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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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科研处为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项目研究的相关支出,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校科研帐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帐后,科研处负责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需要签订科研合同的,科研处为科研合同的审查和授权签字部门。

第四条对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学校按比例配套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费配套限于在我校任职的项目主持人,

并以项目经费进入我校科研管理账户为准。根据项目研究的进度及质量,科研处有权扣减配套经费。校级项目不予配套。

第五条学校对项目经费收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立项经费的3%(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提取),最高提取2万元。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由财务处管理。校级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并确保及时到款。科研项目经费到款与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委托收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收付单位的确认证明。

第七条科研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除了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科研经费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人员费:主要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加班费、研究人员补贴、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等。纵向项目的人员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横向项目的人员费不得超过30%。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校级项目不得支出人员费。纵向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的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调研费、差旅费、交通费(其中汽油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通讯费、打印费、文具费、低值耗材费、出版费、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学术会议费、评审会议费、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等。

3.人员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研究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等,业务费不得用于旅游、娱乐以及福利性消费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招待宴请费用,不得开支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报销:

1.科研经费报销的具体要求与支出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发票和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3.学术研讨会、评审会、单张票据超过万元的调研差旅费、科研人员的出国费用等支出要经科研处审批。学术会议召开前要向科研处报批。

第九条对外协作需要转拨经费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财务处根据经费转拨的批件、合同、项目申请书、协作单位的财务凭据办理划拨手续。转拨的经费不予配套。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纵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认真清理历年收支账目,按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上报。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结题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结帐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的,应按原渠道上缴。若项目结题后半年内未办理结帐手续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留用的项目结余经费将由学校收回,转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纵向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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