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1.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②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而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对于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①作为一种规范,法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②法还具有保守性(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③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受到人的影响较大)
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②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③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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