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22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专用纸

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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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3-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分类 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分类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文物类别”部分。 5 分类原则

5.1 文物分类体系结构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统一性。 5.2 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对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归入其他类。 6 具体分类 根据文物分类原则分为31类。具体如下: 序类别内容及举例 号 金银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金银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1 制品等。 铜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铜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2 品等。 铁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铁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3 品等。 陶、泥器彩陶、黑陶、红陶、灰陶、釉陶、白陶、紫砂、彩绘陶、珐花、生坯、泥金饼、泥4 丸等工艺制品及陶制建筑构件、陶制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等。 瓷器彩绘、颜色釉等各类瓷质制品, 5 砖瓦画像砖、城砖、砖雕、墓砖、影作、象眼、板瓦、筒瓦、瓦当等。 6 宝、玉石器玉、碧玺、玛瑙、翡翠、各类宝石、珊瑚、琥珀、蜜蜡、钻石、芙蓉石、松石、石7 榴石、晶石、橄榄石等制品及原材料。石器石刻石质工具、碑刻、墓志、经幢、画像石、法帖原石等。 8 漆木竹器各类漆制品、木质家具、竹藤质家具、生活用木器、木质工具、木刻板、牌匾、竹9 木简牍,以及竹、木、藤、草、核、匏质工艺品等。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x〔x〕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6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52号)和《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x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实施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拥有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县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县的普查范围。 普查的文物包括:x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x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x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pdf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国家文物局 2013年6月 目录 第一章可移动文物普查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范围与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任务与成果形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组建普查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国有单位调查和数据上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总结和成果公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可移动文物认定依据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可移动文物认定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数据报送与审核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数据交换业务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普查信息采集工作环节与工作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操作详解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安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普查工作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普查数据的保护与安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普查工作结束后的文物保护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及说明 第一节普查登记表 第二节填写示例及说明 附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9、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 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3]115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3〕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 一、术语解释: 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物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3、普查认定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

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其中近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二、普查意义: 作为历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厚,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2011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开展。青岛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说责任重大,机遇难得。张新起市长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我区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一次党代会和第次人代会精神,延续青岛百年文脉的重要契机。

某市第二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某市第二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xx市第二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我市可移动文物种类多、数量多、价值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基本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与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在推动我市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我市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我市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我市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我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

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我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此次普查重在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收藏现状调查和基本信息登记,不改变文物的权属现状,可依法流通的文物保障其合法流通的权利。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法人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具体是: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等。1949年以后的部分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已进入国有博物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和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和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 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07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 (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

定”。 四、《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 (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 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其中:古遗址、古墓葬为分布面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为占地面积,石窟寺、摩崖石刻、岩画为立面面积,碑刻、石雕为占地面积。 3.统计年代:将《登记表》11个指标分解为21个指标。撤销“近现代”,增加“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指标,将“不详”改为“待定”。 4.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不明” (三)调查对象年代限定和表示方法 1.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年代下限统一为清

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可移动文物作为中华文化的实物见证,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传播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宝贵资源。依法开展文物普查,是建设文化强国、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大文化工程,对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国有文物监管、健全国家文物保护和利用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笫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文物作为历史的记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了解我县发展情况与综合实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

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定名标准

3、文物名称 (1)定名标准 文物定名应科学、准确、规范,做到“观其名而知其貌”。 古代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中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示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不标示公元纪年;外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注国名、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 近现代文物定名应用时代、物主、事件、地点、用途等直接表述藏品的主要内容、特征。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应标示主要历史时期或公元纪年。 (2)定名要素 年代。指文物的制造年代或使用年代。 特征。指文物的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文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 器物的通称,一般指物品的器形或用途。 文物定名一般按照时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3)定名一般规则及示例 ——古代文物定名 1)石器定名 以“年代”+“文化”(如已知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旧石器时代龟背形刮削器 示例2: 新石器时代磁山文化石磨盘 2)石刻定名 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宋太平兴国八年吕蒙正重修孔庙碑 示例2: 辽咸雍八年尚父于越墓志 示例3: 东汉大禹治水图石刻 3)玉器定名 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材质”+“形制”定名。 示例1: 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兽面纹玉琮 示例2: 西汉透雕双龙钮谷纹白玉璧 4)陶器定名 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人面鱼纹彩陶盆 示例2: 唐三彩花卉纹枕 示例3: 明时大彬制款紫砂壶 示例4: 唐长沙窑“李十造”花卉陶印模 5)瓷器定名 以“年代”(有年款的写明)+“窑口”(如已知确切窑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东晋德清窑黑釉鸡头瓷壶 示例2: 宋磁州窑白釉黑彩人物故事长方瓷枕 示例3: 明成化斗彩高足瓷杯 6)铜器定名 以“年代”+“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西周晚期嵌松石龙首纹铁刃铜戈 示例2: 唐瑞兽葡萄纹铜镜 7)金银器定名 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宋镂空双龙金香囊 示例2: 唐包金九连环银簪 8)其他金属器定名 以“年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西汉茎尾铜柄铁剑 示例2: 清光绪錾花锡暖锅 示例3: 明末沈存周作铅酒斗 9)漆器定名 以“年代”+“作者”(如确知作者名)+“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草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

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单位、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普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或国家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普查的事业单位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

文物普查登记表资料审定参考意见

文物普查登记表资料审定参考意见 一、定名原则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要求,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牵扯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下列两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1.历史上所有者(归属)不明确的乡土建筑,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建筑;如果一个地方存在多处,且每处独立形成围合单元,则以“最小地名(或自然地名)+现使用者人名+旧宅、老宅或老屋等”来命名。 2.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的命名要具体到认定的实物,如“XX厂老厂房、老大门、老礼堂或旧址”等等,不应定名为“XX县XX厂、XX县XX单位或XX粮站邮政所”等机构单位名称。 二、文字简介 文字简介在审定时应根据文物类型把握下列要素: (一)古遗址、古墓葬类: 1.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的行政区和位置,一般行政区划归属分为县(市、区)、乡(镇)、村或自然村,最后点明在村的位置或方向。

2.时代与类别:所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是什么时代,属于何类别,当于第二页所选类别内容相符。 3.文物的面积。古遗址、古墓葬是指文物的分布面积。 4.遗址保存现状或其他各类遗存保存现状。 5.历史沿革情况(与人有关的遗存,包括个人生平简介) 6.与本遗存相关的资料如历史文献、地方史志、考古资料等。 7.价值评定,要扼要简明,不必过多评述。 (二)古建筑和石窟石刻类 1.地理位置 2.始创沿革和维修变更 3.排列布局和范围面积 4.材料质地和形制特征 5.保存现状和价值意义 要注意到以下方面,院落组成,总长X米,总宽X米,每组院落有那些单体建筑(倒座、东西配房或厢房、过厅、正房等)组成,从前到后或从主到次择要描述各单体建筑的面阔X间XX米、进深X间XX米,建筑屋顶形式和材料(硬山、悬山、歇山等),建筑材料(砖石木材料等),梁架结构,檐下斗栱及垛数、前后檐间装修,建筑保存现状评估。墀头、山面、梁架等处的三雕一彩艺术(木石砖雕和彩绘)等内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国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通过对31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差错率低于0.5%,达到质量控制要求。 截至2016年10月31日,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4907件/套。其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为26610907件/套(实际数量64073178件),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纸质历史档案(注1)81544000卷/件。 现将全国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64073178件国有可移动文物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 (一)类别 按文物类别统计,数量最多的五个类别分别是:钱币24827078件,数量占比38.75%;古籍图书11912756件,数量占比18.59%;档案文书4073555件,数量占比6.36%;陶器2287469件,数量占比3.57%;瓷器2252805件,数量占比3.52%。以上五个类别合计45353663件,数量占比70.78%。 表1-1 按可移动文物类别统计

(二)年代

本次普查使用了六种年代表示方式对文物的年代进行登录。其中:地质年代(实际数量1053289件,数量占比1.64%),考古学年代(实际数量896940件,数量占比1.40%),中国历史学年代(实际数量53830817件,数量占比84.01%),公历纪年(实际数量3039557件,数量占比4.74%),其他(实际数量1849862件,数量占比2.89%),年代不详(实际数量3402713件,数量占比5.31%)。 表1-2-1 按可移动文物年代统计 使用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登录的可移动文物合计54727757件。其中,数量最多的五个年代分别是:清18424094件,数量占比33.66%;宋9914814件,数量占比18.12%;中华民国9220037件,数量占比16.85%;汉4710963件,数量占比8.61%;中华人民共和国3648830件,数量占比6.67%。以上五个年代合计45918738件,数量占比83.90%。 表1-2-2 按可移动文物考古学年代和中国历史学年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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