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第三人合同

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摘要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合同的分类标准之一,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这种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以“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多数,而已“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例外。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向另一方(即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罗马。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趋灵活,社会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会阻碍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完全继承罗马法,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设定了一些例外,这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会导致第三人的信赖,第三人有可能基于此信赖而有所行为,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会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损,其忽视了第三人将会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安排自己事务的可能性,将使第三人的信赖落空。而且,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形成利益第三人的合意后随意反悔而不受约束,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有违诚信。科宾(Corbin)先生认为,“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内,都一直存在着承认和强制执行第三人权利的压力。通过对第三人实施了救济的几千个案件的研究表明,对被告人没有任何不公;相反,其研究表明,拒绝给予救济可能与一般的正义与便利观念不符,而且那些被拒绝给予救济的案件经常在事后被认为与现存道德有惊人的冲突。” 3.成本节约的考虑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使得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只能通过向债权人主张来实现,债权人此后还得向债务人追偿,虽然最终也可达到与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样的效果,但无形之中当事人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有学者认为,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起诉,将不止一次地简化诉讼环节。台湾学者所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缩短给付功能,也正体现的是此种成本节约的效果。学者认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允许由受益人享有这种权利,可在尽可能少地采用诉讼的方式下,实现受约人的意向和满足受约人的希望。 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一)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第三人是否知道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生影响。且第三人权利取得不以其承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人承诺,则为普通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了。(注: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00页。)第三人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存

三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篇一: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鞋面加工。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及技术。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及技术。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合伙人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伙人(姓名)因出技术支持,工资分别为 。 2.盈余分配,扣除包括合伙人工资后根据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根据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 摘要: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均不承认其效力。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我国法律应坚持的原则。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利益第三人、强制执行权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 (一)双合同理论 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如果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一旦第三人同意接受所转让的权利和利益时,此种转让即转为合同。〔1]P.516)双合同理论的优点在于,它在利益第三人没有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可以解释单方提议的撤回的可能性;其缺点在于,它无法为人身保险合同提供合理的解释。 (二)直接债务理论 1.无因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订立合同,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际上是合同债权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故应适用民法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接受实际上是对此种行为的追认,根据法国民法关十无因管理的管理者实际上是被管理人的代理人的观念,第三人可对合同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此种理论遭到反对,因为,据此如果受益人不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合同债权人即可解除为他人利益的合同。而这不符合无因管理适用的情况,因一旦事务的管理者开始了管理,则不得放弃或改变所管理的事务,他有义务继续管理直到被管理的事务结束。({1}p517) 2.单方意图所产生的债务理论 此理论认为。为他人利益的合同之所以能够导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债务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图允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承担债务,此种单方意图实际上附着在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之中。在此种合同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条款,即债务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单方面地承担债务。该理论好处在于:它可为合同债权人解除合同提供解释;亦可为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基础,因为据此理论,若利益第三人接受债务人所作的单方允诺,则其即和合同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1]p215)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一)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一) 摘要]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使与合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能够基于合同获得损害赔偿。本文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起源、适用条件等问题作了探讨,并对我国是否借鉴此制度发表了意见。 关键词]合同合同效力德国民法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合同当事人双方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依照合同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换言之,即特定合同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第39页。)在我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尚未上升为法律,其在处理某些纠纷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本文试就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制度的起源探究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系由德国判例学说孕育而成。德国判例肯定这一合同形态,系基于如下的理念:当事人默示契约兼为第三人之利益而订定,该第三人与契约约定之给付自有息息相关之关系,契约当事人对于该第三人乃有尽必要“注意”之义务。该注意义务为契约之义务,义务一有不尽,即构成违约。第三人如因而受有损害,自有予以赔偿之必要,为达此目的,自应许可该第三人得直接请求赔偿损害。(注:(台)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页。)实际上,契约订定时,名义上之当事人虽为甲乙双方,而实际上该契约之履行否仍关及甲乙以外之第三人丙丁,如依契约意旨第三人丙丁之利益亦应受保护,于契约未被履行时,该第三人倘受有损害仍以可请求赔偿为宜。(注:(台)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页。)德国判例学说最初创设此项制度,适用德国民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的规定作为当事人请求权基础,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雇主责任制度的不足,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德国帝国法院1930年2月10日的判例堪称此说运用的典范,该案的案情是:承租人M太太委请修理行安装煤气表,由于修理行雇员的重大过失(其中一螺丝没有拧紧),酿成爆炸事故,未伤及M太太,却致其所雇女佣身体上部受重伤。依其他国家法律,于此种情形该女佣无疑可以对修理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且修理行亦应对其雇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负严格责任。但在德国,依德国民法典第831条,雇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对雇员之选任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而免责,而在实务上关于此项免责举证,向来均从宽认定;显然,该女佣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甚为不利。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假若对雇主主张契约法上损害赔偿责任,则雇主不得以证明自己尽了选任和监督义务而免责。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上诉法院遂确认M太太与修理行之承揽契约乃为第三人利益契约,受害女佣(原告)据此第三人利益契约可以对修理行(被告)主张损害赔偿。(注:王文钦:《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帝国法院肯定上诉法院所持的原告为为第三人利益契约中第三人的见解,认为:契约的解释,应当以契约的目的、当事人的意图、交易的性质为依据。本案中,依《德国民法典》第628条,承租人M太太对原告之祸福负有注意义务。被告应该意识到,契约当事人M太太不但有权要求煤气表安装适当,而且有权要求不能对其本人及其依法对之祸福负责之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依《德国民法典》第157条,M太太与修理行的承揽契约,应当解释为已包含赋予第三人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内容。因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8、278条的规定,帝国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帝国法院将《德国民法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作为原告请求权的基础,遭到了

论利益第三人合同(一)

论利益第三人合同(一) 目录 一、论文摘要3 二、论文4 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4 2、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5 3、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7 三、参考文献资料10 论文摘要 本文从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定义入手,主要从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首先,作者着重介绍了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真实内涵,明确指出法人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在实质。其次,作者认为在我国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一个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必须拥有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第三,作者认为股东绝对承担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的权利与义务不等。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条件的限制股东的行为,从而使我国的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法人有限责任股东权力自益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人制度核心的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显示了优越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制度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拥有的实际财产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法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将法人的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其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获得的一切利益由它自己支配,因而产生的债务责任也就只能由它自己承担。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被赋予独立人格的法人是由股东所创造的,股东创造了一个民事主体,让其承担经营风险,而股东却在背后享受着真正的投资利益。股东把自己的责任限定在出资客的范围内,其只有出资的义务。当其不履行此项义务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其履行了此项义务时,也就不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此说,股东并不是以其出资额直接向法人的债权人负责,而其承担的只不过是一种出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险。所以说股东才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真正受益者,其承担才是真正的有限责任。当然,由于股东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因而实质上仍然是由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充分肯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规则/ 利益第三人/ 强制执行权 内容提要: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均不承认其效力。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我国法律应坚持的原则。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 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 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

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 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 (一)双合同理论 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

三人协议书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218-48 三人协议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三人协议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篇一: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鞋面加工。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及技术。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及技术。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

买卖合同第三人

篇一:王旭卿诉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旭卿诉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2010)荥民二初字第36 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旭卿,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增安,男。委托代理人张开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振营,男。原告王旭卿诉被告张增安、第三人徐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张增安的委托代理人张开阳及第三人徐振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 年,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荥阳市京城办汜河路东段南侧建安装修公司家属楼西门栋五楼西户房屋一套,房价 6 万元,面积118.4 平方米。被告承诺房款交齐协助给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当时谈房价以及后来交房款时均由第三人徐振营参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所诉房屋没有所有权,其产权为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所有。现该公司已将本案所有当事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本案所争议房屋所有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以 6 万元的价款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属实。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第三人给原告出具的收到房款手续 4 份。证明原告将房款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转交被告 50,000 元,被告直接收原告购房款10,000 元。 二、被告给第三人出具的手续 4 份。证明原告通过第三人已将房款交给被告。 三、工商登记档案一套。证明房屋是1993 年所建,后2000 年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改制,被告任副经理,其他股东全是被告的家属,张增安有权取得该房的产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一只能证明原告将房款交给了第三人,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直接给被告的10,000 元收条上写到徐振营让交的房款,原告与被告没有关系。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关系。证据三恰恰证明被告对房屋无所有权,被告没有权利卖房。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证据二款项不符,是因被告欠别人2000元,从10,000 元房款中扣除了2000元,所以只给被告8000 元。被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诉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状、荥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票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对本案所争议房屋无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本案原一审、二审时 荥阳市建筑安装装修总公司未提起的诉讼,现提起诉讼的形式和目的都具有非法性。第三人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收据三份。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款项。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收款关系,与原告无关。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

三人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正式模版.pdf

三人合作经营契约书范本正式 模版 The ultimate goal to be reached by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契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 Word文档/ 文字可改

三人合作经营契约书范本正式模版 说明:以下合同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三人合作经营契约书范本(一)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 乙方:____身份证号:____ 丙方:____身份证号: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磋商,就配合经营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契约: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配合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 第 2 页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 第五条薪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薪水为 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薪水、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 3 页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的居间人与 第三人的关系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 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 nt results with 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 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 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

合 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较复杂,通常是参照合同法中相近的有名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何平

第9卷第1期 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2Vol.9No.1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交易形式,是在现代交易的连续性和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简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第三人实现债务的可能性,在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信托、连锁买卖、连锁租赁领等域,由交易人普遍采取向第三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并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的现实做法发展而来的。 对于这种交易形式,我国已经在保险法、运输法、信托法等特别法中确立了特定类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贯彻着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履行的立场。但是这些规则简单、分散,缺乏统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条款,难以应对不属于特别法规定领域的类似交易形式,如连锁买卖、连锁租赁等。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涉及向第三人履行,但由于缺乏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明确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合同法》没有设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实践中遇到相关纷争诉至法院,也只得由法官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徒增裁判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在合同法中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对该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立法体例:采用潘德克顿式 鉴于我国未来民法典通说认为应采用潘德克顿式立法体例,设总则编和分则编。为了与未来民法典衔接,笔者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首先在债法编总则中作扼要规定,再在合同之债分则中规定一般条款;对于特殊类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详细规定。 二、立法目的:保护第三人利益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立法目的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设计法律规则的价值基础。耶林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缔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所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设计无不应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场出发。但在谨守保护第三人利益这一立法初衷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该 制度成立的法理基础,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是出于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意志的尊重,合同当事人有为第三人设立利益的意图,第三人可以经允诺取得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图以法律效力,是遵从意思自治———合同法这一根本原则的体现。“第三人权利的设定并没有改变允诺责任的基本属性。合同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赋予第三人权利,乃是因为这种约定促进了他们的合同自由。因为,通过将合同效力扩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扩大了他们自由意志的视线范围。”因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形式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新的诠释。 [2] 所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设计必须确保保护第三 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排除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一是过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当事人不经过第三人的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过度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除非征得第三人同意,否则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立法体系:置于合同效力一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涉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相对应,是从效力角度对合同的一种分类,因此置于合同的效力一章为宜。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在立法实践中,大都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归属于合同效力方面。如《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第三章“债的效果”中设专节规定了契约对第三人的效果;《德国民法典》在第二编第二章“因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中设专节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债的效力”中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规定。 我国合同法将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第64条)放在“合同履行”的章节中,既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相悖,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不相符。未来立法改革的任务是在合同法的效力一章中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条款,从而指导和统领分散于保险、运输等特别法领域的相关具体规定。 四、立法内容:静态和动态地关注合同法律关系 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根本任务在于根据该合同的特征和属性,为第三人设计独特的权利。具体内容的设计,可从两个维度把握: 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 何 平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为满足现实交易的需要,我国《合同法》应当明确设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 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立场,内容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等,并采用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以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请求权;意思自治 87··

买卖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文/胡彬 无权处分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了。这可以说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大的突破,但实务中确实会有许多困惑。本文拟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恶意买受人是否应受保护及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 首先,买受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完整的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照以上规定,出卖人在买卖

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若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则买卖合同的目的必然无法实现。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既未能取得所有权而又未能取得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此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权益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 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建立在出卖人出卖 其无权处分的财产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其次,无权处分的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更符合契约自由的法理精神。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属于负担行为,即债务人自愿为自己负一定的债务的行为。出卖人虽然未能取得处分权,但其愿意为自己负上债务,并愿意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应阻止。 第二个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更好的保护了买受人,那么是否所有买受人都值得保护,善意买受人应该受到保护,这是不言自明的,那么恶意买受人是否值得保护? 首先应该明确,此处的“恶意”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不同,而仅仅指“知情”,即知道出卖人对出卖物不享有处分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为中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法学论文 内容提要: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与否亦非认定这种合同类型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定的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此定性与定位利大于弊。作为立法论,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宜赋予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给付请求权/《合同法》第64条 一、以境外立法例及其学说确定的标准并非唯一正确的标准 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我国学者的看法不同。多数说认为,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都是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作为判断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准的,只有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合同,才算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因而它规定的合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是普通的束己合同。[1]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法国、德国等民法学说把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素,无可非议,因其立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如此要求的,并明确地体现在要件构成上了。假如我国《合同法》对于此类合同完全没有规定,我国民法学说沿用法国、德国等民法的规定及其学说来界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尚可理解,但在《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只是没有完全沿袭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确定的要件构成,就认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认为我国现行法没有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有些武断,也显得作茧自缚,弊大于利,说理性不足。试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界定,至少存在着依语义分析和沿袭传统习惯两条路径。 遵循前者,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望文生义,就是第三人从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合同,至于该利益的取得系第三人基于该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直接请求权及其行使,还是第三人只享有给付受领权而无给付请求权,仅仅是消极被动地受领而无权主动地请求,则在所不问。据此标准,《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合同就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属于一条法律允许的选择路径。既然如此,除非有重大理由,例如,假如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选择的路径会产生较大的弊端,就不宜甚至不得否认这种选择,非得以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模式作为判断标准不可。 第二,尊崇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奉行的标准,不承认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该条规定的合同,只能是束己合同,其中,有些是有名合同,有的则是无名合同。其道理在于,按照束己合同说,要么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只是一个条款,要么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前者场合,它属于有名合同的一个条款,适用该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问题尚小;后者场合,它属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非常复杂,充满了争议性和不确定性,处理纠纷的后果是否妥当没有把握。 如果我们换个思路,承认《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它承认了一种有名合同(当然,这种有名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因为它们分类的标准不同),便于法律适用。既然是有名合同,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该条规定的合同如何命名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行为,行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罗马法 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基于“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 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

三人股份合作协议书范本

三人股份合作协议书 个人合伙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姓名:甲 乙 丙 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二、经营范围及地点:浠水理工中专1宿舍楼改建工程 三、出资方式、金额及利益、风险分配: 1、留渠,记更二人负责出建厂运营资金,作为其投资;王秋忠以社会关系,客户业务关系,产品的网络推广,牡丹商标的使用等无形资产作为其投资。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资为三人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风险承担各三分之一,以后厂子的正常经营费用,厂内统一支配。 3、债务分配:留渠、记更二人的投资债务由其二人各自承担,以后在正常经营中的债务、风险等由三人共同承担。

4、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三个合伙人,一人记帐,一人拿(内容来源好范文网)钱,一人签字,各担其职,各负其责。 四、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议事。 五、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 六、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个合伙人各执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签字、手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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