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

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据

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

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

民营企业

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二)企业生存权受

案例2(资料来源:《民营经济内参》XX年6

月8日。)

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兼龙洞堡机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

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部同意对被搬迁企业给与赔偿。同年12月,搬迁工作组向兴华铁合金厂传达了专题会议精神,送达了《贵阳市花溪区政府(1995)61号文件》,责令该厂按照文件要求事项

兴华铁合金厂在61号文件下达之后,立即

停止了经营活动,停签和终止履行1996年度的购销合同,于1996年2月底熄火停止生产,待命搬迁。同时该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作了异地搬迁重组生产的预算报告送达有关部门。但是该厂停产之后,便无人理睬搬迁事宜,建设指挥部与搬迁工作组之间相互推诿,搬迁费始终没有到位。据了解,搬迁费已被有关领导挪用去市区繁华路段修改大楼和兴办实业公司做生意去了。1997年,该厂向贵州省政府提交报告并获省长和副省长批示,但公文旅行1年有余,由于各有关方面相互推诿,问题仍未能解决。在行政投诉无效的情况下,该厂向省高级法院起诉,结果诉讼以铁合

无奈之下,该厂领导在多方征

询民航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无异议之后,于XX年元月开炉生产。不料机场又提出该厂所在位置是机场划出的净空保护区域,其生产影响飞行安全,构成安全隐患。XX年4月,贵阳花溪区环保局长带人到达兴华铁合金厂,宣布了手写的强令该厂立即停产的紧急通知,强行拉闸断电,打上封条。对工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后至今又是1

年多过去,该厂仍处于既不能生产、又不能搬迁的困境,企

此案例清楚

地表明,民营企业的地位是多么地低下。首先,与企业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厂址迁址问题仅由工程指挥部召开一个会议就决定下来,企业只是事后在工作组“传达专题会议精神”时才知晓搬迁要求,并且只能被“责令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其次,企业停产之后,因搬迁费用没有着落而无法搬迁,企业此时已陷入困境,而有关方面不仅没有努力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反而互相推诿,当初的承诺成为泡影却没有一个人或部门承担责任。第三,在企业被迫无奈,于停产4年后开始生产自救时,区环保局长仅凭一纸手书即可强令企业停产并打上封条。试想,如果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会遭到如此对待吗?与这两类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现有的地位显然无法与政府部门谈判,民营企

(三)财产占有权受到侵占案例3(资料来源:《南方周末》XX年12月6日。)XX年

6月,在广州办公司的港商李某被河南某商人雇佣黑社会势力绑架,被迫写下借款110万元的欠条。绑架者在回到河南洛阳之后,居然堂而皇之地向洛阳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李某归还莫须有的110万借款。荒唐的是,在广州警方已于XX年8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原告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

况下,洛阳中级法院仍然判处借条有效,原告胜诉。被告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之后,高级法院未充分核实借条真伪的情况下迅速判决维持中院原判。由于未能得到河南警方的配合,罪犯一直未能抓获归案。XX年7月,广州警方将参与绑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抓获归案,在广州警方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河南两级法院之后,洛阳市中院仍于9月份将李某的房

分析与评论:

在此案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

而且还不能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否则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怎么也不应该匆匆判案并急于执行。由此看来,搞好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与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生来便没有政府权力部门给予的“父爱”和“母爱”,如果司法部门再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在遇到纠纷时,民营企业岂非“死定了”。

案例4:除不尽的“四乱”(资料来源:《南方周末》

XX年11月15日。) XX年2月,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关林非收费标准。时隔半年,四川蓬安的个体户却发现,蓬安工商分局一直拒绝执行新的规定,相反却大幅度提高了收费标准。按其标准,擦鞋匠每年要交费用最高的达到320元,其中包括“个管费”等8项费用。而擦鞋匠都是来自贫困家庭和下岗职工,每月收入不过一二百元。蓬安县政协的报告反映:“最近,某工商

所长向擦皮鞋的个体户打招呼说:明年我们实行职称制,给

开服装店的残

疾人李某,XX年缴纳管理费400元,到XX年管理费便猛涨到1500元。经多次交涉才降到900元。而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文件,作为残疾人他本应免交管理费,即便没有减免,每年也只应缴纳300元。经该县个体户的比较,平均每人被多收了1100元。按此推算,全县1万余名个体户被多收费可能达到数百万之多。此外,该工商分局随意核定营业额、强迫订报、强制收取镜框费、违规收集资款等问题也十

此外,XX年全国人大对各地落实《乡镇

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四乱”问题突出。据调查,乡镇企业收费总额约占到税后利润的70%左右(汪异明,《经济研究参考》XX年第七期。)。擦

皮鞋的也要评职称真是天下奇闻。为制造收费名目,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可谓是绞尽脑汁。在“四乱”的重压之下,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企业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四乱”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利益驱动。实践表明,仅仅靠发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切断

(四)投资收

益权难以保障案例5:政府为什么屡屡失信于投资者

(资料来源:《民营经济内参》XX年第1期,“一个命运多舛的私营企业”。) 云南龙跃公司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1994年,在昆明市长春路拓宽改造期间,因区属长春路改建办公室(简称长改办)未能解决某服装厂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区政府的协调下,改由龙跃公司执行该厂原与长改办签订的建楼协议。按照有关协议,龙跃公司于1995年11月向长改办支付了各项费用275万元,长改办在收取费用之后应为公司解决“五通一平”问题。但经多次催促,长改办长期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不影响工期,龙跃公司只能另行花费200多万元资金自己解决用水用电、煤气管道、通讯线路。至今长改办收取费用已5年多,龙跃公司建设的综合楼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电设施仍未

次年8月,长改办又与龙跃公司签订协议,

将已建成综合楼南面近6亩土地出让给龙跃公司建设商厦。在按规定办理了立项报批手续之后,龙跃公司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花费资金200多万元。不料次年12月,昆明市政府将原规划在他处的农贸市场改在已出让给龙跃公司的土地建设,龙跃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不容商量的情况下,被长改办强制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农贸市场施工时,承建单位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在距龙跃公司综合楼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层的高层建设,致使龙跃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条件严重恶化,一半以上无法售出。对此龙跃公司曾多次

向市区政府、建委、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等有关部分反映,均无济只因是私营

企业,昆明盘龙区长改办便可以任意摆布,置龙跃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资金于不顾,将协议和承诺都抛之脑后。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此类案例实在不少。例如安徽的国祯集团在开发阜阳市阜临路广场项目时也遇到同样问题。该公司于1996年与阜阳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市政府曾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协调项目进展。1997年集团公司先期支付了150万美元,但协议中关于付款后1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的条款却始终没有执行。三次规划方案均获市政、规划部门评审通过,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搁浅。XX年元月,市政府单方面宣布收回出让土地,至于国祯公司已支付款项是退款还是继续开发利用则无人作出任何解释。XX年7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吴百万’破产记”则讲述了一个私营企业主如何由百万富翁变成流浪汉的曲折经历,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门屡屡不遵守协议,欠款不还、吃拿卡要。联想到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虽然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但由于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当初的投资回收方案已经无法实现。吸引民营投资又不按市场规则办事,资

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投资”

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资者都无法承受的。政府一再失信于投资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

二、

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一)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迟滞回顾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当局的无奈。可以说,在改革之初,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打算使民营部门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逐步丧

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被迫和匆忙接纳其发展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体制僵化、经营机制转变迟缓的问题日益凸显,增长速度出现大幅度滑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减弱,政府就业和财政的双重压力日益加剧。在无以解困的情况下,政府(特别是财政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转而借助民营企业来支持经

由于是被动接受,理论指导的滞后几

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随着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这种滞后的问题也就越发突出。不仅对于民营企业的理论研究,诸如运行规律、发展趋势、成功经验和失败启示、未来发展方向等都均远远落后于实践,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现

实要求,而且对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也仍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禁区。例如不少官员嘴上不说,心里害怕被人说成“搞私有化”、“甘当新生资产阶级的保护伞”。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并因此而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有的人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总认为国有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私营;还有的人干脆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对其发展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共产党的领导。归纳起来,传统理论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大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将民营经济视为异己力量,可以利用而不能信任,可以允许其发展但必须加以限制;二是将之视为补充力量,不承认也不愿接受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主体这样一个现实;三是认为只有在社会注意初级阶段才需要民营经济,因而其不会长期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下,民营企业家必然心存顾虑。一些私营企业主认为,宪法修订案尽管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但用词上仍然有失公平。例如宪法规定,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个私经济却是“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民营企业家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也深感不安,相当一部分人悄悄转移资产,搞几本外国护照,以备政策变化之

当前理论滞后特别突出地表现在国有企业与

民营企业的关系上。无可否认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两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已不可避免。在社会总资源

有限、信贷资金、资本市场份额、投资机会、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孰先孰后、孰多孰少的标准出现了新问题: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由于至今对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必然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十五大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差不多都以各种方式表示了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碰到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就很难找到哪位领导同志协调解决,常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涉及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是非,我们的一些领导往往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实在躲不过,也只好以几句模棱两可的原则话相搪塞。”(保育钧,XX)(二)渐进式改革模式的缺憾: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中国改革的特征是渐进式,这一模式避免了前苏联和东欧“休克式”改革带来的剧烈冲击,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尽管如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

由于这

一模式的基本程序是:从不公开报道的试验,到原则上给与肯定(通常以最高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公开),在认可改革试验成功之后才给予正式批准,才开始制定具体的法规和管理

办法,因而这一模式必然带来制度建设的滞后。特别是在财税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的下级政府受利益驱动,其扩大“试验”范围的行动往往比上级政府要快得多,省级地方政府又快于中央政府,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制定与实施

由于存在上述时滞,各地出台的政策往

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如各类“决定”、“办法”、“通知”、“条例”等的时效均不确定,有的地方过一、两年就出台一个新规定),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执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有人将之形容为:“改革的上层、保守的中层、刁难的下层”。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者执行不下去,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此外从地方法规的具体内容看,大多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等。而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对此法规和政策却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还有的法规和政策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费”,而对于乱摊派、乱收费了以后怎么办却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再如对于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操作起来余地极大。凡此种种,最终导致现有制度往往有名无实,投

在分析现行民营企业

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实施了数十年的国有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包括:①财产权利根据所有者性质不同确定,而不是在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②国家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国家的财产权利大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③由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得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相抵触,与国家的财产权不能处于同等地位。而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财产。因此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所有权,当然也就高于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参见《民营经济内参》XX年12月14日,。)。④由政府代表国家管理财产和行使所有权。由于国有财产的规模极其巨大,中央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国有财产的管理职责,因而国有财产权利实际上是由各级政府分别享有的。从上述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可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要真正认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很多违

但是,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现行国有产权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便于国家集中全

社会资源用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就不能充分掌握资源,计划目标就无法实现。现在的问题是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实践表明,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正在日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缺陷突

第一,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

第二,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

个人进行实业投资难以获得相应的权利。由于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问题便迟迟不

第三,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

很多案例表明,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在特殊的规则和特殊的交易对象面前,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往往也无能为力。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人们经常可以看到

地方官员与“老板”在酒店、舞厅拆拳行令、称兄道弟,而不为人所见的地下交易更是为数多多。显然,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我们并不主张将上述行为合理化,但是在批判种种违法违规和不良现象时,不应简单地将之归纳为“民营企业家素质太低”和政府官员的品质问题,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因素才是应当真正引起重视的问题。第四,为国有企业管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

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企经营者以权谋私的

(三)对政府基层官员行为缺少监督

的恶果:政府信用缺失很多案例证明,最需要重建信用的恰恰是政府自身。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之所以敢于屡屡失信违约,除了民营企业地位低下、缺少自我保护能力的因素之外,政府对官员和执法部门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吴‘百万’破产记”一文中我们看到,在吴姓老板投资的河南某县,从交警大队、县粮食局到县政府,无一不是公然背弃合同,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在吴老板工程泡

汤、官司上身之后,个别法官又一再伸手索贿,最终使其一无所有。对于这种赤裸裸的剥夺行为,吴老板却求告无门,官司也一输再输。直到省纠风办亲自干预,事情才有转机。而且所谓“转机”也只是部分偿还所欠款项而已,事件背后的违法行为并无人追究。试想如果没有“纠风办”干预事情会如何结束?纠风办不过是个临时机构,撤了之后张老板、李老板们再遇到类似事件又当如何?另一件发

生于广东省的事件也发人深思。一个民营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新市场三起三落,至事件披露时仍一片萧条,引起天怒人怨,当地66名各级人大代表联名上书省委书记。而操纵这一切的居然是“以维护市场繁荣为己任”的当地工商部门(详情参见XX年3月1日的《南方周末》。)。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老市场系由当地工商所自办,工商所从中获得年收入超过20万元(其中有多少落入个人腰包不得而知,但数量肯定不少)。管理部门与管理对象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执法当然不可能公正。二是一个小小的工商所长,可以连续几次搞垮一个被上下都看好的市场,使投资者损失达300万元。为此事当地区领导5次过问,市长两次现场办公都无济于事。市场管理者何以有这么大的权力,制约这种权力相应的监督机制何在?政府信用的缺

失,获益的是官员个人,损害的是一方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看来各级政府在大力倡导提

高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基础之时,也应将重建政府

三、完善民营企

业投资权益环境的对策思路(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消除理论障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存在和发展了20多年。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相比,无论是经济增长的方式、社会成员构成、不同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还是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都有了本质的不同。面对如此之多的变化,我们不能

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重大突破。但是这还不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如何?”“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是什么?”这些都是无法回避、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试图回避的结果,只会进一步加剧已经扭曲的市场规则,降低经济效率和发展速度。目前经济生活中急需理

论研究指点的,已经不是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存在剥削、剥削的程度和限度等问题,而是如何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构建一个“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

体制和制度环境。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遵守

WTO的原则和惯例成为中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从世贸组织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经济和公平竞争来看,中国必须树立全球经济公平竞争的理念,对进入中国市场的所有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从法理上说,进入中国的外国公司基本上都是私营公司,如果能对外国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就没有理由继续对中资民营公司采取歧视性待遇。因此进一步完善理论,

(二)转

变政府观

,规范政府行为“改革不是一个经济自发演进一定能够导致的过程,而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这就意味着经济利益关系的巨大调整。这种调整必然会遇到那些不愿意放弃原有集的利益的人的阻碍和抵抗。只有政府通过运用行政、法律、教育、经济政策诱导等各种手段,才能消除这种阻碍和抵抗。”(引自吴敬琏:《十年纷纭话股市》之前言。)而当这种利益调整对象是政府自身时,调整工作就更加困难。因此需要决策层有大魄力,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对政府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对政府的作用进行调整,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美国马里兰大学和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钱颖一教授提出了“两种市场经济”的思想:“好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的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即腐败的市场经济。吴敬琏先生曾经警告说,中国的市场改革面临

来自两个方面的危险,“一个是开倒车,不同程度地回到计划经济;另一个是借改革之名掠夺大众以肥私。这两种力量互相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从目前看,后者的危险更大,因为它有可能导致一种‘权贵资本主义’,即官僚资本主义的危险。”“政府不改革,民众不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公权不彰,法治不行,就会导致行政系统腐败公行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就有落入坏的市场经济的危险。”(同上。) 在政府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观念。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既当裁判长,又当运动员。既然政府的职责是管好宏观经济运行,那么政府就应当与微观经济活动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果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经商,与民争利,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三原则就无法保证,市场机制就会扭曲。因此政府应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的习惯思维,从分钱、分人、分物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跳出来,真正让利于民,让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二是树立法治观念,不仅要依法治国,更要将自己放到法律治理范围之中,而不是超脱于法律管辖之外。法律当然要规范一般人行为,但政府行为和官员的行政权力首先应当被法律约束和规范。

其次,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政府行为的透

明度和有效监督官员行为的机制。为此一是要将立法职能与执法职能分开,例如工商局的收费标准不能由工商局自己决定,至少也要加大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的透明度;二是要在

执法机构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数量不能直接与收费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实践表明,对权力机构来说,仅有内部监督往往是不够的。在前述广东某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几个人以权谋私、生生搞垮了一个市场的案例中,事情已经沸沸扬扬,而省工商局局长却在3年之后才知道。可见其内部监督渠道是多么不畅,监督效率又是多么低下。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必须引进外部监

(三)完

善权益保护制度,从依靠领导权威保护转向依赖制度保护受传统影响,中国管理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依靠领导的权威而不是制度管理,在民营经济的管理上这一特点更加明显。随意性强,无一定之规,遇事个案处理等都是依靠领导权威管理的必然结果,而工作仅为上级领导负责,一切以上级领导的意志为标准,工作重点因领导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因领导的变动而变动更是这种方式的一大弊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必须采纳国际惯例,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管理经济,这种以“人治”为主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入世的需要。因此,完善有关制度和树立制度权威应成为下一步的重点工

具体来看,当前需要着手进行的有关权益保

第一,在宪法中确立私人财

产保护制度,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允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class=““>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 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收 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

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 此案尚在审理之中。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

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企业生存权受到侵害案例2:贵阳一民营企业被政府建设项目卡 断生路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及对策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分析及对策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及对策 摘要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及对策 摘要 民营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建立,民营企业摆脱传统体制的束缚,正以新的目标,新的组织,新的结构,新的动力步入全球分工体系,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不可忽视的动力。然而,长期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纵观国内外市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制约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稳健运行。 本文将首先描述民营企业融资的几种模式,阐述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原因,民营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在融资渠道狭窄,银行融资系统不够完善等方面。当然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这一现状,既有企业自身因素,也受到当前政策经济环境和政府的影响。本文将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论述在当前融资环境下,企业如何增强自身素质,扩展适合自己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现状,融资对策 An Analysis of Privately-run Business’ Financing Status Quo and Strategies Author:Ren Shuang Tutor:Hu Juan Abstract Privately-run busin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on- public sectors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Since the opening up and reform, with t 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being perfected, privately- run business has broken through the constraint of traditional structure and entered into the international division system with new goals, new organization, new structure and new motivation. It turns into the driving force which can not be neglected in China’s economic restructuring.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ly- run business has been affected by numerous factors, especially the difficulty in fund-raising which has become its bottleneck. At the same time, the difficulty in fund-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程、培训制度及培养内部讲师、注重跟进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总结等举措,达到更加全方位的培训目的。 二、深化民主管理及法律监督,做好维权维稳工作维权与维稳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不稳定的因素就会始终存在,并伴随着职工权益受损程度的加深加剧而增多恶化。片面地强调维稳,非但不能减少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只有把维权放在更基础的地位,做好维权工作,使职工群众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维稳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因此,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坚持用维权促维稳,切实增强做好维权工作的紧迫性、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问题时,要依法找准位臵,明晰身份,当好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而不能停留在中间调停人的位臵上,更不能把自己摆在职工的对立面。 三、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企业为职工举办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或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及专家,组建职工心理疏导室,以及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职工展开心理辅导的能力等系列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和耐挫能力。对情绪不稳定,有心理疾患特别是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职工,及时进行疏导和治疗,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以现代科学的方法满足职工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开拓。 2、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例如劳动技能竞赛、歌咏比赛、舞蹈比赛、演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职工书屋和职工小家,为广大职工提供学习、交流和娱乐的平台。 3、健立健全职工帮扶机制,做到雪中送炭。工会工作要以了解员工需求,倾听员工呼声,关心员工疾苦为切入点,开展“主题探访、主动帮扶”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落实“送温暖工程”,对有需要帮扶的员工及时做好“雪中送炭”工作,确保四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劳动争议等方面,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及对策分析 企业与员工方面。企业应努力发展与员工的良好关系。员工是企业除顾客之外的第二个“上帝”,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使员工了解企业,满足员工的合理要求,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但有些民营企业却缺乏对职工的责任意识,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工作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有的民营企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大大超过8小时,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二,保障不到位。有的民营企业工作环境十分恶劣,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开支,不顾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设施不全,重庆市涪陵区某建筑企业曾经由于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钢管扎伤人的事件发生。 许多企业没有做好职业病的防范工作,国家规定特殊岗位要定期进行体检,有的企业只与员工签订一年或半年的劳动合同来规避企业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使其得不到相应保障。 第三,侵犯员工人身权利。企业对员工存在性骚扰、强迫劳动、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强迫职工缴纳保证金等侵权行为。重庆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一线员工,如售票员在进行正式工作时都必须缴纳2000元的押金,如果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那么2000元的押金不予退还。企业与员工的地位不平等,处于被迫状态。 企业与消费者方面。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状况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危机。一段时期以来,民营企业存在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欺诈客户、违约毁约等现象,这些不道德的工商活动给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商品,却贴上合格的检验证,以次充好或贴上名牌商品的商标,欺骗顾客。商品信息不全,或刻意删减不利信息;第二,利用广告信函、传单等发布虚假信息;第三,虚构货源、企业信息,伪造营业执照,窃取合同文书等进行诈骗活动;第四,利用回收产品,低进高出,谋取暴利,采取不正当手段价格欺骗;第五,利用对方法律素质低或法律文件的不健全,在合同中设下种种陷阱,骗取对方财物。

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现状及对策

现代企业管理——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现状及对策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论 文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汉语言10(1)班 许江雁

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现状及对策 摘要:假期我在爷爷的橡塑制品厂实习,学习工厂管理经验。在那里看到了很多 东西,作为一个小型民营企业,不得不说,它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没有高素质人才,没有良好的管理模式和监察体系,大量资源的浪费和环境问题等等,都是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再者,地价租金的提高,人员工资的提升,原料 成本上涨随时都使小型民营企业处在倒闭的边缘.根据我假期的所看所想所得,我觉得人才优势是现代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民营企业要发展,首先要有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有效的组织架构及持续获得资源的能力,形成一个高素质的人才团队。但多数民营企业都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高流失率和人才的匮乏成为了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本文试探讨民营企业人才流失原因,并对此提出在体制、管理、文化等方面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现象原因对策 1民营企业概述 1.1民营企业的定义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其实,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企业多数 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将它们命 名为“民营企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 1.1。1广义上的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 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1。1。2狭义上的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 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2、民营企业人员流失问题的现状 2。1人才流失率过高 民营经济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是区域经济发展中最活跃、最有优势的经济 成分。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民营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和观念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现在中小型民营企业中关键人 才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调查,民营企业近几年的人才流失率达30%以上,一些生产企业人才流失率竟达70%,民营企业中的中高层人才以及科技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年龄普遍较短,一般为2—3年,最长的也不过5年。许多民营企业叫喊着人才难求、人才难留.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失的症结在哪里?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2。2流失人员中较大比例是高管和技术人员

中小民营企业现状调查

中小型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2004-09-01 15:57:38来源: 《新资本》作者: 刘江 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制度缝隙中发展起来的。受当时创业的环境和制度因素的影响,企业成功与企业主锐利目光、个人魅力、创业精神和特殊禀赋有关。但制度转轨过程中市场给予的巨大机会,掩盖了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管理上的缺陷。这时期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采取以个人为中心、以亲情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创业者的个人魅力和感召力成为企业凝聚力主要来源,这对保证决策高效率和企业初期凝聚力起决定作用。因此,初始阶段中小型民营企业管理活动中的决策非程序化、管理非制度化、执行非理性化和随机性构成了初创期中小企业管理的基点,而转轨期的众多商机支撑企业迅速成长,其自身内部管理的不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内在条件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中小型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对手日益强大和多样化,竞争变得更为激烈,仅仅依靠机制灵活而获取大量市场机会的时代不复存在。相反,中小企业原有的管理痼疾日益暴露并成为制约其成长的桎梏。面临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规模扩大与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产权不明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一股独大导致发展风险增大,员工凝聚力下降;决策随意性与企业追求长远利益最大化需要理性决策的矛盾;亲情纽带与科学化制度化规范管理的矛盾。这些矛盾突出集中体现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小型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 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战略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小型民营企业主、企业管理层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对企业人力资源也有了较全面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并着手制定本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为解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付式管理,不少中小型民营企业管理者都请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诊断并制定相应的企业战略规划以及人力资源规划。从这点来看,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同感正逐渐从意识上转到实际中去。 但由于意识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差异,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人力资源投资理念也往往不一致,导致企业战略规划与人力资源战略并不协调。科学制定与企业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战略成为当前中小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难题。而由于在初创和成长初期,有限的资源更多的是向生产和销售倾斜,而在市场竞争环境发生变化和企业步入稳定成长期后,人的因素的作用日益重要。中小型民营企业原有管理模式如制度照抄照搬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管理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一件事就是“非典”。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财产保护,主要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一个民营企业或者一个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无非是两种:要么受到另外一个私有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侵犯;要么就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法律实际上是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另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有主体之间

中国现代中小型民营企业员工招聘现状

中国现代中小型民营企业员工招聘现状 绪论 招聘管理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模块,招聘作为引进人才的最主要途径,决定着未来企业发展的顺畅程度,以及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巩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技术的进步,新市场的出现,大大影响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实践。企业组织要实现长远的发展,做好员工的招聘工作是当前最首要的关键。随着人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也出现了不少招聘新方式,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人才招聘变革。 不得不承认,招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一方面是优秀的人才较为短缺,即使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所需的某些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也是很难寻的。另一方面,识人也是一项困难的工作,通常了解技术工人需要几小时到几天,而了解企业领导者或许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做出判断。因此,人力资源部能否招聘到合格的尤其是优秀的人才,成为衡量其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招聘又涉及到广告宣传、劳动关系的融洽程度以及与公众的广泛交流。所以,招聘又直接关系到企业树立组织形象的问题。 那么何种招聘方式是企业最佳的人才获取渠道,目前还没有定论。企业只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实际需要,才能有效地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招聘方式。在这里,我也将根据企业具体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一、人力资源招聘概述 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为企业获取合格的人力资源,尤其是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能否吸引并选拔到优秀的人才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源的吸纳功能显得愈发重要,而这项功能正是通过招聘录用来实现

的。 (一)招聘的概念 招聘的概念:招聘是指在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职位空缺计划,寻找合适的人员来填补这些职位空缺的过程。 良好的招聘活动必须达到6R的基本目标,即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围、恰当的来源、恰当的信息、恰当的成本、恰当的人选。 (二)招聘的意义 1.招聘工作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吸纳到优秀的人力资源 2.招聘工作影响着人员流动 3.招聘工作影响着人力资源管理的费用 4.招聘工作还是企业进行对外宣传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招聘的原则 1.因事择人的原则。就是以事业的需要、岗位的空缺为出发点,根据岗位对任职者的资格要求来选用人员。 2.能级对应原则。由于人的知识、阅历、背景、性格、能力等各方面存在着差异,人力资源选择应量才录用,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要尽量选到最合适的。要做到人尽其才,用其所长。 3.德才兼备原则。在招聘选人中,必须对有才无德的人坚持不用。4.用人所长的原则。在招聘过程中,要克服求全责备的思想,树立主要看人的长处、优点的观念。知人善任,用人之长。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可招可不招时,尽量不招;可多招可少招时,尽量少招。

《中小微企业及民营经济的调研报告范文》

《中小微企业及民营经济的调研报告范文》接到调研情况通知后,县民企局高度重视,会同县工商联、工商局形成调研小组,对县域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先后座谈、走访企业40多家,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50多份。所调查企业涉及基本信息、用工、市场、融资、技术创新、政策环境等方面。总体来看,小微企业在吸纳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优化经济结构、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受经济运行内外部复杂形势的影响,当前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业计143户,采矿业计56户,制造业计165户,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计43户,批发和零售计206户,建筑业计22户等共17个行业。其中,xx年1-11月份,全县中小微企业总量为13796户,其中,工业类中型企业为7户;小微型企业为13789户,占企业总量的99.95%(含个体工商户)。 xx年1-11月份,中小微型企业总量取得了较高速的增长。全县个体工商户达1280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61户,同比增长9.9%。注册资本金9080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5995万元,同比增长102.7%。全县私营企业达991家,比上年同期增加私营企业233家,同比增长30.7%。注册资本金335476万元,新增加92158万元;同比增长37.8%。企业从业人数9913人,同比增长31.5%。 xx年1-11月份,我县中小微企业税收合计35605万元,其中,

国税收入:规模以上企业13300万元,小微企业5050万元;地税收入:规模以上企业7284万元,小微企业9971万元。 某种意义上讲,中小微企业就是民企的主体,是民营企业的代名词。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县解决社会就业主力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我县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小微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自身的草根经济特征,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特别是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运行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而我县小微企业特点是偏向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占绝大部分,占比约87.5%,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用地难、招工难的”三难”情况,加之近年我县正着手退城进园事宜,对原工业园内企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制约,主要表现如下: (一)工业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小,缺乏龙头企业的带领。 我县民营企业多数属于“微型化”的类型,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且传统产业多,高新技术产业较少。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简单、投资少、易于模仿、便于进入的行业如小型服装鞋帽企业等。 (二)融资难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调查走访显示资金短缺是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准入门槛高,云顺竹木有限公司,投资苗木基地,延长产业链,但基地投资建设周期较长,基地投资建设又不纳入银行x款抵押范畴,而公司内部资产x款抵押有限,导致资金流动压力很紧张,二是x款手续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c5253869.html,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为了防止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做出了较多保护的。其中一个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9页)

【最新2018】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 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 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中国民营企业现状与发展问题研究

中国民营企业现状与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 在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知识化的今天,企业与外部环境联系与资源交换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对生存机会甄别、信息猎取、资源协调的能力得到了增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我国民营企业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其具有先天的软弱性。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民营经济才犹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至今,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显示出了各领风骚三五年后却不能持续发展的特点,这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文首先从企业理论内涵出发来阐述我国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进而分析了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Our Country Private Enterpris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Question Research ABSTRACT On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the market and knowledgeable day,there is a change in exchange that enterprises and resources associated with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Enterprise screening of a chance of survival,hunting information,the ability to enhance coordination of resources strengthens. The way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lso changes. Our Nongovernmental Enterprises come into being and make progress in the crack between planned system and maker system,so which has inborn the flabbiness. Only after opening and innovation,Nongovernmental Enterprises developed vigorously as bamboo shoots in spring after rain. As yet,Nongovenmental Enterprises has already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vigor power to promote economic increasing. However,with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conomic strueture and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market competition,most Nongovenmental Enterprises show the characteristic,which can’t get the sustained development and everyone is dominant only for several years.So this condition blocks badly our national economy’s steady and sustained development. This paper,first from the theoretical contents of enterprises,elaborates the space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n China,and analyzes the factors which impact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 Key words:private enterprise survival development space

应对垄断举证责任变化,维护燃气企业合法权益

应对垄断举证责任变化维护燃气企业合法权益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新松 近年来,反垄断成为经济领域中热点话题。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颁布施行;2013年起的液晶面板、茅台五粮液以及乳粉案,都不断刷新了中国反垄断史上的罚款纪录。2014年,国家相关部门又展开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被调查的企业除涉及高通、微软、IBM等众多科技企业外,还包括丰田、本田、日产、奥迪、克莱斯勒等汽车企业以及零配件供应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确立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中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方面已经发出了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 燃气作为传统的公用事业,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性,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反垄断浪潮的冲击。面对不断成熟起来的消费者,如何迎接反垄断的挑战,成为燃气行业必须共同面对的课题。本文拟从《垄断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变化入手,就《垄断司法解释》第七、八、九条对燃气行业的影响作一浅析,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建议。

一、举证责任的变化 (一)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亦称举证负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例而言,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偿还借款3万元。此时,张三作为原告,须提供李四借款3万元的证据,如张三不能提供,法院将判张三败诉。 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两种,一般原则就是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上述张三的例子即是这个原则的反映。 而例外原则就是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比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就环境污染给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环境污染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然而原告如何证明环境污染者给其造成的侵害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证明环境污染逐步导致身体的病变),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被告因其本身的强势地位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这类案件上举证责任由被告负担,即理论上所称的“举证责任倒臵”。 (二)《垄断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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