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

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构建食品安全治理新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73-02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能够严厉打击、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一、客观需要

创新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是践行食品安全依法治理理念、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一)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这一点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61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义务以及不移

送的法律后果。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但公安、司法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予以应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有利于追查源头,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快速查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更彻底地消除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建立顺畅的案件移送机制,才能使法网疏而不漏,有力地打击各类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二)预防和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的需要

食品安全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该类案件一般是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查处,然后再根据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或立案数量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材料的质量和移送数量的多少。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存在受部门利益驱使,部门领导主观上把一些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不移送,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所以,当前建立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杜绝以罚代刑,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性。

(三)解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不力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各职能部门相互联络少、通气不够,各自监管的角度、方式不同,处理问题的依据不统一,造成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监管无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我国食品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集中化程度相对较低,食品产业呈现多、小、散、低的现象,这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前店后厂、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与流通环节难以界定,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职能交叉、重复执法。如查处一些地下非法病死猪的屠宰加工窝点时,涉及到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办案,因此具体由哪个部门牵头进行移送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案件移送机制才能正常运行。

二、实践探索

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及刑事追溯方面存在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等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要求认真受理、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

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的相关规定,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2011年12月20日,农业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200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2011年1月18日,卫生部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11]14号)。

以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为食品安全涉罪案件移送机制的建立提供

了初步的制度安排和总体框架。其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移送的基本要求。主要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决定,做出移送决定的案件,应尽快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履行规定的接受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审查。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进行监督,及时跟踪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立案后久侦不决的案件加强督促,并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疑难案件的讨论。

二是案件移送程序。案件移送程序是落实食品安全案件移送制度的方式方法,案件移送程序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移送效果的正常发挥。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涉罪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启动阶段、核定阶段、移送阶段、接受阶段、立案阶段、交接阶段。三、创新发展

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需要诸多制度的互相支撑才能形

成强有力的案件移送机制。依法依规做好食品安全涉罪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案件移送。

(一)建立涉罪案件移送沟通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涉罪案

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后的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需要其他地区协查、协办的,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提出协查、协办要求,协查协办地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协查、协办工作。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发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跨省份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机关和公安部报告,并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相

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二)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食品安全涉罪案件的移送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要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与政治素质的培训与教育。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是确保食品执法质量的关键。为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严格按法定程序收集和保全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涉案金额等符合刑法关于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规定的,要有诉讼意识,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提出移送建议,写出移送案件的专题报告,及时内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确保案件及时移送,最大限度地避免漏移,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收集固定诉讼证据争取

时间,避免人为因素造成证据灭失,提高打击效能。

(三)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模式在案件移送机制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一是及时固定证据,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在查处涉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权限所限,往往存在着调查难、取证难、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难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基于自身有采取法定侦查措施的权力,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无疑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抓获涉嫌犯罪人。二是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刑事追诉把握不准,往往导致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不该移送的案件却移送的现象,不仅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浪费,并且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公安人员对刑事追诉标准把握较准确,由他们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可以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提高案件移送的准确率。三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增加案件移送数量。

(四)强化案件移送责任追究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众生命健康、社会稳定、政府形象,非常容易引起轰动效应。某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领导或地方政府领导存在怕担风险的心理、“家丑怕外扬”的心理,结果是把案件藏着、掖着,封杀在公众不知情的状态中。还有一些地方领导打着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环境、为地方企业服好务的旗号,为出了问题的企业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的移送和办理。

因此,要把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和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根据个案情况分清责任,层层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以弘扬正气、张扬法制,遏制和减少违法不移送案件的现象。

(五)完善涉罪案件移送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检等部门

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办法,建立起包括案件移送范围、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移送时间以及移送职责在内的各项工作机制,以确保移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总之,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复杂工程,它不仅涉及到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关系,也涉及到行政权在不同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关系,还涉及到刑事司法权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配置与协调关系,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机制系统梳理与构建,必须依靠法制化的道路才能建立起来,并得以有效运行。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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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出现,严重威胁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凸显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不少漏洞。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一、受消费水平的影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另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还有一些价值较低的假冒伪劣小食品,维权成本高,经济不划算,也是群众不愿主张权益的原因之一。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部门联系松散,联合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环节监管,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但是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由于许多具体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滋生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出现真空。比如饭店饮

食安全现在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地沟油、过期变质等许多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被广泛使用,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各职能部门间也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管各的,造成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形不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局面,导致“五龙治水”都管不好老百姓的一顿饭。 三、监管手段有限,执法人员水平不齐。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在查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难以提供精确有效的检验结果。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和巡查的过程中,仅靠经验和以有效期、保质期、商标包装等方面凭查证、询问、手摸、眼观等方式做出粗略判断,大大降低了食品的安全率。与此同时,一些监管人员安于现状,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低下;巡查时走马观花,发现不了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还有少数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或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借口人手不足、点多面广、社会风气不好等原因,对生产、销售、贩卖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管不问。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光顾关心自己的利益,忽略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监管缺失,埋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从业人员混乱,健康卫生缺乏监管。据调研了解和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监督等部门采集的数据显示,当前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商业道德,只图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不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个别人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明显不属于烟草系统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如实填写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由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六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卷烟物品清单; (四)有关卷烟物品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卷烟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的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案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局烟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卷烟市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1

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制度】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齿轮城)管委会 安全督查通报制度 二、督查内容 (一)区政府、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明确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三)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五)受理安全生产违法问题处理情况。 (六)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三、督查通报方式 1、日常督查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的常规工作安排情况、完成进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实地督查通报。

2、重点督查通报。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专项工作或媒体、暗访、专 家组反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等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进行一事一重点督办通报。 3、综合督查通报。结合月评比、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督促目标任务的落实,核查工作效果,分析存在问题,探索解决办法。 四、通报发放范围 各部室、园区各企业 五、督查通报要求 1、园区管委会成立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检查、暗访,也可运用电话督办、现场督查、听取汇报、上报材料等形式进行。 2、督查通报结果运用。年初已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查通报结果将作为各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督查通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扎实工作,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篇二: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干部职工自觉履职意识,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联合负责实施,定期于每周五对各科室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进行检查。 二、检查督查内容 1、工作纪律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办私事的情况;是否存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干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 2、工作作风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完成月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执行力、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 3、执行去向告知登记情况。检查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去向告知登记制度》要求标示、报告、登记、处理等程序进行。 三、处理

2020最新食品安全体系全套程序文件汇编

2020企业食品安全体系全套程序文件汇编 目录 (共33个程序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2) 记录控制程序 (7) 培训控制程序 (9)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程序 (11) 采购管理程序 (13) 进货验查记录控制程序 (17) 供应商评审控制程序 (19)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24) 设备管理程序 (27) 卫生管理程序 (30) 关键质量控制点控制程序 (34) 监视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36) 企业环境与场所清洁控制程序 (38) 清洗消毒管理程序 (39) 防止食品交叉污染安全管理程序 (41) 异物及外来污染控制控制程序 (43) 食品安全化学品控制程序 (48)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程序 (51) 仓库管理程序 (53) 产品贮运防护控制程序 (54)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程序 (56) 不安全食品召回程序 (59)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 纠正预防控制程序 (64)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程序 (66) 客诉抱怨处理程序 (68) 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71) 应急响应管理程序 (73) 虫害管理程序 (78) 产品留样管理程序 (79) 实验室管理程序 (81) 生产废弃物处理程序 (83) 退货品管理程序 (84)

文件控制程序 MC-FS-P-01(A0) 1.目的 对公司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和外来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各有关场所使用的文件为有效最新版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控制(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内部或顾客、供货商提供的及外来的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料)。 3.名词解释 无 4.职责 4.1总经理批准发布一阶文件(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手册),管理者代表审核,品管制定/修 订/废止。 4.2 管理者代表核准发布二阶文件(程序文件),部门主管审核,职责单位撰写。 4.3 厂长核准发布三阶文件(部门工作手册),部门主管审核,职责单位撰写。 4.4 部门主管核准发布四阶文件(部门表单),职责单位撰写。 4.5 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设备操作手册,客户、供应商资料由使用部门负责 评审、保管、更新,提供目录于文控备案。 4.6 集团总部下发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后报文控,由文控确定是否属受控文件,如属受 控文件,则由文控列入或替换前文件后发行、生效。 4.7 文件重新发放:如发放文件缺页、破损、字迹模糊或丢失,由领用单位填写《文件补发 申请表》,由部门主管核准,方可领用。 4.8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及与管理体系有关文件的使用、整理、归档。 5. 作业内容

全案移送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全案移送制度 篇一: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龙源期刊网.cn 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作者:韩宇霞 来源:《理论观察》20xx年第03期 [摘要]依据20xx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案卷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庭前全案移送制度、配套措施、庭审实质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xx)03—0027—02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诟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然而,20xx年刑事诉讼

法在起诉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剧审判形式化?其修改 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我国起诉方式的演变过程 (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实质审查模式 我国是职权主义国家。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法官庭前阅卷后,认为卷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开庭审理,否则法官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让其补充侦查。可以看出,1979年实行的起诉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实质审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实质审查的起诉方式,容易导致法官产生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的典型问题。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强烈批评,而废除之声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前形式审查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与庭前实质审查致使法官产生对被 告人不利的庭前预断,加剧庭审形式化。为避免这一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起诉模式,将之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修改为有限移送制度。〔1〕该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阅到所有案卷,且仅形式审查,即只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近年来,河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决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使查办案件工作不断向教育、制度、监督、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延伸,与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一、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处理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通过查办案件,既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使案件当事人认识错误、悔过自新,还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一是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与案件当事人谈话,向他们宣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危害,帮助违纪者客观分析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积极引导他们自觉加以改正。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定期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跟

踪回访和鼓励教育,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在工作实践中改正错误、提高自己,从而达到以案促教的目的。二是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组织违纪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讲案件促廉洁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对查办的案件及时进行剖析,以真实、生动的教育内容,在发案单位和所在系统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 身边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加富有成效,达到查处 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为了更好地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把“全省 县以上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作 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省委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由省长主持,省纪委书记通报典型案件,省委书记作重要讲话,分析发案原因,汲取深刻教训,对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也都参照省委的做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选取本区域内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每次警示教育会后,各单位都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开展讨论,结合分析典型案件发生原因,查找思想意识上的不足和工作制度上的薄弱环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03年以来,全省县以上党 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800余次,使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得到了更好地发挥。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昌黎县水产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控制程序(正式版)

食品安全控制程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控制程序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 保证食用菌产品的安全,防范食品的风险, 从而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管理、工厂设备、雇员、电脑系统、原配料和包装材料、生产操作(空气和水的安全)、成品、安全战略和系统评估。 3.食品安全管理 3.1预防可能怀有恶意的人、犯罪的人以及恐怖分子的行动。 3.1.1公司指定有食品安全知识的人作为食品安全专员, 公司指定管理者代表为食品安全专员;负责管理对食品安全程序进行评估; 3.1.2有应对可能怀有恶意的人、犯罪的人以及恐怖分子的行动(包括恐吓和真实的事件)的安全处理策略, 从而识别、隔离和保护产品; 3.1.3有紧急情况的撤离计划; 3.1.4有24小时的与当地政府、公安局、消防、救护等的联系方式;公司做好防火、防盗器材及监控器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熟悉器材性能的使用方法。员工在禁止吸烟的地点一律禁止吸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多头监管的弊端——老百姓常说“狗多坐着咬,人多打死挨”,部门间都心存侥幸,反正不是我一家的事情,边缘行业更是往其他部门推。而遇到有利益的时候,就像狗抢食一样,生怕自己跑慢了。 监管力量缺乏——政府为了精简人员,往往递属于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的编制问题一直是一减再减,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天比一天多。而多头监管,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分散在各部门,也就显得更为稀少了。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相当强的工作,而大量工作在县一级,在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中,县区一级每个部门又有多少食品安全领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呢,甚至有些部门到了县区一级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全部都是外行,他们能承担得起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的重任吗,这是不言而喻的。 缺乏激励机制——食品安全监管执行机构递属于行政部门 的事业单位,执法名不正,人员的级别、待遇、身份总比行政机关低一级,严重影响执行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没有培养专家型人才的机制,有的只是限制专家级人才的成

长。 监管手段落后——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大量的工作还靠县一级部门,而检测手段也是越到基层越薄弱,日常监管也只有靠眼睛看手摸来进行,即使配备一些检测设备,一是设备和试剂不配套,而是日常运行成本过高,三是缺乏专业人员,也就成立聋子的耳朵──摆设。而真正有设备、人力、经费的国家及省市一级,又不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标准滞后、混乱——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制定的标准都是如何使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如国家免检、电子监管码制度就可见一斑;同时,各部门拥有的人才及理念不同,制定的标准水平也就参差不齐,部门间制定的标准规章打架的事情时常发生;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而已有的标准也过于老化陈旧,根本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的更新上,没有形成事前调查和预警机制,被动的被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牵着鼻子走,没有形成一种主动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新机制,往往在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才手忙脚乱的去救火,而象样的检测手段和方法都没有,如这一次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三聚氰胺的国家检测方法都没有。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下、其他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下的; 3、其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 (四)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镇关于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设情况 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是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明确要求,是解决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现象的有效手段,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重要保障。结合我镇工作实践,规定如下: 一、选准督导督办重点,增强工作的目的性。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导督办,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才能称其为“重大”案件,突出重大案件的典型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此,在重大案件确定原则上,始终坚持“三个围绕”,即:围绕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布局框定重大案件,做到方向更明确;围绕中央纪委提出的“五个严肃查办”确定重大案件,做到重点更突出;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筛选重大案件,做到跟进更及时。在重大案件具体把关上,就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是案件线索重要。把乡科级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尤其是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直接列为重大案件督办。二是舆情关注的焦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定期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梳理,对一个时期群众比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掌握,从中发现举报线索,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和负面影响的扩大。三是案件涉及面大、反复上访的案件。对于重大集体访或反复发生的上访事件,镇纪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调查分析引发集体访的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及时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四是涉及重点领域、实权部门的案件。这类信访举报件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有的违纪情节较重,及时查处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是上级交办案件、领导交办事项。 二、明确督导督办责任,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重大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力、有效查处,党委、纪委领导重视的程度、查处的力度至关重要。为此,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有的案件交办简单、责任指向不明、内容安排不细等问题,拿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具体就是做到“三个清楚”。一是重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食品安全体系程序文件 范文

食品安全体系程序文件范文 山东*****有限公司***冷藏厂 版本/更改:A/0 受控状态: 实施日期: 编制:审核:批准: - 1 - 1 文件控制程序 LH/CX—0103-05 2 记录控制程序 LH/CX—02 06-07 3 基础 设施控制程序 LH/CX—03 05-09 4 采购控制程序 LH/CX—04 10-11 5 原料饲养与回收控制程序 LH/CX—05 12-13 6 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LH/CX—06 14-15 7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LH/CX—07 16-17 8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LH/CX—08 18-19 9 突发事件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LH/CX—09 20-21 10 食品安全验证控制程序 LH/CX—10 22-23 11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LH/CX—11 24-25 12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LH/CX—12 26-27 13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LH/CX—13 28-29 - 2 - 文件编号 LH/CX—01 山东********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版本更改 A/0 版本状态受控文件名称 为对本公司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其有效性、适用性、 协调性和完整性,确保现行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作废文件,同时为FSM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依据,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所涵盖的体系文件及其相关支持性文件的管 理。 3.1事业部总经理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针、目标文件、《FSM手册》、《程序文件》的批准, 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卫生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文件》(含《良好操作规范》)、HACCP计划、《外来文件》的批准。 3.2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FSM手册》、《程序文件》,分公司食品安全小组副 组长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卫生标准操作规程》、HACCP计划、《作业文件》(含《良好操作规范》); 3.3各部门参与本部门工作范围内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关文件的编写,并负责本部门文件的 存档和管理; 3.4品管部是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汇总、审编、定稿各部门编制的文件,以及体系 文件的标识、发放与回收、存档与管理。 指对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管理的文件。所有食品安全活动均以受控文件为依据, 严禁使用非受控文件(原始批准备案文件、递交第三方外审文件除外)。 4.2.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食品安全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HACCP体系文件(HACCP计划、GMP文件、SSOP文件)、外来文件和记录组成。编号规则如下:a)食品安全手册:集团代码/代号—发布年号(生效日期) 如:LH/FSM—2006)(********,食品安全手册,2006年发布实施) b)程序文件:集团代码/代号—顺序编号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相继出现,严重威胁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凸显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不少漏洞。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一、受消费水平的影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对购买的食品是否是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等,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另外,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还有一些价值较低的假冒伪劣小食品,维权成本高,经济不划算,也是群众不愿主张权益的原因之一。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部门联系松散,联合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到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环节监管,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但是每一个监管部门管辖环节具体界定及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还不够明确。由于许多具体职能交叉,界线不清,容易滋生职能部门相互

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出现真空。比如饭店饮食安全现在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地沟油、过期变质等许多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被广泛使用,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各职能部门间也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各管各的,造成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形不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局面,导致“五龙治水”都管不好老百姓的一顿饭。 三、监管手段有限,执法人员水平不齐。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水平有限,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在查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难以提供精确有效的检验结果。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和巡查的过程中,仅靠经验和以有效期、保质期、商标包装等方面凭查证、询问、手摸、眼观等方式做出粗略判断,大大降低了食品的安全率。与此同时,一些监管人员安于现状,不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低下;巡查时走马观花,发现不了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还有少数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或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借口人手不足、点多面广、社会风气不好等原因,对生产、销售、贩卖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管不问。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光顾关心自己的利益,忽略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监管缺失,埋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从业人员混乱,健康卫生缺乏监管。据调研了解和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监督等部门采集的数据显示,当前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商业道德,只图经济利益,不

案件移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案件移送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27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 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 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 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 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 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4.3 刑事移送 4.3.1刑事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b)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c)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d)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 e)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f)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 4.3.2 刑事案件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c)涉案物品清单; d)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3.3 刑事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贯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中,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以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职工群众,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提供纪律保证,经集团公司党政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查办案件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9年,全集团公司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力争查结立案案件10件以上,其中,查办2件以上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基层力争消除无案件单位。受理信访件办结率达到100%,立案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让职工群众看到集团公司党政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 以企业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重点。 一是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对违反党的集中统一原

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集团公司党政的决议、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推诿懈怠的,要严肃查处。 二是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奢侈浪费的案件。主要是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设备、物资招议标、比价采购、医药器械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从中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处企业领导干部与个人职务消费相联系的以权谋私、奢侈浪费方面的案件;查处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中纪委“七不准”规定的案件;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 三是查处以权谋私、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案件。主要查处截留职工工资奖金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是查处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案件。主要查处在基建工程招投标、企业土地使用权、企业设备等资产出售出租中擅自插手、独断专行,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查处违反程序在企业重大决策和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不经集体研究论证,违规运作,暗箱操作,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处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违纪问题;查处在矿井生产、井巷开拓、系统改造等管理活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督查督办制度

武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督查督办制度为加强我县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市级以上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信息处理 (一)登记:对上述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转递:对应当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见附件2)。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县农业局;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县质量技术监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县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送交相关部门。

三、事故查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事故督办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查处结果。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实行日报。 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处,调查组可依事故性质及部门职责,联合有关部门组成,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直接报县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后函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县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做到日报或即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果需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五、督察督办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察督办。对未按规定程序查办或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查办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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