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板】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板】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模板】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专)科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3、教学事故分为六类:教学秩序(A)、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B)、考试环节(C)、成绩及证书管理(D)、教材管理(E)、教学保障(F)。

4、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⑴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⑵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⑶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1、各类教学事故依照如下事故情节认定事故等级:

2、上表未列入的情节但属教学事故的,参照相应等级、类别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核实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

2、发生(现)教学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在收到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下发的《教学事故核实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附有核实结果的《教学事故核实单》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

3、《教学事故核实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各级教学事故均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必须在校长办公会上进

行通报。

2、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该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运用

1、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并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应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1款规定,酌情扣发半年至全年岗位津贴,二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审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校长办公会可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若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又不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调离教学岗位或缓聘、解聘等处理。

六、其他事宜

1、对于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一年的年轻教师,在其初次发生教学事故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视情节或负责对其诫勉谈话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或按正常的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2、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者,第二次出现按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期出现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者,第二次出现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3、教学事故发生的情况作为各单位(部门)工作业绩考评的管理责任内容进行考评。对教学事故的发生制止、核实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4、每年度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全校教学事故处理的结果年末汇总转送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等的依据。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或晚辅导无故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全面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四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具体认定情节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责任人所在部门为二级教学单位的,由二级教学单位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学校机关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统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 第六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附件2),由教务处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教务处审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告知书》(附件3)的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学事故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书日),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附件4)。逾期未申诉者,则视为无异议。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由校工会、纪监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受理申诉的机构挂靠教务处。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在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数成员(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的意见,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意见的决定。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结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该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的业绩分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对于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业绩分的一半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的一半;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对于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在责任向教导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导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导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师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二级。 ③未按规定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训练计划)~~三级

⑵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①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3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一级。 ⑨上课时带手机,课堂上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导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一级。 ⑶在辅导作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⑷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二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出命题~~二级。 ③在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4分钟试卷及考需未准备好~~二级。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座谈会讨论稿0318)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和全国学联二十五大精神,按照《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选拔、培养、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教育部、团中央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紧密结合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第三条《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在校(院)党委领导下,由校(院)团委指导,在我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任职,并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合法学生群众组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岗位设置、选拔任免、职责权利、监督和管理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数配置 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校团委设学生兼职副书记2名,院团委设学生兼职副书记1名;校、院两级团委均设办公室、组织部、新闻宣传中心、社会实践部(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各部设部长(负责人)1名,设副部长1-2名;各班级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与信息委员各1名。 第五条各级学生会学生干部设置 (一)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6名,校研究生会、院学生会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校、院学生会副主席中1人兼任校、院社团联合会主席);校、院学生会均设秘书处、办公室、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各部设部长(负责人)1名,设副部长2-3名;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预科生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可认定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授课时间与地点; (2)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内;

(3)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任课教师无故不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5)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或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6)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系统完成课程成绩录入; (7)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2.管理类 (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务、考试冲突,导致相关师生迟到、缺课、缺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对考试违纪、作弊隐瞒不报或认定与处理不规范; (3)课程管理单位的教学档案遗失; (4)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1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 (5)无正当理由,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能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6)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试卷复查。 (二)较大教学事故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专业介绍】_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专业排名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都有哪些专业: 日语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环境科学专业、金融学专业、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应用物理学专业、对外汉语专业、英语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什么专业好: 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日语、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通信工程、环境科学、金融学、油气储运工程、市场营销、政治学与行政学。以上专业算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最好的专业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最好的专业: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可以说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最有优势的特色专业了,这些专业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势专业排名: 其中排名前10的专业是: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会计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金融学专业,可以算是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优势专业了。 专业排名 专业名称 专业批次 1 石油工程 一批 2 油气储运工程 一批

3 化学工程与工艺 一批 4 应用化学 一批 5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一批 6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二批 7 会计学 二批 8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二批 9 自动化 二批 10 金融学 二批 11 土木工程

12 能源与动力工程 二批 13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二批 1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二批 15 俄语 二批 16 工程管理 二批 17 材料化学 二批 18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二批 19 安全工程 二批 20

高职院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无锡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在知情人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后,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督导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到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或有10%左右的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 6、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任课教师不布置课后作业或书面作业量超过2小时。 9、学生大面积作业错误(50%)以上,任课教师不讲解,不订正。 10、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试卷误批在5%以上或单份试卷误批超过10分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 11、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批卷。 12、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卷或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优质借鉴)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 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 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 (二)实践教学类 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规定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 及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大杨树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教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科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科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科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处理。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 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①、备课:

Ⅰ、未按要求进行集体备课者,二级。备课组长组织不等当,三级。未按时上交学校要求的教学教研材料,三级;拒不交,二级。 Ⅱ、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Ⅲ、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Ⅳ、未按规范编学教案,教案环节不全,三级。未按要求参加集体备课者(全天、半天病事假者除外),三级。 ②、授课: Ⅰ、未按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Ⅱ、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Ⅲ、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Ⅳ、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二级。 Ⅴ、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教师不认真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三级。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学生做眼保健操教师脱岗,二级。未经申请学校同意,教师坐着上课,三级;未执行“303”制,三级。 Ⅵ、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二级。5%以上,15%以下(含15%),三级。 Ⅶ、上课时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教师上课期间中途外出,三级。 Ⅷ、教师在课堂上发唠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Ⅸ、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和职业要求,三级。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 2 —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定边职教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试行) (2013年7月修订)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研究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15﹪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三级 ③未按规范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写教案(或单元教案、总结) (2)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三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课前对学生未点名,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一级 ⑨上课时戴的手机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副校长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二级(3)在辅导及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四分之一;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4)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一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二级 ③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30分钟试卷及考试必需品仍未准备好;二级 ⑤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三级 ⑥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考卷、试卷分析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务处;三级 ⑦未按规定封装试卷,考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三级 ⑧考分已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三级 ⑨判卷评分不公正,单份试卷评分误差在10 分以上。二级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在其他管理方面出现的事故 ①授课教师不按要求填写《工作手册》一次;三级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二0一一年十月经主管校长批准修订) 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地处置,以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与报告 1、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两个级别:Ⅰ级(重大)、Ⅱ级(一般)。 2、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立即报告有关院(系),各院(系)迅速查明原因报教务处核实后,按一事一表填写《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事故记录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院(系)以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教学事故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认定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人事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教务处教研科科长担任。 2、教务处根据事故责任人填写的《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对所提交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程序:1)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无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认定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排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特色专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录取分数线

大学录取分数线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1950年始建于大连,是新中国第一所石油工业学校,1953年迁至抚顺办学,1958年升格为抚顺石油学院,2000年2月由中央部委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建校55年来已培养5万多名毕业生,其中绝大部分已经成为石油石化等各行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    学校坐落在辽宁省抚顺市风景秀丽的浑河岸畔,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校园占地2013亩,建筑面积56.4万平方米,藏书153万册(含电子图书65.4万册),资产总值7.2亿元(不含新校区建设工程待界定资产5.2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684万元。新校区投资6亿元,2005年底已全部建成,新老校区已经连成一片,成为融教学、科研、人文、生态于一体的具有现代风格的大学园区。    学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已形成以石油石化为特色,工、理、经、管、文、法、教等七大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和多层次的教育体系。拥有研究生、本科生、国有民办、高职、成人教育和留学生等,各类在校学生17149人(不含顺华学院本科生1858人),其中研究生803人,本科生11747人,高职专科生3769人,成教本专科830人。学校设有石油化工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顺华学院(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抚顺理工学院等15个学院和研究生部,拥有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32个校级工程技术和科研机构。现有2个联合培养博士点、26个硕士点、7个工程硕士领域、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40个本科专业和20个高职专业,并具有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权力和招收选派留学生的资格。   现有783名专任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占45.6%;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者占38.1%。有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129人。有19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3人被评为国家和省的百千万人才,39人为国家和省部级科技专家、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学校还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四条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务处或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

报《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五、附则 第十二条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莒县四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莒县第四中学文 件 莒四中发[2010]12号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而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言行。 教育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教学保障五个方面。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育教学事故(Ⅲ),较大教育教学事故(Ⅱ),重大教育教学事故(Ⅰ)。一学年内累计2次Ⅲ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Ⅱ级教育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Ⅰ级教育教学事故。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教育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 2. 事故当事人所在处室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 3.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处室(或者级部、学科教研组)代替。 4. Ⅲ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职能处室提出认定意见,Ⅱ级教育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提出认定意见,Ⅰ级教育教学事故须由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石油炼制工程复习题

《石油炼制工程》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压缩比 气缸总体积与燃烧室体积之比。 2、沥青质 把石油中不溶于低分子正构烷烃,但能溶于热苯的物质称为沥青质。 3、含硫原油 硫含量在0.5~2%之间的原油。 4、加氢裂化双功能催化剂 由金属加氢组分和酸性担体组成的双功能催化剂。 5、剂油比 催化剂循环量与总进料量之比。 6、碱性氮化物 在冰醋酸和苯的样品溶液中能够被高氯酸-冰醋酸滴定的含氮化合物。 7、水—氯平衡 在重整催化剂中,为使催化剂保持合适的氯含量而采用注水注氯措施,使水氯处于适宜的含量称为水-氯平衡。 8、催化裂化总转化率 以新鲜原料为基准计算的转化率。总转化率=新鲜进料 焦炭汽油气体++×100%。 9、汽油的安定性 汽油在常温和液相条件下抵抗氧化的能力。 10、空速 每小时进入反应器的原料量与反应器内催化剂藏量之比称为空间速度(简称空速)。 11、氢油比 氢气与原料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12、自燃点 油品在一定条件下,不需引火能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 13、催化重整

催化重整是一个以汽油(主要是直馏汽油)为原料生产高辛烷值汽油及轻芳烃的炼油过程。 14、辛烷值 两种标准燃料混合物中的异辛烷的体积分数值为其辛烷值,其中人为规定标准燃料异辛烷的辛烷值为100,标准燃料正庚烷的辛烷值为0。 15、汽油抗爆性 衡量汽油是否易于发生爆震的性质,用辛烷值表示。 16、二级冷凝冷却 二级冷凝冷却是首先将塔顶油气(例如105℃)基本上全部冷凝(一般冷却到55~90℃),将回流部分泵送回塔顶,然后将出装置的产品部分进一步冷却到安全温度(例如40℃)以下。 17、加氢裂化 在较高压力下,烃分子与氢气在催化剂表面进行裂解和加氢反应生成较小分子的转化过程。 18、催化碳 催化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碳,主要来源于烯烃和芳烃。催化碳 = 总炭量-可汽提炭-附加炭。 19、馏程 从馏分初馏点到终馏点的沸点范围。 20、汽化段数 原油经历的加热汽化蒸馏的次数称为汽化段数。 二、填空 1、油品含烷烃越多,则其粘度(越小),特性因数(越大),折光率(越小),粘度指数(越大)。 2、催化裂化反应生成(气体)、(汽油)、(柴油)、(重质油)(焦炭) 3、加氢精制的主要反应有(加氢脱硫)、(脱氮)、(脱氧)、(脱金属) 4、原油蒸馏塔的分离(精确度)要求不太高, 相邻产品间允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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