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招标询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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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xxxxxxxxxxxxx工程

工程勘察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2011 年 4 月 26 日

目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0

第一章项目介绍 (1)

1.1项目概况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2.1对投标人的要求 (4)

2.2现场考察(踏勘) (4)

2.3报价说明 (4)

2.4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5)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项目介绍

1.1项目概况

聚粮屯风电场位于辽宁省义县聚粮屯乡境内,海拔高度介于90~210m之间,风电场中心地理坐标约为北纬41?29'8″,东经121?20'5″,风场占地面积约25.7km2。拟建风电场含30个风机,以及场区的道路,集电线路等。

(一)适用规范、规程、标准

1.3.1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目前适用版本推荐如下,如有后继变更,则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1.3.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3.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3.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3.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1.3.6《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

1.3.7《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1.3.8《土的分类标准》(GB145-90)

1.3.9《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1.3.10《建筑工地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1.3.11《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1.3.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1.3.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1.3.14《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1.3.15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二)勘察报告要求

1对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特性做出评价。

2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有无暗浜、暗塘、墓穴等,并对其危害程度、建筑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幅度和规律,以及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设计抗渗水位及抗浮水位,提出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和有关技术参数。

4提供抗震设防烈度、分组及有关技术参数,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场地地震安全性做出初步评价。

5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建议适当的基础形式和基础持力层,并提出经济合理的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和建议。

7拟采用桩基方案时成桩的可能性分析,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8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计算参数,预估基础沉降量,估算的期望差和总基础和桩沉降值,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9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支护设计及施工降水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三)勘察报告应包括:

1.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3.依据的规范、规程、标准

4.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5.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6.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特别注意土层的不均匀性、存在各种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等内容的叙述)

7.场区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8.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地基土液化评价

9.岩土工程综合评价(如地基土稳定、基坑边坡稳定、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等)

10.地基方案及相关技术建议

①关于地基的建议:根据地质条件及沉降计算(埋深、建筑概况详见建筑方案图)的结果,

给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

②设计及施工计算参数,含抗浮设防水位、抗渗设防水位的取值

③关于降水、基坑方案、验槽、监测等方面的建议。

④预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处理对策.

⑤其他。

11.相关的图表:如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土工试验报告的相关表格、水质分析、土的腐蚀性、土壤的电阻率等。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对投标人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及工程测绘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3)投标人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及同类项目经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经济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履约记录;

(4)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5)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2.2现场考察(踏勘)

(1)投标人可自行或参加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自身的费用。

2.3报价说明

(1)投标人的工程勘察及测量费用按照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计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及测绘的实际工作量、工程勘察现场实际情况、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报价。

(2)投标人的工程勘察及测绘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包括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

(3)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人与招标人充分沟通,结合现场尚未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影响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安排。投标人一旦中标,由于搬迁工作影响整体勘探工作,中标人可先进行部分勘察,并按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商定日期先行提供招标人初步勘察报告,待现场条件具备后再按工期要求提供全部勘察报告,整体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中标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提出经济索赔。

2.4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如下内容

(1)技术方案(简要的勘察方案及预计完成本项目的拟定工期)。

(2)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3)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4)勘察报价单(须详细列出个项目费用明细)。

注:以上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文件(word或PDF文字、CAD图件等)。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已有的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已知的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电力、光缆、煤气管道)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以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发包人应支付全部勘察工程费用的作为定金;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勘察任务书及届时

对该任务书的补充文件)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发包人负责提供已知的电力、光缆、煤气管道的地下埋藏情况的资料或图纸,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由勘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5.1.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 元计算加班费。

5.1.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

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本次勘察费用的 /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不再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不再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按照勘察人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相应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

人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二份、勘察人二份。

发包人名称:勘察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签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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