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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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三)工程建设中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

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A、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 4 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1、第50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2、第52条: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

或标底;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5、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

判;6、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

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A、违

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B、非法转包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

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总结:在实际工程承包中,发包方应认证核查参与投标的承包方的法律证件,核查其是否有合适的资格参与工程的建设的投标。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减少应资质不足引起的事故发生率。同时监理单位应公正监理,对工程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反映,并反馈给承包方监督其认真完成工程。在合同的签订时,应注意合同的主题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格,认真审查每一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后感谢潘老师讲述的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课程,让我对工程与法规间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依法办事,依律执行,安全生产。是我们土木人在做工程项目中时刻谨记和坚决执行的。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第八章 原告:封×× 被告:××国道指挥部(以下简称国道指挥部) 被告:××道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 一、基本案情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元。原告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树立明确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崛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司对造成乌××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2)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3)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第

125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乌××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道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等费用。上列费用的确定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计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道桥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道桥公司负担。《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施工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人道桥公司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发光功能,也无其他警告标志,以致不能引起行人的足够注意。也就是说,道桥公司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喷气纺机采购串通招标投标案 2001年3月江苏某厂招标购买喷气纺机。甲公司、乙公司参加投标,并且双方约定抬高标价,互不拆台,不管哪家中标,利润分摊。同时通过劝说、利诱手段,与该厂负责招标的副厂长王某疏通关系。王某透露这种机器的行价在78万元左右,竞标的价格不能超过88万元。三方谈定,竞标价与行价(78万元)的差价,中标人得40%,王某、另一公司各得30%。最后甲公司以88万元中标。之后,甲公司分别将3万元送给王某和乙公司。该厂4月初组织职工外出参观时,看到这种机器,得知该机器的真实价格为78万元后,怀疑招标有问题,于是向工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 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

建设法规课程作业(案例分析)

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9)——(8) 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

建设法规课程后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建设法规这门课程,通过对建设法规的学习,不仅学习了建设法规的概念、作用、特征、规范现状,而且对工程建设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从中懂了一些知识,也对工程建设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比较明显的感受就是建设法规的掌控是有点困难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工程方面的法律也得到了重视,建设法规规范了建设行为,提高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也更好的提高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对于建设法规的知识,我认为只有掌握好了法律的规范,在以后的工程项目管理中,我们才能更好进行管理施工,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设法规方面的意识。 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建设法律的主要概念和主要法律,其中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一些其他相关法律。看着复杂的建设法规,它有着很多独立的法律,但是其中又不缺乏联系,在学习中,我们需要靠建设法规中各个法律的内在联系,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对建设法规有更好的掌握,也更能对其有全面的了解。而也不至于对对某个法律的无法把握。 对于书上学到的知识我觉得我们更需要和实践联合起来才能有更好的理解,因为对于实践的缺乏,所以对于案例的分析是十分需要多

加锻炼的,正是有了很多的案例分析我们才能比较好的理论联系实际,更全面的掌握建设法规体系,更好的连接工程法律和其他法律。 下面举例分析:甲电讯公司因建设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电讯公司同意,乙建筑承包公司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和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建筑设计院对甲电讯公司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建筑公司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严守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建筑设计院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建筑公司,丁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电讯公司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电讯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丙建筑设计院以与甲电讯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建筑承包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电讯公司遂以丙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建筑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乙公司于丙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其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作为分包人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乙建筑承包公司以不是自己看擦设计和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2020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范文

新时期我国的耕地保护问题 一、案例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资源环境制约日趋严峻,农产品供求总量趋紧、结构性矛盾上升,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明显加大,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民新的就业门路不多,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适应农民需求,其中,我国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在这个拥有世界上五分之一的国家里,耕地不仅关系到GDP的增速,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定的问题,更是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的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生命线,“民以食为天,国以食而立。”而耕地恰恰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正所谓“没天哪有地,没地哪有粮”。当前,我国耕地不断减少的原因如下: (一)城市化建设对“耕地”的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 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首先,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用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但无论如何,城市化所带来的占用耕地的需要,与耕地保护两者之间毕竟产生了矛盾,如何正确处理这对辩证的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doc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 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转让价格为180万元。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 (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欧阳亦梵 3100104662 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新的是事物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 思想和世界,到底什么是对的,到底什么是错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的信仰 是什么。当一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确定的时候,我们迷茫着也苦苦追求着,探寻着我们全社会都共同拥有的信仰和准则。当风雨激荡时,大学生作为 社会的旭日朝阳,应当勇敢担当起吹响前进号角的使命。我们要坚持忘我们的 原则,树立坚实的丰碑,告诉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准则和底线,使每一个人都 应该去做的和遵循的。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 +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 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 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 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 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 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 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 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 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县重点分析民商法。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 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下面我以与大学生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为分析重点。知识产权是调整在创 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时至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只调整商标在注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个总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 范本

2016年6月 《土木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2016 \ 学号:22010009873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张三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摘 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 键 词: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Tiltle in English (四号Times New Roman 加粗) Author ( Address,Postalcode ) Abstract (小5加粗):,英文摘要和题名要准确规范,作者拼音和作者单位英译名要规范统一。(小5, 行距14磅) Key words (同上): soil (同上)。 注:文中所有英文字体均用Times New Roman 空1行,行距:单倍行距 1 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 ,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2 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0133002 方诗雨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随着而来的就是各种建筑违法违规问题的大量出现,这也说明了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是一门结合性学科,它必须与某一个具体的学科相结合才能够得以发挥应用。《建筑法》就是将法律与建筑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它也是国家为了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而确定的。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建筑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基于此,本文结合了几个典型违法违规建筑市场案例,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了一些建筑法律法规。 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以及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所教学楼的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就是严格按照规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教学楼工程。该案例的问题出在工程完成后,当建筑公司将竣工报告提交给学校,学校考虑到学生的日常上课,在没有组织相关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直接开始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学校发现该教学楼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立即要求建筑公司进行维修。但是建筑公司确认为学校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开始提前使用,这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学校负责,建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这个案例中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建筑公司与学校两个,客体是施工建设的教学楼。在本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主体双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说,建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按劳获利,在完成工程项目后,获得学校所支付的工程款项。同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按时交付给学校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任务。而学校应该按照与建筑公司的合同约定,按时地支付足额工程款,在支付完款项之后,学校还有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学校在获知工程完工的通知后,未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验收,直接提前使用教学楼,这种做法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时,应该按照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分解责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已经向校提交了竣工报告,这说明实质上建筑公司已经进行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论建筑招投标领域的贪腐行为》 作者:周思宏 班级:土木105班 学号:201000501208 任课老师:郭志刚

摘要: 建筑招标领域贪腐行为严重威胁工程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可不防。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只为追求更公平合理的竞争。 关键词: 建筑、招标、贪腐、措施 正文: 先让我们先回顾一些案例。2007年4月,赵小明任张家界市代市长后,该市耗资6亿多元,重建11.2公里的“四路”:永定路、崇文路、迎宾路、子午路,工程名义上采取招标,实际已指定由赵小明妻子所在的长沙顺天建设集团和长沙市政公司承建。建成后不到一年,“四路”所有的井圈井盖因质量问题全部损坏重新更换;地下综合管沟多处无法使用不得不重新开挖;人行道板质量差损毁严重;多处强弱电盖板损毁;路面及绿化因偷工减料不符合标准,已有多处路面发生下沉现象。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陆某在担任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嘉兴嘉发建设工程公司副总和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副总期间,利用分管拆迁安置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工程建设和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两家建筑公司多个项目经理和一家装饰公司项目承包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价值33.7万元。 上海“11·15”大火案中,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原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滥用职权和受贿。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受贿。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因行贿罪获刑。 不难发现,权是产生贪腐的条件,利是贪腐的目的,而监督就成了遏制贪腐的手段之一了。然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缺乏相对独立性,使得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招投标制度的确立,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招标制度也成了一些狼子野心的阴谋家贪腐的工具之一。 如何预防建筑招标领域的贪腐行为呢?趋利避害是一切生物的本性,人的本性也是自私的。也正是自私,人类才不断的追求,社会才不断的进步。自私的膨胀就变成了贪婪,而无遏制的贪婪变成了现在的贪腐。所以我认为第三方的独立代理和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实贪腐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在于评标的过程,第三方的独立代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电子招标体系和程序自动化评标。 电子招标体系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方法。以网络为媒介,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招投标业务的协同作业,是电子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业务的本质不同。网络的实时性和同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试卷及答案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 答案: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 C. 3个月D.6个月 答案: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 A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勘察单位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 C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D.公正、科学地 答案: C 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指示施工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B.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将设计文件修改后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建设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建设法律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2012年4月四川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

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分析二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 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1、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1)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可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情况:该工厂为乡镇企业,则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种情况:该工厂不是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破产乡镇企业转让或兼并乡镇企业而取得的,则不能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该案例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故必须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所以必须先经过征地的批准程序,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该工厂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3、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4、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批准后再进入征地实施程序。 2、一私营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2004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报价,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双方进行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该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和地方行业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1200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 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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