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基本要求;

5 设计基本参数;

6 系统组件;

7 喷头布置;

8 管道;

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

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

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

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

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

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

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水の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气体の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の闭式系统。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の预作用系统。

2.1.8 雨淋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の开式系统。

2.1.9 水幕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の开式系统。

2.1.10 防火分隔水幕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の水幕系统。

2.1.11 防护冷却水幕

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の水幕系统。

2.1.12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の最大面积。

2.1.13 响应时间指数(RTI)

闭式喷头の热敏性能指标。

2.1.14 快速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の闭式喷头。

2.1.15特殊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50

2.1.16标准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80

2.1.17一只喷头の保护面积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の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の乘积。

2.1.18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の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の边墙型洒水喷头。

2.1.19 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の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の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2.1.20 标准流量喷头

流量系数为K-80の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2.1.2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の闭式喷头。

2.1.22特殊应用喷头

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の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の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1.23家用喷头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の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2.1.24配水干管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の管道。

2.1.25配水管

向配水支管供水の管道。

2.1.26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の管道。

2.1.27 配水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の总称。

2.1.28短立管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の立管。

2.1.29消防洒水软管

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の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

2.1.30信号阀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の阀门。

2.2 符号

a——喷头与障碍物の水平间距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の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の一个边长

Ch——海澄-威廉系数

d——管道外径

dg——节流管の计算内径

dj——管道の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の孔口直径

e——障碍物横截面の另一个边长

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の垂直间距

g——重力加速度

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の水头损失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の供水压力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の最低水压Hg——节流管の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の水头损失

i——管道单位长度の水头损失

k——喷头流量系数

L——节流管の长度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の喷头数

P——喷头工作压力

P0——最不利点处喷头の工作压力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の流量

qg——管道设计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の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の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の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の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の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I级、II级

3 严重危险级

I级、II级

4 仓库危险级

I级、II级、III级

3.0.2设置场所の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の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の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の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の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の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の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の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の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の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の液体。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の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の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の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

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の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

系统。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

启の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の预作用系统。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の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の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の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

制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

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の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

5.0.6条の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の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の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の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 其他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の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の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の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の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の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の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の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基本参数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の规定。

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の规定。

5.0.3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の自选商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和5.0.5条の规定执行。

5.0.4仓库及类似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应符设计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の场所の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等级I级~~~~III级时,系统设计基本系统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の;

2 当仓库危险级I级、仓库危险II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III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の规定。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附法律知识答案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刑法》由452个法条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45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刑法》第17条是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则规定;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特定年龄段,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的规定;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是对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规定。本条的四款缺少任何一款,都构不成刑事责任年龄的完整规定。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罪给予刑事处罚的,在适用刑法第232条规定的同时,同时适用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刑法》第十七条。但也有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如《刑法》第17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教唆他人偷窃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条例》的第23条第(一)项和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四款。其中第一款都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总规定下的原则规定或具体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按照汉语语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第19条到第29条,都是一个自然段,冒号下面另起一行的数字,是对冒号前“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举式说明。因此,上述法条,不存在第二款问题。“款”的表现形式为自然段,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刑法》第17条的各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刑法》第17条第二款,可以独立适用, - 1 -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范本)+条文释义+签订指引+对应法条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订立合同时间及地点 【条款内容】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订立。 【条文释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影响着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纠纷可以由约定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风险提示】此条可以不约定,不约定则合同签订地以实际签订地为准,即最后签字方签字地为实际签订地。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与己方具有密切联系地或己方能便于参与诉讼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减少日后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成本和难度。日期的填写应本着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的宗旨填写,不能疏忽大意填写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日期。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订立合同双方 【条款内容】 甲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文释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专利许可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风险提示】主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具体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违约后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 1、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确定,因此必须要求对方写明姓名、名称及地址; 2、在合同签订中,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由于当事人之间过于信任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合同主体的约定存在漏洞时,可以通过补签书面合同或通过对未载明主体的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从而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并使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引言 【条款内容】 许可方是___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____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___________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条文释义】作为合同的引言,该条款列明了许可专利的专利号,以及表明了合同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意愿。符合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 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马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自行车撞人的侵权责任如此确定,马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此确定。这就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意义之所在。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要不要规定一般条款,立法时有不同的认识。多数人认为应当规定一般条款,少数人不同意。少数观点认为,应按照德国民法典递进列举的模式,即其第823条和826条等条文确定的立法模式,去建构各种过错责任的规范体系。但是,这样的观点一直没有占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两种立法都有市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采用了递进式列举模式;法国、加拿大部分地区、美国的一个州都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而《苏俄民法典》及《俄罗斯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大致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模式。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之优点在于其开放性、概括性,不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之封闭性列举规定而削弱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也无需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繁琐的列举性规定,从而提高立法的抽象概括力,扩大法律的适应范围。其不足之处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当地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领地,带来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竞合”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释义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释义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 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 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section;subsection; 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汇总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 1.1条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建设 条款依据: 1、中铁一安(2009)24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标准化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第五部分:质量管理制度。 3、中铁一项目(2008)442号《项目管理标准》(修改版)第八篇《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条文解释: 1.1.3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同时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兼)职质检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专职质检人员必须获取股份公司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量检查证。 1.2条款:施工准备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 2、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3、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 1.3条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8)279号“关于补充《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4条款: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9)323号“关于发布《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及《混凝土管理制度》两项标准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192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铁一施(2009)346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文解释: 1.4.1“四新技术”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5条款:测量、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条例》。 2、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设计文件。 条文解释: 1.5.2“测量双检制”是指一个测量组先后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或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

集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要资料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

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有权另行起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想要参与到诉讼中去,时间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GJB标准主要条文解释

标准主要条文解释 一.关键词: 1 应:用来指为符合标准必须严格遵守的要求,不能背离,不可替代。 2 应当:用来指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一种最适用的单不是唯一的,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 3 识别:1)确定给定的人和事或什麽; 2)辩认: 4保持: 1) 继续,持续: 2)连续使用。 5 适用1)在一定的阶段或场所使用; 2)适度使用; 6只要可行:1)只要能做就要做; 2)只要能行就要做。 7)测量:1)给出被测物体的量值; 2)比较。 8 监视:1)观察、监视、评审; 2)按一定的时间间隔,一定的规律测量或试验; 3)控制方法的一种。 9 确保:1)以必要的手段或措施证实能达到的要求。 10 确定:明确而肯定的答复或规定 11 控制:使之遵守规章。 12 承诺:一种义务 二.需要文件的描述词: 标准中凡有:“应制定”“应建立”“应予以规定”一般都应形成文件。 “应确保”如有效性差,未标准化,仍需形成文件。 三最高管理者应承担的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最高管理者可以将这些项目委托他人完成,最高管理者必须跟踪以确保有效满足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评审:必须亲自进行。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提供所表述的项目是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确定:确定所表述的项目是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指定适当的人员是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四文件的作用 文件:信息及其载体 作用:沟通意图、统一行动。体现:1)满足顾客要求和质量改进;2)提供适宜的培训;3)重复性和可追溯行;4)提供客观证据;5)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五过程方法:标准强烈推荐的方法。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和作用的活动。系统的识别和管理组织所应用的过程,特别使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称为“过程方法”过程方法强调:1)理解和满足过程的要求;2)需要从增值的角度考虑过程;3)需得到过程业绩和有效性的结果;4)依据客观的测量结果持续改进。 评价过程:四个基本问题 A.过程是否被识别并适当规定. 有关人员明确其运作,为改进提供基础。

商务条款内容

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困惑,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也表现出解释论上的无奈。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运用一般条款认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则表现出混乱。一些案例是通过因果关系来判断利益是否需要保护:一些案例则是在解释论上借鉴德国模式来对利益进行保护:还有一些案例则存在说理上不充分的问题。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权利和利益置于一个条文中规定,从文义上试图将权利和利益一体保护,但是司法实务中却导致了混乱。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充分研究比较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够合理解决我国侵权案件纠纷。基于此笔者下文将从比较法考察、我国解释论的构造上展开,以求能完善我国民事司法。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比较法模式分析 比较法上有代表性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

在侵权法上的规定采取了对具体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所以一般条款只存在于大陆法系。考察后,我们发现大陆法系有两种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一)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在1382条和1383条对一般侵权做了统一规定,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是做了统一规定,只要造成损害,并符合其他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只要符合该一般条款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享受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国法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上采取了宽泛的方式:首先就涵盖的范围上,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涵盖了所有的过错侵权责任:其次在保护范围上,法国法不区分损害的类型,给予了平等保护,试图将所有的过错侵权都包含在内,并且对于损害也不加区分。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只有法国法的一般条款才是真正的一般条款。 虽然法国开启了一般条款的先河,但是也存在着弊端。针对利益的保护问题,法国法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而是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责任赔偿的案件范围,使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为了弥补这些问题,法国模式下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赔偿进行限制。这大都是通过法官对具体理论的运用来加以限制因此法国模式是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具体运用的权利交给了法官,让法官来决定对相关利益的保护。 (二)德国模式

对规范GB50974-2014条款的理解

对规范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部分条文的理解 集设计、施工、验收于一体的规范GB50974-2014终于面世了,规范与上一版有了一个较大的改变,其中第11章控制与操作部分内容变化尤为明显。规范除提出消防水泵控制装置的防护等级、防潮防水淹、联动控制的功能等要求外,还明确了关于长期备而不用的消防水泵应具有的自动巡检功能的具体规定,是首部提出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的GB50000系列之国家标准。下面就该规范部分条款内容的理解与各位专家一起探讨。 11.0.1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强条); 该条款对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日常状态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使设备管理部门对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日常状态有了法律的依据。 11.0.2 1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强条)。 根据此条款要求,有必要增加停泵按钮的保护功能。亦即现场就地控制装置启动消防泵可以很方便完成,如需停泵需增加密码保护功能(建议在水泵控制回路增加与控制设备面板连接的停泵闭锁功能,在水泵控制柜面板的对话界面上输入管理密码方可停止,设备调试期间可屏蔽此功能)。 注:本规范11.0.18明确要求控制柜应具有中文对话界面。 11.0.4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 此条款与原规范变化较大,就是说流量开关与条款中提到的两个压力开关中的任意一个构成“逻辑与”即可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见下图例),但规范中没有提出主干管上的压力开关的设定值,及二者作用多长时间可以启动消防泵! 11.0.7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强条); 根据此条款要求,消防水泵控制部分须预留直拉线启泵的节点(每台水泵均应单独设置),消控室至现场控制柜每台水泵均须敷设独立的硬拉线而非模块启泵! 3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实现此规范条款要求的最佳方式为液位变送器与液位控制器的组合方式,液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2009年12月28日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 目录 一、法律结构规范 1. 目录 2. 定义条款 3. 过渡性条款 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 适用法律的表述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 部门的表述 11. 数字的使用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 和,以及,或者 14. 应当,必须 15. 不得,禁止 16. 但是,但 17. 除……外,除……以外 18. 依照,按照,参照 19. 制定,规定 20. 会同,商 21. 缴纳,交纳 22. 抵销,抵消 23. 账,帐 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 日,工作日 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 26. 法律修正 27. 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 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附则 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附则 2.定义条款 2.1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2.5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是指(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过渡性条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精修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 条文解读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

专利许可合同(含条文释义)

专利许可合同(含条文释义) 订立合同时间及地点 【条款内容】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订立。 【条文释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影响着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纠纷可以由约定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风险提示】此条可以不约定,不约定则合同签订地以实际签订地为准,即最后签字方签字地为实际签订地。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与己方具有密切联系地或己方能便于参与诉讼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减少日后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成本和难度。日期的填写应本着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的宗旨填写,不能疏忽大意填写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日期。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订立合同双方 【条款内容】 甲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文释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专利许可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风险提示】主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具体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违约后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签订指南或防范措施】 1、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具体、确定,因此必须要求对方写明姓名、名称及地址; 2、在合同签订中,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由于当事人之间过于信任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造成合同主体的约定存在漏洞时,可以通过补签书面合同或通过对未载明主体的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从而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确定性并使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引言 【条款内容】 许可方是___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____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___________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条文释义】作为合同的引言,该条款列明了许可专利的专利号,以及表明了合同双方签订

律师解读2014新公司法相关条款

律师解读2014新《公司法》修订条款 作者:张朝律师 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经施行,新公司法和2005年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相对比,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执照 (原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

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2、公司设立条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法律解释规则,法条解释规则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录 一、法律结构规范 1. 目录 2. 定义条款 3. 过渡性条款 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 适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 部门的表述 11. 数字的使用 12. 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 和,以及,或者 14. 应当,必须

15. 不得,禁止 16. 但是,但 17. 除……外,除……以外 18. 依照,按照,参照 19. 制定,规定 20. 会同,商 21. 缴纳,交纳 22. 抵销,抵消 23. 账,帐 24.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25. 日,工作日 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 26. 法律修正 27. 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 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1·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附则 1·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附则 2.定义条款 2·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2·5 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是指(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过渡性条款 3·1 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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