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

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
住房补贴与房改政策

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与支取业务

1、单位新开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 (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开户银行名字和账号)、单位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上均为复印件即可。

2、公积金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息, 每年的结息日是什么时候?

答: 中心收到公积金补贴之日起按日计息, 按年结算。每年 6 月 30 日为结息日, 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3、公积金补贴如何缴存?

答: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采用“托收”方式,1999 年 1 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应补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每月的月底至月初通过一户通系统向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托收, 暂时不具备托收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缴方式。

4、公积金补贴补缴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并加盖公章, 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如果补缴跨年, 需要单位填写情况说明并且加盖公章。

5、单位新开户职工的公积金补贴新增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所在单位在向中心房改管理科申报审批后, 提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 若以支票的形式补缴, 则还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转账支票。当月做到账, 补缴金额算到上一个月, 金额保留到元。

6、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1) 我中心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 由对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 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加盖对方中心的业务章。

(2)资金到账后, 由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单位须递交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 (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盖有业务章)。如果转入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交, 须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启封。如需补缴, 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

7、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以及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8、公积金补贴恢复、暂停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并加盖公章。

9、住房补贴支取业务如何办理?

答: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须提供《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支取清册 (审批表) 》, 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由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 单位经办人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办理。

10、职工购房首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 (收据)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支取已开始还款的, 若再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的, 可以在购房支取的额度上, 再按还贷支取的规定, 提取不超过还款额的补贴。

11、职工还贷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借款合同、从上次支取至今的银行还款明细(需银行加盖业务章)、身份证复印件。如支取人是次贷人, 另需提供主贷人的公积金缴存明细。

12、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

人 (含) 以上的, 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正常租赁情况下每年可提取当年公积金补贴一次, 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复印件 (查看原件)、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出租房产权证复印件 (如无产权房需提供租赁许可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支取额度为租金的 70% 。

14、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并无接收单位, 离职的情况下, 如何支取?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可以支取。支取时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杭州证明、支取人本人身份证、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明等。

15、公积金补贴限额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1) 未超限额: 在确认该职工账户为暂停的状态下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加盖公章, 补足差额。

(2) 已超限额: 余额足退, 提供《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 该职工退款需写明“本人同意退款”字样, 并签名确认。根据《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上的应退金额, 在《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上填负数并加盖公章, 填写《公积金补贴退款信息表》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余额不足退: 个人先将差额以现金形式交回单位,单位再开具转账支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 (填负数)、《公积金补贴信息表》, 并

提供《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审批表》, 须本人签字同意退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

16、公积金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正常还款情况下一年取一次。

(1) 首次支取: 取至购房当月账户余额取整数(备注: 如首次支取提供还款明细的, 取至还款最近一个月账户余额取整数);

(2) 偿贷提取: 从上次支取时间到提供到现在还款明细上的时间, 还款金额 (当年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的总额);

(3) 租赁住房: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 70% 。

17、公积金补贴户口迁出杭州可以支取吗?

答: 只有在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情况下才可以支取。支取时, 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杭州证明、转入地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18、住房补贴死亡支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公证书?

答: 职工死亡后, 其账户里的住房补贴也是一类遗产, 公证书是由公证处开具的具有公证性, 对死亡职工的补贴是一种专项公证, 不仅对金额公证、还要对继承人公证。

一次性住房补贴业务

1、一次性补贴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 到账所需的资料有: 省财政厅审批的《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审批表》、《浙江省省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 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中心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到账处理, 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的, 还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

汇 (补)缴款书》、转账支票。

2、一次性补贴到账后什么时候能来办理支取业务?

答: 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支取业务。

3、一次性补贴辖内转移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4、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 双方单位加盖公章, 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

5、一次性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 我中心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 由对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住房补贴的缴存明细及累计缴交额, 资金到账后, 由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6、一次性补贴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 单位需提供经房改管理科审批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退款通知书》, 职工本人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并填写《一次性补贴退款信息表》。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相

应的退款手续。如果该职工已将该笔补贴支取, 则职工先将退款金额退还给单位, 单位再开出退款金额的转账支票及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 (补) 缴款书》。

7、一次性补贴购房支取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或发票 (收据)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呈报表上需有支取人姓名)。

9、职工农村批地建房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批地建房呈报表或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批地建房呈报表上需有支取人姓名)。

10、职工回迁安置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扩面协议、产权证或房款收据 ( 资金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

11、职工离退休支取一次性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离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

12、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支取一次性补贴、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

13、职工死亡支取一次性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如合法继续人或遗赠人有二人 (含) 以上的, 应提供其他人对于支取人的书面委托书)。

14、一次性补贴支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 (1) 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补贴的, 其提取额度为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注:房改房购房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

(2) 离退休、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可以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15、什么性质的房屋用途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答: 只有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才可以支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审批政策

1、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有哪些?

答: 1999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杭州市市区省直属单位 (含中央在杭单位) 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补贴规定标准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 且所在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

2、住房补贴有哪几类?

答: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9 年 1 月 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已享受实物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 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和工龄补贴 (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三种。

3、什么是一次性住房补贴? 什么是工龄住房补贴?

答: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由单位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对 1994 年 12 月 31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贴?

答: 对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不高于本人工资 25%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报上级单位或房改部门批准, 也可以按月定额发放。

5、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房改房的物业标准

房改房的物业标准 一、房改房的定义 定义: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1、什么是物业费 定义: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物业费的缴纳主体应该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2、物业费缴纳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综上,物业费应该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缴纳。 三、现实的情况 一直以来,房改房的物业服务费都是由房改的单位来支付的。不少房改房的住户都没有物业服务的缴费意识,所以物业管理费就收不上来。房改房的个人一般每月都会向居委会交纳2到3元的清洁费还有3到5元的治安费。即便是只有这么少的钱,也不能够做到100%的收缴率。但是,如果一旦物业公司起诉的话,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会成被告。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一、公有住房出售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 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 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 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 最近好多大学生都专注于找房,而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能避免被骗。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的过户流程是什么?如果遇到相关房产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律伴网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类型 1、成本价房改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职工家庭,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计算方法是:(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2、优惠价、标准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必须与单位协商,除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给单位相应的效益。单位有权限价出售并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先补为成本价,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然后产权性质变更为成本价,上市出售时依旧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3、一般公有住房的产权都归单位,自己只有部分产权,单位的就是大产权,自己的就是小产权。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不同的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话,就可以直接上市。只需要缴纳契税:1.5%或3%(买方缴纳),交易手续费:0.1%(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0.05%(买卖双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个人所得税:1.3%(房改未满5年)。 业主要补交的费用有:①地价;②公摊面积款;③收益的20%给回原单位(收益=现卖价—地价—公摊面积款—原购房成本—其他税费) 综上所述,大家在找房,租房子时,请根据合同和房改房的相关法律具体考虑。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你们知道了吗?这些就是小编为您找的一些消息。还有不懂,就可以去寻找律伴网的律师大大们,毕竟他们才是专业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c15501222.html,/

房改房买卖合同(标准范本)

房改房买卖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65005 房改房买卖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房改房相关政策法规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二、8月20日后房改房上市交易程序 该程序主要思路是将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放在收件程序前完成:(一)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 (二)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其中,买方提交身份证明等资料,卖方提交房地产权证、测绘图,经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的《征询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等资料。交易所向双方出具收据。 (三)交易所对拟买卖的房改房进行验价、审核、核定税费。卖方持收据到交易所领取《过户通知书》。 (四)卖方持《过户通知书》等资料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补交公摊面积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审核。缴交有关价款后,房改办在《过户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五)买卖双方凭《过户通知书》按规定缴齐契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六)登记所向买方核发房地产权证。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四、本通知于12月15日起施行。

有关房改房的问题

三、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四、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几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悔约理由一般可能是如下几种。 五、1、以房改房为夫妻共有,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另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主张无效的。 六、笔者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七、2、以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约定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为理由主张无效的。在房改时是以市场

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或优先购买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追认,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单位作为共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八、3、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对。 九、首先,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其次,即使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9-06-05 15:31:30 文章分类:并购破产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如何处置是一个值得商洽和探讨的课题,其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好坏和社会稳定与否。 一、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基本现状 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原有企业从现有的法律关系上讲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破产管理人独立承担。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用地,往往无人过问,或暂搁一旁。就其性质而言,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分配房。即单位统一征地,建造职工宿舍或向房地产商购置的商品房,按照分房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土地产权归原单位。二是职工集资房。即单位提供“三通一平”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其余土建费用均由职工集资,职工享有有限产权。三是集体宿舍。即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住房,法律关系上职工无任何产权。在用地方面情况较为复杂。从用地区位看,有在厂区内的,有在厂区外的;有连片的,有零置的。从土地权属看,有的是出让的,也有的是划拨的;有的是经批准的,也有违章搭建的;有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也有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房屋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原厂职工居住,有的已发生买卖转移关系。由于情况复杂,矛盾较多,不少企业虽已破产终结,但职工住房以及用地仍搁置一边,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权属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二、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法律依据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一般均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房产,其产权的分配和确定,涉及到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大家知道,住房制度改革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权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改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 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 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国管房改字 [2000]36 号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四条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五条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秦皇岛市房改房政策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1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秦政[2006]83号)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1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秦政[2006]83号)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补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拆迁补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

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 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5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现有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和提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价格。2000年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2号)的规定,2000年取消现住房折扣率;住房折旧年限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按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二、房屋出售。产权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部级干部住房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出售;产权属各部门的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公有住房,各部门提出具体出售意见,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后,由各部门出售。 三、装修设备价。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经过装修改造的普通公有住房,超出普通公有住房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的,在出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分别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四、最低限价。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五、工龄计算。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关于房改房的规定

关于房改房的规定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双方准备资料(全款) 产权证过户材料: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卖方:身份证、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国机房改[2012]29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 2012年3月15日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编号: 区房地局: 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 □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编号:

房改房买卖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15 房改房买卖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房改房买卖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国机房资〔2004〕94号分类:公积金归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1)。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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