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以案说法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

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决定购买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丙对商厦的发函属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法》T13,T14的规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第二封函电为承诺。

(二)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2002.6.8某奶制品公司A向某商店B发了一份电报称:"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A遂于6.13发电:"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每盒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商店节点后,回电请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6.17,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需要,请在6.27前答复,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8.15,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没

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下,擅自向对方交付货物,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的定理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即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T23,具体确定);(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T30);(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T22)。课件,《合》确立了承诺的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一般地,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即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默示方式。并且,单纯的模式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

(三)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甲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50万元的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的乙发现后,将其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甲回去后,发现丢失,变在晚报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付酬金2000元。"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甲去的联系,将其归还了甲,并向其索要2000元。但甲称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里有他联系方式,乙应主动寻找失主,乙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请求报酬。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包内物品的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据《民法通则》T79(2),乙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乙不主动联系,反而等待许诺的酬金,因此,乙不能取得酬金。二审法院认为:甲称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证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在甲乙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支持乙的请求。

评析:由于遗失物的归还是法定义务,而悬赏广告则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样就涉及两者的冲突。

在学历上,对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合同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行为就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第二种是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只要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就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比较两种学说,单独行为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有利,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理由:1.只要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受约束,若行为人不知广告人发出了广告而做了广告中制定的行为,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2.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后,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3.完成指定行为为事实行为,完成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4.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时,拒绝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弊端。

(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将其经营得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转让。刘知后,意欲购买,并与李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陈也有一饭馆转让,得知李与刘进行了磋商后,想让刘买自己开的饭馆,便故意以购买李德饭馆为由向李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暗地与刘协商,并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找借口不与李签订合同,造成李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得知陈德行为,要求陈赔偿损失,陈不同意。

评析: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要件:1.缔约人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协助、告知、保密等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在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箭必须存在因果关系。T42:三种类型(熟记)。

本案中,陈假借订立合同之名,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恶意与李某进行磋商,致使李与第三人未能订立合同,从而使李遭受不应有的损失。陈德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据《合》T42,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李所受的期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五)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与李为好友。一日,张拿出一款新的MP3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的。李听后,被优美的音乐打动。张便说:"李,你喜欢就便宜点卖给你吧,1000元。"李听后,很高兴,欣然答应,并说:"钱过阵子再给你吧。"半月后,李听腻了,于是找张要将MP3还给他,张一听就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怎么反悔?"李说:"那是咱们说着玩的,不算数,我只是借来听听。"为此,两人产生真意,张坚持李付款。

评析:在本案中,张与李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合》T10,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与李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

二、合同效率中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能否附有条件?

孙一直在城里工作,且有房屋,将城郊的房屋委托给其邻居赵照管并使用。双方经协商,订立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20万元;在2003.6.30前,若孙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孙将房屋卖给赵。房款在交房时一并交付。"合同地订立后,孙之子在2003.4.30调回本市。5月,赵通过熟人知道城郊部的房屋会升值,遂要孙将房子卖给他。孙不同意。双方遂起争议,赵将孙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以孙的儿子调不回本市作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合》T45(1)···本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由于孙之子调回本市而未成就,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条件的要件:1.条件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2.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客观事实。3.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事实。

(二)合同能否附有期限?

2003.9刘在A超市购买了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得卡后,发现购物卡反面写着:"本卡请于2003.12月底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2003.10,刘被派外出学习,时间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2004.1,刘回来后去超市购物,付款时,售货员称其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刘卡里还剩750元。刘便找经理要求退余款。经理不同意,称:"我们订立的是附期限合同,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物卡消费完毕,是你的责任,与我们无关。"双方协商未成,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

不同观点:

1:本案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合》T46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至期限届满时失效。"刘放任代币卡过期,应当承担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的法律责任,超市无须承担退款义务。

2:本案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据《合》T40,"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超市的行为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无效。3:本案的合同应当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且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后,刘无权继续使用。但是,对于卡上的余额,由于刘未消费,超市对该余额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超市应当返回余额。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附期限合同的问题。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T46)

本案中,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使用的是格式合同,因为该购物方式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合同是有效的。问题的焦点在于对购物卡上载明的"本卡请于···作废"这一规定的认定。首先,发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确定购物卡的使用期限,这不属于免除合同制定者责任的条款。其本意在于超过一定期限,便不能在发卡处消费。但,这不意味免除了发卡人在购物过期后退还消费者余额的责任。其次,该条款写明了购物卡的使用期限,应当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且为终止期限。超市通过期限的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终止,那么,按照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于卡中余额,超市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发卡人不将余款退还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发卡人退余款。

(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乙、丙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五层临街住宅楼房,总造价35万元。施工中,被告造成无奈过整个房屋变成危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鉴定认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的三个被告均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必备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三被告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合》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合同无效。法院判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24万元,且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在于对于法律的违反和对国家及社会利益的侵害。虽然合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但这不排除法律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对合同加以限制。

《合》T52,无效合同的5种情形。注意: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优良风俗等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在双方当事人之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合同的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因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履行效力。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合同履行了的,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亦即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前已述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利益返还,但基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本案不宜使用相互返还的原则。三被告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原告2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商店标错价格将商品售出后,能否撤销合同?

A店购进一批数码相机,每部定价2998元。售货员王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顾客钱某来该店购物时发现辈出卖近3000的相机在此处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王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没不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找到钱某,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钱某否之。

不同观点:

1:商店将商品的价格标错是由于商店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无从去了解商店的本意,也不能为商店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商店自己承担该损失。在消费着已经按标价支付了价款后,合同履行完毕,商店不能再要求买房退货或者补足差价。

2:商店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履行合同会给商店造成巨大损失,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根据《合》的规定,该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商店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补足差价或撤销合同。

评析: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因变更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而有不同:若行使变更权,则合同继续有效,

当事人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若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行使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下列行为,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本案来看,贴错标签不是商店的本意,而是售货员的过失造成的,商店因此遭受损失,从公平角度讲,不应确认该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商店可以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若行使变更权,则钱某应当支付差价;若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无效,钱某返还相机。(六)权利人能否追回被他人物权处分的财产?

周因外出打工,将其祖传古董交由钱某代为保管。后来,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股东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孙某,得款1万元。周某知道后,向孙某索要,称:"我是委托钱某保管古董的,他对该古董没有所有权,你应当将其归还与我。"孙某以"我不知道它是你的,他没告诉我,何况已付款"为由,拒绝返还。

审理结果:钱某与孙某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T51。经追认,即为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不存在周某的追认行为,故合同无效。但是,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得到股东的所有权。受善意制度的阻断,周某已无权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法院判决,孙某取得古董的所有权,钱某赔偿周某因此遭受的损失1万元。

评析: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类型。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合》T51,对于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合同效力取决于周某是否追认。然而周某不想卖掉,故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孙某,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这样,周某无权向孙某要回古董,那个向钱某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同时履行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时能否拒绝履行?

2002.10,A水果商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合同。约定:B向A购买苹果500吨,总价款50万元,B先预付10万元,由A于12.30日前将货物运至B,验收合格后,B将余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订立后,B预付了10万元,A于12.25将货运运到B。B验收合格后,因货款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B仍未筹齐货款,A怕苹果弗兰便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B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B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违约,要求返还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A辩称:我方已完全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原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我方因此而遭受的运费损失1.8万元。

审理结果:本案双方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B支付余款前,A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A的行为是合法的,B对A的违约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T94,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B承担。

评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T66。

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

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自己必须同时履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B作出对待履行之前,A 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合》T94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T97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先履行的一方能否中止履行?

A公司将价值1000万元的机床转让给B公司。2002.7月,A与B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机床作价950万元,A于2002.10.20至31日之间交货,B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在交货期到来时,A发现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存在。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基础上,A通知B中止交货,并要求B提供担保,遭到B的拒绝。又过了1个月,A发现B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且一直没有提供担保,于是提出解除合同。B拒绝,并向法院起诉要求A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查中查明:B确实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现象,现已停产歇业,并以虚假投资的形式将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

观点:A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A发现B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存在。A要求B提供担保遭拒,且B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A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线性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中止先行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T68)。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使,《合》T69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期债务而又中止履行的,不能视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并不能消灭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因此,在产生不安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人应当恢复履行。若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时能否拒绝履行?

王某于2002年年初与房地产开发商B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选择按工期分期付款的方式。双方约定:"2002.1月合同签订时首付价款的10%,5月建筑结构达到50%时支付价款的30%,11月建筑结构封顶时支付价款的30%,封顶后2个月内支付价款的20%,入住时支付尾款。"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王支付了首款。但此项目在5月时建筑结构未达到50%,所以从5月开始,王未付价款。11月,按规定工程应当封顶,可实际上未达到。由于王未付款,开发商多次催缴,否则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王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审理:开发商是忽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其在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王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必然结果是使合同暂时中止履行,由此引起的合同迟延履行王某不承担责任。

评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T67。适用条件:1)当事人须因统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用履行债务。

从效力上讲,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能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当事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迟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本案之难点在于分期履行合同中债务的关联性如何认定。由于分期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分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是针对每批义务行使,而不是针对整个合同义务,这也体现了债务的关联性原则。王的分期付款行为是与开发商的建设进度相关联的,5月,11月这两次履行开发商都没有做到,王某可以分别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王的这两期房款没有交付不违约。

(四)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郑某与于某合伙经营水果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两人工钱外债20万元。因郑某资金紧张,于某还清了他与郑某的20万。此后,于某多次向郑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但郑某无力归还。郑、于在合伙经营前,各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市价8万,现升值为15万。住房是郑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有意将其无偿赠给前妻温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且两人现有意复婚。于某知道后,请求法院撤销郑某的赠与行为。

审理:郑某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赠与前妻,该行为已经危害了于某的债权。因为郑某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没有支付能力,在将其房屋处分后便没有其他财产了,于某的债权已难以实现。于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温某向郑某返还住房。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保全合同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T71(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a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a放弃到期债权;b无产转让财产;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主观要件:债权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为之,该诉讼的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为受益人或受让人。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T75.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习题和答案

《合同法》同步练习 一、填空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3.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5.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 二、单选题。 1.甲乙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10万元定金,但是,乙收取定金后违约,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返还给甲()。 A、22万元, B、20万元, C、16万元, D、12万元。 2.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3、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5、乙公司向甲公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合同法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 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 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 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请问: (1) 纺织厂是否违约? (2) 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 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 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 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 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 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 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 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 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 法院。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解析 一、判断题(对的在括号里打√错的打×) 1.甲向乙发出一份推销水泥的要约,其中规定乙方须在10日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不得撤销。(√)2.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条件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3.甲向乙提出签订购销皮鞋合同的建议,乙表示如能降低价格可以接受。甲收到乙的答复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 4.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内容完整的洽商购销彩电要约。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表示购买该彩电, 但在包装方面提出了特殊的要求。A公司接到B公司的答复后未表示异议,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 5.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7.效力待定合同之所以订立后不能立即生效,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8.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其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将该合同撤销。(√)9.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0.合同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1.合同中债务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债权人同意,债权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则不必对方同意。(√) 12.在协议变更合同时,当事人如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13.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防止措施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后,其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当然免除。(×)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1. 无效合同从什么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A) A.订立 B.发生纠纷 C.被确认无效 D.发现 2. 某商店向一酒厂发信,表示欲向其购买10万瓶假冒名牌白酒,每瓶5元。酒厂立刻回信表示同意。商店与酒厂之间的合同(A)。 A.成立,但无效B.成立,效力待定 C.未成立 D.成立并有效 3.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法人代表王总经理外出.5月9日王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日期是(B)。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 D.5月10日 4.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是(A)。 A.1年B.2年C.3年D.5年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物品而予以查封。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B)。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工作范文]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xx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合同未成立。 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5分) 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 的过程之中。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5分)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 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 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女友李某庆生,向刘某定作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张某应刘某之要求,特别注明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玉器制作完成后,刘某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刘某重作。张某得知该情况以后,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则辩称,由于赵某的行为导致玉器损坏,应由赵某承担责任。 【问题】 1、张某和刘某是何种合同关系?(2分) 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关系 2、刘某和赵某是何种合同关系?(3分) 答:运输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重做?原因何在?(10分) 答:不能。不是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的权利。 4、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10分) 答:不能成立。承运人由刘某选定,应对承运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案例三】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因有一头母牛闲置不用,遂于2014年3月10号出租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2010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开放教育(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2010年12月制订 一、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成绩: 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终结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60%,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都必须及格方为考试及格。两项得分合成为课程综合成绩。 2.考核期间: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月10日 3.考题形式: 综合测试(题库) 4.考核时间:90分钟 二、客观题部分 考核内容: 参见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 三、主观题部分 (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

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如何处理?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合同法--以案说法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 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决定购买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丙对商厦的发函属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法》T13,T14的规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第二封函电为承诺。 (二)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2002.6.8某奶制品公司A向某商店B发了一份电报称:“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A遂于6.13发电:“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每盒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商店节点后,回电请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6.17,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需要,请在6.27前答复,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8.15,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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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违法合同不具有法律____ ,不能达到预期的______ 后果。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 的法律规范的_____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在_____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会议上通过。 4、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___ 给对方,由对方给付____ 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_____ 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_____ 的合同。 6、我国的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 合同,但有关______ 关系的协议除外。 7、《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应适用_____的国家的法律。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涉外合同,应适用_______ 。 9、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_ 时生效。 10、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_____ 或 _____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____ 形式。 11、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____ 和_____ 两个阶段。 12、要约的内容应当_____ ,要约应当有_____ 的意思表示。 13、承诺是受约方对要约的_____ ,受约人______ 要约的实质性条件才叫承诺。 14、无效经济合同从______ 时起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从______ 时起无效。 15、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____ 和_____ 。 16、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有违约,定金_____ ,接受定金的一方如违约,定金应当______ 。 17、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是双方_______ 的,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不是惩罚性的,而是______ 性的。 1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 _____生效;附条件的合同,自____ 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自_____ 时生效。 19、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____ 或者_____ 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0、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_____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_____ 的事件。 21、应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_________ 。 二、单项选择题 1、合同是双方的()。 A、道德行为 B、法律行为 C、行政行为 D、执法行为 2、《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 A、1998年12月31日 B、1999年10月1日 C、1999年1月1日 D、1999年8月8日 3、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A、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国际惯例 C、原告方国家的法律 D、被告方国家的法律 4、处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争议,适用()。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被诉方国家的法律 C、中外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国家的法律 5、合同()。 A、除法定或约定的以外,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B、无论什么情况,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C、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行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D、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无效合同()。 A、从宣告其无效之时起,就无效力 B、出现纠纷后,就无效力 C、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力 D、从履行之时起,就无效力 7、合同的无效是指该合同( )。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XX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 XX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 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 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 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 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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