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资料(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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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啊选择题

1.法是以(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法是调整(A )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自然关系

3.王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3月15日执行枪决。试问: 王某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法(B )特征。

A.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B.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D.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 )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D )

A. 16周岁

B. 15周岁

C. 20周岁

D.以周岁

7.近代宪法的发源地是(B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俄国

8.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B )

A.自由

B.权利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9.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A )

A.人民法院

B.审判员

C.合议庭

D.审判委员会

10.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B )

A.行政合理性原则

B.行政合法性原则

C.行政比例原则

D.程序正义原则

二判断正误题

(V) 1.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它规定道德的底线。

(x) 2,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几大类。

(x) 3.行政法规是由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

(x) 4.张某拖欠他人1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由于张某是全国人大代表,所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张某可不接受民事审判。

(X) 5.某区政府扩建办公楼,欲添置大量办公设备,于是与某大型百货公司签订了买卖订货合同。因为某区政府是行政机关, 所以它从事的这一活动属于行政行为。

(x)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题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职工。200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某甲的父亲认为:某甲尚未成年,自己是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父亲来到百货公司,要求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经售出,而且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问:

(1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为什么L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 )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甲可以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

(3 )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不能当然有效,此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 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四、论述题

1.试述犯罪构成理论

一般认为,412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而为该行为构成4巳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在我国,罪构成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二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为了了解说法律规定的罪成立条件而设定的解释理论。

犯罪构成以412罪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彳麟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很难具体认定,因此,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作制瞬论的核心,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刑法总论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一般又以3巳罪论为主。而在刑法分论中,主要是对个罪的特殊的才巳罪构成的系统论述,所以不难看出,3巳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其次,犯罪构成理论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在实践中,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定罪量刑时犯罪构成仍然具有量刑依据的地位.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312罪构成体系,受到原苏联犯罪构成体系的深刻影响,该说认为,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是任何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问题在于:1,缺乏层次性与递进性。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四要件之间,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不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的内部结构特征,四大要件的整体对犯罪成立与否具有决定作用,任意要件不能脱离其它要件而独立存在。而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确。其三元的犯罪论体系虽然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显得繁琐,但直接反应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

2,未将因果关系确定为要件。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虽然貌似全面,涵盖了主体和客体因素、主观和客观因素,但因它未将因果关系确定为要件,从而使"四

要件"难以有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顺畅的逻辑体系,不符合系统论的观点。再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纯粹的”客观”东西, 传统刑法理论将之作

为客观要件的有机组成,认为它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单纯的、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不妥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长期陷于必然与偶然、内因与外因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性,它并不等同于事实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事实联系。比如,利用动物伤人和间接正犯情形,利用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间,只具有间接事实联系,并不具有事实因果关系,但具有刑法因果关系。3,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由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4,它难以包容一些合法的抗辩事由问题。

它难以包容一些合法的抗辩事由问题,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胁迫等。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确立的,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造成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在犯罪客体上,行为人侵犯了为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在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杀人致死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上,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

的行为充足了犯罪构成四要件,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结论。这导致犯罪构E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于人类认识犯罪、作出定罪判断的工具作用。

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立法规定、司法构架等不同状况,形成了多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我们应当明白,只有符合本国习俗和观念的犯罪构成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执行力。因此,只有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的、充分考虑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需求的犯罪构成理论,才是真正适合中国的,才能更好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2.试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南族,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谩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W亍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辛去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谩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T殳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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