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组织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市)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编制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1.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概述申报镇名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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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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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第1—3、5项装订成册,第4项为经依法批准或审查后的规划成果。全部申报材料按逻辑顺序制作电子文档(文本文件为Word格式,图件和照片为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为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为Mpeg格式),并刻录成光盘或U盘。

???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材料,按(一)规定的5项材料各一式2份,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文物局文物资源处。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和保护规划纸质文件1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材料,先按(一)明确的5项材料和(二)规定的要求准备齐全,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按规范进行装订、制作影像材料及电子文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须知

食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须知 一、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标准(二)上级标准 1、营业执照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2、组织机构代码 3、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本) 3、标准文本 4、标准编制说明4、标准备案申报表 5、标准审定纪要(附审查会代表名单和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件) 6、标准备案申报表 7、必要的验证记录和引用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概况介绍:任务来源、产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及有关情况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型式检验报告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采用国际标准时要有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情况,确定标准水平; 5、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6、对主要技术指标低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理由和可行性依据; 7、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 三、审定纪要内容一般包括: 1、审查内容: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2、评审报告: a)审查日期; b)地点; c)负责标准起草单位; d)组织审查单位; e)参加审查单位; f)具体人员名单; g)审查意见。 3、审查意见 应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食品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有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并作出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并予以批准发布的结论。 审查意见必须经审查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企业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注:1、审查组人员: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组成,直接参于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专家组中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2人。 2、电子文本为按国家标准应用软件------企业标准编写模板生成(录制)存在软盘上的文本。 联系电话:61523036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条件Word版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条件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冶金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该办法规定,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3)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4)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5)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安全标准化评审汇报材料

安全标准化评审汇报材料 篇一: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申请企业:评审单位: (盖章)评审行业:冶金工贸类型:原有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无申请等级:□一级□二级■三级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评审报告应由评审单位填写并盖章。二、“评审行业”为冶金工贸等。 三、“申请类型”分为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四、评审报告表中“评审工作组成员”栏可根据评审工作组实际人数增减。 四、不符合项清单和整改要求另附表格

篇二: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范本 评审单位: 评审日期: ………有限公司(地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 2012年12月30日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评审人员 目录 前言 (4) 标准化评审前臵条件说明 (5) 第1章评审概述 (10) 评审企业与评审对象 (10) 评审目的......................................... 11

评审范围......................................... 11 评审依据......................................... 11 评审工作情况...................................... 15 第2章评审企业概况 (17) 评审企业概况...................................... 17 生产系统概况...................................... 17 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21) 评审对象危险有害因素及重大危险源辨识 (23) 第3章文件评审综述 (26) 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构成 (26)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评述 (27)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 超市,提到这个词语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超市里面的每一样商品它都会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吗?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 农业NY 农业部 2 水产SC 农业部 3 水利SL 水利部 4 林业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MZ 民政部 9 教育JY 教育部 10 烟草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金属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ST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TB 铁道部 29 交通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HY 国家海洋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企业标准化申请表

附件2 X X X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申请企业: 申请行业:专业: 申请性质:等级: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表申请企业 地址 企业性质 安全管理机构 员工总数人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人 特种作业 人员 人 固定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倒班情况□有□没有倒班人数及方式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 本次申请□初次评审□延期 □一级□二级□三级 本次申请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无本次申请的专业外,已经取得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等级和时间: 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如果已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注明证书名称和发证机构: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 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职称电话备注组长 成员

二、企业重要信息表 1、企业概况:

2、近三年本企业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安全管理状况(主要管理措施及主要绩效): 4、有无特殊危险区域或限制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表 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否 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 □工厂平面布置图 □重大危险源资料 □自评报告 □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自评整改完善计划、措施、完成情况 □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3、企业自评得分: 4、企业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5、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三益竹峰茶 Sanyi zhufeng tea 2005年6月1日发布 2005年7月1日实施湖南省三益茶业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行应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要求 (3) 分级 (3) 基本要求 (3) 实物标准样 (3) 感官指标 (3) 理化指标 (4) 卫生指标 (4) 净含量偏差 (4) 5实验方法 (4) 取样 (4) 感官指标检验 (4) 理化指标检验 (5) 卫生指标检验 (5) 包装标签检验 (5) 净含量检验 (5) 6检验规则 (5) 检验批次 (5) 检验分类 (5) 判定规则 (5) 复检 (5)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 标志、标签 (5) 包装 (5) 运输 (5) 贮存 (5)

前言 湖南省三益茶业有限公司出品的三益竹峰茶产于雪峰山余脉、资水河畔的杨林坳山区,茶场为国际认证的有机种植场,也是湖南省最大的有机种植茶场,其产品品质卓越,生产规模大。制定三益竹峰茶企业执行标准,用于生产和贸易,有利于确保三益竹峰茶的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及地方茶叶生产的发展。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三益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高、李建辉、周军

三益竹峰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益竹峰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三益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益竹峰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4 茶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 8313 茶茶多酚测定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NY 5196 有机茶 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三益竹峰茶Sanyi zhufeng tea 选用适制的茶树品种的幼嫩芽叶,经独特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是具有“紧细多毫、色泽墨绿、嫩香高锐、滋味醇厚回甘、叶底肥嫩鲜活等”主要品质特征的扁形及卷曲形绿茶 4要求 分级 三益竹峰茶按产品质量分为珍品、银毫、毛尖、普绿。 基本要求 纯茶叶产品,不添加任何其它物质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劣变 产品洁净,不得含有茶类和非茶类的夹杂物。 实物标准样 各等级三益竹峰茶设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该产品质量最低界限,每1年更换一次。 感官指标 各等级三益竹峰茶的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本级实物标准样的品质特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 号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4 月2 日国务院第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温家宝于2008 年4 月22 日对外公布。2017 年10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 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号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概述 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对所生产产品的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这一标准在其发布后,递交给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产品为什么要做企业标准备案? 说通俗一点就是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只有你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了才有身份证号码(产品执行标准号),我们才能合法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在这个社会无阻碍的活动,否者就像黑户。那么产品也是一样的,产品只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后,把执行标准号打印在外包装上,质量监督局或者消费者知道你产品备案了,那么你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自由销售流通,否则你的产品将随时面临被举报下架的风险。并负担一些其他法律风险。需要准备的资料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图片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编写人员名单法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操作方法 1、受理局综合管理办公室在确认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2、审查局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否与法律、法规相符合; (2)、是否与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3)、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3、备案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在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书面通知申报备案的企业;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首先了解何为可以标准备案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目前企业标准备案在2015年7月25日起,企业标准备案制已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取代,很多企业不通过正规的渠道以及专业的人员进行对标准的起草以及编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保护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周边山体和水体、历史城区古城及商埠区双城并置、经二路、经四路横向连接的历史格局、风貌和重要视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风貌建筑、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对山体、水体、文物、名泉、工业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原则)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山泉湖河城”的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813(颁布时间) 20101201(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文号)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三章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的保护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章其他对象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安全标准化复审申请书

附件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书 单位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重庆XXXXXXXX路XXX号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电话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 真手机 电子信 箱 是否倒班□有■没有倒班总人数 员工总数20厂休 日 可否占 用 可占用 1.本次申请的评审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2.如贵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成员,请注明其名称: 3.安全生产标准化牵头部门: 4.计划在什么时间评审? 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10日 5.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经理/厂长、主管厂级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标准化负责人)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姓名职务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 副总 6.申请方主要化学品名称、用途、数量:(此处不够可另附页)名称用途数量属性 乙炔焊接切割20000瓶易燃气体压缩气体氧气焊接切割20000瓶不燃气体压缩气体 8.如有分支机构或多个现场(包括临时现场),请填写如下内容

名称地址联系人员工数电话/ 传真 主要业务活动描 述 溶解生产车间乙炔生产 氧气充装车间 氧气、氩气、二氧化 碳充装 二、有关情况说明 1.近五年(一级企业)或近三年(二级企业)或近一年(三级企业)发生生近3年来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2.可能造成较大安全、职业健康影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公司无可能造成较大安全、职业健康影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3.安全、职业健康主要业绩: 企业自1997年建成投产以来,未发生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和职业病,企业实现了安全发展的目标。 4.有无特殊危险区域或限制的情况: 无特殊危险区域或限制的情况 三、其他信息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10.07.2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镇古村、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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