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公德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社会公德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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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公德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社会公德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协调、与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仅仅只是单纯的道德义或道德拯救呼声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认真分析造成社会公德缺失的原因和寻求行之有的对策,进而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社会公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制根基。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德意识法律对策

2006 年南京一老者被撞倒受重伤的“彭宇案”,似乎让很多人都得了彭宇“后遗症”。四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彭宇案”的翻版。59 岁的豆饼大妈把拾得的1700 元交还失主,失主坚称其“贪”了6500 元。75 岁老汉从公交后门跌倒在地,众人却不敢施救,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刘先生捡到空钱包,请来4 位市民作证,证明他捡到钱包时里面就没钱,然后才打了110 报警……1从瘦肉精到吊白块,从苏丹红、福尔马林到三聚氰胺事件,最新的是化学火锅,诸多掺入了化学元素和工业用料的商品充塞进百姓人家的菜篮子、餐桌上,不断引发出人们对关乎食品的安全的社会公德问题

的思考。

这些都不是个案,那么我们的社会公德到底1陆爱红. “拯救”社会公德法律责无旁贷. 人民公安报/2010年3月12 日第003 版

出什么问题了?

一、我国社会公德的现状和问题

(一)正义感缺失。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正义感是指社会成员对正义理念、正义原则、正义制度的尊严以及在维护正义制度、做出正义行为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是一种按照正义原则来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在社会发展多元化、价值取向多样化的今天,新旧道德规范发生激冲突,人们的个体功利价值取向相对突出,群体利他价值取向受到歧视,人际交往中感、友谊等因素不断弱化,而现实功利因素不断加强。在人们心中缺乏一种必要的正感,惩恶扬善的阻力很大,甚至出现“失德受益、守德受损”的反常局面,使得社会正义的贯彻实施失却了强大的内部动力,导致社会公德在价值层面失效。2

全国震惊的“李刚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我们迎来的不是同学的愤怒、有关部门的解释,而是做好事(作证)的孩子不敢承认,目击者也不敢公布事实。”3比“官二代”飙车引发恶性事故还要可怕的是事后目击者的集体沉默。这样的

2张坤.社会公德若干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5月。

32010年10月21日广州日报。

沉默源于三方面的压力。一是明哲保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家长听说此事后对子女的即时提醒;三是校方的禁止,“一旦向记者透漏什么事情,学校知道后肯定会对说的学生做出处分的”。因此,尽管他们中有人深受良心折磨,却不得不选择“无可奉告”。人们不禁要问,大学生的正义感何在?社会责任感何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不应成为当代大学生的写照,很难想象,在社会公平营养缺失的大环境里,大学校园如何能摆下一张平静的书桌?4这件情的结果是令人悲哀,人们自保的心里以及麻木的表现让我们感觉到这是个正义感正流失的年代。

(二)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漠视。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祖先创造了辉煌灿烂、丰富多彩的传统化。这是一座需要不断开掘的精神宝库。中华传统文化中伦理道德思想始终处于中心位,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这种人伦观念,熏陶和培育了历史上众多公而忘私、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和英雄才俊,推动了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中国为闻名世界的礼仪之邦。

4梁江涛.集体沉默源于大学精神沉没,2010年10月25日发表于《中国法院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8057007.html,/html/article/201010/25/433004.shtml 2010-12-18访问。

然而,自1919年以来,儒家文化受到两次声势浩大的冲击,一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的“打倒孔家店”;二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批林批孔。多年来我们对传统文化贬多褒少,破多立少,未免粗率了一点。现在应当从新角度来重新审视一下中国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民族精神和诸多道德理念,至今仍然具有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在新时代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养分。5“仁义智信”在拜金主义及其帮凶的逼视下,已经溃不成军抱头鼠窜了,我不知道还有没有次提及的必要,只是我觉得人们的道德底线下滑得太快,对传统文化漠视的程度让人惊。6

(三)部分社会成员公德意识淡漠。我国社会公德出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缺乏起码的规则意识或者是对规则的漠视。道德领域的“规则”,可以理解为“规范”。“规则意识”或者“规则精神”可以理解为对规则或规范的知晓以及对规则或规范的精神支持。公共道德事实

5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

6张坤.社会公德若干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5月。

上就是些规则,遵守公德就是遵守这些规则。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缺乏公德理念使得一般市民缺乏最基本规则意识。而在现代的城市社会中,针对人群的高度聚集、流动性大样一些特点,因此要维护城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要求市民都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一般也就是一些社会公德。所以要求我们去认同这些规则,自觉地遵守它。7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哪些职业失去操守的现象最严重?调查中公众给出的排序依次为:医生(74.2%)、公安干警(57.8%)、教师(51.5%)、法律工作者(48.4%)、公务员(47.8%)、新闻工作者(37.6%)、会计师(30.7%)、学者(20.3%)、社会工作者(10.9%)。哪些职业失去操守的现象最可怕?调查中公众的排序与对“失去操守最严重职业”的判断完全一致:医生(82.4%)、公安干警(69.4%)、教师(64.6%)、法律工作者(59.4%)、公务员(46.5%)、新闻工作者(43.8%)、会计师(33.7%)、学者(21.5%)、社会工作者(13.3%)。调查中,73.0%的人认为职业操守底线一再被突

7同上。

破的首要原因是“人们过于注重对利益的追逐,忽略了职业信用的重要性”;其次是缺少法律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环境(52.4%);52.3%的人认为是整个社会大环境道德滑坡;41.9%的人感觉职业操守和职业信用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8

二、社会公德之法律调节必要性分析

(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遵纪守法、扬善抑恶是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重要内容。遵纪守法是社会对个人行为做出的限定,它要求个人自觉遵守社会确认的纪律与法律;扬善抑恶是个人行为对社会的牵引,它要求个人自觉维护社会的法纪与道德规范。9

(二)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道德和法律都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调节系统, 二者既紧密相关又互相区别。从起源上, 道德是与人类生活共存亡的, 而法律则是国家机器所制定的规范;从调节途径上, 道德主要诉诸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而法律则有赖国家的强制力;从目的上, 道德的主旨是向善的提升, 而法律主要

8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 行业道德操守排行出炉医生失职业操守最可怕.中国青年报2009年4月28日。

9陈敏.社会公德的理论探析.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5月。

在于防范“恶”的出现。公德作为最基本的公共生活规范, 其作用正好介乎二者之间, 它既呼吁个人的自觉遵守, 又要求公共权力的强制;既是超时代的共同准则, 又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10

在我国,公德建设已明确地纳人法律和政策之中。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而1996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也对社会公德的内容作了简明精辟的概括:“……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法律和文件上的这些规定,是我们公德建设制度化和法规化的基础。11

三、拯救社会公德的具体法律建议

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让社会公德永闪光芒,恐怕法律还是不能袖手旁观。笔者以为,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增加关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的酬劳规定和免责条款,在出现类似于“彭宇案”、“豆饼大妈”案

10穆青.论社会公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8月。

11同上。

件时,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应该有所倾斜,让现实利益取得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唯有如此,当路见不平时,人们才会“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冷眼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12

(一)利用法律强制力来敦促人们实现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这方面,新加坡已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在这个独立不到40年就摆脱了贫困落后并以道德秩序良好而著称的岛国,无论是随地吐痰、乱丢果皮还是闯红灯,都要被罚以重金,久而久之,人们从被迫到自觉,养成了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事实上,很多公德状况良好的国家都采用了部分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手段。比如在今天的德国,早晨7点以前或晚上10点以后弹钢琴、在大家都休息的周末或节假日装修房屋或割草,一旦被邻居告到法院,将因违法而受到惩罚。我国可借鉴这些好的经验,将部分社会公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人们在指责、制止违背公德的行为时,能够理直气壮、义正言辞,因为有法律为他们撑腰。13

12陆爱红. “拯救”社会公德法律责无旁贷. 人民公安报. 2010 年3 月12 日, 第003 版.

13朱虹.试论新时期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9-10-20.

(二)利用法律来传播和推动社会公德的提升。以见义勇为为例,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和见义不为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不仅表征社会公德的沦丧,也昭示法律正义的迷失。健全对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道德赏罚机制,增强法律支持力度,是当前破解见义勇为难题的合理路径。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第一,应明确统一的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工作程序;第二,实行国家先行补偿和见义勇为者追偿权转让的原则;第三,明确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四,惩治严重的见义不为行为。14

(三)适当地将优秀的社会传统道德转化为法律。我们也可以按照社会公德对人们要求的层次高低的不同,划定社会公德法律转化的范围,即把那些旨在于确立基本社会生活秩序的全体成员必须做到的公共生活准则转化为法律,而诸如助人为乐、文明礼貌和讲究卫生等对人们较高层次的公德性要求,则不应进入社会公德法律转

14余华.破解见义勇为难题——从道德与法律的二维视角.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化的视野。15

(四)通过强化法律权威来完善社会道德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讲,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理性,其所要实现的是总体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保障公民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其基本权利。同时,对于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普遍尊崇与信仰也是推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法律体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人们内心缺乏对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向往,那么法治思想的推广、法律调节功能的实现将变得异常艰难。16因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德水平是互相促进的,如果法律能够不遵守,没有谁还会在乎道德。

15龚怀林. 社会公德法律转化的依据和向度.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08年06期.

16梁霞.在法律体制内如何应对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德缺失问题. 《经济师》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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