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4〕3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

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

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

福建省人防防护标准2015.08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 >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 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2013年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推进我省的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表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㈠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2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㈡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3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 2.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①2013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利用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9]2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 商[2009]28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

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2.5 2.5-6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3、评估项目建议书 0.6-1.5 1.5-4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

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行[2015]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行〔2015〕88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住宿费标准。将省级干部省内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900元;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

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取消房型限制。原住宿费标准实行价格和房型双控,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 四、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7〕95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最新文件 > 正文索引号:FJ00353007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10时:00分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阅 读:590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 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2014版)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人防〔2013〕536号)制订,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福建省 2014 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发包方)向乙方(承包方)发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甲方支付安装价款。双方约定了 项目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设计图纸、 监理单位、双方驻工地代表、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产品供应、涉及变更、竣工验收、违约责 任等事宜。 MF — 2014 — 001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承包人资质证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供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参照使用。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 本项目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批准文 号: 本项目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m2,共个防护单元。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承包内容详见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清单一览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当合同生效并且现场已具备防护设备产品进场条件后,在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后第7个工作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一)防护设备产品的制作与安装必须符合: 1、国家现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设计图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国家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技术规定。 3、国家、省及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等级应达到(1、合格品;2、二等品;3、一等品)。 (三)防护设备安装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达到(1、合格;2、优良)。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计算,双方约定存在以下因素可调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Y 元)。 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闽财农指[2018] - 福建省财政厅

附件1 2018年度动物疫病净化认证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 2018年动物疫病净化认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3 2018年动物疫病净化认证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一、任务目标 补助通过动物疫病净化认证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奶牛场,引导更多养殖企业参与动物疫病净化,从源头改善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提升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水平。 二、建设内容 各地推动辖区种畜禽场或规模奶牛场,对照省农业厅有关重点疫病净化标准,采用相应动物疫病净化综合技术,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仪器配备,开展相关疫病免疫(非免疫病种除外)、消毒、检测、引种、野毒感染畜禽淘汰或扑杀等净化相关工作,达到相应病种净化评估认证条件并通过省农业厅组织的净化评估认证。通过“先净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省级以上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畜禽场或规模奶牛场予以补助。 三、资金用途

动物疫病净化补助资金通过先净化后补助的方式,补贴养殖企业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所需的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中生产、隔离、淘汰、免疫、采样、监测、预防、控制、消毒等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设施,及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 (二)动物疫病净化过程中所需消毒剂和检测试剂等净化相关消耗性材料的购置,及动物疫病采样、检测、监测、诊断、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技术咨询等净化相关支出。 (三)动物疫病净化过程中减少场内疫病风险动物存栏、加快种用动物更新、缩短场内高风险动物养殖周期及引种、淘汰、扑杀等净化相关费用支出。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通过省级兽医部门组织的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畜禽场(含奶牛场),或者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认证确定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疫病净化种畜禽场名单以省农业厅发文公布为准。净化资金补助对象仅享受一次资金补助。项目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再由设区市拨付至相关下辖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含奶牛场)进行补助。 根据种畜禽品种、疫病净化难度、设施设备建设及淘汰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6〕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项目 1福建省外事服 务中心 认证费 2福建省价格认 定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3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费 4福建省教育考 试院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2.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费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5.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6.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 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 8.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9.高等学校计算 机等级考试费 10.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考务费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1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 务费 5福建省考试院 考试服务中心 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