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浅议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浅议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浅议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丁嘉宏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年(卷),期】2019(000)015

【摘要】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相较于破产清算,存在时间长、主体多的特点,笔者通过本文分析,认为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申报时间应限定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清偿并非强制性要求,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恶意逾期申报的债权应被排除在按"同类债权"清偿的对象之列;补充申报的费用可参照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预留偿债资金问题应充分尊重重整或和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协商结果,不应完全否定其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价值.

【总页数】3页(58-59,69)

【关键词】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逾期申报债权

【作者】丁嘉宏

【作者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试论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 [J], 代瑞

2.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 [J], 于定明

3.破产重整程序下担保债权的处理规则 [J], 高升东; 李丹丹

4.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债权及保护 [J], 杨淼; 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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