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中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思考

三旧改造中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思考
三旧改造中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思考

三旧改造中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的思考

2009年广东省颁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三旧改造试点工程,并在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在实际改造过程中,某些地方对于集建地不论其具体用途一律征为国有,并纳入土地储备系统,集中管理,统一供地。这不仅使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受到阻碍,也使农户的利益受到侵害。文章主要针对这一问题提出集建地应保留集体性质,实行土地流转和自行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2009年广东省开始实施三旧改造试点工程,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意见》不仅是"三旧"改造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推进改造工作的精神纲领,一切改造工作都应该围绕《意见》展开。《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可以看出,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意见》没有规定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改造,而是"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个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然而,在实际改造过程中,有些地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论改造后具体用途一律征为国有,并纳入土地储备系统,集中管理,统一供地,这有违"鼓励土地原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原则",也不利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集建地产权属性的特殊性,因此笔者不赞同某些地区不加限制地把"集建地征为国有"的做法,如不对这种做法加以限制和约束,土地征收制度的诟病将在"三旧"改造这块实验田中蔓延。

1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质疑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虽然没有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在广大农村实际已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流转方式。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大约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的2.5倍,数目如此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为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潜在的可能。从现实来看,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大多是以超出国家规定的方式(如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使用权置换等)流转使用权的,而且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愈演愈烈之势,形成了可观的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目前尚未出台规范农地流转的全国性法律规章,各地实际不同,对集建地产权归属、流转方式、收益分配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以集建地产权归属为例,有的地区实行"转权让利",即集体转归国有,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有的地方集建地集体所有不变,土地收益大部分归集体,即实行"保权让利";还有的地方则是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在规划区内,实行转权让利,规划区外,则实行保权让利。

有些地方考虑到"三旧"改造中集建地产权归属混乱可能会造成很多管理上

的麻烦,于是一律实行先征为国有,再统一供地,即"转权让利"模式。地方政府采取这种做法是出于以下考虑:集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如果集建地自由流转恐怕会损害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再者,土地流转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会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考虑不无道理,但是我们只要仔细分析土地流转状况,

就可以找出这种做法的问题所在。首先,问题的根源不在于集建用地应不应该流转,而在于土地流转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在全国率先以政府令形式颁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出让价款才能从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使用权出让。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可见,《办法》确立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保证了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从法律上保障了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其次,只要通过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规划,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数量,规范集建地流转市场主体行为,土地流转市场不仅不会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反而是国有土地市场的有力补充。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用益物权,它是所有权人以外的权利主体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从而由土地的利用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权利,而且随着城市资金下乡、外资引入和城乡间的合作,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分界已被打破。如果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统一,将增加土地供给量,缓解目前各地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这里所说的供给量可以从增量供给和存量供给两方面去理解。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它可以增加土地供给"首次流转"的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2 集建地国有的弊端

集建地是"三旧"改造中比较特殊的地类,它包含在旧村庄和旧厂房改造中,由于其产权属性具有特殊性,且与农户利益密切相关,将其征为国有将会产生以下三方面严重的问题:

问题一: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珠三角很多地区如东莞,在其发展早期,经济高速增长,为了促进招商,村镇一级拥有较高的土地权力,各类投资项目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急剧膨胀,为降低前期投资成本,大量建设项目利用当时宽松的政策条件,通过挂靠、"租赁"等不规范形式使用集体用地。这种操作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土地供给问题,用地企业为珠三角经济的迅速起飞作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征收集建地,使土地使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土地所有权被国家统一收回,使用权也会随之灭失,企业要继续使用土地必须通过合法途径重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一来,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风险,必然对企业长远、合理、高效地使用土地产生负面作用,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有违"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初衷。

问题二: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

不少企业之前购买了村集体土地,而又没办产权证,一是由于这类土地在法律上仍属于村集体自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二是难以融资,《担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限制,制约了企业通过融资扩大再生产;三是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双方均缺乏法律保障。比如东莞因为

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全市估计有数千亿元的资金被"套"在里面。此次《意见》明确了有关土地管理政策的适用界限,重点对转型企业(如"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解除集体"挂靠"等),明晰土地权属;项目扩建超占少量土地,补办用地手续。可以看出它对"三旧"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实行优惠政策,只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取得用地手续,盘活大量的土地和资金。而集建地一旦征为国有,就意味着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获确权的机会丧失,土地使用者不得不花费巨大成本在国有土地出让市场或转让市场通过招拍挂等途径,再次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巨大的成本差异面前,土地使用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会通过非正当途径如贿赂地方政府官员,使得土地不被征收。可见,集建地国有容易滋生腐败,扭曲市场主体行为。

问题三:农民集体产权权益受损。

土地资产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能够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带来长期的经济收益。美国著名经济学R.T.伊利指出:"财产就意味着一种控制经济财货的专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地产是产权主体对土地的独占权或是产权主体对土地资源作为其财产的占有和排他性权利。集建地国有后,政府可以采取出让、出租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市场上获得巨大的收益,农民集体能够得到的只有安置补偿费等少量的补偿。土地征收"与民争利"的特点使作为集建地的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无法享有完整产权权能(以所有权为核心)带来的各项收益。

3集建地应保留集体所有

集建地保留集体所有,不仅可以避免因其国有带来的弊端,而且可以激励集体做出更合理的产权安排和产权收益分配,推动"三旧"改造多方参与局面的形成。因此笔者建议集建地产权保留集体所有。理由有四--

理由一:集建地集体所有,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得到认可,集建地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特点,这"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从一项资产受益,而且意味着资产所有者要排他性地对该资产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包括承担确保排他性的成本"。亦即赋予集体设定集建地产权安排的自主权,"使得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

理由二: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合理确定产权边界,就可以从土地产权中获取收益。从现实情况来看,"三旧"改造中的集建地,尤其在城乡结合部的集建地被企业使用后,产生了很多失地农民,这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怎样合理安置失地农民,保障其长远生计尤为重要。学界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由早期简单的货币安置越来越倾向于留地安置,留地安置的核心思想是使农民具有收益能力,而非简单获得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即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若干年后,其使用权又回归农民集体。农民集体通过留地开发、出租物业,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逐渐由地主变为业主,农民逐渐转变为工人或物业管理人员,实现再就业,给农民集体和个人提供永续的收益流,使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

理由三:盘活存量土地。"三旧"改造的对象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是对存量用地潜力的挖掘。早期,农村集建地由企业大量开发利用,如果由政府将集建地所有权收回,对企业发展和土地的永续利用都会造成极大的不利。然而,集建地归集体所有,企业可以与集体通过契约的方式,界定集体与企业的产权关系,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将获确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这样不仅企业正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集体也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收益,更重要的是存量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和集约利用,形成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理由四:"三旧"改造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三旧"改造是一项浩大的历史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很难完成,必须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集建地集体所有,企业历史用地获确权,这样企业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三旧"改造的主体之一,从资金来源上为"三旧"改造提供了有力保障。

4集建地的产权安排应注意几个问题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产权经济学强调了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要保证"三旧"改造中集建地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赋予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细化土地使用权权能,以达到界定土地产权收益的目的。集建地产权安排应注意以下问题--

问题一:集体享有的土地产权。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拥有土地所有权就掌握了对土地的控制权。卢现祥等认为所有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它表明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归属、领有关系,排斥他人违背其意志和利益侵犯的所有物;第二,所有者对其所有物可以设置法律许可的其他权利,即对其所有权进行分解的权利;第三,利用所有权能收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见,赋予集体集建地所有权,才能体现其对土地的支配地位,是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收益的前提。

问题二:所有权主体确定后,使用权的分解就成为关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结构单一,反映在权利过渡上就是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单一,仅有转让、出租、抵押几种方式,比起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土地交易市场,少了很多可供选择的土地产权交易形式,并且各种交易方式之间交易数量和成交额的差别也相当大。笔者对2006-2008年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作了初步分析,2006年广东省土地二级交易市场上,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只有三类,从交易数量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宗数占土地使用权总交易宗数的62.72%,土地使用权抵押宗数占总交易宗数的37.27%,土地使用权出租宗数仅占总交易宗数的0.01%。从交易面积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交易面积的32.4%,土地使用权抵押面积占总交易面积的67.58%,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仅占总交易面积的0.02%。从交易金额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占土地使用权总交易金额的19.71%,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80.27%,土地使用权出租金额仅占总交易金额的0.02%。而这一数据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变为:65.18%、34.8%、0.02%;22.79%、77.15%、0.06%;8.78%、91.21%、0.01%和60.88%、39.11%、0.01%;17.8%、82.18%、

0.02%;11.09%、88.9%、0.01%。在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用地单位和个人所面临的情况是:无地则无权、无权则无市、无多元交换则无经济效益。因为产权只有在多个权利主体之间进行权利界定时,才有存在意义。权利界定给哪一方,则其相对于其他方来说就拥有产权;反之,其他方就不拥有产权。土地产权权能结构是否完整,权利细化是否充分,集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能享有哪些土地权利,这都与土地各权利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问题三:集体、农户和用地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是由两部分基本内容即权能和利益构成的,利益是权能的目的,权能是获取利益的手段,只有在土地产权权能充分分解的基础上,利益分配才能被合理地界定。土地收益是土地利用的本质问题,是激励土地产权主体开发利用土地的动力因素,因此对参与"三旧"改造主体而言,合理界定的产权收益将对其自主改造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王璐等在分析了珠三角地区的中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收益分配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土地流转收益应依照产权关系进行分配,其结论可供有关方面参考:国家作为管理者以税收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调整;作为管理者为流转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依服务成本收取费用;作为基础设施投资及相关环境建设的投资者,可以税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割额。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所得收益就是农用地地租加上建设用地发展权所引起的价值增值收益;农民个人,从集体收益中分配利益,集体收益的分配由村民大会决定。

5 关于利益分配机制的思考

"三旧"改造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土地权属,农村集体建用地产权问题又是权属管理中最复杂的,集建地国有会产生很多弊端,而集建地集体所有则会对推动"三旧"改造的顺利进行。土地产权问题的根本落脚点在土地权属登记。我们一定要把握"三旧"改造这样一个大好的历史机遇,明晰集建地产权,做好集建地权属登记工作。

另外,集建地产权收益在国家、"三旧"改造参与主体、农村集体之间是否合理分配,关系到社会民生和"三旧"改造的成效,尤其是做好农户利益的保障工作,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和将来研究的重点。但目前对于土地产权收益分配理论研究尚缺乏,本文对此也仅是窥见一斑,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讨论和思考。(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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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

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

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

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操作指引 旧村改造作为广东省“三旧”(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改造的一部分,在各地市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但旧村庄的改造一直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更新改造的进程中,各地纷纷发现,通过引入合作企业来进行更新改造是旧村改造的一大契机,本文就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村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广州市城市更新村企合作政策演变 自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以来,广州市就旧村改造问题曾多次出台相关文件1,从最初未涉及村企合作政策到如今对村企合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从中可窥得广州旧村改造的政策脉络,相关政策列表如下: 1本文以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为起点,不赘言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前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等。同时,为方便阅读,本文以文号简称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简称为“〔2009〕56号文”。

通过上述表格可见,广州市在旧村改造村企合作政策上产生过诸多变化,其主要演变趋势如下: 1、从无到有 改造伊始,政府并未对村企合作进行规定,〔2009〕56号文中,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仅规定了一种其他途径,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直到两年后出台〔2011〕51号文时,才引入“合作企业”这一概

念,但此时“合作企业”也仅是“自主改造”过程中的一种选择。而再往后,〔2015〕56号文中则直接把“合作改造”作为与“自主改造”并列的一种改造模式。可以说,村企合作本身在更新改造政策的不断完善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监管趋严 众所周知,目前的村企合作中选择合作企业仅能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而上述政策文件中〔2011〕51号文却规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且该文件规定的集体表决方式并不复杂,仅需要各区对企业资格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1至3家候选企业,再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得到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即可报改造主管部门备案。此种操作在今天已不再可能,根据最新的〔2018〕1号文规定,仅招商文件的制定程序都比以前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复杂,可见政府对于村企合作的监管在这几年间越来越严格。 3、企业进入时机趋前 严格意义来说,最初的几个文件并未规定合作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哪个时间节点可进入项目,〔2015〕56号文第一次严格限制企业进入时机,即“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区政府主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或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引进合作企业参与改造。合作改造类项目可以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也可按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两阶段分别引入合作企业。”同时规定“合作改造类项目一次性引入合作企业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展合作改造方案的拟定和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工作。”,而〔2017〕6号文将合作企业进入时点提前到“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目前〔2018〕1号文更是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概念,同时规定“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此限制性规定变相说明,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可能在基础数据调查开展之前,否则也无需规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二、城市更新村企合作程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解决项目用地的几种方式

解决项目用地的几种方式 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抓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要求,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效的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二是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1)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以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提高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目标,基本内涵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的综合调整。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内部结构及空间布局的再调整,使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

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2)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主要是针对地处农村的、已经破产或废弃的工矿和企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重新的复垦整理使其达到或逐步达到耕作标准的过程。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采取科学的工程技术手段,通过对一定规划用途分区内(一般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复垦),以整理复垦出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为途径,在动态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在特定规划区域内减少一定数量耕地的同时,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城镇建设用地的一种做法。挂钩指标应当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农村建设

浅谈广州市三旧改造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广州市三旧改造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也在逐步的加大。广州市的城市建设也从快速粗放向精细考究转变,如广州“三旧”的改造,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文章就其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关键字:三旧改造;城市规划;可操作性 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稳步提升,广州市的城市建设也从快速粗放向精细考究转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广州市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进行“三旧改造”土地改造模式,即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有效解决了广东省土地供需的矛盾。但是近年来在三旧改造方面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特色城市消失等,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 “三旧”改造存在的问题 “三旧”是一个代名词,它最早出现在2007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中,之后逐渐被社会舆论和政府沿用,特用来指代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而2009年8月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标志着”三旧”改造政策在广东省正式实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被大家熟知,下面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1缺乏技术性的指导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城乡改造体系不够完善,对城乡改造的技术也不够成熟,但是广州“三旧”改造设计中,对城镇、厂房、村庄进行城乡规划的设计势必会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产业结构等。但是由于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理论、经验还不丰富,在改造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技术指导,而且城市的规划部门并没有把“三旧”改造列入其中,使“三旧”改造的进行缺乏一定的保护性。 1.2过度的追求速度,忽视相关衔接的操作性 为了尽早在改造过程中看到成效,一些人盲目追求工程速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工程的质量,在原本没有任何关联的工程中胡乱进行操作,追赶工期。另外在进行城乡改造的过程中,没有明确“三旧”与各方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白白浪费了人力、物力,并且破坏了城市原有的规划,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1.3改造资金短缺 在城乡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没有深刻认识到其改造的严峻性,没有确保改造资金的正常供应,使“三旧”改造资金缺乏。”三旧”改造一定会涉及到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记者在市国土局了解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也可以在农交所购买建设用地指标。 现在土地综合整治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农户,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都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其中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乡镇和村只是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者。 按照规定,整治项目立项需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己作为申报主体,持立项批复到农交所挂牌,寻求投资者,如果不在农交所挂牌,能通过其他渠道找到投资者也可以。"企业在立项的时候,就可以参与进去,跟农民签订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指标的归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很少,一般不作为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大多数是整村推进,或者几个村联合申报,而且一般会委托他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报,比如委托具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或者各县的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申报。 而如果投资者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多,用不完,就可以拿到农交所出让。得者不用,可以再转让。 指标落地必须要有项目 指标只是指标,不是土地使用权。要想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还需让指标落地。 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验收后确定的面积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落地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首先,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面积就地使用相应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还有一种情况是,指标的异地使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鼓励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实施征收。通过使用指标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公开出让。 凡是要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用地征用为国有用地的,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凡是跨县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不管是否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都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不跨县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只需成都市国土局批准即可。 在市国土局了解到,建设用地指标落地必须通过项目落地。 利益分配向农村倾斜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一、引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破解城乡二元制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是随着时间不断深化和完善的,2008年第一次提出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1],2013年有条件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时与国有土地入市同权同价[2],2015年选取33个县(区)进行三块地改革试点[3]。为了协调国家、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2016年提出试点区域应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4]。2017年10月,出于深化试点区域探索程度和合理安排《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的需要,33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5]。2018年12月,国务院总结三块地改革经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赋予入市土地和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最高使用年限[6]。 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活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探索工作受到了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其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研究中最核心的,各方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学术界存在“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三派观点[7]。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接受了“公私兼顾”的观点,在保证集体和农民个人土地增值收益的同时,政府对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和税收,最终形成了政府、集体及农民个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格局。在入市过程中,政府征收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税收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具体来看,首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围绕征收比例、分配范围、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已经开展了较多讨论。在征收比例方面,建议依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的净收益金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采取超率累进方式征收[8];在对川渝地区数据进行测算后,则发现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占到土地最优利用途径市场价格40%~60%[9]。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配方面,提倡设置差异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先实现市(乡镇、村)的收益平衡,后续再推进跨地区的土地增值平衡[10]。在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因素研究上,学者根据七个试点地区入市土地收取的调节金进行测算,发现土地征收成本和开发成本比值、区域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级别、土地规划范围是影响当地调节金收取比例的关键因素[11]。当然,目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节金的法律性质、计征基数、集体提留收益用途,并测算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中的投入比例[12-13][14]46。 其次,对于土地入市的税收方面,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观点,目前各家观点比较分散。有的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过渡阶段,推进土地税制改革,从宏观角度化解土地入市收入分配中的矛盾,具体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征收不动产税、改革现有流转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15-16]。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出让环节继续采用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在转让环节利用土地增值税替代增值收益调节金[17]。同时,不少学者指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理依据不足,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前提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指导思想:“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

一、三旧改造概述--主要政策依据 ⑴《印发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09]16号) (2)《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⑶《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⑸《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⑹“三旧”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1、以人为本、宜居为重 努力改善旧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增加绿化开敞空间,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2、综合改造,整体提升 旧城更新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包含了土地功能置换、产业提升、空间优化、历史文化保护等等多方面工作,是对旧城人居环境、城市功能、城市形象的整体提升。 3、区别对待,因地制宜 旧城存在的问题包罗万象,各区面临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必须采用差异化的更新改造策略,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地解决特定问题。 4、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旧城更新要兼顾多个目标、多个利益群体,统筹兼顾,维护基本利益格局,确保更新规划切实可行。

1、全市统筹,以区为主 2、规划先行,政策配套 3、市场运作,财政支持 4、系统改造,新旧联动 5、分区分类,一区一策

一、三旧改造概述--主要6个政策突破 ⒈补办征收手续 ⒉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⒊补办供地手续 ⒋土地出让收益 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 ⒍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乡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方案

乡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助推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495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基本国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建设用地资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齐抓共管的原则。(三)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村、组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工作目标 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报20000亩,新增耕地面积5000亩。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年8月20日前) 召开县、乡镇、村、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二)项目选址、申报(年8-11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复垦地块清查、统计,组织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完善相关资料后向县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申请。 1.申报条件 (1)土地权利人自愿。 (2)实施区域相对集中,项目可以村或组为单位实施。一个项目可由不超过2个片区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乡镇2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区可由不超过20个片块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块可由不超过相对集中的10个点(图斑)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组的范围。 (3)复垦后具备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4)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最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2.申请复垦地块主要类型 (1)已废弃宅基地和一户双宅的须复垦宅基地; (2)废弃公路和废弃仓库、晒坝; (3)废弃的乡镇(村)企业用地、砖(瓦)窑、矿山等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多家估价的局面。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变现能力差 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 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 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 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 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四)使用风险较大 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2、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3、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 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1、面对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镇)政府或村农民集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法律、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在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基本上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完成,这种使用权的形成人为因素太大,反映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差别;3、规划条件不同。国有土地是在符合如下条件下进行。第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第三、符合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和城市规划几乎涉及不到的地方,远离规范的规划设计和有序的市场机制,很难界定可行与否、规范与否,这就说明和国有土地相比进入市场时有权利的差别。 二、疑难问题的具体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上的不规范是形成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估价时可操作性差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集体建设用地合同-(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集体建设用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订立合同是为了双方互惠互利,平等合作,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商业或者其它项目,保障双方的权益,下面请看编辑为你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集体建设用地合同【一】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一、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来源 郑州: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初步选定龙子湖北部区域和白沙园区区域设立五个项目) 广州: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土地来源为:(1)节余存量宅基地;(2)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3)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4)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5)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 武汉: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 南京: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和亟需转型的村镇企业用地杭州: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如遇集体建设用地中插花农用地等情况,可采取增减挂钩的方式对用地布局进行优化。优先利用集体工矿、学校等便于土地整理的地块。如利用农民宅基地,需农民自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及货币补偿等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对农民进行公平合理安置补偿,保障农民居住权。整理后剩余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合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佛山: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建设租赁住房应满足规划 郑州: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 广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 武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南京: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美丽乡村、特

色小镇。 杭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满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要求。 沈阳: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不得超过70年。 合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 厦门: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佛山: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 三、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表决程序 郑州:村集体经济组织前期需征得涉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广州: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履行村内表决程序 武汉:未涉及 南京: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杭州: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沈阳: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集体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在村民会议授权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合作模式)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合肥:实施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厦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佛山:履行集体资产民主决策程序 四、投资开发建设模式 郑州:国资控股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租赁式住房平台公司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甲方:(企业或个人) 乙方:(集体经济组织) 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 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 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 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 (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1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尚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庄,乡(镇)村建设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编报、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集体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第三章宅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 7 5平方米。已经纳入城市以及具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需要安排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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