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原告: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保公司)

2004年4月27日,富虹公司就其从巴西进口的一批大豆向深圳平保公司发出货物运输险投保单,投保单载明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等,但没有载明险别内容。4月28日,深圳平保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富虹公司,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富虹公司;被保险货物为60,500公吨散装巴西大豆,货物单价396.09美元/公吨;货物由“韩进大马”轮于2004年5月4日从巴西桑托斯(Santos)起运至中国湛江,该轮船旗为巴拿马旗;保险金额23,963,445美元。保险单没有记载保险价值。保险单正面载明承保条件为: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承保一切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战争险,并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罢工险条款承保罢工险;2、短量责任为“港至港”责任,其他责任为“仓至仓”责任;3、短量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5%,其他事故绝对免赔为保险金额的0.3%等。

保险单背面全部以英文载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格式)条款,有关条款内容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一切险除承保保险单所列明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和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等。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平保公司在富虹公司接受保险单以前就保险单正面与背面的英文条款内容(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向富虹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5月13日,因被保险货物数量有所变化,经富虹公司申请,深圳平保公司向富虹公司签发保险批单,将保险金额减少为22,874,197.50美元,货物数量更改为57,750公吨,应退还保险费980.32美元。富虹公司向深圳平保公司支付了168,587.51元保险费。

从5月4日至7日,富虹公司购买的57,750公吨大豆在巴西桑托斯港被装上韩进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韩国籍“韩进大马”轮。5月7日,该轮船长金锡现(Gim, Seog Hyeon)在该装港的代理人为该批货物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指示提单,提单正面载明57,750公吨散装巴西大豆(soybean)已清洁装船等。该提单经正面所载明的托运人科迈实业公司(Comercio E Industrias Brasileiras Coinbra S/A)背书后,由富虹公司持有。5月20日,货物卖方路易达孚亚洲有限公司向富虹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发票载明:57,750公吨巴西散装大豆总价为21,324,765美元,单价为成本加运费(卖方不负责卸货费)369.26美元/公吨。巴西BSI检

疫有限公司(BSI Inspectorate Do Brasil Ltda.)受卖方的委托在本案货物装船前检验了“韩进大马”轮船舱,在货物装船后对货物进行了品质与重量检验、熏蒸与化学残留物监测与植物检验,于5月7日出具了相应的检验证书表明船舶在装货前船舱清洁干燥,适合装运大豆,没有记载货物在装运时有不良情况。该公司出具的《质量证书》载明本案57,750公吨大豆在装运时的各种含量分别为:水份12.7%;杂质0.97%;破碎粒10.89%;损伤粒7.22%;热损伤粒0.75%;油份19.58%;蛋白质35.7%(没有载明异色粒项目)。

6月16日0400时,“韩进大马”轮抵达湛江港,开始抛锚等泊位。6月19日1024时,船长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做好了卸货准备。该轮一直锚泊至8月1日1612时起锚靠向湛江港405泊位,同日2130时该轮第5、6舱开始卸货,随后陆续卸货,期间因下雨、移泊、挑选红豆等原因暂停卸货,于9月3日0540时卸货完毕。

6月18日,富虹公司与路易达孚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分别获得农业部就本案进口大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7月27日,富虹公司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本案进口大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月1日1600时,富虹公司在与其他检验人员对“韩进大马”轮所载大豆抽样时发现大豆有霉变、受损现象,同日电话通知深圳平保公司,于次日向深圳平保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告知货损情况。富虹公司于8月6日书面通知“韩进大马”轮船长金锡现货物有霉变情况。

8月23日,富虹公司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对“韩进大马”轮上的航海日志等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8月25日,富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韩进大马”轮。9月2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该轮所有人向富虹公司与深圳平保公司提供了担保赔偿限额为400万美元的担保函。广州海事法院遂于同日解除了对该轮的扣押。9月23日,富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韩进船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请求该两公司连带赔偿富虹公司“韩进大马”轮运载的大豆损失及相关费用2,400万元及其利息。该案尚在审理中。

10月28日,富虹公司向深圳平保公司书面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深圳平保公司赔付本案货物损失及有关费用共22,464,871.76元。深圳平保公司收到富虹公司的索赔申请后,于11月1日向富虹公司提出索赔资料清单,要求富虹公司提供保险单、提单及租船合同、商业发票、装运港重量证书与质量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品质证书与重量证书、广东检验公司湛江分公司的残损鉴定报告、安全证书及进口许可证等24份单证。12月29日,富虹公司向深圳平保公司提供了有关21份单证的复印件。同日,深圳平保公司向富虹公司书面确认收到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之后没有通知富虹公司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

8月20日,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受富虹公司其他对上述大豆进行了卸船、灌包等装卸作业,富虹公司先后于9月30日向该公司支付5,786.67公吨大豆的装卸包干费92,586.72元,于10月8日向该公司支付57,750公吨大豆的装卸包干费1,536,150元、港务费80,850元),于2005年2月16日、21日两次向该公司支付大豆的仓库堆存费共198,977.63元。富虹公司于10月21日向广东检验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了残损检验费172,530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进大马”轮的滞期费用。

从8月2日至23日,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于9月3日出具《重量通知单》载明:“韩进大马”轮所卸巴西大豆重量为57,750公吨;于9月24日出具《卫生证书》表明:该批大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并于同日出具《检验证书》表明:该批货物各种含量分别为:水份11.7%;杂质1.9%;破碎粒12.5%;损伤粒(总量)13.6%;热损伤粒8.9%;油份21.26%;蛋白质35.03%(无异色粒项目记载),其中大豆损伤粒(总量)与热损伤粒均不符合该批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大豆损伤粒(总量)与热损伤粒的最高值分别为8%、5%)。

从2004年4月16日至21日,“东方皇后”轮在巴西巴拉圭(Paranagua)港装载(散装)59,500公吨巴西大豆。装运时,经巴西SGS检验公司(SGS do Brasil Ltda.)检验于4月21日出具《质量证书》证明:货物适于商销,货物的各种含量分别为:水份12.7%;杂质0.79%;破碎粒11.12%;损伤粒5.85%;热损伤粒0.56%;油份20.4%;蛋白质35%;异色粒为零。“东方皇后”轮于8月16日0140时航行抵达湛江港,于8月18日1905时靠泊卸货,于8月30日0745时卸货完毕。从10月8日至20日,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了“东方皇后”轮运载进口的59,500公吨大豆,出具《检验证书》表明:该批货物各种含量分别为:水份11.8%;杂质0.9%;破碎粒11.4%;损伤粒7.3%;热损伤粒3.7%;异色粒0.1%;油份21.3%;蛋白质32.87%,大豆蛋白质含量项目不符合该批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检验公司)受波斯特保赔协会(Post&Co(P&I))的委托,派检验人员从2004年8月2日至9月10日在湛江港对“韩进大马”轮运载进口的大豆进行了检验,于10月11日作出《检验报告》,表明:分别对从该轮卸下的霉变结块、严重烧伤的货物灌包过磅,对热损的货物进行丈量测容重得出重量分别为2,433.310公吨、3,353.36公吨、8,244.36公吨,不同程度受损货物共达14,031.030公吨,综合考虑,建议分别按60%、70%、25%的贬值率折算上述三类受损货物,经折算,货损相当于净重5,868.428公吨货物灭失。货物残损在卸载前已存在。该轮经86天的航行及到港待泊时间,未进行通风或通风不良,货损的主要原因为:1、第2-6舱顶表层货物之霉变、结块及发臭,系由于缺乏通风而产生大量汗水所致;2、第7舱内严重烧伤为黑色、褐色的货物,系因船舶在航行和等泊期间缺乏通风,加上燃油柜和机舱的大量热量直接传导并积聚于舱内上层货物所致;3、第2-7舱之热损货物,系因缺乏通风而产生高温所致。

受富虹公司的委托,广东检验公司湛江分公司从2004年8月2日至10月20日在湛江港对“韩进大马”轮所载大豆进行了检验,于10月20日以广东检验公司的名义作出《检验证书(残损鉴定)》,其主要内容与广东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基本一致。该分公司的检验人员李晓勋到庭接受质询时说明:货物在船3个月时间,如果船舱通风良好,货物一般不会发生残损;“东方皇后”轮与“韩进大马”轮在同时期均从巴西运载进口了一批大豆至湛江卸下,而“东方皇后”轮从起运至抵湛江港卸货的时间比“韩进大马”轮的航行与等泊时间长;经检验,其所卸货物状况基本完好,这说明长时间运输不是导致货损的主要原因;“韩进大马”轮上没有测温记录,故不能鉴定2004年6月20日前后的货损程度;货损的主要原因是船方通风不良或无效通风(无法考虑其他原因),船舶上没有机械通风装置,船长说该轮没有开舱通风;大豆在正常情况下可完好保存2年,在35°C以下可完好保存8个月等。

8月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检验公司)受深圳平保公司的委托派检验人员到湛江港检验“韩进大马”轮的货损情况,于11月8日作出《评估报告》及附件《“韩进大马”轮巴西大豆货损时间分析》,表明:严重焦黑货、焦黑货、热损货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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