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0)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

2020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资源配置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出让公告,并公示出让结果。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已设煤炭采矿权(平面范围不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

(三)已设油气采矿权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

已设立煤炭、油气矿业权在本矿区范围内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的,也可以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第十二条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应当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煤层气矿业权,在到期延续时应当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煤层气勘查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为煤层气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实施煤层气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作业单位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煤层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探矿申请资料,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供企业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期满后不再延续。煤层气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登记面积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范围,下同),煤层气矿业权人可以申请扣减其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区块同等面积。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除外。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年的,可以准予延续5年。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万元;

(二)第六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万元;

(三)第十一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万元;

(四)从第十六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探矿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免当年受灾影响面积煤层气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提交前一勘查期内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当详细列出各项投入费用明细,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不得低于总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层气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减探矿权面积,不与本办法第十五条累计扣减;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成比例核减相应探矿权面积;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50%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八条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并开展环境影响、泉域水环境、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文物保护等专项评价。

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销售、利用煤层气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鼓励煤层气探矿权人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等气体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煤炭探矿权人应当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煤层气探矿权人公布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探明地质储量前应当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煤层气探矿权人不能继续勘查作业或者不能办理采矿登记的,可以办理探矿权保留。需要收回矿业权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煤层气开采

第二十一条煤层气探矿权人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后,应当在3年内申请采矿登记。3年内未完成转采登记的,探矿权不再延续。

煤炭采矿权人井下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不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需要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的,应当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煤层气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方案内容和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申请人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时,环境影响、泉域水资源评价不再作为煤层气采矿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限按照探明地质储量与产能匹配的原则确定,最长为30年。有效期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登记。

煤层气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采收率、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严格限制空烧、直排。

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本矿区内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应当规范计量。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本矿区内(含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抽采试验。

第二十五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撬装压缩、液化装备,配套建设煤层气管网,提高煤层气就地利用和向外输送能力。

煤层气矿业权人采用移动式设施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气体充装及经营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章矿区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及地形地貌破坏,对泥浆、岩屑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废弃物排放,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钻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术工艺要求,防止地下水窜层,并对周边水源地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煤层气生产采出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复垦土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三十条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现有保护地扩大范围,涉及煤层气矿业权的,应当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意见。

需要占用煤层气矿区的,应当按照占用矿区面积比例退还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占用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或者需拆除、搬迁生产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依法设立的煤层气采矿权可以继续开采,但不得扩大生产区域范围。

矿区油气管线建设确需穿(跨)越自然保护地、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时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出让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金额或者出让收益率征收。其中按照金额征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以挂牌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的,适用国家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确定起始价,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出让收益不得低于总额的20%,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以其他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含需要补充签订合同的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年销售收入和基准率确定,在转采后分年度缴纳,其出让基准率确定为0.3%。煤炭采空区(关闭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为0.1%。

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基准率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煤层气矿业权人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免缴;第六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七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0元。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及动态调整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开始征收后,不再征收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进入开采阶段,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在本省境内注册一家独立法人公司。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矿区的具体销售气量、销售额及税费缴纳等会计信息,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相关统计数据、应分配收入。

第七章保障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煤层气项目审批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批,协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煤层气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煤层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不转入生产的,应当复垦土地。

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煤层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期满后可以继续报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优化境内煤层气管网布局。

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矿区管网建设,加快管网互联互通,保障安全输气。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层气勘查、开采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当落实储气调峰责任,建设相应设施,提高保障供应能力。

第四十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补贴和奖励。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建立煤层气输入地对输出地的利益补偿机制。

第四十一条在煤层气矿业权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应当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议。

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

第四十二条煤层气矿业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协调重叠区资源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双方协调不成的,可以提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鼓励煤层气矿业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共建共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煤层气矿业权人及其合作企业(含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每年度实际投入、实物工作量、重大成果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合作企业拟转移勘查、开采合作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在省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将转让结果向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抽查工作计划,依法开展定向核查,及时公布抽查、核查结果。对公示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实施重点监督,采取限制措施。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和监管信息的交流共享,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破坏勘查开采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国内外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国内外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煤层气又称煤层甲烷或煤层瓦斯,是煤层在其形成演化过程中经生物化学和热解作用所生成,并储集在煤层中的天然气。目前,世界上开展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国家,其中美国已在圣胡安、黑勇士、北阿帕拉契亚、粉河等多个盆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并已在美国天然气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加拿大也已形成商业煤层气产能,且煤层气生产规模仍在扩大。在北美,煤层气与致密气、页岩气一起已经成为实现天然气储量接替的三类重要的非常规资源之一。剑桥能源预测,在北美以外的地区,以上三类非常规气将在十年后形成大规模开发,因此,可以预见,煤层气将在世界范围内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一、煤层气的资源现状 1、世界煤层气资源分布 世界煤层气资源储量为256.3万亿m3,约为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的50%,主要分布在北美、前苏联和中国等煤炭资源大国,其中俄、美、中、加、澳五国合计占90%(表1)。但是,由于各国研究程度不一,煤层气资源量的准确性有很大差别。, 表1 世界主要国家煤层气资源储量

数据来源:1. CMM Global Overview,2006.7;2.根据美国环保局报告,2002;3.其他文献 据不完全统计(表1),世界煤层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北美洲、俄罗斯/中亚和亚太地区。其中北美地区占35%,俄罗斯/中亚32%,亚太21%,欧洲10%,非洲2%。目前许多国家都开展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研究工作,除美、加两国以外,20个国家已钻探了煤层气探井以开展研究(表2)。但是商业煤层气开发目前主要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三国,中国、印度、波兰、英国等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山西人事考试网 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土地管理制度

2014公务员考试陆续开展,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都投入了同样的考试中,近几年来,公务员招录职位向基层倾斜政策明显,中公教育专家为了让报考基层职位的考生一举夺“公”,特别推出面向此类人群的系列主题范文,考生们在考前只看一眼也是极好的。 【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政策红包,也引起了社会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热议。请根据你在土地问题上的思考,结合实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字数1000—1200字。 【参考例文】 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增发展红利 土地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下,通过深化土地改革,管好用好土地,增加发展红利,是妥善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路径。 在我国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且耕地后备资源也十分有限,60%以上的后备耕地资源分布在水源缺乏或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挖潜难度巨大。面对人地矛盾愈加突出的现状,

我们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唯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稀缺的土地资源,我国已形成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面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新农村建设和稳妥推进城镇化的新要求,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农民土地承包权法律依据不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益缺乏有力保障,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仍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较为频繁。一方面,农民守着地却不能不能致富;另一方面,过度占地不仅危及土地资源安全线,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要真正切实地管好用好土地,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克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土地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具体来看,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抵押交易,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财产性收入。其中,要特别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充分的排他性产权,允许宅基地的依法买卖和流转,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对住宅处置同等的权利;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从严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要按照“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要求,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三是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要认真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坚持集体土地“与国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当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

山西晋城煤层气调研报告

山西晋城市煤层气调研报告 晋城市煤层气产业发展课题调研组 2018年6月

目录 一、我市煤层气开发利用现状1 (一)我市煤层气资源赋存及矿权设置情况2(二)我市煤层气产业发展情况2二、我市煤层气产业发展主要问题及分析5 (一)顶层设计不足,产业化基地建设亟待破题5(二)资源配置垄断,现行退出机制落地难6(三)外部效应负面,生态环保问题凸显7(四)气煤两权分离,“采煤采气一体化”推进困难9(五)供需矛盾突出,调节手段及调峰设施建设滞后10(六)营商环境不优,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受阻11(七)科技研发薄弱,技术推广和合作渠道不畅12三、我市煤层气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建议13 (一)制定科学规划,完善政策体系14(二)打破矿权垄断,落实退出机制15(三)改革收益分配,完善补偿制度16(四)推广“蓝焰经验”,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17(五)完善调峰设施,提升集输能力18(六)落实“六最”要求,优化营商环境19(七)激励技术创新,助力产业进步19

为全面摸清我市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破解发展难题,推动我市成为能源革命排头兵的领跑者,加快实现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按照市委安排,近期,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课题调研组,对我市煤层气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课题组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个别访谈等形式,深入沁水、阳城两县和晋煤集团蓝焰公司、晋煤煤层气国家重点实验室、美中能源、亚美大陆煤层气等企业实地调研,分别召集市直有关部门、沁水和阳城两县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中石油公司、中联公司、山西煤层气、金鼎煤机等20余家企业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会6场,参加人员达120余人次。通过此次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基本摸清了我市煤层气开发现状,梳理出了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课题组也就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市煤层气开发利用现状 煤层气又称煤层甲烷或煤层瓦斯,是煤层在其形成演化过程中经生物化学和热解作用所生成,并以吸附为主、部分游离或溶解于煤层及煤层水中的非常规天然气,主要成分为CH4,具有清洁、高热值等特征。目前,世界上开展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国家。在北美,煤层气与致密气、页岩气一起已经成为实现天然气储量接替的3类重要的非常规资源之一。在我国,煤层气是天然气的重要组成,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不仅可以提供清洁能源产生经济效益,减少直接排放瓦斯造成的温室效应,而且可以大幅降低煤矿瓦斯事故,具有一举多得的功效。 从国内煤层气开发情况来看,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地质储量达30万亿立方米,储量位居全球第三,已备案探明储量6572亿立方米。我国煤层气开发,包括煤矿井下抽采和地面钻井开发两种方式。井下抽采始于20世纪40年代辽宁抚顺矿区,地面开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煤层气资源评价,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钻井勘探。截至2017年,已建成采气井17000余口,地面煤层气总产量约为50亿立方米。 从我省煤层气开发情况来看,我省境内埋深2000米以浅的含气面积为3.59万平方公里,预测煤层气资源量约8.31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7.7%。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5784.01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总量的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山西省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延续) 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甲方(出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制订

说明 一、2020年4月30日前已设置的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适用本合同。 二、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以本省境内其他煤层气探矿权作为抵扣对象的,执行第三条。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三款;以其他方式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执行第七条第四款。 五、在已发布的招标/挂牌文件及已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探矿权人,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原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首设时间:年月日 (六)证载勘查面积: (七)矿业权人: (八)发证机关: (九)取得方式: (十)出让收益确认及缴纳情况: (十一)范围坐标:见附件1 (十二)本区块首设勘查面积: 第二条本次出让/登记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矿种: (三)地理位置:

(四)面积: (五)范围坐标:见附件2 (六)范围示意图:见附件3 第三条申请抵扣探矿权情况 (一)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号: (三)矿种: (四)地理位置: (五)证载勘查面积: (六)矿业权人: (七)范围坐标:见附件4 (八)抵扣勘查面积: (九)抵扣范围坐标:见附件4 (十)原范围和抵扣范围示意图:见附件5 第四条本次探矿权延续时间为5年,有效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有效期为准。 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乙方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增列矿种等变更登记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不重新计算。 第五条(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二)以其他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煤层气的开采与利用

煤层气的开采与利用 (包括不限于新旧技术的介绍与对比、国内外技术对比,目的是搞清楚煤层气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如何实现经济效益的); 一.煤层气背景介绍 1.我国煤层气资源分布 我国大型煤矿区煤层气资源丰富,13个大型煤炭基地煤矿区埋藏深度1500m以浅,煤 ,煤 2. 12起,。3. 程等。 地质载体特殊性 煤层气的地质载体为煤层,煤炭本身就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对象,这一自然属性更是有别于其他所有的化石能源矿产。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同源同体的伴生性决定了这2种资源的开发必然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煤矿区煤炭资源的开采引起矿区岩层移

动的时空关系,影响着煤层气资源开发的钻井(孔)的布设、采气方法的选择和抽采效果等多个方面。 鉴于上述特殊性,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既有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的来源、借鉴甚至直接移植,又有自己的独特性,还有与采煤技术交叉融合的耦合特性,是一个与常规天然气和煤炭开发技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复杂技术系统。 1. 三(多) , 2. 创新, 3. 前提下,协同开采技术得以发展和进步。如解放层开采、井上下联合抽采、煤炭与煤层气共同开采等就是其典型实例。 4.煤层卸压增透技术

对于煤层渗透率低和含气饱和度低的矿区须探索应用煤层卸压增透技术,提高煤层气 抽采率。此类技术主要包括保护层开采卸压增透技术、深孔预裂爆破技术、深穿透 射孔技术、高能气体压裂技术和高压水力增透技术等。 三.近年来我国煤层气开采技术发展 1.勘探技术手段深化 (eg 2~3倍; 管、。)2. 活性 变排量控制缝高技术、前置液粉砂多级段塞降滤失技术、前置液阶段停泵测试技术、大粒径/高强度支撑剂尾追技术、压后合理放喷控制技术等。 针对多煤层地区,采用煤层和岩层组合分段压裂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单井产量和资源 利用效率。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

山西省煤层气(天然气)产业

山西省煤层气(天然气)产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 本规划是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山西建设成为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煤层气(天然气)产业化进程的专项规划,也是指导"十一五"期间全省煤层气(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的行动纲领。 一、煤层气资源及开发利用进展 山西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作为优质能源和化工原料,煤层气开发利用对于改善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中外十余家企业的不懈努力下,山西煤层气开发利用已初具雏型。 (一)煤层气资源分布及基本评价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全省含煤面积5.6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6%。做为煤炭的伴生资源,山西煤层气资源极为丰富,煤层气资源总量占全国的1/3,是我国最具开发前景的煤层气开发利用基地。 1.煤层气资源总量及分布 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全国煤层气资源量约为31.46万亿m3,与陆上常规天然气相当,主要分布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其中,中部为20.08万亿m3,西部为7.99万亿m3,占全国煤层气资源总量的89.22%。 山西地处中部,是全国煤层气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全省2000m以浅的煤层气资源量约10万亿m3,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在六大煤田中,除大同煤田属贫甲烷区外,沁水、河东、西山、霍西、宁武等煤田均有煤层气赋存,其中,沁水煤田和河东煤田煤层气资源量最大,分别为6.85万亿m3和2.84万亿m3,占全省煤层气资源总量的93.26%,是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两大战略重点(表1)。从山西煤层气资源的分布、开采条件和资源品质分析,山西煤层气资源有着分布集中,埋藏浅,可采性好,甲烷含量高(大于95%)等特点,具备大规模开发的资源优势,开发前景广阔。 2.主要煤田煤层气资源评价 沁水煤田面积32000km2,主力煤层为山西组3号、太原组9、15号,煤种主要为贫煤、无烟煤,埋藏深度300~600m,煤层总厚5-15m,平均10m 左右;含气量5.0-38.7m3/t,平均15.5m3/t;渗透率一般在1md以上;煤层气资源丰度1.7-2.8亿m3/km2。根据煤储层参数、煤层埋藏深度和地质构造等特点,本煤田可划分北部和南部两个勘探开发有利区块。北部有利区:包括阳泉、和顺、马坊、寿阳、盂县等城镇环绕地带。煤厚15m,含气量7~18m3/t,气资源丰度2.8亿m3/km2。南部有利区:指屯留、长子、阳城、沁水、安泽等县城联线范围,煤厚10m,含气量5~38m3/t,气资源丰度1.7亿m3/km2。 河东煤田面积约17000km2。主力煤层为山西组4、5号,太原组8、9号,煤种主要为气煤、肥煤、焦煤,埋藏深度400-1500m,煤层总厚8~25m,平均15m左右;含气量4.15~23.0 m3/t,平均12.64 m3/t;渗透率最高达1-10md,平均为3.2md;含气饱和度3.5~95%,平均75%; 煤层气资源丰度1.05~3.04亿m3/km2。本煤田可划分出2个勘探开发有利区。中部有利区:包括三交北与三交区块的中西部、柳林区块、石楼区块北部。该区煤层埋深适中,煤层厚度大,渗透率高,含气饱和度高达80%,是近期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重点区。南部有利区:位于大宁-吉县区块中部,煤层总厚达16米,含气量11-23.4 m3/t,含气饱和度76.5-90.8%,具有高压、高渗、高含气量、高饱和度的"四高"特征,为河东煤层气田勘探开发的首选区。

中国煤层气资源分布概况

*本文为原煤炭工业部 类科研项目 全国煤层气资源评价 部分研究成果。 **唐书恒,1965年生,高级工程师;1988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获硕士学位;从事煤田地质及煤层气地质勘探研究工作,现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在职博士研究生。地址:(056004)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大街137号。电话:(0310)7025544。 中国煤层气资源分布概况 * 唐书恒* * 史保生 岳 巍 叶建平 王爱国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 唐书恒等.中国煤层气资源分布概况.天然气工业,1999;19(5):6~8 摘 要 在全国煤层气资源评价中,将煤层气资源划分为探明储量、控制储量、预测储量和远景资源量。全国共获得可采煤层中风化带以下煤层甲烷含量大于或等于4m 3/t 、埋深2000m 以浅的煤层气资源量为14.336944 1012m 3:其中预测储量9675.10 108m 3,远景资源量13.369434 1012m 3。全国有35个目标区的资源丰度大于1.5 108m 3/km 2,有49个目标区的资源丰度介于(0.5~1.5) 108m 3/km 2之间,有31个目标区的资源丰度小于0.5 108m 3/km 2。埋深小于1500m 的煤层气资源量9.256078 108m 3,埋深1500~2000m 的煤层气资源量5.080866 108m 3。全国有煤层气资源量大于1000 108m 3的大型目标区28个,煤层气资源量介于(200~1000) 108m 3之间的中型目标区28个,煤层气资源量小于200 108m 3的小型目标区59个。 主题词 煤成气 资源评价 资源量计算 储量计算 容积法 资源量 储量 分布 煤层气资源量的类型与级别 煤层气资源量,一般是指赋存于地下煤储层中的甲烷估算量,这些甲烷量在目前或将来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可提供开采,并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对煤储层的地质认识程度和储层工程数据的获得情况,将经过钻探工程控制,用所获得的有关煤层几何形态、含气量等方面的实测数据而计算的已发现的煤层甲烷量称为储量;将根据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资料用统计或类比方法所估算的尚未发现的煤层甲烷量称为远景资源量。储量和远景资源量的总和称为煤层气总资源量,简称资源量。 按照国家标准 天然气储量规范 (GBn270-88)的基本原则和划分方案,同时参考前人对煤层甲烷资源的分级方案 1~2 ,结合煤层气资源评价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将煤层气资源量划分如下。 (1)探明储量 计算范围内的煤炭储量为(A+B+C)级探明储量,煤层甲烷的含量、分布及控制因素已经查明,煤储层参数已经基本掌握,已进行了煤层甲烷井组的 勘探开发试验,掌握了煤层甲烷的产能,甚至已进行了 滚动勘探开发 ,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开发利用。这部分煤层气储量称为探明储量。探明储量可为开发可行性评价提供依据。 (2)控制储量 计算范围内的煤炭储量为(A+B+C)级探明储量,煤层甲烷含量基本掌握,初步查明甲烷分布状况,对控制因素有一定认识,对煤储层参数已有了解,进行了排采并已获得工业性气流。此时所计算的煤层气储量称为控制储量。控制储量可为开发选区提供依据。 (3)预测储量 计算范围内的煤炭储量为探明储量,有一定数量的含气量实测值,对煤层甲烷含量基本已查明或已有所了解,对煤储层参数有一定认识,对甲烷分布状况及控制因素有所了解,但缺少排采数据。此时所计算的煤层气储量为预测储量。预测储量可为评价选区提供依据。 (4)远景资源量 计算范围内的煤炭储量为预测储量或低级探明 6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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