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

深龙环水监[2016]07014号

当事人: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3313492

组织机构代码:73308468-6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金泉工业区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2016年3月1日我局以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为由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龙环水改(2016)[横岗]02号),5月10日以相同理由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罚[2016]0047号)。你公司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市人居委向我局反馈了本案初步审查意见,我局综合考虑后认为该案件取证程序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现决定撤销对你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龙环水改(2016)[横岗]0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环水

罚[2016]004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8月8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