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职责等。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引用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ZTTH·GL·10·01-2007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职责

3.1本制度主管领导为公司总经理。

3.2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实施和考核。

3.3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配合实施。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治安管理

1.1 规定了公司治安保卫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方法等内容,以达到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目的;

1.2 职能职责

1.2.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1.2.2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消防保卫科具体实施本标准。

1.2.3 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和太平乡派出所业务指导,协助公司实施本标准;公司所属各部门配合消防保卫科实施本标准。

1.3 管理内容与方法

1.3.1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公司领导负责,部门专管,依靠职工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实施,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

1.3.2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3.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1.3.4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公司治安秩序的意识。

1.3.5协助有关部门、车间,搞好定期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发现、整改、消除治安隐患。

1.3.6 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1.3.7 做好公司要害部位、重点目标和大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1.3.8 搞好外来车辆和民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1.3.9 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公司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3.10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公司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1.3.11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做好化学危险品、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管理。

1.4 要求与方法

1.4.1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1.4.2 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主任会,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

1.4.3 指导、监督基层成立治保组织,建立治安保卫制度。

1.4.4 指导、检查基层治安防范工作,整改内部治安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5 监督、指导基层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本单位重点人口管理工作。

1.4.6 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年度大修现场保卫工作和新、改建项目安全保卫工作。

1.4.7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建立化学危险品、容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1.4.8 调研、总结推广治保工作先进经验,评比、表彰治安保卫先进集体和个人。

2 门卫管理

2.1 规定了公司治安保卫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方法等内容,以达到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目的。

2.2 职能职责

2.2.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2.2.2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消防保卫科是本规定的实施主体。

2.2.3 本规定的配合部门为公司各部门。

2.3 管理内容与方法

2.3.1 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卫制度,负责进出公司人员、物资和车辆的检查管理工作。

2.3.2 员工管理。员工必须佩戴上岗证进出公司,对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门卫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出。员工在上班时间无论是因公事还是因私事出公司时,都需持单位领导签发的证明,交到门岗处方可出厂门;进公司时,需主动在门岗处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厂门;对未交证明、未登记的员工,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各部门也要对这部份人员实行登记备案。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门岗登记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2.3.3 员工进出厂门必须服从和支持门卫管理,对不服从门卫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公司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处理。

2.3.4 外来联系业务人员管理。门卫实行“查验证件、登记带入制度”。外来联系业务人员须经门卫查验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通知公司对口单位派人到门岗接待带入,办完业务后,由公司对口单位派人将外来人员送出门岗。

2.3.5 进出公司车辆管理

2.3.5.1 外来车辆需运送物资进公司时,门卫应认真验证登记,并通知公司对口单位派人到门岗接待,办理< 车辆准入通行证>,进入防火区域的必须安装阻火器,方可驶入公司,卸完货后由公司对口单位送出门岗。

2.3.5.2 外来建设、施工车辆须持公司对口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汽车准入证》,凭此证到门岗办理《车辆准入通行证》,方可进出公司,进入防火区域的必须安装阻火器。

2.3.5.3 外来运输公司产品的车辆进入公司,须在门卫登记办证,方可进入,进入防火区域的必须安装阻火器。出公司时交回阻火器和车辆准入通行证,门卫验收产品销售单后,方可出公司。

2.3.5.4 因公司不具备停车条件,员工私人汽车一律不准驶入公司。营运机动车辆、人力车、畜力车等一律不准驶入公司。

2.4 出厂物资管理。出厂物资实行门卫检查登记制度。出厂物资凭公司各单位(部门)签发的《物资出厂证》、财务部门的收款凭证和物资部门开具的《物资调拨单》,由门卫核实后出厂。

2.5公司产品出厂管理。外来运输公司产品的车辆进入公司时,须在门卫登记办证,方可进入。进入防火区域的必须安装阻火器。出公司时交回阻火器和通行证,门卫验收产品销售单后,方可出公司。2.6 外来建设、施工(检修)单位人员及临时用工管理。外来建设、施工(检修)单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出公司,须持公司对口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到消防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消防部核发的证件进出门岗,无证人员严禁进出公司。

2.7 家属子女、离退休人员、送饭人员、收废旧报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公司。

3 生产区道路交通管理

3.1 明确了公司内道路交通管理的内容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以达到加强公司内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公司内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生产的目的。

3.2 职能职责

3.2.1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消防保卫科主管。

3.2.2 本规定由公司消防保卫科具体实施。

3.2.3 昭通市公安交警支队业务指导,昭通市公安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公司其它部门配合实施。

3.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3.1 凡进入公司的车辆和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本规定,服从交通、门卫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

3.3.2 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3.2.1 凡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公司机动车行驶限速规定(每小时15公里)。

3.3.2.2 生产施工所用的工程车辆,必须按相关规定到总经理办公室消防保卫科登记办理后方可入厂施工。

3.3.2.3 外来运送物资入厂的车辆、外来运输产品的车辆进入公司,必须遵守《公司门卫管理规定》,须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装运化肥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速行驶,不准驶入生产操作区域。

3.3.2.4 需进入生产操作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辆阻火器,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安装阻火器的车辆,禁止驶入生产操作区域。

3.3.2.5 禁止机动车驶入、停放在生产区画有红色警戒标志线的防火区域地段内。

3.3.2.6 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凭公司统一核发的《物资出厂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经门卫核查后方能出厂。

3.3.2.7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确因生产需要,须有对口单位专人负责押车,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3.3.2.8 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其余与公司无生产、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严禁驶入公司。包括营运机动车辆、私有小轿车、各种货车、客车、拖拉机等。

3.3.2.9 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畅通,道路上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和堆放各种物件,职工、临时工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停车区域内,不得在公司路面上任意摆放。

3.3.2.10 车辆在车流集中时,必须停车排队,依次缓慢行驶。严禁驾车穿插,强行并线。不准超员、超载、超宽、超高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

3.3.2.11 严禁无牌、证、酒后驾车或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禁止在产区道路上学习驾驶各种车辆。

3.4 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4.1 骑自行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4.2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

3.4.3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3.4.4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竟驶。

3.4.5 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不准进入生产区。

3.4.6 行人须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3.4.7 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

3.4.8 乘坐汽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3.4.9 乘坐货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3.5 工作方法

3.5.1消防保卫科人员应经常巡查厂区道路交通情况,纠正违章,清除路障,保证道路畅通。

3.5.2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凡无牌、无证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须即时清除出厂。

3.5.3 工程施工或道路维修,必须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必须有红色警示灯。

3.5.4 消防保卫科人员应按要求完善生产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3.5.5 调查处理发生在生产区道路上的轻微交通事故。

3.5.6配合地方公安交警处理一般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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