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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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师管理,促进学校快速发展,根据我校教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南市三千茶农职业培训学校 教师管理制度》。 一、教师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 3、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4、竞争择优原则。 (三)聘用对象 具备教师资格的应历届毕业生和各科离职优秀教师。 (四)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五)聘任程序: 1、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上报校人事宣传科; 2、人事宣传科和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校人事宣传科负责统一招聘; 3.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4.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5.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6.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7.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六)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按学校教师工作规定执行。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二、教师岗位职责 教师是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人,在教务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基本职责 教师的基本职责有以下三条: 1、承担一门或多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

2017最新版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地点动火内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等级 动火人(我已理解此许可证规定 的条件并遵守): 电焊□气焊(割)□手持电动工具□其他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第 一 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其他部位时间分析人 分析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1.作业范围内危险因素有:高温□高压□高空□高噪音□易燃□易爆□有毒□有电□ 危害识别 有腐蚀□粉尘□设备密集□其他□ □ 2.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有:灼烫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触电起重□ 伤害机械伤害□淹溺□其他□ 切断工艺流程□水洗置换□泄压处理□盲板隔离□挂标签□清理地面油渍□打开人孔盖□ 电源断电挂牌上锁□安装漏电保护器□配备灭火器□设置路障□避免人体接触□交叉作业防 护□挂安全网□打开通排风设施□使用无火花工具□搭设脚手架□设置挡板防飞溅□系好 安全带□易燃物清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劳动防护用品□应急通讯工具□急救药箱□安全措施 设置警示牌□消火栓可用□听力保护□护目镜或面部保护□机械防护罩□人员培训□空气 呼吸器□防火毡布覆盖地沟、水井□穿戴防毒面具或滤毒罐□乙炔和氧气距离符合规定□ □其他:______________ 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初审人员:(安全措施已到位)实施安全教育人(我已按照要求对参与此次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了教育)签字 安全措施编制人(我已对作业现场查认安 全措施无遗漏) 监火人(我已将作业安全措施完全向作业人交代清楚,并承诺坚守岗位,制止违章)动火项目负责人(我已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项目所在属地主管(本人已检查了现场,确认在此规定下可以作业) 安环部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负责人审批: 动火前,岗位班长或以上人员验票签字(我已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年月日完工验收(我已到现场落实,已按要求完成且安全附件已恢复): 年月日*此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保存,第二联由属地部门保存,第三联由作业单位保存。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 1、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若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所有人权属证明; 4、校舍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备案回执凭证,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教职工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向市教育局督导办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3、经评估合格者,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附件: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经审核,目前我市已有八所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需要重新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这八所学校分别为丹江口阳光宝贝幼儿园、丹江口聪聪幼儿园、丹江口小浪花幼儿园、丹江口苗苗幼儿园、丹江口棒棒幼儿园、丹江口蓝天艺术幼儿园、丹江口小太阳幼儿园、丹江口小红花幼儿园。 请以上幼儿园按照《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丹教〔2010〕号)的规定,按时向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提交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做好迎评准备工作。 丹江口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通知 抄送:十堰市教育局,丹江口市委办,市政府办,政府机关工委,丹江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三、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c18712295.html,)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

民办学校招生推广基本流程图

驻点招生推广流程 一、工作综述 在目前电视媒介广告招生消费认可度逐年下降前提,我们积极开拓新的招生渠道,赢取消费终端,探索新的招生形式,我们总结两年来驻点招生经验,形成驻点招生流程,以便工作开展。 二、工作流程与目标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市场开发阶段重点工作 进校推广工作:由驻点办事处对重点学校进行公关,进班开展短时宣讲工作,发放高考辅导报,计算机普及知识调查形式,使客户对学校有初步认识和了解。通过本阶段工作能够签定教师代理、进班宣传、获得学生信息、签定高考辅导讲座协议等。 一般推广活动(进班宣传、散发材料) 1、重点学校的标准 ?县区域二流、三流中学以及职教中心 ?高考升学率不高的中学 ?开发过的中学 2、重点学校的数量 ?当地所有重点学校,有招生经验要求开发5所以上,新入司员工至少要做精做透一所 400毕业生以上重点学校。 3、工作容: ?通过计算机调查问卷、免费赠送高考倒计时牌、高考心理辅导讲座等形式与学校主要主 管领导洽谈,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进班级以发放高考辅导报和宣讲为主,必须在班级教室黑板上留咨询,以及在校园以及 校园周遍显著位置贴学校宣传海报。 ?进班同时以调查问卷、免费参观登记、实名赠送小礼品、高考咨询会等形式收集学生信 息。 5、进校步骤

?前期准备工作 A.通过区域市场调研了解掌握重点学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校址,类别(普高,职 高,中专),规模;关键人,联系方式;重要班级班主任联系方式;学校的各年级 人数,及近两年升学率;对往年未被录取学生流向分析】 B.选择周六、周日或中午等休息时间,准备好学校宣传材料等,找学校高三主管值班 领导洽谈。 ?进校实施流程 A.确定推广时间:一般是学生自习或者大课间时间,封闭式学校为高三学生放假集中 返校时间。 B.了解学校基本情况确定宣传推广班级,以及宣传物料(报纸、调查问卷等)的充足 准备。 C.进入学校找到联系人,由其安排进班,按照一人宣讲一人发放材料为组合,从重点 的升学率不高的班级开始宣讲。 D.所有工作人员要求服装统一,佩带工作证,服装整洁干净,宣讲声音洪亮。 E.进班推广步骤:学校教师简单介绍,按照讲稿宣讲,收发调查问卷(可请班干部协 助),宣传材料由后往前发2/3即可,在黑板留下电脑教育咨询,整理好材料离开 班级。 F.进班推广情况:学校教师介绍为主推广,增加电脑教育权威性;以高考后免费参 观、计算机普及教育有奖调查,以及用高考形式与分析为主吸引学生注意;遇到起 哄学生,需要将话题及时引回主题;出现无法完成宣讲情况时,尽量能够把宣传材 料发出。 ?后续工作 6、建立生源信息库 A.获取到生源信息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划分,以班级或区域为单位分类, 以便于后期回访;分单位确定1—3名意向较大并活跃的学生保持长期联系。 B.进校推广宣传负责人要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学校信息进行补充。 C.所有生源信息归类保管,对信息正确性抽查进行确认,查漏补缺,为下次推广做准 备。 代理营销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20161230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围,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企业,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在中国境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整版)民办学校注册流程

申办民办学校及民非法人登记程序 一.名称的核准 事项内容:确定学校名称并经过民政局核准 办理部门: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 办理时限:一周左右 办事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需提交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至民政局领取) 二.验资 事项内容:按民政局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户并注入相应资金、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 办理部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举办者自定) 办理时限:不定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注意事项:经过注册验资的办学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学校的筹设(此阶段可视情况跳过) 事项内容: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办理部门:教育局

办理时限: 30日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需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学校的: 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提供身份证、学历、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的证明;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提供法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法人资信证明);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验资报告,校舍的产权的有效证明及校舍场地租赁协议); 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核名通知书 四.办学条件评估 事项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的

施工动火作业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文件 制定:龚璇 2013-12-05 日期 核准: 刘初春 2013-12-05 北京厂总经理日期 文件变更记录 1.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厂所辖区域施工、动火作业,明确施工及动火作业相关程序要求,维护正常的生产及办公秩序,确保北京厂施工及动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厂管辖区域内的施工、动火作业(包括北京厂内部及相关承包商) 3.定义:

3.1动火作业:所有涉及明火或产生热或火花的作业。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焊、切割、磨削、焊接这类施工。 3.2施工作业:对原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厂区布局、格局调整,网络、通讯系统改造等临时或长期施工改造。 4.职责与授权: 4.1负责施工、动火接口部门: A 提交施工、动火作业方案并办理施工、动火作业许可手续。 B 检查从事施工或动火作业人员有无合格的证件,指定专人对施工、动火作业负责全程跟进并监督管理,确保在进行施工、动火作业之前或期间实施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C 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培训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进入工厂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 4.2警卫班职责: 负责对施工(承包商)进厂前相关手续的检查;对施工区域巡视检查,监督现场施工、动火作业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3北京厂制造安全处/OHS职责: A 负责对所有施工申请方案进行评估、审查并备案。 B 负责对施工、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C 负责施工期间相关安全问题的协调与处理。 D、视施工复杂情况确定是否收取施工押金。 5相关公司文件 OHSMS手册和程序文件 6施工安全保证 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工厂环境、设备、设施、安全,完好无损及损坏时修复,施工方施工前应视情况缴纳0 - 2000元施工押金,施工结束后经检查无误,将押金退还施工方。如违反下列规定,视情况而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赔偿。 1、携带香烟、火机,U盘、空光盘、与电脑有关的任何零部件及任何品牌移动储存、外设、数码设备与厂区电脑连接及下载刻录文件资料等; 2、未经授权利用手拍摄功能对厂区进行拍摄; 3、施工过程中随意挪用车间任何物料和使用线体工具,未经接口部门及警卫负责人允许不得到与施工无关得区域;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3篇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学生学杂费收入。 d)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a)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a)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e)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1.校长要做到“五清楚”: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材料汇总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复印件、简历等; (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学历证、教师、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规定 青海格尔木项目部海虹ADC装置部分工序已经进入投料生产,在边生产边施工的情况下,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动火安全管理,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不受到伤害,特制定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施工动火作业的管理。 1 定义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或火花的作业,本规定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了动火作业: (1) 各种焊接和切割作业; (2) 打磨、锤击、喷砂作业; (3) 热处理、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 (4) 煨管、喷灯等专业; (5) 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2职责 2.1项目HSE部 负责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班组的动火过程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审核专业工程师动火作业JHA,审批动火作业票。 2.2项目工程部 编制专项动火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动火作业危险性分析,申请

办理动火许可证,组织作业班组进行动火安全交底。 2.3 项目设备材料部 提供合格有效的消防设施。 3动火作业分类 3.1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和固定动火。 3.1.1下列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固定动火: 没有引入可燃物料的新建装置、罐区,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了固定用火管理制度,指定了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了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了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动火作业均属于临时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许可 4.1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专业工程师对动火作业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并将JSA表报项目HSE部审批。 (二)作业班组落实动火作业条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和预防措施,合格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适用于限定的动火区域和动火时间。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宣城市民办学校 审 批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宣城市教育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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