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活动,但不包括国有林地和军事用地。

三、定义

1.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实施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环境功能及发展方向等状况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2.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分布、结构、环境因素等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四、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的职能。

2.成都市保护和使用好土地,规范和加强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管理机制,实行土地供应挂牌价、招投标等方式配置,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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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程序 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2.1 总体规划 2.2.1.1 市域总体规划 2.2.1.2 区域总体规划 2.2.2 分区规划 2.2.3 细部规划 2.2.4 2.3 专项规划的编制 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章规划实施 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 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1.4 工程竣工验收 3.1.5 开业经营 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 规划管理机构 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 4.1.3 规划行政部门 4.2 规划管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5.1 违法行为的认定 5.2 行政处罚 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 5.2.2 罚款 5.2.3 责令改正 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 5.3 赔偿责任 5.4 监督管理责任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3.1 土地使用权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建筑间距 18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

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割槽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割槽,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割槽範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 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表.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 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第四章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 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 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4-1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 α≤3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 0 < α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 <60 0 α≥6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Lx (Ly )最小距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5-8信息来源: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是指以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等城市功能) 为主导,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以轨道交通节点为支撑,最终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 合的具备较大建设规模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本市其余区(市)县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 第四条规划选址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临近轨道交通站点; (二)应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 临两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40米(含40米)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两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临四条(含四条)以上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 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

(三)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二环路以内的,不宜小于15万平方米; (二)二环路以外的,不宜小于30万平方米。 第三章城市功能 第六条应由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通、住宅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 除住宅外,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 主导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 第七条规划用地性质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与总容积率的比例应不大于30%。 第八条公共交通设施应引入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例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出租车乘降点等。 第四章规划控制 第九条总容积率应满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道路交通承载能力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建筑后退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后退空间作为人行通道或集散广场,不得用于停车;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如下: 一、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规定,只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空间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只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也不做房屋产权登记。 于是,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商常常房屋层高设计到4.8米甚至更高,并在上层加盖一个层高低于2.2米阁楼,以“赠送面积”、“可变空间”等为卖点,将而的行为吸引购房人,让购房人产生获得额外优惠的错觉。 针对该现象,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出台了《补充解释》,对成都市场上的变相突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规范。 二、《补充解释》主要对如下几个方面的指标进行了强调和规范: 1、建筑层高 《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2、住宅阳台进深尺度 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3、地下空间与地面距离 某些开发商向一楼住户赠送半地下室(2),并通过楼梯将半地下室和一楼客厅相连,从而实现偷面积的行为。针对上述现象,《补充解释》规定,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4、其他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但该专家成员的组成方式、成员来源及工作方式,成都市规划局没有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落实成委发[2008]1号和成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为加强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市域内除中心城以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用地等。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第2.0.1条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1.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鼓励现状零星村民居住点向农民聚居区集中,不得在集中村民居住点规划范围外新增零星村民住宅项目。 2.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居住建筑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2.0。 第2.1.2条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1.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置社区管理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2-1 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

3.停车: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布局,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应集中布置。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不小于0.5个停车位/户标准规划,特殊功能(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按不小于0.7停车位/户规划标准。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控制要求 第3.0.1条建筑间距、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规范。 第3.0.2条建筑退界 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4米,并满足后退用地红线不低于自身建筑高度的一半的要求。 2.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 3.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道路等级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根据建筑分类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掌握规划》依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 及实际状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 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掌握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 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 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掌握性具体规划的,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爱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进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掌握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颜色的管理,加强环境爱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舞在掌握性具体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根据审批后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无掌握性具体规划或掌握性具体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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