔡庄向南经保良庄、西贤庄、南巷庄、大纲岭、中和市西部,过乌溪,经小罗向西至龙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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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1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来,轻、重工业发展迅速,由于“重规划,轻保护”,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众多工业废弃物、工业废水的随意排放丢弃,以及生活垃圾泛滥,农业污染严重等众多因素都加剧了我国许多地区的优质水源地的严重破坏。同时,饮用水检测严重不达标,水源地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十分严峻,民众的健康得不到保障,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区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监督、治理上的职责缺失。诚然,监管部门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仅依靠监管部门也是远远不够的,工业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应该加强。由于很多工业企业家教育程度低,缺乏环保意识,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加强,需要管理部门与企业家双管齐下,共同改进,才能保证人们拥有无污染,无公害的干净的饮用水。

1.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悉,由于目前饮用水水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管理机制也处于萌芽阶段,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主管真正意义上严格遵循我国现阶段制定的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制度去管理相关工业企业,限制污染物排放到水源地的先例少之又少。而且,部分相关单位没有树立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因而对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也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惩罚机制,更不用说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解决措施,从而使工业污染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阶段。我国是一个法治型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约束力不够,会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破坏一发不可收拾,造成更加不可收拾的后果。如果只是为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人们必然自食其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刻不容缓。 1.2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尚未建立 对于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前水源地环境检测以及环保知识的普及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地区的人不仅缺乏环保理念,更加缺少资金投入,设备投入来建立起正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以及招引进相关专业知识人才,来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检测

水源保护地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篇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篇 Guangzhou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文档2 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水源污染的类型文档 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 人民生活正常需要的一个突出问题。下文是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04 64页简介:1.1项目名称 1.2项目主管单位 1.3项目负责人 1.4项目承办单位 1.5项目法人 1.6项目建设地点 1.7项目建设时间 1.8项目类型 2.1编制依据 2.2编制原则 2.3编制范围 3.1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2主要环境问题 4.1项目实施背景 4.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 项目建设内容 5.1水源保护地划分及保护地范围 5.2水源地保护措施 5.3项目建设内容 6.1工程设计年限 6.2工程设计内容 6.3水源保护地划分 6.4面源污染源拆除工程 6.5截污清淤工程 6.6隔离工程 6.7监测管理 6.8工程数量表 7.1劳动安全生产内容 7.2卫生要求 7.3劳动安全 7.4劳动保护 7.5安全卫生 8.1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2水源保护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8.3环境保护措施 8.4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8.5环境保护投资 9.1实施组织机构与分工 9.2计划主要履行单位 9.3设计、施工及安装 9.4项目实施计划表 11.1组织管理 11.2财务管理

11.3工程管理 11.4技术管理 12.1经济效益分析 12.2社会效益分析 12.3环境效益分析 1.1法律法规 (1)一级保护地 (2)二级保护地 5.2水源保护措施 1)一类区Ⅱ时段,即烟尘排放浓度为80mg/m3、SO2排放浓度为900mg/m3。 一、面源污染源拆除工程 1、拆除居民房屋 2、仓房 3、简易厕所 4、畜禽舍 32 5、柴草垛 3 6、拆除排污管线及排污口 二、截污工程 1、生活污水截污工程 2、生活垃圾清运工程 3、畜禽养殖厂残留粪便清除工程 3 4、青一干清淤工程 6.3.1划分的基本原则 6.3.2水源保护水质要求 93)中的Ⅲ类标准《标准》GB5749-2006)。兴东群大马河组(Pt1d):主要分布在萝北县的嘟噜河、鸭蛋河流域,岩性中下部以变粒岩为主夹大理岩和少量片岩,上部由变粒岩和混合岩组成,总厚度大于3470。 (2)含水岩组富水性 7.17.38,为弱碱性水。 1)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 (4)地下水位动态 13.5米左右,观测工作始于2009年1月5日,截止于2009年12月15日。根据观测资料,对地下水位动态分析如下: 1)松散岩类孔隙水水位动态 2.8米;11~12月份,地下水接受的补给量逐渐减少,小于排泄量,造成水位持续下降 图2 松散岩类孔隙水水位态曲线图 (5)水化学特征 4.524 5.42毫克/升,Na+含量5.52 6.49毫克/升,Ca+含量为30.13100.5毫克/升,水化学类型为HCO3--Ca型,PH值为 7.107.38,总硬度为27毫克/升,为弱碱性 724.60毫克/升,其中二价铁离子含量较高,在0.684.46毫克/升,是影响水质的主要因素,高铁含量对农作物尤其是水稻影响最大。 6.3.4水源保护地划分方法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IIIIII征求意见稿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 (2) 1.1 排水工程规划 (2) 1.2 设计流量 (2)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7) 1.4 建筑给排水 (8) 1.5 地表径流控制 (9) 1.6 雨污分流改造 (22) 1.7 排水泵站 (13) 1.8 污水处理单位 (30) 2 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 (16) 2.1 施工 (16) 2.2 验收 (17) 2.3 维护 (17)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 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表1.2.1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附件: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 二○一○年九月 — i —

目次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水源地选址和建设 (3) 2.1 水源地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3) 2.3 水源地的建设 (5) 2.4 水源地的环境要求 (6) 3 水源地污染防治 (6) 3.1 生活污水防治 (6) 3.2 固体废物防

治 (8) 3.3 农药污染防治 (9) 3.4 化肥污染防治 (10) 3.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1) 3.6 工业污染防治 (12) 3.7 其他污染防治 (12) 4 藻类水华控制和地下水污染修复 (13) 4.1 藻类水华控制 (13) 4.2 地下水污染修复 (14) 5 水源地环境管理 (17) 5.1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17) 5.2 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源排

查 (17) 5.3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8) 5.4 保障水质安全 (20) 5.5 加强公众参与 (20) 附录 A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防治技术表 (22) 附录 B 本指南用词说明 (26) — ii —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建立和完善生态与农村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环保员,将秸秆焚烧、畜禽养殖等环境问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特定功能区的环境执法监管。 专栏3: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重点项目 推进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鼓励适度集中、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广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配套建设完善的固体废物和污水集中或分散式处理设施,推行清洁养殖。规模化畜禽以上,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养殖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率达到50% 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 (一)强化工程减排措施。 五、加强环境综合治理 ——统筹兼顾,优化发展。统筹川区和山区、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清洁发展、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一)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难度增加。黄河支流清水河、茹河个别监测断面为劣?类水质,除四二干沟外,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6大主要排水沟入黄断面水质仍为劣?类,由于环境容量小,改善难度很大。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仍不稳定,固原市、中卫市的可吸入颗粒物及石嘴山市的二氧化硫等污染因子仍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产生量快速增长,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率较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薄弱,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实施环境保护“13568”战略:“1”是指围绕一个目标,即:推进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3”是指明确三个重点,即: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5”是指突出五项任务,即:削减总量、改善质量、防范风险、提升能力、完善机 制;“6”是统筹六大区域,即:沿黄经济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农产品主产区、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中南部山区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分布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8”是指实施八项重点工程,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及工业固废处置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排放。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突出抓结构调整与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全部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自备电厂、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加强集中供热,对20蒸吨以上锅炉安装脱硫设施,加快工业锅炉结构升级。 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高盐度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煤化工废水无害化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容量测算方法及总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宁夏重点工业行业风险源安全生产与环境风险综合防控体系研究;宁夏典型地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关键支撑技术研究;固体废物物质流特征与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示范工程,农村清洁能源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重点在沿黄区域、生态移民区、南部山区黄河支流区三个示范区整治连片村庄1600个,使2/3以上的农民受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控【2008】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连续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各市要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有关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不同位置设置相应种类和内容的饮用水保护区标志。并于 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我省列入国家环保重点的城市,要按照环保部要求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析评估结果报环保部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三、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清理工作。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各市根据《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规定,对本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养殖、旅游等项目,提请当地政府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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