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实例

城市新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实例
城市新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实例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新)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入河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信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混合废污水排放量、其他废污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废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入河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入河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版_

丹江口市右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项目概况 1.1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概况 根据《丹江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包括丹江口右岸新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5个片区(安乐河片、白果树沟片、许家畈片、潘家岩片、化鸡沟片)以及三官殿办事处部分区域。其中:丹江口右岸新区与老城区隔汉江相望,规划范围东抵汉江,西部沿西城山公园向西延伸至樟木垭,北部至环库公路,南部到三官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4km2;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位于右岸新城区的水都大道沿线,包括安乐河产业片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许家畈产业片区、潘家岩产业片区、化鸡沟产业片区共五个片区,总面积15.23km2,园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等,工业用地面积939ha;三官殿办事处位于丹江口大坝以下、汉江右岸,是丹江口新城规划建设区,全处辖9个村,一个中心社区,50个村民小组,2.8万人,版土面积110km2。 根据规划方案,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远期规划总面积20.86km2,人口11.3万人。右岸新城区由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工业产业、生活居住及生态公园等功能区组成。 1.2右岸新城区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目前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未建污水处理工程。丹江口右岸新城区发展迅猛,以武当大道、水都大道、汉江大道为基本道路骨架已经形成,城区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居民和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水量增大,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目前右岸新城区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右岸新城区废污水处于零散、无序排放状态,未能得到有效集中处理,对区域环境以及汉江水质构成了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 措施及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污水处理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1.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出水水质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达不到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就可能造成污水未能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污染地表水环境,当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对河网也会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比如由于机械或电力等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工艺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分子时,将产生一些CH4、H2S、NH3、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尤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位在氧化沟、储泥池、污泥处理构筑物内,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的面源污染。臭气的主要成分为H2S、NH3、还有甲硫醇、甲基硫、甲基化二硫、三甲胺、苯乙烯乙醛等物质。随季节温度的变化,臭气强度有所变化,夏季气温高,臭气强,冬季气温低,臭气弱。 格栅间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较严重的一个单元,污水在长期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有毒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清除的栅渣若不及时运走处置掉,则会因腐败也产生恶臭。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中恶臭物质含量也非常高。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包括脱水污泥,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沉砂池的排砂,沉淀池的浮渣以及职工生活垃圾。脱水污泥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成分,会散发出臭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若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要点说明

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要点 1.1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处理方法可归纳为:1、物理法:物理或机械的分离过程。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2、化学法:加入化学物质与污水中有害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转化过程。中和、氧化、还原、分解、混凝、化学沉淀等。3、物理化学法:物理化学的分离过程。气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透等。4、生物法:微生物在污水中对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的新陈代谢过程。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物法作为主体处理工艺,并辅以物理法和化学法,处理工艺往往是生物法与物化法的组合。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施行,特别是在环太湖流域,目前较为流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为: (1)连续式处理工艺: 原污水—格栅—沉砂池—初沉池/厌氧池—A2/O生化曝气池—二沉池—絮凝池/滤池—消毒—出水。 (2)序批(间歇)式处理工艺: 原污水—格栅—沉砂池—均质调节池—SBR池—絮凝池/滤池—消毒—出水。 1.2主要生产设备 曝气机(鼓风机)、提升泵、刮吸泥机、水下推进器/搅拌机、污泥脱水机等。 1.3主要污染物排放点、排放因子 废水:总排放口的pH、CODCr、SS、NH3-N、TN、TP、粪大肠杆菌。 固废:主要为粗细格栅—漂浮物的生活垃圾居多及细小的颗粒、悬浮物和污泥脱水机房的干化污泥。 第二章材料审查环节 2.1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污水处理厂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批建是否相符,主要包括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配套截污管网及沿途提升泵站建设情况等要与环评审批一致。 2、“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运行3个月内(最长不能超过1年)是否已经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2.2产业政策符合性、卫生防护距离、周边敏感点等 1、选址是否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有无办理土地证。 2、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执行到位,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无敏感点。 2.3各类污染物台账 1、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台账。进水泵、污泥回流泵、剩余污泥泵、曝气设备、刮吸泥机、水下推进器/搅拌机、污泥脱水机等。不仅要有运行台时记录,还要有设备完好率、故障及修复记录;除了值班人员手工记录,还应有中控自动记录。 2、化验室台账。(1)日常进、出水污染物化验指标:pH、CODCr、SS、NH3-N、TN、TP、粪大肠杆菌等。(2)工艺参数指标:曝气池水温、污泥浓度(MLSS)、污泥沉降(SV30)、溶解氧(DO)、生物相(镜检)等。(3)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完备有效,与化验室数据及飞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对比的差异程度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三章现场勘验环节 3.1检查方法 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先到厂区外看两个点及周边环境:尾水外排口与雨水外排口,看有无偷漏排迹象。污水处理厂从偷漏排动机来讲,主要排原水和剩余污泥。然后进厂查勘各处理工艺环节及相关运行台账、化验数据,向操作、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概括起来为“听、问、查、看、测”,即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问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查污水处理重点环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格林大讲堂】 一、环保现场检查的内容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须安装流量计。 武汉市目前有多家企业选择了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管理,帮助企业安全排污,进行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等相关合作性支持。武汉格林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继续为您关注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动态。 ¥ 污水排放口的要求: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具体详见第二节。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简本) 湖北省黄冈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1、项目概况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位于黄冈市区东北部,距中心城区18公里。东南临长江支流巴水与浠水县隔水相望,北倚大别山余脉峰火山与团风县相邻,西襟回龙镇、陶店乡,辖7 个村民委员会,一个行政管理区,现状总人口约 2.6 万人,规划控制面积13.77平方公里。为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黄冈中等城市三个重点组团之一,设有冶炼焦化区、精细化工区、商贸区、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仓储基地“五区一基地”六个功能小区,是黄州城区向外延伸的新城区,也是黄冈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园区已入园的工业企业约为30家,目前,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内的主要企业基本上集中于靠近黄上公路北侧和南侧工业用地片区,园区内新型医药化工、建筑材料、焦化及化学原料制造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板块,尤其是化学品原料制造产业已形成集群发展态势。 2、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黄州区南湖办事处巴水干流长孙堤土司港闸,长孙堤桩号1+447处。排污口坐标为东径114°59′49″,北纬30°25′42″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期2.0 万m3 /d。 排水体制:园区排水体制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雨水就近直排附近的雨水、排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为

21.7Km ,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以污水处理厂为起点,经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陶店乡、路口镇,至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闸,由土司港闸排入巴水干流入长江口。 污水处理工艺: 其处理工艺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进行卫生填埋。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城市工业园区及的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 入河排污口性质为园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排污口; 排放方式为间歇性排放; 入河方式为泵站+涵闸抽排。 4、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状况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于巴水黄州排污控制区,该功能区起于黄州土司港闸,止于巴水入江河口,长2Km。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新增排污口入江污染物要达标排放,以保证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4.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排污控制区为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其要求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污水处理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1.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1.1 出水水质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达不到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就可能造成污水未能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污染地表水环境,当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对河网也会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比如由于机械或电力等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1.2 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工艺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分子时,将产生一些CH4、H2S、NH3、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尤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位在氧化沟、储泥池、污泥处理构筑物内,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的面源污染。臭气的主要成分为H2S、NH3、还有甲硫醇、甲基硫、甲基化二硫、三甲胺、苯乙烯乙醛等物质。随季节温度的变化,臭气强度有所变化,夏季气温高,臭气强,冬季气温低,臭气弱。 格栅间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较严重的一个单元,污水在长期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有毒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清除的栅渣若不及时运走处置掉,则会因腐败也产生恶臭。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中恶臭物质含量也非常高。1.3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包括脱水污泥,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沉砂池的排砂,沉淀池的浮渣以及职工生活垃圾。脱水污泥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成分,会散发出臭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若堆放时间增长,臭味影响更大。同时,由于脱水污泥颗粒较细,遇水流动性强,较易随水流失,污染环境。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多为块状固体物质,其中包括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性状类似生活垃圾。栅渣极易腐败,污染环境。固体废弃物外运的影响主要是污泥散发的臭味、汽车尾气和扬尘对沿途空气产生影响。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核查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信息核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质量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典型情况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排污口设置规范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搞不好就被罚,该如何规范? 违法曝光台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9月3日,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对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办理环保备案,要求该公司将所有污水收集至一个排污口排放,现场发现生活污水共有7个厕所,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未按备案报告要求统一收集至一个排污口。 违反法律条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处罚决定时间 2017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措施 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那么,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下《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是什么?》 1 排放口设置要求: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污染物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废水排放口设置在厂界外。 2 标志牌设置要求:对于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标志牌就近设置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对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要根据通道长度合理设置标志牌。

3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 一、废水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排污口可按照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持续改善我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推行河长制,确保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根据XX市水务局《关于印发XX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水函〔XX〕15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XX省人民政府、XX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入河排污口权限有关文件和《XX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子办字〔XX〕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要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三)分类处理原则。入河排污口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对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排污口,采取依法拆除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突出重点原则。专项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功能区内未经审查同意或不符合审批要求,而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重点查处,依法处理。 三、整治目标 XX年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河(沟)道、水库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四、任务措施 对排查出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和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的入河排污口,只要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堵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学校、服务业、畜禽养殖场等入河排污口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或偷设、私设的偷排口、暗管等,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由水务局牵头组织,公安局、环保局、畜牧局、农业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依法立案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补齐手续,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二)生活排污口 1.对有条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置的,要实行纳网改排,同时加快乡镇污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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