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1

国贸案例分析
1.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800公吨砂,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5日将500公吨砂在青岛港装上“嘉凌”号轮,又由同轮在大连港续装300吨砂。6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由青岛港和大连港分别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的800吨矿砂分别在青岛和大连装运,且同为“嘉凌”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500》第40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次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无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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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致使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分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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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某进出口公司欲出口大豆50公吨,我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东北大豆50公吨,每吨150美元CIF纽约,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对方收到我方发盘

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电复:“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新麻袋包装。”问:对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而本案,对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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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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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62 500美元。因为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因此,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中,卖方多交的105件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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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凭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以集装箱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 BY CY。货物交运后,我方

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方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各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我方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CY B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各方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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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消信用证,而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可撤消。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8.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 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装1 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5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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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APPLE WINE”,我方为保证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

外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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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我方一是应要求对方改证,二是应自己更改货物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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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烟台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出口番茄酱一批,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分析】: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FCA条件对A公司而言,具有风险提前转移,提前交单收汇、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B公司提出采用FOB的原因是,FOB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风险推迟转移、付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减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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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某公司向中东某客商出口某商品3 000箱,合同规定4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1 0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分数批装运。”我方4月份装出1 000箱,5月份装出800, 6月份装出1 2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分析】: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相符,即可收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树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尽量等量分批装运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的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1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分析】:(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是保险除外责任。(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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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

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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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到法国,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通过其开证银行BANK I巴黎分行申请开立了非保兑的信用证,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信用证规定:“DATE AND PLACE OF EXPIRY:041105 FRANCE;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 ;LATEST DATE OF SHIPMENT:041102;PRESENTATION PERIOD: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甲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于2004年11月5日将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立刻于当日使用DHL将单据寄往法国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开证行BANK I巴黎分行以“信用证已过期”为由拒付。请问:BANK I巴黎分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BANK I 的拒付理由是成立的。因为此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到期地点在法国,且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是开证行本身。而不是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所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法国开证行BANK I巴黎分行的柜台。在本案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仅仅是寄单行,甲公司将单据在有效期内交给寄单行并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对于这种境外到期信用证,甲公司应该提前至少一个邮程(5天)将单据交给寄单行中国江苏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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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口公司甲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5年5月9日,效期为2005年6月1日,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甲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于2005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迟交单)为由拒绝议付单据。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分析】: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UCP500第43条a款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该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但是,

由于装运日期为4月28日,受益人甲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虽在信用证的效期内,但超过了UCP500第43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要求,属于迟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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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国进口商甲公司与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甲公司在开证申请书上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使用SWIFT开出信用证。乙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CONTAINER SHIPMNET。TRANSHIPMENT WILL TAKE PLACE。开证行审核后指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申请人甲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请问,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分析】:甲公司所指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根据UCP500第23(d)款,“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提单予以接受;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或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转运发生效力,则必须在开立信用证时排除UCP第23(d)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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