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天津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调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立足解决天津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现实问题,努力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调研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市委研究室每年一季度发布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

第四条市委研究室负责市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课题研究。

第五条本办法为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重点调研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招标研究课题,面向全市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另一类是委托研究课题,由市委研究室单独立项,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研究。

第七条招标研究课题立项包括申报和审批两个程序。第八条招标

研究课题,自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申报人应是课题责任人,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所申报课题涉及的相关领域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二)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工作,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交课题研究成果;

(四)凡承担上年度市重点调研课题未结项的课题责任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申请承担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任务,采取书面申报方式。申报人要依据课题研究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申报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申报书》中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招标研究课题,以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方式确定立项。市委研究室负责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市委研究室研究人员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一般为3至5人。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课题研究总体目标思路及时间进度安排等项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立项。专家委员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文件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委托研究课题,由市委研究室确定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受委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须提出课题调研方案,填写《天津市重点调研课题计划书》,由市委研究室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立项后,市委研究室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签发《立项通知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推动、验收结项的依据。

第三章推动

第十六条市委研究室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服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任务列入

本单位工作计划,提供课题实施所需的必要条件,保障课题研究顺利进行。课题责任人自接到《立项通知书》起20日内,应组织召开课题研究开题会,制定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并将有关情况告市委研究室。

第十八条中期检查推动内容:

(一)课题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总体目标思路设计和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责任人是否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课题研究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课题承担单位是否为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了必要条件;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配合市委研究室中期检查推动工作,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如出现研究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责任人变更、时间进度延长等对课题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和责任人须及时向市委研究室递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课题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或发生政治性错误、学术不端行为、擅自发表成果等严重问题,市委研究室对该课题予以撤项。

第四章结项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验收。第二十三条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报送市委研究室。

第二十四条成果鉴定采取鉴定专家委员会会议鉴定或书面鉴定等方式进行。市委研究室负责组织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市委研究室研究人员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3至5人。

第二十六条成果鉴定以《课题申报书》中确定的课题研究总体目标思路为基本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中提出的思路、

见解和对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所运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先进、适用。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须根据鉴定专家委员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研究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课题予以结项。

第五章成果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市委研究室和成果完成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员。市委研究室有成果的优先使用权。未经市委研究室同意,研究成果不得公开发表或内部刊用。

第三十条市委研究室负责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刊发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其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市重点调研课题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及其他奖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研究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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