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实施方法

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觉察施工方未进展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施工方应重进展自检,并每次罚款 500 元。

二、现场治理人员资质治理制度

1、全部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需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前方可进场施工。

2、工程经理、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展操作的,每人·次经济惩罚100 元并马上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治理制度

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掌握点进展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复核、报验通过前方可进展施工并经济惩罚200~1000 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惩罚200~1000 元/次。

四、模板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标准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马上更换材料重搭设,并觉察每次/每处 200 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返工并每惩罚款 200 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坦度、几何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罚款 50 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消灭模板严峻变型的每觉察一惩罚款 100 元并要求准时实行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撤除时必需报验,私自撤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

内撤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撤除的模板实行措施重加固,并对其惩罚每处 500 元。

7、梁、板模板撤除时施工单位必需向监理部供给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标准要求前方可进展模板撤除,否则每次罚款 500 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展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依据设计要求

进展安装或预留并罚款 50 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

施工方应重返工并罚款 50 元/处。

五、钢筋工程

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需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

否则每觉察一次惩罚 500 元,并马上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展现场见证取样试验,未按要求取样试

验的制止使用,并每次罚款 200 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需按要求进展现场取样试验,未进展取

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制止施工,并罚款 300 元。

4、全部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2023 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觉察并提出的问题要准时处理,假设在验收时该

问题仍旧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惩罚款 50 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觉察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监理工程师

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并每次罚款 200 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准时、认真进展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展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 200 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觉察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 30 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如在验收时仍旧觉察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9、对已经绑扎的钢筋进展成品保护,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假设消灭成品钢筋受到破坏并不能准时修复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100 元。

10、砼浇筑后墙、柱钢筋偏移,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而私自处理的,每次惩罚 100 元。

11、砼浇筑后墙、柱钢筋严峻偏移的,施工单位请设计单位作出处理方案,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每次罚款 500 元。

12、现场存在的问题施工工长未能准时觉察或在监理工程师提出后仍无理狡

辩的,每次罚款 200 元。

六、混凝土工程

1、砼浇注前必需经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验收确认并有各专业的会签单,否则不允许浇注。

2、砼施工前要有商品砼厂出据的相关材料合格检验报告,否则不允许浇注砼。

3、商品砼的坍落度及水胶比严格按砼设计协作比生产,现场检查觉察不符合要求的马上清退出场,并每次罚款 300 元。

4、商品砼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浇注的必需清退出场。

5、现场浇注的商品砼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展振捣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200 元。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6、砼施工时施工单位没有治理人员到场指挥或治理力度不强的,每次罚款200 元。

7、砼施工时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砼不能在规定的地方留设施工逢的,每次罚款1000 元。

8、砼严峻漏浆的要准时处理,且每惩罚款 50 元。

9、砼施工时要依据天气、交通、施工预备状况要求砼搅拌站适当调整砼塌落度,对私拘束泵机内加水的每觉察一次罚款 100 元并在泵机内取砼试块一组,到达养护龄期后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需进展检测,所需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0、砼施工时未保存拆模试压试块的,每次罚款 100 元。

11、砼施工后由施工单位养护不准时或养护措施不合理导致砼外表产生开

裂,开裂面积在 1 平方米的,每惩罚款 100 元。

12、砼强度未到达 1.2MPa 就开头上人的,罚款 50 元/人·次。

13、砼拆模后砼外表的蜂窝、麻面或空洞现象不允许私自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私自处理的,视现场实际状况的轻重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14、由砼胀模引起的砼几何尺寸过大或剔除胀模后露出构造钢筋的,惩罚100 元/处。

15、砼外观尺寸过小或不满足标准规定要求的,罚款 100 元/处。

16、由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质量掌握不严格引起的楼板厚度过小的〔以本楼层建筑或构造掌握线钢尺测量、本楼层随机抽检 10 处其 4 处及以上,厚度削减8mm〕,所施工本楼层砼不予认可并罚款 500 元每层。

七、砖砌体工程:

1、对砌体工程的轴线要进展报验,阅历收合格前方可施工,对未报验就施工的进展返工,且每次惩罚 500 元。

2、砖砌体施工时墙体未设置拉接筋、拉接筋的长度及间距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要求进展返工并每惩罚款 100 元。

3、砖砌体的后植拉接钢筋,必需报验并进展钢筋抗拉试验,试验合格前方可进展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每惩罚款 100 元。

4、门窗洞口应依据设计及标准要求加过梁或钢筋,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求返工整改并每到惩罚 100 元。

5、门窗洞口的位置及洞口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准时进展整改,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6、砖砌体的墙体标高、垂直度、平坦度及砂浆的饱满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准时进展整改。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50 元。

八、防水工程:

1、进场防水材料〔如建设单位指定品牌或厂家应按指定品牌或厂家选购〕必需准时报验进展现场取样复试,待合格前方可施工,未经报验或试验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全部返工并惩罚 1000 元。

2、细部附加层的材料必需报验,合格前方可允许施工,未经报验擅自施工的每次罚款 500 元,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3、防水基层要符合施工要求,特别是地下室外墙模板对拉螺杆、根部木垫的清凿及外表的修复,经监理验收合格前方可施工,未阅历收擅自施工的每次惩罚500 元。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返工。

4、附加层完成要经报验合格后才能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500 元。

5、附加层的附加尺寸、搭接长度及粘接质量要符合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标准要求,在验收时仍未整改的,视现场实际状况处以 200~1000 元罚款。

6、对防水施工中水平面消灭卷材长边及短边的搭接宽度、PVC 卷材焊接有效宽度、相邻短边接缝应错开位置、面层消灭皱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展返工整改,对在验收时仍未准时整改每惩罚款 100 元。

7、对防水卷材立面面层消灭皱折现象、墙立面卷材空凸严峻没有固定平坦的、接缝位置没有错开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求返工整改。对在验收时仍准时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8、对防水施工的阴阳角部位要加强处理,周边的焊接宽度及焊接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允许消灭皱折的现象,对不依据要求施工要求准时整改,对在验收时仍旧未整改的每惩罚款 100 元。

9、在防水质量验收合格后,要对成品工程进展保护防止破坏,特别是外露局部要实行保护措施。对消灭防水层被破坏的,要准时进展修复。并依据现场实际状况进展 200~2023 元罚款。

10、在防水保护层施工前必需制定防水层成品保护措施保监理部审核,并严格依据审核后的措施执行,否则要停工整顿并惩罚 1000 元。

九、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内、外立杆间距不符合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 500 元。

2、脚手架水平杆及小横杆间距不符合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及施工方案搭设并每次罚款 500 元。

3、脚手架施工时未能按标准要求设置拉接和顶撑的,罚款 200 元/处。

4、脚手架搭设肯定高度时未能准时卸荷的,罚款 50 元/天。

5、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楼层施工面 1.2 米的,罚款 100 元/次·天。

6、依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的,施工单位应准时整改并罚款 100 元/次·天。

7、外墙脚手架搭设后安全网未能准时悬挂或悬挂不严密的,施工单位应准时悬挂并罚款 50 元/天。

8、楼层标志牌、安全标语、警示标志未能准时悬挂,监理工程师将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否则扣除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实施方法 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觉察施工方未进展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施工方应重进展自检,并每次罚款 500 元。 二、现场治理人员资质治理制度 1、全部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需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前方可进场施工。 2、工程经理、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展操作的,每人·次经济惩罚100 元并马上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治理制度 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掌握点进展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复核、报验通过前方可进展施工并经济惩罚200~1000 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惩罚200~1000 元/次。 四、模板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标准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马上更换材料重搭设,并觉察每次/每处 200 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返工并每惩罚款 200 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坦度、几何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罚款 50 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消灭模板严峻变型的每觉察一惩罚款 100 元并要求准时实行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撤除时必需报验,私自撤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

内撤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撤除的模板实行措施重加固,并对其惩罚每处 500 元。 7、梁、板模板撤除时施工单位必需向监理部供给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标准要求前方可进展模板撤除,否则每次罚款 500 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展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依据设计要求 进展安装或预留并罚款 50 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 施工方应重返工并罚款 50 元/处。 五、钢筋工程 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需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 否则每觉察一次惩罚 500 元,并马上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展现场见证取样试验,未按要求取样试 验的制止使用,并每次罚款 200 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需按要求进展现场取样试验,未进展取 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制止施工,并罚款 300 元。 4、全部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 2023 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觉察并提出的问题要准时处理,假设在验收时该 问题仍旧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惩罚款 50 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觉察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监理工程师 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展整改,并每次罚款 200 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准时、认真进展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展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 200 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觉察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 30 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如在验收时仍旧觉察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依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质量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工程 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本文将介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系 2.1 目标及原则 1.目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2.原则:依法依规、全面监督、科学管理、追究责任。 2.2 职责分工 1.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监督计划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所有施工过程,提出质量管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4.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报告。 2.3 相关文件 1.合同文件:详细规定工程质量的要求。 2.技术规范:施工所需的技术规范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制定施工质量管理计划。 4.验收记录:施工质量达到要求后的验收记录。 2.4 质量控制 1.前期准备:编制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 2.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管理计划进行施工。 3.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追溯管理:贯彻“三同时”原则,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 5.数据分析:对施工质量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三、监督管理 3.1 监督方式 1.专项监督: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制定专项监督计划。 2.定期监督:定期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现场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3.2 监督内容 1.施工计划及进度 2.施工现场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 3.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 4.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3.3 监督记录 1.巡视和检查记录:记录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的巡视和检查情况。 2.监督意见:记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3.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记录。 四、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评价。 2.施工单位应全面实施质量管理,对负责的整个施工过程质量负责并保 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3.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管理意见 和整改要求。 4.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标准检测,对其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五、结论 以上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责主体。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队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内容,明确检查的要求和方法。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包括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质保阶段等。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审核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监管;在验收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和结算管理;在保修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修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在质保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抽查、质保管理和质量监测等。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避免超标准规范、超范围变更、超期限工程等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熟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应职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具备如下要素: 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立相关职责和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从而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程序规定,以保证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材料、施工技术等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 总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坚持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不断优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某领域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实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92)京建质字第189号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 1

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域外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及开展本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等。 检测机构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2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监督管理原则及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监察中心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公司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景观绿化以及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事项 结合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地性和可执行性,本办法主要从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成本招采共计五大类进行督察,逐项进行全过程重点监督监察落实,以达到全面督促管理人员履职,把控过程风险,切实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 一、材料设备类 对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价格及合同签订、合同价款结算、设备和材料验收、仓储保管、废旧物资管理等进行监督监察。(一)材料招采、封样 项目材料设备采购中,审计监察中心全程参与,监督招采流程的合规、合理、公平、公正性。 招采约谈阶段,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实体或图册),统一确认材料标准,参与最后一轮约谈的合作单位需提供实体或图册样品,定标前监督招采部门现场封样,确认提供2套样品(施工现场一套,招采部门一套)。(二)材料进场验收

涉及项目开工至项目结束,所有材料(包含甲供及乙方采购)的进场验收;审计监察负责监督监察以下内容。 1.材料进场记录表(详见附件9《材料进场验收表》); 2.材料进场验收影像资料(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 3.合同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4.封样材料的登记台账; 5.现场监督监察:监督监察项目包含封样室样品的合规性、进场材料与样品的一致性; 6甲供材出入库登记领用记录表。 二、工程质量类 (一)工程施工工序验收资料(重点关注:隐蔽工程、道路管网、防水、外墙外保温等) 1.工作面交接验收资料(详见附件3《工作面移交验收表》); 2.工序验收资料(详见附件5《工序验收检查清单》、附件6《隐蔽(工序)验收记录表》); 3.各楼号、各工序影像资料留存(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 4.隐蔽验收影像资料(水印相机带时间与定位); 5.样板先行(详见附件7《样板先行清单》),监督监察样板先行落实执行情况; 6.主体浇筑的混凝土质量缺陷影像资料(在缺陷位置用记号笔标明楼号、楼层、轴线,并留存维修前、维修中、维修后的影像资料); (二)现场抽检、实测实量(详见附件2《厚疆工程评估体系》)依据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质量风险点、关键部位工作等进行检查并实测实量,综合评估; (三)项目验收、移交 主要审核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报告编制;资产移交;工程资料归档等;1.验收标准、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后复验情况及验收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和流程依据集团下发的《厚疆集团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2.参与关键节点验收(详见附件4《大节点验收表》),对项目自行验收成果进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建设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制定、勘察文件的检察监督管理以及对制定、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制定、勘察文件的检察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勘察文件,质量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当由其失误、疏忽或主观有意而产生的质量责任和损失。 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纳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检,确保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执行,确保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落实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强化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强化技术控制。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监督工作:完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 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修理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进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 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以致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修理、维护 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和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进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当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当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态度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修订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司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BIM技术攻关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三条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四条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项目部三级监督管理,各管理层级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设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简称安质委会)和安全质量环保部;子公司设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和安全质量环保部;项目部设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和安全质量环保部;作业队设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构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验,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各级领导要支持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的隐患 把好材料及制品关头,从源头保证工程的质量。如:混凝土振捣不均匀,尤其是人工浇筑振捣施工工艺,受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过振、漏振现象难以避免,造成混凝土密实性不均,近面层砂浆厚度相差过大,极易形成区域性开裂。再者是;楼板厚度、悬挑板负筋位置不符;防水工程涂层厚度不够;卷材搭接处理不 当等。 工程项目有关事故隐患 未办理有关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图未检察;施工及监理人员 资质不符任其职;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未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理;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先售出使用等等,以上状况均是有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起源。 自然条件因素隐患 工程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隐患,作业中应特别重视,采用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工程项目地基加固处理不当隐患

在施工中假设多次更改桩型就会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会引起质量安全的隐患,故此,应从地基处理、制定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拖等方面综合合计,依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性,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制定计算不当隐患 一项工程假设制定合计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简图计算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不妥,忽视具体分析,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有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强化措施 (1) 深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革 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制极不健全,常常存在这监管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串通的现象,很多监管单位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对施工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管单位关于工程质量来说没有任何确保。因此应该深入建筑施工监督体制的改革,与世界接轨,采纳新的管理理念进行监督,强化革新,强化关于工程的严格要求,让监管体制焕然一些,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 建设工程必须保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 施工单位要激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纳“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

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保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执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 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执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2 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 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制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 制定文件分级审核制。施工单位收到制定文件后,应按规定分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分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鼓励多创国优、省部优质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局施〔2004〕78号文第二条:质量是分公司持续和开展的根本,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质量,到达顾客满意。 第三条: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在平安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与经济效益目标,实施名牌战略。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目标、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执行GB/T19001-2021 GB/T28001-2004 GB/T28001-2001标准,建立、健全保证体系,用GB/T19001-2021标准来标准企业的质量控制行为,使质量管理、控制到达标准化、标准化有序运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分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质委会是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研究和审定质量开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产品〕工程,掌握质量动态,分

析、研究、制定改良措施和对重大质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等。 第六条:各级应建立健全质量监察机构,并设专职质量监察工程师。工程工程无论大小都必须设质量监察技术人员,对每道工序直接监督检查验收。并且建立网络录入“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教育培训记录、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三本台帐。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对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监督检查落实及相关的管理责任;工程其他管理人员按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直接从事生产的班组作业人员按其岗位职责分别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各工程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方法有关条款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总公司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催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条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项目的督导检查目的是促进市州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市州项目各从业单位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记录。 (五)满足设计、规、规程要求,且得到监理同意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负责制,省、市(州)监督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工程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和专业监督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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