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

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

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附件二: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围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国家粮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 (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 (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 (五)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六)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粮油仓储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

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区、市)储备粮”字样。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蕉城区粮食系统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粮食局《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粮行〔2006〕14号)和《宁德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宁粮调〔2009〕14号)精神,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 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粮食系统内发生特别严重、产生重大 影响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事故包括: (一)储粮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 中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粮食储存安全事故。 (四)急性中毒事故。 (五)机构、电气伤亡事故。 (六)单位范围内机动车辆通行发生的事故。 1 (七)其它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 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存在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抢险、救援演练;组织专业人 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建档、登记,列出危险源并采取监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及分工 区粮食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成金局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蔡作安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朱招平副局长、余石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王举斌、巫秀云、关淼、薛清玉、马瑛、吴昌产、杨日平、林孝春、郑兵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储备股(联系电话:2855058)。储备股负责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本部工作区、生活区、经营场所及车辆等安全生产工作。 (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2 1、组织监督各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

最新粮食仓储部门职责

综合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事务管理,公共事务、负责安排各种会议。 二、负责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对接中心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 三、负责公司车辆调配、使用、维修、保险等,负责控制车辆各种费用。 四、负责公司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联系公司法律顾问,牵头处理公司与其它单位的合同纠纷及债务处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公司考勤管理,负责安排、登记公司员工年休假。 八、负责公司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仓储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油仓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和合作企业粮食的仓储管理,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二、负责管理公司仓库、检化室,带领保防人员实行科学保粮。

三、对出入库所有物品的数量、质量、品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入库粮食的质量把关,按规定做好记录。 四、负责出入库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做好库存账户明细和检查记录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向有关部门编制、传递相关报表。 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库存盘点清查,做到帐货相符。 六、负责所管辖范围场地、设施、物品的安全、搞好库区卫生和作业安全工作。 七、负责管理、发放、使用防化药品、用具,切实保证安全。 八、负责仓储机械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保粮和出入库用工、用具、药品及设施维修的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九、负责仓库信息化建设。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精神,负责公司粮食购销业务管理。 二、根据库存粮食的流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如实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三、负责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购销计划安排、代购、加工、销售等业务工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实现“制度先进、管理科学、操作精细、成本最低”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储备库仓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二)严格手续、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三)储备粮油要按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做到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四)严格执行储备粮油保密制度。 二、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及时做好粮油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都必须做到

定等准确、质价相符。 (三)出入库的粮油其水分杂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入库的粮油必须进行检斤和验质,司磅员、保管员要各负其责。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帐目,做到帐实相符。 (六)短斤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岗位责任制度 (一)保管员职责 1、认真执行粮油保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粮油接收、保管工作,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2、认真学习《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断提高科学储粮和仓储管理水平。 3、粮油入库前,做好仓库、器材、用具的准备,铺垫防潮及空仓消毒工作。 4、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按规定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做好粮油出入库检斤工作,出清一仓,及时盘存,核算损溢,超耗自负。

粮库安全生产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粮库安全生产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XX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等,为最大限度减轻水突、火突等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确保关键时刻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及粮食应急动用工作,结合我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减轻突发事件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危害为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发生水灾、火灾等时,保证粮库及储粮安全、无人员伤亡;保证储备粮应急动用迅速有序。 2、适用范围 本预案包括防汛、消防、安全生产(工伤事故、粮食熏蒸事故)、粮油保管、粮食应急动用等方面。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储备库。 3、组织和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合理处置突发事件,粮库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抢险突击队以及若干个保障组。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粮库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全面领导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全面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 成员:根据分工,对各保障组工作负责。 突击队:负责重点部位抢险、突击、救援工作。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和下达任务;掌握险情及险情动态;拟定工作方案;协调各方面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后勤服务组:负责是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临时治疗点的准备,拟定抢险时按粮库应急指挥系统的统一安排,进行伤员临时医治、转移和登记工作。负责做好抢险队伍的后勤供给工作,备好一定的食品,尽可能保证一线抢险职工的正常就餐,及时做好抢险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解决抢险职工后顾之忧,保证抢险任务顺利完成。 治安保卫组:负责搞好重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稳定辖区的社会治安,督促粮库各部门检查和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做好火源控制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物资供应组:由粮库后勤部门负责。负责做好应急物资供应、仓库及有关设施的维修加固;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账,专项专人保管;搞好灾后抢险工程使用的物资供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负责对库内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随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汇编之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做到以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验质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三)严格落实“五分开”制度。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有虫和无虫、安全和非安全、新陈粮要分开存放、分类出入。 (四)入库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各项指标都必须在国家标准以内。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账目,做到帐实相符。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凭国库开具的出库单发货,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夜晚和阴雨天不接收入库。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粮食出入库管理流程 为加强粮食出入库管理,完善粮食出入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记止弄虚作假、营是舞弊、杜绝漏洞。为确保出库粮食的品种数量准确,做到帐实相符。全面提高粮食出库规范化、制度化,特定以下规定: 一、粮食出入库,根据轮换任务及库领导批准的粮食销售购进计划,由仓储部经理根据法人批发的出入库通知书进行合理安排并下达任务到磅房、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按开出或指定的仓号、堆位、品种进行操作。磅房管理员严格控制粮食销售预提数量和入库数量估计。 二、载货车辆过磅除皮后,由磅房司磅员开出粮食出库提 货单(入库单),并指定该车辆在几号仓提货(入库)。 三、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司机提缴的粮食出库提货单(入库单),必须按照单上开出的仓号、车辆号牌验票核实,确认无 误,才准其车辆装货(卸货),如有发现与验票不符,马上与 磅房取得联系。 四、车辆装货(卸货)完毕,由仓库管理员开出出库单,注明仓号、堆位、车辆号码缴给司机作为出库凭证到磅房办理过磅手续。司磅员验证后过磅开出发票缴给司机签名,监磅员验票确认无差错后,开具车辆放行条。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做到检查项目不遗漏,检查时间不间断;风、雨、雪后要及时检查。 (二)要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查结果,并认真填写记录。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并及时处理,坚持较大粮情问题及时上报制度。 (四)每周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并规划下一步整改意见。 (五)认真开展“四无粮仓”创立活动,每月做一次“四无”鉴定,并认真填写鉴定记录。 (六)坚持单位领导“月进仓”制度,对本单位粮油安危要做到心中有数。 (七)仓储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科学保粮制度 一、水分检查 一般情况下,一月一次扦祥测定,每年四月十月复化一次水分(大祥),检验结果要存档,有情况要及时上报。发热粮结露粮,超过安全水分的粮食,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具体视情况而定。 若在熏蒸、冷通风等情况下,可推迟扦祥,熏蒸放气后72小时才可进仓扦祥,冷通时则要密闭七天以后才可扦祥;安全水分粮七天查一次粮情,半安全水分粮三天查一次粮情,危险水分粮天天查粮情,恶劣天气也要突击检查。要求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记录。 二、虫害检查 一般情况下,按7-10天检查一次,检查可用扦筛法和目测法结合进行(每月至少一次扦筛法),并要注意垛边、垛顶、薄膜下、包装袋上、窗户、门边、排风扇附近等处有无活虫(目测按头数/平方米记录)。 扦筛法:按扦筛时总包数的2%比例扦筛,重量不得少于1kg,扦祥的方法要尽量均匀,要尽可能的代表垛的基本情况。对发现活虫超过基本无虫粮标准的,要及时上报通知防化处理。若是熏蒸要在放气72小时后才能进仓查虫,如果要查熏蒸效果可用试虫,杀虫不彻底

粮油仓储企业粮情应急处理预案(新)

XX公司粮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应对各类突发储粮安全事件,保证储备粮储存安全,质量良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员工人生安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国家政策性事权粮食储存单位应急状态下,对所保管的粮食在储藏期间出现发热霉变、浸水、起火、粮食的出入库、运输、盗窃和粮食熏蒸期间发生起火、爆炸、工人作业或其他突发事故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统一领导下,储粮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工作有各职能人员按照储粮应急职责负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建立科学的储粮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储粮跟踪监测,出现应急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储粮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应对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控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员职责 储粮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库区内的储粮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储粮监测预警系统,科学监测和分析储粮情况,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出现储粮应急状态时,由组长同意,启动本库储粮应急预案,同时将其应急状况上报巡查组,库内全体员工要按照储粮安全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组长及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储粮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成员:负责所需的生产资料和保护装置,负责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生产安全进程和动态,负责消防设备的供应与维护,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是否正常,消防沙池含沙是否充足,禁止闲杂人员、车辆进入库区,每天24小时加强巡逻,维护库区生产安全秩序。 (三)指挥部职责 XX有限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在本预案启动条件下,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地点设在仓储科,工作人员由仓储科人员抽调,一旦发生储粮应急响应则立即进入应急工作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66 —

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 67 —

粮油仓储管理的基础知识

粮油仓储管理的基础知识 粮油仓储管理基础知识 (1)粮油仓储管理(1)粮油仓储 包括入库前的准备工作、收货工作和入库收尾工作。 1.粮油储存前准备:仓库准备、人员培训、空仓杀虫、储存机械设备准备。(1)粮食储存量的计算: (1)平房仓:仓容=仓内建筑面积×粮食装载高度×粮食堆积密度;(2)平房仓:仓容=仓内建筑面积×堆积高度×粮食容重×70%;(3)浅圆仓、筒仓:仓容=粮食装载量×粮食容重 ④油箱容量:油箱容量=储油量×90%×油密度(910 \1319/m3) (2)制定仓储计划:调查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粮油的品种、质量和水分,根据仓储任务合理安排仓储能力。 (3)配备和培训业务人员:一般情况下,业务人员是为粮油仓储而设置的,如接待、质检、称重、开票、仓储、付款等。每个岗位由一个特殊的人负责和划分。 工人之间的合作。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业务流程、规章制度、食品价格、质量要求和操作方法等。 (4)空仓消毒:即空仓消毒。 (5)储存设施和设备的准备:包括需要预置的检验检测设备、计量设备、输送设备、清洗设备、食品状况检测设备和机械通风设备。 设备和流通熏蒸设备等。 2.接收粮油储存:主要环节有:

对粮油样品进行严格检验、准确称量、分类、入库、结算、支付和统筹安排 3、粮油仓储收尾工作: 根据规定,应采集粮油样品,以确保储存的质量和数量。 品种、质量、干湿、新陈代谢、有无虫“五分开”便于群众,不拖延、不短缺、不白条,准确及时地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加强设备配件管理 批准数量 保管、会计和统计每天检查,每月结算,三个账户一致。 创建账户卡 仓库(罐)编号、品种、数量、产地和储存时间 粮油储备(专用)卡 之间,粮油质量检验记录入库记账台账 粮油品种数量、品种、数量和数量的变化 全面检查 清理现场 包括粮油品质、堆放形式、堆放高度、粮温和各点虫害情况。 平整谷物表面,清理器皿,铺设测温电缆(棒)并清理干净 领域 (二)粮油出库 它包括三个阶段:交货前的准备、交货和交货后的收尾。 1.粮油储存前准备:包括科学编制储存作业计划、粮油清洗、精确称量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粮食仅指原粮,适用于全县境内的粮食在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因霉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因素,导致粮食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群体性人体健康损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事件分级根据粮食质量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较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 1.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Ⅰ)。是指因食用质量不合格粮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重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是指因食用质量不合格粮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较大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Ⅲ)。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一般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遗留永久性严重健康损害,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县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指挥长,局班子成员任副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推荐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第二章粮食仓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粮油仓储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 一粮油出入库管理 (一)粮油入库 包括入库前准备工作、接收工作、入库结尾工作三个环节。 1、粮油入库前准备工作:仓房准备、人员培训、空仓杀虫和仓储机械设备准备。 (1)储存粮食的仓房容量计算: ①散装平房仓:仓容量=仓内地坪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 ②包装平房仓:仓容量=仓内地坪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③浅圆仓、筒仓: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容重 ④油罐容量:罐容=储油容积×90%×油脂密度(910㎏/m3) (2)制定入库计划:调查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粮油品种、质量、水分等,并根据入库任务,合理安排好仓容。(3)配备和培训业务人员:粮油入库一般设立接待、验质、检斤、开票、入仓、付款等业务人员,各岗位专人负责、分工协作。培训内容有:国家政策、业务手续、规章制度、粮食价格、质量要求和操作方法等。 (4)空仓杀虫:即空仓消毒。 (5)仓储设施设备准备:包括检化验设备、计量设备、输送设备、清理设备以及需要预置的粮情检测设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环流熏蒸设备等。 2、接收粮油入库:主要环节有: 扦取粮油样品按照规定扦取粮油样品 严格检验确保入库质量 准确检斤确保入库数量 分类入仓品种、质量、干湿、新陈、有无虫“五分开” 结算付款方便群众、不拖不欠、不打白条、准确及时 统筹安排人力物力统筹安排,器材装具加强管理 3、粮油入库结尾工作: 核准数量保管、会计、统计每日核对,分月结算,三帐相符 建立帐卡储备粮油(专)卡 仓(罐)号、品种、数量、产地、入库 时间、粮油质量检测记录 分仓保管帐 仓(罐)号、品种、数量及数量变化情 况 保管总帐粮油品种、数量及数量变化情况 全面检查包括粮油质量、堆装形式、堆高及各点粮温、虫害情况 清理现场平整粮面、清理器具、布设测温电缆(杆)、卫生清扫 (二)粮油出库 包括出库前准备工作、出库发运工作、出库后收尾工作三个环节。 1、粮油入库前准备工作:包括科学编制出库作业计划,做好粮油清理工作,准确称重包装。 (1)坚持“推陈储新”“好粮外调”原则。 (2)标包规定:100㎏标准麻袋装稻谷70㎏,装大米、小麦、豆类、高梁、玉米85㎏,装芝麻、油菜籽、花生仁80㎏。标准面袋装面粉25㎏。200㎏标准铁桶装食用油180㎏。 2、出库发运工作: 组织好发运作业“五不装” 做好交接工作一车一船一单一清,不混装 具体要求装足吨位,包口朝里、桶口朝上,堆码整齐,苫盖严密,捆绑牢固,关好门窗,封好铅封 3、出库后收尾工作:及时计算损耗(溢余),填单核报。清理铺垫、打扫现场、整理地脚、登记帐目。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第1篇: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努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坚持做到所有存粮七天一大查,三天一小查,不安全粮天天查,遇到暴风雨雪和讯期要及时检查。作到:粮情检查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实效、查有记录。同时结合检查清卫、安全保卫、仓库牢固程度、防潮、防漏、隔热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洁卫生制度。坚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三净一平”,仓外“四不留”(杂草、垃圾、污水、散落粮)。做到天天清扫,七天一大扫,一月彻底扫。 (五)、害虫防治制度。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

防治害虫。虫粮处理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探索、研究新的防治方法,减少污染,降低费用。 (六)、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空仓、工具、装具、器材的消毒、隔离工作,保持防虫帘完整,及时喷洒防虫线,防止害虫交叉感染。 (七)、做好鼠雀防治工作。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布好防雀网、防鼠板等,定时投放毒饵、捕鼠工具,发现鼠雀及时捕捉、驱逐。(八)、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九)、做好各种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以仓为单位建立“粮情检查记录簿”、“储备粮油专卡”、“粮质检验记录簿”等。做好各项数据记录工作,保证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并及时存挡。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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