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职能部门及班队必须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生产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领导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并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组织开展各级各职人员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经安全培训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矿井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购入使用。

第八条煤矿设置生产安全部,班队设置安全员。上述机构和人员,在部门领导和煤矿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生产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要求,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工作。班队结合实际,建立群众性安全监察网,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班队及部门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未尽到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文明、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时兑现奖惩。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目标制度管理

一、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状况,制订出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

二、矿属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保证体系。

三、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占重要比重,并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四、各班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计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矿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六、矿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切实做好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矿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并根据情况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各班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三、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

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和安全设施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并落实给具体人员。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及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令”行、“禁”止。

4、矿各生产部门相关领导必须到会,共同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下阶段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5、各班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坚持班前、班后会。班前、班后会的目的是下达生产任务及交代班中安全注意事项,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结当天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情况,对“三违”行为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第三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审查、实施制度

一、编制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按照国家关于煤矿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

二、审查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技术人员在采、掘施工前两周内编制完毕,并由生产安全部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并形成意见后下发执行。

2、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安全部负责人审核,报矿长批准。

三、执行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批复后,在施工前由班队负责人进行贯彻,贯彻范围包括采、掘中队在内的本采、掘工作面的全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贯彻完毕后组织考试,只有考试合格人员才准上岗作业;因其它原因未能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课,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在该采、掘工作面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各项规定,若有违反,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当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或生产条件同原作业规程要求不相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必须按审批程序再次审查,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报矿长批准。

4、凡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或虽制订了规程,但未认

真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贯彻,导致施工过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指挥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线,对安全生产状况做出正确评价,督促并落实被检查班队做好各项安全基础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

2、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

3、矿每旬对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个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矿井五大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等。

4、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每次安全大检查前,按照“三大规程”有关规定,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时,结合实际将参检人员分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对各小组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要求具体、明了,检查过程中要求深入现场、抓住重点,不得走过场。

5、安全检查后,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四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落实处理。

6、对安全大检查现场会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对积极整改隐患、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责任。

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分管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在各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时进行,每次检查时都要对检查班队或区域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按“四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落实整改情况。

3、事故隐患的不定期排查工作应根据班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各时期安全工作的重点、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国内省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等适时组织开展,必要时,应发动全体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所查出的隐患,都必须按“四定”原则及时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分析,跟踪管理,直到隐患彻底消除为止。

5、各级各职人员须按职责和权限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班队,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从重处罚。

第五节事故报告制度

1、为便于及时开展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根据事故的大小、危害程度及性质立即报告。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尽其所能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值班人员报告,报告时要说明事故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及可能受威胁的区域、报告人姓名等内容。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危害程度向矿领导报告。

3、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时,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报告矿领导,发生死亡以上事故时,立即报告生产安全部及矿领导,由矿领导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安全监察局。

4、矿领导、矿生产安全职能部门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井口,并根据矿长的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节安全奖惩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当事人、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1、未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不完好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4、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5、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6、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察)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8、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9、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事故的。

第七节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制度

一、各级、各职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制度的规定,深入井下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矿井采、掘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及断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等时,相关部门人员、班队长必须深入现场,跟班指挥。

三、班队长必须按规定做到跟班指挥、管理,二十四小时有人员在井下作业现场指挥作业。管理人员应能及时发现、处理分管区域内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当班分管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重点在安全隐患大、技术难度高的作业点进行现场指挥。

五、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管理、指挥能力,杜绝违章指挥。

第八节特种作业人员检查和检测制度

一、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二、矿安全检查时,把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测评作为重要内容来抓,认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履职情况、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的熟悉情况,检测仪器的完好情况、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等,并作好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三、矿每月对在岗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测试,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进行复训或更换。

四、严格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四定”(定人、定岗、定机、定责)制度和挂牌上岗制度。

第九节要害场所保卫制度

一、要害场所主要指: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副井绞车房、配电室等。

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外界无关人员进入,做到二十四小时不脱岗。

三、爆破材料库必须严防爆破材料被盗。

四、矿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按规定对要害场所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

五、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及各职巡查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要害场所的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节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成立监控系统维护小组,维护小组每班必须有专人对井下监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保证系统运行正常。发现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若属人为损坏,应及时向生产安全部汇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2、监控室值班人员定期下井,重点检查各监控仪及传感器的设置是否合理、井下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通讯线路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等,正确指导维护小组的工作。

3、巡检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好“五记录”,即《使用维修记录》、《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完好记录》、《设备台帐》、《巡查检查记录》。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实现安全监控。

5、巡检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清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调校制度

1、每月对监控仪、每周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每班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井下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测对,发现两种监测数据超出误差允许范围,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2、对监控设备的调校,应指定专人按规范要求进行,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调校。每次调校完毕,应认真填写设备调校记录本,对损坏后无法修复的设备或配件,应及时报请进行更换。

3、调校人员应熟悉监控系统原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设备监控灵敏、运行可靠。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表3的规定,设定监控仪和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值。

5、若无矿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甲烷传感器制式。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组成

1、监控设施、系统由生产安全部管理。

2、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监控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基本原理、性能和操作要求,并结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

1、生产安全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将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采区地点、监控对象、被控断电范围、报警、断电数值等编写清楚。

2、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

3、需下井安装的监控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技术要求,在地面试机调校正常、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时应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执行。

4、井下监控仪使用的供电电源,须取自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专用供电线路”上不得拖挂其它与通风、监控无关的电气设备。

5、每个采煤工作面安装二台甲烷传感器,在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回采工作面不大于10m,瓦斯报警浓度为0.5%,瓦斯断电浓度为1%,复电瓦斯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大于10m,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5%,复电瓦斯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每个掘进工作面布设两个甲烷传感器,一个安装在距掘进工作面正头小于5m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5%,瓦斯复电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另一个安装于距回风口10~15m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瓦斯断电浓度为1%,瓦斯复电浓度小于1%,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串联通风时,应在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入口前3~5m处增加一个甲烷传感器,其瓦斯报警浓度为0.5%,瓦斯断电浓度为0.5%,瓦斯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

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修,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设备维修规程以及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操作管理,并保持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安全检查时,必须将监控系统列入检查内容。

9、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标定一次,以确保传感器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并建立相应台帐备查。

10、在装有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当班瓦检员接班后必须用光学瓦检仪对所检区域的传感器进行读数复核,发现有误差大于+0.2或-0.1时,应及时汇报并进行更换处理。

11、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除维修及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12、为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维修、使用和运转,系统所用的材料、配件、备品等应登记造册,集中妥善保管,其它任何地方不得挪用和占用。

13、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有记录、图纸、牌板,收集好各种技术资料。

(1)四制度:定期检修调校制度、岗位责任制、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瓦斯监控数据分析制度。

(2)、二图:矿井通风瓦斯监控图、断电配电系统图。

(3)、牌板:设备管理牌板。

(4)、十一种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瓦斯超限及处理记录、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甲烷传感器定期调校记录、设备完好记录、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来访人员记录、设备安装记录、瓦斯监控数据分析记录、设备台帐。

(5)、当监控系统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必须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并严格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进行排放。

(6)、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于次日把监控系统瓦斯日报表、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日报表报生产安全部。

14、管好、用好监控系统人人有责,任何人都有权消除或制止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危害、破坏行为,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汇报,以便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15、监控值班人员若在值班期间发现瓦斯超限或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现场人员,30分钟内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第十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2、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其他作业地点,必须设置专职定点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3、瓦斯检查要做到井下记录牌、记录手册和瓦斯报表“三对口”,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现象。

4、检查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进、回风巷,局部冒顶区;

(2)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局部冒顶区;

(3)井下其它作业地点;

(4)矿井内的永久、临时密闭墙前;

(5)矿井或采区的进回风巷、机电硐室;

(6)其它通风巷道。

7、检查次数:

(1)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火灾地点每班时时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记入牌板和手册。

(2)本班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的每班检查三次,其余的每班检查二次。

(3)矿井、采区回风巷每班检查三次。

(4)位于进风巷中的各类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位于回风流中的各类硐室每班检查三次。

(5)永久密闭墙前每旬检查一次,临时密闭墙前每班检查一次。

(6)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

二、瓦斯分析制度

1、由矿领导负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瓦斯分析。重点分析有无瓦斯超限或异常,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分析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分析报告。

2、若因非人为因素(放炮、风筒脱节、停电停风等)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3、分析的重点:

(1)、瓦斯涌出情况,通风、瓦斯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2)、根据矿井现阶段的采掘情况及今后的采掘情况变化,从地质、矿压、采掘方式、巷道布置等方面对瓦斯含量、可能出现的瓦斯涌出异常等作出全面分析、预测;

(3)、对今后一段时期的瓦斯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4、矿井瓦斯浓度出现阶段性异常,采、掘情况发生变化,通风系统调整等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瓦斯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防范措施。

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矿井瓦斯排放

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瓦斯排放措施审批

瓦斯排放措施由生产安全部编制,矿领导审批。

(三)瓦斯排放措施编制的主要内容

1、说明排放原因,预计或实测瓦斯浓度,计算瓦斯排放量和排放所需时间。

2、确定瓦斯排放的流经路线。

3、明确停电范围(排放瓦斯通过的工作面和巷道的电气设备必须断电)、撤人范围(排放瓦斯通过的工作面和巷道的人员必须撤出,若所排放瓦斯浓度达到5%以上必须撤出矿井所有人员)、排放局扇、风筒选型等。

4、明确瓦斯排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场指挥和现场监督人员,责任落实到人。

(四)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1、排放前20分钟撤人、停电全部完毕,警戒人员到达指定位置。

2、排放瓦斯前,指派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排放瓦斯所用的电气设备(包

括矿灯)及排放回风流中的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检查人员签字备查。

3、除参加排放瓦斯的救护队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排放回风流及其区域内。

4、参加排放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在新鲜风流中待命。

5、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开启后,由瓦斯检查员在全风压混合处检查瓦斯,随时通知其余人员控制风流大小,使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7、瓦斯排放工作只能由外向里逐段进行,严禁“一吹风”。

8、瓦斯排放完毕正常供风30分钟后,由一名安全员、一名瓦检员沿排放回风流检查一遍,只有保证排放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没有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排放工作才能结束,并报告总指挥。

9、必须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上要标明风流方向、排放局部通风机及其回风流的电气设备位置、通讯电话、监测设备及岗哨位置等)以及供电线路图。

(五)排放瓦斯的巷道及启封盲巷的检查。

启开密闭排放前,由瓦斯检查员对整个排放区域的巷道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进行测定,并做好记录。

临时停风巷道检查时,由瓦斯检查员(至少二人一组)进入停风区域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将结果通知井口,井口根据检查结果按上述规定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或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正常通风。

四、测风制度

1、测风工作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开展。

2、每旬对矿井总回风、总进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进一次全面测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编制措施和通风报表,上报矿领导。

4、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和每旬对矿井进行的测风情况必须及时反映到井口通风牌板上,并填写通风报表。

5、生产安全部必须认真分析《通风报表》,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五、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经过培训的人员管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关局部通风机。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局部通风机在启动前、运转中应按照《局部通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5、局部通风机供电应做到“三专两闭锁”。

6、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均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若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必须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

8、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未作业的掘进迎头)供风,严禁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二)风筒管理

1、安装使用的风筒,由专职瓦检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扯脱、破坏风筒。

2、局部通风机使用的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得小于60m3/min,并要保证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3、局部通风机和胶质风筒之间有一节铁质过渡节(即大小头),大头与局部通风机连接处应加胶皮衬垫,并用螺栓紧固;小头和胶质风筒套接处应用铁丝扎紧。

4、风筒应逢环必挂、环环吃劲、缺环必补,风筒吊挂必须做到平、直、稳,发现破口应及时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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