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

在理论上,对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如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劳动法通过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干预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人们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与其他劳动者产生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也产生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而是由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但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它们或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或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或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亦为劳动法所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在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其特征是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制度,并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稳定性。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只是隐含于劳动法条文中。如何科学地确定其内容,对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产物,一部劳动法的历史就是工人阶级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现代社会,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依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使命,劳动法律制度一直努力的中心环节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讲,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2、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通过各种机制和方式对其进行协调,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着重维护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劳动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行为决定,同时还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只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才能维持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就需要努力建立一个适当的机制。劳动法律制度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发挥好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作共赢,协调劳动关系。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稳定劳动关系,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而这个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即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活动及其方式。由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的代表共同调整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三方的整体功能,形成合力,对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合作方能获得共同发展。基于这样的一种依存关系,劳动法在各项制度安排中都特别重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但同时国家的适当干预也是必要的,从而逐渐形成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3、公平原则

公平也即公正、合理,劳动法律制度在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协调劳动关系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法律制度在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要做到公正合理、兼顾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即分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多劳多得。劳动者的所得与其劳动付出是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和能力都相当的人,若工资收入差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比能力差的收入还低,就是不公平的体现,这是劳动法律所禁止的。在许多劳动制度上,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有时虽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却未必公平合理,而公平原则则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劳动法的公平原则是有其社会意义的。尤其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中,有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公平原则才能使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受益,这对实现各方当事人在劳动领域的团结与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力的使用。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集体劳动。 劳动力是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特点:1、其存在具有人身性;2、其形成具有长期性;3、其储存具有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6、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参到另一方的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5.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另有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这种关系加以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的特点: 1.不同所有制性质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还有一定差别 2.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劳动关系并存、 3.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与行政配置机制同时对劳动关系发生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种类: 1.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2.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3.外商投资中的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5.股份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6.从事合法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形式 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称劳动法的渊源。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劳动法的形式有: (一)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劳工公约(二)准规范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准、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会规章、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集体合同 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的影响 第一,就业促进法给大学生就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第二、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保障大学生权利。 第三,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自身就业优势。 第四,在就业环境下实现男女平等。 第五,制度化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 第一,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性用工方式。 第二,改变劳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等。 第三,规范试用期。 第四,提供劳动报酬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订立概述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同时,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四项原则:一是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合同的订立。二是合法性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三是公平原则,即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四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在订立、履行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更有利于保护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 ①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或广告,希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该单位参加应聘考试、面试等应聘活动; ②劳动者报名应聘;

劳动法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 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 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 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 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 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 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 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 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 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 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 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 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 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25)录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 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 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26)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 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 同。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 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 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27)借调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 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 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 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 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8)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 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 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 力。 2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 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0)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 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 为。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 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 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31)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 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 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3)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 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 基本准则。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按劳分配原 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 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34)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 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 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5)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 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 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6)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 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37)工资等级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营、 集体企业执行的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的一种。指根据劳动 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 的制度。 38)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 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 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39)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 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现行的两 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0)计件工资:是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 位来计算的工资。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1)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 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 励。 42)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

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下面将从劳动 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的,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的总称。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具有强制性、适用性和保护性 特征。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劳 动报酬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不存在地域、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视。劳动法要求雇主平等对待 所有员工,并创造公平的劳动环境。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自主达成劳动合同,自愿选择劳动就业关系的原则。无论何时,劳动者都有权自主选择工作和 离开工作,用人单位也有权雇佣和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劳动法要求保护劳 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 权益。雇主必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时,支付劳动者 应当获得的合理劳动报酬。劳动法还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等制度,为劳动者 提供合理待遇和保障。

4.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是指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法律倾向于支持劳动者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程序,力求在争议发生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和保护。 5.协商原则:协商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劳动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和平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劳动法还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协商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保护原则、优先原则和协商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进步。只有通过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社会和谐与繁荣。

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 在理论上,对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如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劳动法通过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干预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人们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与其他劳动者产生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也产生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而是由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但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它们或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或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或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亦为劳动法所调整。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在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其特征是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制度,并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稳定性。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只是隐含于劳动法条文中。如何科学地确定其内容,对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产物,一部劳动法的历史就是工人阶级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现代社会,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依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使命,劳动法律制度一直努力的中心环节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讲,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2、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通过各种机制和方式对其进行协调,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 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和价值观念。本文将探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以期对劳动法的理解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应当 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宗教、国籍等因素进行歧视。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雇佣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工资待遇的公正分配,以及职业晋升的公平机会等方面。 平等原则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并设立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平等原则的认识和重视。 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自由意志 和选择权。根据自由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与雇主平等协商劳动条件的权利。 自由原则的实施需要保障劳动者的信息透明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政府应当加强 对劳动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用工和劳动中介行业的乱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当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和流动。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要求国家、雇主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 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保护原则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同时,雇主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协商原则 协商原则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劳动关系中各方之间的平等协商和 合作。根据协商原则,雇主和劳动者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达成共识。 协商原则的实施需要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协商机制。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建立 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解决劳动争议。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调解机构,协助雇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和调解。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协商原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协商能力和意识。 总结起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保护原则和协商原则。这些原则在劳动关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劳动关系才能更加公正合理,劳动者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调整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是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享有平等地位,不受歧视,并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地位,禁止用人单位以种族、 性别、民族、宗教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根据平等原则,劳动法规定 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平等薪酬待遇、平等培训机会等权益,用人 单位不得以歧视性对待劳动者。平等原则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劳动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保护原则是劳动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基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 的相对弱势地位,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保护原则要求用人单位 建立和维护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 康和人身安全。劳动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出差和派遣的待遇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机构等一系列制度,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护原则还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工时、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之间应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并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 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程序,并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 仲裁的办法。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关键问题上进行平等协商,通过协商解决分歧,确保双方的合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的实施要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文将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某些人的性别、种族、民族、宗教或政治信仰、年龄、婚姻状况等原因而歧视招聘或聘用某些人。劳动者必须在等价的条件下享有相同的薪酬、福利、职称、晋升等权利。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聘用前必须自愿选择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了岗位的内外,工作时间,工资等内容,并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公正地对待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利益。对工作成果的评价、晋升和奖励必须公平和足够的证据。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所做的工作成果和获得的奖励,同样用人单位也有责任向劳动者公布招聘和晋升的标准。 四、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要建立良好的劳动保护制度,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保障措施。 五、付出原则 付出原则是指劳动者必须为自己的工作和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利益。这一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劳动合同,并在合法的规定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建立、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谐,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国家关于劳动和就业等方面规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和谐劳 动关系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劳动法中,包含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应当平等相待,彼此尊重,对待变相限 制劳动者的自由行为予以禁止。雇主不能根据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等因素差别待遇劳动者。 就业中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性别歧视会导致女 性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上的不平等待遇。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现象,我们应当强调根据工 作能力和表现来评价和选择员工,不应该因为性别和婚育等因素而对待员工不平等。 二、劳动关系自由化原则 劳动关系自由化原则强调员工的自由组织以及对工作的自主选择。员工可以自主选择 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并且可以自由组织代表工会进行谈判。同时,业主也不能强迫员工 从事不符合其利益的劳动工作,也不能限制员工享有法定的休息和福利待遇。 然而,现实情况下,有些雇主会假借提供提前签订聘用合同等方式来达到限制员工离 职的目的,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和保护雇主合 法权利,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自由原则和合法权利。 三、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 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是通过 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生活权和人身权利益不受侵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建 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在劳动者的利益方面,劳动法律体系中还包括了内部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待遇报酬、劳动时间、年休假等等。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机会平等,能够接受权利和义务的相同对待;享有教育和培训机会,为未来职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国劳动法内容

中国劳动法内容 我们知道,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我国的劳动法包括哪些内容呢?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最新中国劳动法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需配合使用)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

第二章 劳动法要点知识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基础知识》 要点梳理(*为重点,&为一般) 第二章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的体系 *1、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是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所研究的)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核心:调整劳动关系 重点:确定劳动标准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特点及作用 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 特点: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 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高度的稳定性 高度的权威性 作用: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 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 有助于劳动法的理解、解释,可以弥补劳动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缺陷;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①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原则—首要原则 A、劳动权: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 权(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B、劳动保护权:基本保护(基本权益)、全面保护(权益权能)、优先保护(弱势群体) ②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内容)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平等协商的权利、集体协商和共同决定权; 三方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听取工会意见;劳动仲裁三方原则;工会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 ③物质帮助权原则:对生老病死伤残给予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物质帮助权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其特点: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 &4、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权、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培训权、结社权等原则) &劳动法律(劳动关系法和劳动标准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劳动法律是劳动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国务院 劳动规章——劳动社会保障部 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此外:雇用规则(内部劳动规则)、劳动(雇佣)合同、集体合同、习惯法、法官法或判例法 &5、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构成和相互关系。 &6、劳动法体系由以下的劳动法律制度构成 ①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 处理法 ②劳动标准法:工作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保护标准法 ③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④劳动监督检查法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指导思想。那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性质,是劳动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本质的认识,体现了统治阶级对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差异甚或利益冲突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的内容与性质直接决定了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性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第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基本原则一般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亦不需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则的内容在明确性程度上显然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地大于具体规定。劳动法的某一具体规定只能对一类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基本原则却可以调整整个劳动关系运行领域。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第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只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劳动法对某一类行为的具体规定或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改变等,但基本原则则是相对稳定的。第四,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各类具体规定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1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7、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8、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9、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

劳动法

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原理 一、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除了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一款中的劳动者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地位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地位 摘要:劳动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通过立法所确立的维护一定的劳动基准制度和劳动关系秩序,并通过一定的行政、法律机制予以实施的,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劳动法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因为劳动法自身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并拥有完整的独立体系,而且与相邻的部门法存在具体的区别。 关键字: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贯穿于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1。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是劳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资本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的弱势地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再加上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欠规范,劳动保障领域各种显现和潜在的矛盾比较突出。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资关系,处理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协调好劳动关系深层次问题,创建并维护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好构建和谐社会最基础的工作。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 只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当前,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其立法目的,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宪法条文进行具体化,丰富化,从而指导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劳动权的本质上是生存权,是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取酬的权利。 (2)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西方工业国家在二战后为缓解劳资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而用来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劳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 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劳动法

劳动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法 ⏹劳动条件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护法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处理 ------ 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 《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法律,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且招用单位要保证未满16周岁的特种工 作者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文化 教育。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 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 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 阅读资料: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 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 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 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 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 括: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 关系;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 (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与 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 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 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 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2、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 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1)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 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义务 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 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 (2)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第一,劳动权,是指具有劳 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 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 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第二,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 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 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 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 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 成部分。 第三,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 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是 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 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 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 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 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 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生活需要。 (3)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 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 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 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第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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